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合集下载

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

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形式。

相关的办理者应积极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我国的公证部门对这类遗嘱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证办理。

一、遗嘱必备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要求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存在5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针对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而成。

针对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注意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针对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遗嘱(律师事务所)

遗嘱(律师事务所)

遗嘱使用指引与提示:1、遗嘱: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主要内容:提供规范的遗嘱范本,明确立遗嘱人、继承人、遗嘱见证人、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声明等内容。

立遗嘱人: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立遗嘱人亲属情况:配偶: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女儿: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儿子:通讯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立遗嘱人为使死后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特订立本遗嘱。

为订立本遗嘱,立遗嘱人特请【】、【】、【】作为遗嘱见证人,全场见证本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如下:【】:【】:【】:遗嘱内容:1、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房产(位置、房产证号等)由【】继承;2、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存款(开户银行、帐号等)由【】继承;3、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股票(股票帐号等)由【】继承;4、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汽车(车牌号等)由【】继承。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五种,不同形式类型的遗嘱其形式要件是不同的,有些需要见证人,有些则不需要见证人。

对此具体要看遗嘱人采用什么遗嘱。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什么遗嘱必须采用法定形式。

具体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性的遗嘱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
1. 形式要件:
- 手写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在其签名下签字。

- 公证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口头陈述或书面表示,并在公证官的见证下签署或指认。

- 文书遗嘱: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书面表示,并在证人的见证下签署或指认。

有些地区要求遗嘱必须由律师起草。

- 口头遗嘱:在临终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些地区可能允许口头遗嘱。

2. 效力规则:
- 自愿性:遗嘱人在无外在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订立遗嘱。

- 声明意愿:遗嘱必须明确表达遗嘱人对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的意愿。

- 完整性:遗嘱必须包含完整的遗产清单,列明遗产应如何分配。

- 合法性:遗嘱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强制继承权规定或其他合法性规定。

- 正当见证:遗嘱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证人在遗嘱人签署时进行见证,并签署或指认遗嘱。

证人通常需要年满法定年龄,无亲属关系,在心智健全的情况下。

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的介绍。

具体的遗嘱形式要件及效力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
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需要订立遗嘱时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1.1【指引依据】为帮助和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本市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时参考。

1.2【遗嘱释义】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3【遗嘱见证释义】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1.4【遗嘱见证的律师】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1.5【遗嘱见证的范围】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律师遗嘱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

1.6【勤勉义务】律师应能真实地反映并客观地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依照与见证遗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1.7【利益冲突】律师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1.8【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

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以及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建立法律服务关系2.1 【委托前的审查】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能力进行判断。

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医生开具的精神状态的证明。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全程摄录、见证阶段
8、主办律师监督摄录人安装好摄像机。
机位设置:“机位-遗嘱人-见证律师”约呈等边三角形,即摄像机可以在约45度左右的视角摄录遗嘱人及见证律师。
用于签字的桌面及打印机均应处于摄录范围之内,打印机输出的打印纸全程不要移出画面。
为保险起见,主办律师可以用手机配合三角架同步摄录一个备份文件,此期间该手机应设置为飞行模式以免来电影响摄录连续性。
将制作好的光盘用光盘纸袋装好,并用透明胶固定在附页(粘贴处)。
摄像机内存卡则建议存留在律所的档案中。
21、送达
制作完成后,建议以两种方式送达:
1)见证在律所完成的,可由委托人到律所取件,由参与见证的律师接待,委托人签收前先过目,特别是核心内容代书遗嘱部分,确认是当时在现场签字的内容无误后让其签收,并摄录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收取材料的过程并制成光盘以备存档。
3、第一次确认其真实意思,电话询问。
主办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初步沟通,可以用电话询问。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是住院病人或者刚刚出院,应当有医院开具的“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证明或者在出院小结盖章原件中载明。
其他遗嘱人则应告知其前往有资质的医院做体检并出具其“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的医学证明,并由医院盖章。
如果指读过程中发现仍有需要修订的内容,要立即在摄像镜头前撕毁该内容(不可以放置一旁以免混淆),此期间摄像机不能停,以保持录制的连续性,直到遗嘱人认为文字意思准确无误后再进入签字环节。
17、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制作副本”。
按约定的制作份数立即打印副本,并全部在现场逐份签字完成。
18、主办律师宣布:“请大家面向镜头”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见证完成、停止录像。”关机。

