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目录doc-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一、概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便利性和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而制定的。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方式1.费用结算方式(1)定额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定额进行结算,具体定额标准由天津市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费用报销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治疗费、药费、耗材费等费用明细,将费用报销清单提交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2.费用结算流程(1)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等费用;(2)参保人员持有参保证和就医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定额或费用明细进行费用结算;(3)医保部门审核费用结算申请,核定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4)医保部门将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报销给医疗机构;(5)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费用,发给参保人员费用结算凭证。
三、费用结算凭证和报销资料1.费用结算凭证(1)费用结算明细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明细包括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以方便参保人员核对费用;(2)费用结算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凭证,包括费用结算明细单、费用结算日期、医疗机构名称、医保部门确认章等信息。
2.报销资料(1)医保报销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医保部门提供医保报销申请表,包括参保人员信息、费用明细、费用总额等信息;(2)费用发票: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发票作为报销资料,费用发票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费用明细、费用总额等信息。
四、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指南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
五、附则1.本指南由天津市医保局负责解释和修订;2.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和规定。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
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07.07
•【字号】津价费[2000]370号
•【施行日期】200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
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津价费[2000]370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1999年《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印刷比较仓促,出现个别项目遗漏或不清晰,经核对,现就其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充部分:
(1)P104骨科换药说明应改为:“骨科换药,按一般换药费标准收费,药费、绷带、纱布、可据实另收;夹板、石膏据实收费”。
(2)P141放射线检查中绿感片(T颗粒片)在相应规格普通X光胶片价格基础上加收60%中“X光胶片价格”指收费标准价格,不含备注中差价部分。
二、更正部分:
三、取消项目:P316 丁级喉肿物咬检术
更正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5日开始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件后,立即将1999年汇编本中有关项目依据本通知规定加以更正,并落实到各科
室,严格明码标价。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
【发布单位】80203【发布文号】津劳局[2001]325号【发布日期】2001-11-01【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5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医疗质量及标准)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
22.血液科
(四)动物接种
23.疼痛治疗
(五)免疫
24.其它
(六)毒物分析
(十一)眼科
14.骨科
九、化验费
(十二)烧伤科
15.肛肠科
(一)临床
(十三)整形科
16.男科
1.血液
十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尸检同)
17.整形科
2.尿
十五、救护车费收费
18.激光科
3.便
十六、传染病人衣物消毒费
19.烧伤科
4.体液
十七、血液制品收费
20.肿瘤科
(二)生化
十八、一次性材料
21.性病检查
(一)透视
十一、监护费
1.结核科
(二)照像
十二、麻醉费
2.皮肤科
(三)造影
十三、手术费手术费说明特级手术
3.妇产科
(四)介入治疗
(一)心胸血管外科
4.泌尿科
(五)远距离照射
(二)腹部外科
5.耳鼻喉科
(六)核磁共振(MR)检查
(三)普外科
6.口腔科(颌面外科、口腔内外、正畸)
(七)CT检查
(四)泌尿科
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目录
一、门诊费门诊费说明
五、核医学
(七)药物监测
二、住院费住院费说明
(一)核素功能检查
(八)血液病检验项目
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核素治疗
(九)放免试验
四、各项检查治疗费
(三)显像(扫描、r照像、SPECT)
(十)其它
(一)各科综合检查治疗费
六、放射线检查
十、抢救费
(二)专科检查治疗费
7.眼科
(八)X刀立体放射治疗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津价医药[2007]89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8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78号)收悉。
经研究,为进一步整顿医疗收费行为,对你局提出的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规范意见待我市制定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敷料目录时一并考虑。
同意你局对其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彩色多普勒(AQ-CK)技术(高档数字化超声系统)250元/次(《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177页第7项,以下简称红本),此项收费仅限于做心脏多普勒检查,如使用上述设备做其他检查一律不得参照此项收费标准。
二、各种仪器检查项目、化验检查项目,一律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法对应收费标准,严禁挂靠高标准收费。
三、门诊输液,不得收取终末消毒费。
四、取消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一)神经系统疾病定位,45元/次(红本84页第5项)。
(二)功能及内窥镜说明中,用电视监测系统每人次加收10元(红本178页第2项)。
(三)术中电灼最高不超过20元,(红本23页第34项备注部分)。
(四)通管及冲洗管,10元/次(红本20页第7项)。
五、上述规定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门诊收费标准。
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标准根据患者就诊的具体科室和医疗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门诊挂号费是根据医院的级别和地理位置而定,不同科室的诊疗费用也不尽相同。
同时,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还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
二、住院收费标准。
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其中,床位费是根据医院的级别和患者选择的病房而定,护理费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级别而定,药品费和手术费则是根据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案和药品使用情况而定。
