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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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精讲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精讲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引导信贷投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再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连带票据权利一起转让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 1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约定金额的融资行为。

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回购日到后)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行或转贴现行。

第二章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第四条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再贴现的申请条件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法定要式且经过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

这些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已由金融机构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四)经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9•【文号】银发[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9日银发〔1998〕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西藏分行不发):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了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以下统称再贷款)。

总体上看,这部分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好的,对于解决各地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推动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了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款的严重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各分行的再贷款限额(包括短期融通资金限额、再贴现限额及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

总行对以上三项资金限额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行不得将各分项资金限额调剂使用。

除上述三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各分行清理收回后不得周转使用。

二、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集中管理短期融通资金,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

再贴现的管理与操作,须主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辖内少数中心城市分行,不得对商业票据业务欠发达的地(市)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地(市)级分行。

两手抓 两不误——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两手抓 两不误——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66/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决战决胜2020,我们在行动]两手抓两不误——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秦涛/—新冠肺炎疫情友生以来,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积极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同舟共济、攻克唯关,加大对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企业复工复产、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

自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坚决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省政府、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同舟共济、攻克难关,加大对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企业复工复产、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加强统筹着力搭建政策平台疫情发生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提出加大信贷支持、加强流动性支持、支持企业债券发行、确保金融稳定等19条措施,积极配合贵州省政府研究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同时,指导全省各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省级金融机构完善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机制。

安顺构建“一库双网一平台”,为抗疫企业提供无接触金融对接服务;黔西南出台金融业10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支持措施;六盘水组织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进行一对一服务。

国开行成立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流动资金贷款工作组,快速对接相应复工复产企业及项目;工商银行建立助企客户经理工作机制,实现疫情防控企业每户到专人、户户必落实。

精准支持夯实疫情防控资金保障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切实抓好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政策在贵州落实落地,建立企业精准对接机制,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沟通联系,动态掌握国家下发的全省150家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贵银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1〕173号)人民银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花旗银行贵阳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现将《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等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和企业在贵州省境内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业务程序,正确、有效地发挥金融稳定再贷款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依法维护中央银行债权和资产安全,总行决定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现通知如下:一、金融稳定再贷款分类及管理职责的基本分工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按照现行再贷款分类,金融稳定再贷款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列入“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

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

货币政策部门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政策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进行贷时复核,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

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业务的审计监督。

条法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评估与审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评估与审批,由总行金融稳定局组织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金融稳定处实施:(一)金融风险的调查、监测、预警等基础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1999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各行的信贷资金管理,现将截止1998年末的再贷款限额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行对各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同时下达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

分项限额划分为再贴现、短期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和其他再贷款。

其中“其他再贷款”限额包括:各分行1993年以前对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仍未收回的再贷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调剂资金、简易粮仓油罐贷款、外汇抵押贷款和通过融资中心拆出占用的再贷款。

各分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项组织清收“其他再贷款”,清理收回的这部分再贷款,经总行批准后,可转为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限额,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周转使用。

二、下达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均为指令性指标。

各分行的期末再贷款限额=截止1998年末的再贷款限额+1999年以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到期收回的再贷款限额。

总行对各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再贷款”的清收进度,实行按月考核。

各分行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总余额和分项余额,均不得突破下达限额。

三、各分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12号)发放短期再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7号)发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办理再贴现。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对策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对策

支农再贷款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对策为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小微贷款投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支持三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金融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却影响了此项政策实际效果的充分发挥。

一、人民银行总行“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宏观经济下行趋势影响,造成涉农市场风险因素难以把控。

涉农小微企业正承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剧烈变化带来的严重冲击,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土地、能源、环境等制约因素增强,造成涉农小微企业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

客观上增加了我行涉农小微贷款的投放风险。

2、“三农”融资抵押物及担保方式不落实,进一步增加了该项业务的经营风险。

目前我市农村承包土地及宅基地确权还未到位,以涉农土地抵押为主的“三农”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率上升,执行中易受到政策性因素影响,造成相关抵押物债权无法落实。

此外,我市尚未建立完善的涉农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完全依靠银行资本金来抵御风险,无疑增加了“三农”贷款的经营风险。

3、涉农小微企业及农户不良贷款执行难,难以有效化解信用风险。

由于“三农”、小微企业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有效把控,而在抵押物、担保等保证方式下,我行对不良客户的法律清收执行难度较大,造成“三农”、小微企业融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4、资金成本高,影响支农政策效果的充分发挥。

我行成立时间短,业务规模小,经营费用大,再加上专项低息资金不足,使我行涉农小微企业融资利率较高。

而“三农”及小微企业以微薄的利润,难以承担高额的融资成本,造成“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推行困难。

5、惠农政策“时滞”效应,造成本次调整利率难以惠及“三农”及小微企业。

在涉农贷款未到期偿还之前,我行缺乏低息资金来源,只能继续按筹资成本执行相对较高的利率水平。

二、对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的政策建议《通知》中严格限定涉农贷款利率标准,不利于利率市场化,对我行的经营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4.08•【文号】银发[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8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加收入,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支农服务的自觉性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提出的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做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精神实质。