遗嘱律师见证注意事项

遗嘱律师见证注意事项

遗嘱律师见证注意事项
以下是 7 条关于遗嘱律师见证注意事项:
1. 找对律师可太重要啦!这就好像你要去远航,必须找到可靠的船长一样。

你想想,要是找了个不靠谱的律师,那不是全完啦?就好比你本来想搭艘坚固的船,结果却上了一艘破破烂烂的,多吓人呀!所以啊,一定要花时间好好挑个靠谱的遗嘱律师。

2. 一定要跟律师讲清楚你的所有想法和意愿呀!这就好比你给厨师点菜,得把你想吃啥、不想吃啥,啥口味都交代明白,不然做出来的菜不合你口味咋办?跟律师也是一样的道理,别不好意思,大胆地说出来。

3. 见证的过程要认真对待哟!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情呀。

你想想看,要是你对待这件事马马虎虎,那不就跟盖房子地基没打牢似的,会出大问题的!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4. 把所有相关的文件都准备齐全咯!这就像战士上战场,武器装备得带齐呀!缺这个少那个的,怎么能行呢?你可别稀里糊涂的。

5. 别觉得律师问东问西很烦哟!他们这是负责任呀,就跟医生给你看病问一堆问题一样。

要是他们啥都不问,你难道不担心吗?所以耐心点回答律师的问题哈。

6. 记得仔细检查遗嘱的每一个细节!这可关乎到你的身后事呢。

一个小细节出错,那影响可就大啦,就好像一件衣服上有个小破洞,看着就不舒服呀。

一定别偷懒,仔细再仔细。

7. 遗嘱律师见证可不是一次性的事哦!可能中间会有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地方,你可别觉得麻烦就不管啦。

这就跟保养车子一样,定期检查维护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遗嘱律师见证一定要高度重视,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这样才能确保你的意愿得到真正实现。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完整资料).doc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最新遗嘱公证程序规则

最新遗嘱公证程序规则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年遗嘱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管理的一份文件,遗嘱人死亡后会按照遗嘱文件的条例去分配遗嘱人生前的财产和物品。

那么遗嘱要怎么按照程序公证才会具有法律效应呢,帮大家收集了年遗嘱公证程序规则的资料供大家参考一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3、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司法部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司法部律师见证遗嘱规则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对财产分配和事务安排的一种书面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司法部律师见证遗嘱的规则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部律师见证遗嘱的相关规定。

一、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依据司法部律师见证遗嘱的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律师作为见证人,在遗嘱的制作和签署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二、律师见证遗嘱的条件和程序1. 条件:(1)遗嘱制作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律师必须是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2. 程序:(1)遗嘱制作者与律师约定时间、地点,律师确认遗嘱制作者的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律师向遗嘱制作者详细解释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内容和签署的程序;(3)遗嘱制作者按照律师的指引,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4)律师核对遗嘱的内容,确认遗嘱制作者的真实意愿;(5)遗嘱制作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遗嘱,并由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6)律师向遗嘱制作者说明遗嘱的保管和遗嘱生效的事项。

三、律师见证遗嘱的作用和意义1. 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障:律师的见证能够确保遗嘱制作者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避免遗嘱的伪造和篡改,保障遗嘱的合法性。

2. 纠纷解决和遗产分配的依据:律师见证的遗嘱在遗嘱制作者去世后,成为解决遗产纠纷和进行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公平公正。

3. 法律效力的认可:律师见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律程序中被认可,避免遗嘱的无效或被质疑。

四、律师见证遗嘱的注意事项1. 律师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得为遗嘱制作者施加任何影响或干涉其意愿的表达。

2. 律师应当对遗嘱制作者的财产状况和家庭关系进行了解,并及时向遗嘱制作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 律师应当详细记录遗嘱的制作和签署过程,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遗嘱,确保其不被丢失或遭到篡改。

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领域,见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见证的定义、见证的法律规定、见证的种类、见证的程序以及见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见证的定义见证,是指当事人请求他人对其签订、执行的法律行为或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行为。

见证人是指在见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或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人。

二、见证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见证。

见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三)具有见证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

证人因年幼、病残、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陈述。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陈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公证:(一)合同;(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三)其他法律事实。

”三、见证的种类1.合同见证合同见证是指见证人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进行证明。

合同见证的目的是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法律事实见证法律事实见证是指见证人对当事人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证明。

如见证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见证当事人履行债务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是指见证人对当事人持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证明。

如见证当事人持有的房产证、行驶证等。

四、见证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见证请求当事人需要见证时,应向见证人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

2.见证人审查见证人收到当事人的见证请求后,应审查以下内容:(1)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与见证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3)见证人是否具备见证能力。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

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

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

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第九条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整理]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整理]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试行)石律协[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见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见证,是指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证明的行为。