三、特殊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除了门诊和住院收费外,天津市医疗机构还针对一些特殊的医疗项目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如体检费、特需门诊费、特需护理费等。
这些特殊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和医疗机构的定价标准而定。
四、费用公示和监督。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进行费用公示,公布各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让患者清楚了解医疗服务的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
在天津市,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是保障患者医疗权益的重要手段。
医保政策可以帮助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救助则可以帮助贫困患者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因此,患者在就医时应当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以便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结语。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患者在就医时应当了解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合理选择医疗服务,保护自身权益。
天津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32 社区 西青 133 社区 北辰 134 社区 北辰 135 社区 北辰 136 社区 北辰 137 社区 北辰 138 社区 北辰 139 社区 北辰 140 社区 北辰 141 社区 北辰 142 社区 北辰 143 社区 北辰 144 社区 塘沽 145 社区 塘沽 146 社区 塘沽 147 社区 塘沽 148 社区 塘沽 149 社区 塘沽 150 社区 塘沽 151 社区 塘沽 152 社区 塘沽 153 社区 塘沽 154 社区 塘沽 155 社区 塘沽 156 社区 塘沽 157 社区 塘沽 158 社区 塘沽 159 社区 塘沽 160 社区 汉沽 161 社区 汉沽 163 社区 大港 164 社区 大港 165 社区 大港
天津市红桥区芥园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新村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西沽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佳园医院 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医院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基)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小东庄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村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卫生院 (基) 一级 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卫生院 (基)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卫生院 一级 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卫生院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卫生院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卫生院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卫生院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医院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医院 天津南河安定医院 天津市西青区滨湖医院 天津市农垦医院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医院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医院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医院 一级 (基) 一级 (基) 一级 (基) 二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天津市三级医疗机构一览表
A520
1
120110
2019年
天津市西青医院
A100
1
120111
2019年
天津市环湖医院
A539
1
120112
2019年
天津市胸科医院
A516
1
120112
2019年
天津市海河医院
A100
1
120112
2019年
天津市儿童医院
A519
1
120113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A100
1
120102
2019年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H113
1
120102
2019年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A100
1
120103
2019年
天津市安定医院
A520
1
120103
2019年
天津市肿瘤医院
A514
1
120103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天津市天津医院
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 院)
A210 A100 A100 A520 A210 A100 A100 A515 A100 A100 A100 A512 A514 A100 A100 A100
1
120113
1
120113
1
120113
1
120113
1
120114
1
120114
天津最新医疗收费标准
天津最新医疗收费标准近年来,天津市医疗事业发展迅速,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但也伴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收费,天津市政府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疗收费标准,以确保患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
首先,对于基本医疗费用,天津市将根据患者的医保类型和个人支付能力进行分类收费。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报销和自付部分两部分支付;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次,对于特殊医疗项目和高价耗材,天津市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防止医疗机构滥用医疗资源获取不当利益。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违规收费。
对于一些高价耗材和设备的使用,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如实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不得强制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医疗项目。
另外,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要求也得到了加强。
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患者有权了解自己需要接受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并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向患者提供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让患者了解每一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最后,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有了明确规定。
天津市将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履行医疗执业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患者也要理性对待医疗过程中的问题,不得随意寻衅滋事,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天津市最新的医疗收费标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希望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天津市的医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3号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患者知情权,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规范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以下简称《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价格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目录》规定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等工作,规范管理自身价格行为,确保政策按期平稳实施。