要把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放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抓实抓好。

要着力提高各地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端正经营思想,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加大资金组织与投放力度,增加农贷资金供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存款,增加资金供应,满足支农资金的需求。

要发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与农民联系密切的特点,深入农村,改进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吸收农民闲置资金,力争实现2003年存款增加2600亿元以上;进行存贷款利率浮动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总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灵活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增强信用社的筹资能力;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大力开发中间业务品种,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增加对公存款;要加强地区间的资金融通调剂,满足资金紧张地区的支农资金需求;要加大对到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清理其他资金占用,增加支农资金来源;要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实现2003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增长15%以上,其中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的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银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2009年2月9日银发[2009]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现就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1999年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以来,共计安排支农再贷款额度1392亿元,各分支机构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1.2万亿元,用于支持全国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

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实施,对引导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必须看到,当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涉农资金投入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方式和水平与全面加强“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仍不相适应,农民和县域贷款难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分支机构要通过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及时、有效地发挥这一政策措施的引导作用,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对安排春耕备耕和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县域和村镇金融机构法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

为此,总行决定,在2009年春耕旺季,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

同时,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辖内支农再贷款额度的调剂力度,重点支持涉农投放比例高、资金相对不足的金融机构法人增强贷款能力,以优化支农再贷款的地区分布,提高使用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等关于印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等关于印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贵银发[2009]15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11.18【实施日期】200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贵银发〔2009〕155号)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贵阳各银监办,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现将《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界定(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调整取向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调整取向

农 村信用社 ,可以在额度 、利率等方 面给予优 惠政 策。对
支 农 再 贷 款 使 用 较 差 的农 村 信 用 社 。要 及 时 收 回支 农 再 贷
款。
2 .加强监管 .确保安全 。一是对农村 信用 社使 用支农
再 贷 款 情 况 ,必 须 建 立 系统 、有 效 的 非 现 场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 便 于 人 民银 行 加 强 对 农 村 资 金 流 向 与 流 量 的 监 控 , 及 时 做
是 必 然 的 .但 这 需 要 一 个 缓 冲期 和 适 应 期 ,这 样 有 利 于把
展 。四是逐 步退 出的原则。支农再贷 款政 策是一项阶段性 、 过渡性 的政策措施 ,要 加快健全完善相关 财税、金融政策 ,
通 过 支 农 再 贷 款 政 策 实 施 环 境 的 改 善 ,最 终 实 现 政 策 的 平
对农村 信用社批量发 放支农再贷款 ,资金 出现风险 时 ,由 地方 政府或省联社承 担偿还责任 。 因 自然灾害 和不 可抗力
等 客 观 因 素 形 成 的不 良贷 款 ,可 按 照 一 定 的 比例 实 行 风 险 分 摊 . 由国 家 和地 方 共 同 承 担 。 3. 模 控 制 . 逐 年 压 缩 。 支 农 再 贷 款 政 策 的最 终 退 出 规
理 台账 .实行专户管 理 、专夹保 管 .逐笔记 录支农 再贷款
的发放 、回收情况 。人 民银行定期 不定期地 组织对 支农再 贷 款使用情 况进行 现场检 查 ,确 保 资金运 用合 理 、合规 。 三是 可以借鉴人 民银行 对农村信用 社改革 资金支持 中专项
借款 的管理 办法 ,由地方 政府 或省 联社提 供担保 或 承诺 ,
1 .完善制 度 ,提 高效率 。一是 要充 分考虑涉 农企业 、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下发2010年贵州省货币信贷工作指引的通知-贵银发[2010]6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下发2010年贵州省货币信贷工作指引的通知-贵银发[2010]6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下发2010年贵州省货币信贷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下发2010年贵州省货币信贷工作指引的通知(贵银发〔2010〕61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2010年贵州省货币信贷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全国货币信贷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优化经济结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保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巩固和增强我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一、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信贷投放应逐步从反危机状态回归常态水平。

围绕西部开发的战略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贵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各项信贷政策,加强与地方部门的协调配合,改进符合贵州省特点的金融服务,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投入的有效性,形成有利于省内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可持续机制。

力争全年贷款总量增长20%以上,支持贵州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文件精神,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积极做好贵州省行业调整振兴的金融服务工作,对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已明确支持方向的重点产业和在建项目,特别是对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6•【文号】银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明确分支行的贷款管理权限和职责,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

第三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第二章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

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

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五条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

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395号颁布⽇期:2015-12-30执⾏⽇期:2015-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三章⽀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第四章⽀农再贷款的管理第五章⽀农再贷款的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涉农⾦融服务,推动“三农”发展的精神,引导地⽅法⼈银⾏业⾦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中国⼈民银⾏制定了《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民银⾏2015年12⽉30⽇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再贷款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再贷款,是指中国⼈民银⾏为引导地⽅法⼈⾦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对其发放的信贷政策⽀持再贷款。

第三条⽀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农村信⽤社、农村合作银⾏、农村商业银⾏和村镇银⾏,以及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地⽅法⼈⾦融机构(以下统称借款⼈)。