见证书应由见证律师亲自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条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见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见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见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见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见证律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见证事务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亲自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见证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七条见证当事人是指与见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在见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

第九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见证事项除外。

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律师事务所申办见证。

第十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见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一条见证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律师担任见证人风险告知书
(见证律师及委托人签名)
为保障遗嘱人在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的合法权益,特向遗嘱人及遗嘱见证人递交本告知书。

一、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见证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

即使在见证过程中要求遗嘱人提供了相关财产凭证,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核。

四、遗嘱人与见证人都确定:见证人与遗嘱人及其继承人、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五、见证律师不向遗嘱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遗嘱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遗嘱人承担全部后果。

六、遗嘱人应意识到其他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发生争议和冲突的情形,均与参与见证的律所及律师无关。

(以下无正文)
遗嘱人(签名及手印):
年月日
见证律师(签名):年月日。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章总则第2条律师见证业务是指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的见证公证、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服务。

第3条律师见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4条律师见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与仲裁过程等。

第5条律师见证业务的委托、受理、执行程序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6条律师在承接见证业务前,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明确服务内容和目标,确保自身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技能和知识。

第7条律师见证业务的费用依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第8条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9条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发现法律漏洞或其他问题,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2章见证公证服务第10条律师见证公证是指律师依法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等事项进行证明、确认的公证活动。

第11条律师见证公证应当具有合法的证据性和效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2条律师见证公证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的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13条律师见证公证的文书应当包括委托书、见证笔录、当事人的声明等,确保记录了见证过程的详细情况。

第14条律师见证公证的文书应当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签署,并将公证书送达公证机构备案。

第15条律师见证公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根据公证机构和律师费用的双重标准支付。

第3章调查取证服务第16条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等服务。

第17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获得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18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和隐私。

第19条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调查、现场勘验、查阅档案等,以确保获取充分的证据。

第20条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是什么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是什么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是什么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都会填写好遗嘱以防止去世之后继承人之间出现矛盾,有时候会为了遗嘱更具有法律效力而去申请律师做见证。

那么,律师遗嘱见证流程是什么呢?今天,关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详细介绍,请大家进行阅读了解。

一、律师遗嘱见证流程是什么1、做询问笔录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2)委托人的户口薄;(3)委托人的结婚证;(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二、订立遗嘱要注意的问题?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具体事项:1、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应当明确继承人的姓名。

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则为遗嘱继承;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2、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

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本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而纠纷甚至影响家庭和睦。

但实际生活中,有些遗嘱往往很笼统地说谁来继承遗产,而没有说明谁来继承多少,遗产如何分配,一旦进入遗产分配,难免因为谁分多谁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时候,遗嘱往往也就很难有实际执行的意义。

3、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这一点,在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特别应当注意,因为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很多财产都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这时候,订立遗嘱的一方应先将共有财产分开,只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律师见证遗嘱规则一、前言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制定的关于财产和其他事项的书面文件。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律师见证遗嘱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见证遗嘱的规则。

二、什么是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是指在制作遗嘱时,由一名或多名合格的律师作为证人参与,并签署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遗嘱的可信度和被执行的可能性。

三、律师见证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 遗嘱必须是自愿制定:即遗嘱必须是出于个人意愿,而非被迫或欺骗等原因。

2. 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权制定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3. 律师必须具备资格:即必须持有执业资格,并且没有与制作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况。

4. 律师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即律师需要记录制作遗嘱的过程和内容,并且在遗嘱上签署确认。

四、律师见证遗嘱的步骤1. 制作遗嘱:制作人需要明确自己的意愿,并将其写入书面文件中。

2. 确认自愿性:律师需要确认制作人是自愿制定遗嘱,并没有受到任何欺骗或胁迫等情况的影响。

3. 确认合法有效性:律师需要确认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权制定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4. 记录过程和内容:律师需要详细记录制作遗嘱的过程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5. 签署确认:律师需要在遗嘱上签署确认,并注明自己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五、注意事项1. 避免利益冲突:如果律师本身存在与制作人利益相关的情况,应该谨慎选择是否参与见证。

2. 避免误解:虽然律师见证可以增加遗嘱被执行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完全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被执行。

3. 保护隐私:律师需要保护制作人的隐私,不得将遗嘱内容泄露给其他人。

六、结语律师见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增加遗嘱的可信度和被执行的可能性。

但是,在选择律师见证时,需要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和误解等问题。

同时,律师也需要保护制作人的隐私。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X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标准化治理,依据《X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依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根本原则第六条自觉原则,即依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确实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以下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约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托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但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托付合约,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约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托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

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

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

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第九条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