第四条借款⼈所在地的中国⼈民银⾏分⽀⾏(包括上海总部、各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贷款⼈)实施⽀农再贷款的审批、发放、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农再贷款管理实⾏“限额管理、规定⽤途、设⽴台账”的原则。

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六条借款⼈申请⽀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民银⾏开⽴存款准备⾦账户;(⼆)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年末的本外币涉农贷款⽐例符合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四)配合中国⼈民银⾏及分⽀⾏开展对⽀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核查;(五)中国⼈民银⾏及分⽀⾏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

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

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扶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2]90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支小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银办[2022]108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长银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支小再贷款是指向辖内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标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中央银行专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流动性需求,促进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章支小再贷款条件第三条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三)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四)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财务状况健康,且上年末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比例不低于30%。

(五)可足额提供人民银行规定的合格质押品;(六)曾借用过支小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借用期间符合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的监督管理要求;(七)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支小再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四条支小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

贷款可以展期,最多展期两次。

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流动性需求确定,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

是否展期由承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调查,拿出初步意见,报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并报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审批。

第五条支小再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减点执行。

目前执行的利率水平为3个月3.3%、6个月3.5%、1年期3.6%,遇利率调整按新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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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4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结合贵州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人民银行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行) 对贵州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佘额的上限。

贵阳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对贵州辖内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支农再贷款,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支农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到期收回”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

“周转使用”:贵阳中心支行对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

“灵活调度”根据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各地支持“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上级行可以调增或调减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二章支农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支农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佘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突破上级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贵阳中心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除直接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之外,各市地州中心支行下达给县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例应不低于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80%。

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

第六条超过限额的支农再贷款需求,由县支行审查后逐笔书面报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审批,由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在其限额内统筹安排,县支行收到各市地州中心支行限额通知书后方可发放。

第七条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内支农再贷款操作规程,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内县支行支农再贷款限额,加大对辖内支农再贷款需求、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调研、监测和检查力度;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辖内支农再贷款安排的及时性、使用的合规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成立由行长、主管副行长,货币信贷、调查统计、内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

支农再贷款实行集体审批、行长负责制。

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审批,货币信贷部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章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贵州省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二)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三)已釆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需要;(四)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以及其他涉农贷款的比例应不低于40%;(五)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六)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七)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八)贵阳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评估报表(附4、5)报贵阳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在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对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借用紧急贷款的借款人,确需发放涉农贷款而资金不足、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除第(七)项外的其他规定的,可以申请支农再贷款。

第十三条支农再贷款重点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以及其他涉农贷款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得将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弥补经营亏损等人民银行总行明令禁止领域。

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经营财务状况仍未改善、甚至持续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支农再贷款发放,或收回支农再贷款。

第十五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按借款人期末资本金、净资产、存款或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单个借款人支农再贷款的期末佘额实行总量控制,并督促借款人坚持市场筹资。

第四章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第十六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限。

支农再贷款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支农再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

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曰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支农再贷款可釆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五章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第十九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

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不足时,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上级行申请支农再贷款限额;上级行接到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申请后,由货币信贷部门审核提出意见,货币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以签报等形式报审贷小组组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限额申请批准后,由货币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处理业务。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附1),申请书必须盖有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首次借款提供)。

(三)支农再贷款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资金营运的基本情况、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资金需求预测、自筹资金的措施、贷款用途等。

(四)借款人上月末资产负债表、资金营运情况表,上年末业务状况表。

(五)贵阳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受理支农再贷款申请后,货币信贷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用途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审批,审贷小组组长或主管副行长签字后方能签订《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附2)。

第二十二条发放支农再贷款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对审批同意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发放担保贷款时,必须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须经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借款人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凭证》,货币信贷部门在凭证账的相应栏目签注意见。

(三)会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凭证》,审查各项要素是否正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并办理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有关会计手续。

(四)支农再贷款发放手续办妥次日内,各县支行资金专管员必须将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告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贵阳市各县支行将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告贵阳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以便及时登录支农再贷款资金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支农再贷款的收回。

(一)支农再贷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足额收回。

对逾期的支农再贷款,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准备金账户中扣收支农再贷款本息。

用担保方式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行使担保债权,用于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但必须提前通知当地人民银行。

(二)借款人违反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有关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提前收回支农再贷款。

(三)支农再贷款收回次日内,各县支行资金专管员必须将收回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贵阳市各县支行将收回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贵阳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以便及时登录支农再贷款资金管理系统。

第六章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单独设置支农再贷款管理职位,并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1至3名资金专管员负责本辖区支农再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支农再贷款台账登记制度,并实行专人管理。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建立支农再贷款限额管理台账和支农再贷款台账(附3),分别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支农再贷款发放、收回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支行应单独配备专人负责支农再贷款业务管理,并按月向各市地州中心支行报告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

贵阳市各县支行按月向贵阳中心支行报告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支农再贷款的统计和跟踪检查制度。

统计报表要按月上报。

对辖区内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按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季后15日内书面报告贵阳中心支行;贵阳中心支行对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和贵阳市各县支行按季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内审部门应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支农再贷款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于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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