三、各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如遇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四、《目录》根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规范情况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0日执行。
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天津市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收费项目目录2.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1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5号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医保监督检查所,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院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支付管理工作,我们对现行诊疗项目等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和规范,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诊疗目录》分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管理方式。
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A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B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增付后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C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8.00
99
215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次
8.00
99
215
r-谷氨酸氨基转移酶GGT
次
10.00
99
217
碱性磷酸酶ALP
次
10.00
99
217
乳酸脱氢酶LDH
次
10.00
99
217
胆碱酯酶CHE
次
8.00
99
218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
次
45.00
电化学发光法
98-06
140
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
99
201
甲胎蛋白AFP
次
60.00
98-06
84
癌胚抗原CEA
次
60.00
98-06
84
糖类抗原CA19-9
次
100.00
98-06
84
糖类抗原CA15-3
次
100.00
98-06
85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次
144.00
98-06
85
非小细胞肺癌相关抗原CYFRA-21-1
次
127.00
98-06
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收费目录清单
表1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页数
一般检查(含内、外、五官)
次
10.00
98-06
102
色觉检查
单眼
1.00
99
73
立体图书
次
1.50
99
73
视野周边检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4日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布局规划,确定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分支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市医保中心”、“医保分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负责拟定本市医保协议文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等工作。
天津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目录(骨科)
骨科检查治疗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手指皮牵引
次
15.0
手指牵引架
次
15.0
拔克什针
次
15.0
拔除颅骨牵引弓加收5元
颈椎牵引
次
5.0
持续牵引最高不超过10元/天
肢体功能治疗
次
6.0
关节活动仪同
骨科中药膜治疗
次
3.0
腰牵引
次
8.0
持续牵引最高不超过20元/天
电动间歇牵引
次
8.0
平衡固定牵引
例
50.0
夹板固定(大)
件
80.0
石膏床
件
80.0
脊柱侧弯
件
80.0
长腿靴
件
80.0
短腿靴
件
50.0
长腿托
件
40.0
短腿托
件
30.0
长上肢托
件
45.0
短上肢托
件
35.0
围膜
件
40.0
围领
件
30.0
小腿平衡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牵引
例
50.0
布朗氏架
天
2.0
胸带外固定
天
5.0
含每日调整费及材料费
腰背支架固定
天
3.0
含调整费
夹板、支架调整
次
1.0
骨科激光照射
次
10.0
骨折磁疗治疗
次
10.0
神经检查治疗
次
15.0
骨髓炎窦道中药冲洗
次
10.0
电脑中频+药透
次
20.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1.28
•【字号】津卫财[2012]711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通
知
(津卫财〔2012〕7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年11月19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7号),对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11月19日起执行。
附件: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8日附件:
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目录doc-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doc
一、门诊费门诊费说明
五、核医学
(七)药物监测
二、住院费住院费说明
(一)核素功能检查
(八)血液病检验项目
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核素治疗
(九)放免试验
四、各项检查治疗费
(三)显像(扫描、r照像、SPECT)
(十)其它
(一)各科综合检查治疗费
六、放射线检查
十、抢救费
(二)专科检查治疗费
(十一)眼科
14.骨科
九、化验费
(十二)烧伤科
15.肛肠科(一)临床源自(十三)整形科16.男科
1.血液
十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尸检同)
17.整形科
2.尿
十五、救护车费收费
18.激光科
3.便
十六、传染病人衣物消毒费
19.烧伤科
4.体液
十七、血液制品收费
20.肿瘤科
(二)生化
十八、一次性材料
21.性病检查
(三)细菌、血清、分子生物
22.血液科
(四)动物接种
23.疼痛治疗
(五)免疫
24.其它
(六)毒物分析
(一)透视
十一、监护费
1.结核科
(二)照像
十二、麻醉费
2.皮肤科
(三)造影
十三、手术费手术费说明特级手术
3.妇产科
(四)介入治疗
(一)心胸血管外科
4.泌尿科
(五)远距离照射
(二)腹部外科
5.耳鼻喉科
(六)核磁共振(MR)检查
(三)普外科
6.口腔科(颌面外科、口腔内外、正畸)
(七)CT检查
(四)泌尿科
7.眼科
(八)X刀立体放射治疗
202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部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分类代码药品分类编号药品名称医保支付标准备注协议有效期门特三定ZA内科用药ZA01解表剂ZA01B辛凉解表剂乙1牛黄清感胶囊0.66元(0.3g/粒)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乙2柴芩清宁胶囊 1.5元(0.3g/粒)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乙3疏清颗粒1.28元(3g/袋);2.18元(6g/袋)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ZA03泻下剂ZA03B润肠通便剂乙4芪黄通秘软胶囊 2.1元(0.5g/粒)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ZA04清热剂ZA04A清热泻火剂乙5清胃止痛微丸 3.55元(3.2g/袋)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乙6熊胆舒肝利胆胶囊0.98元(0.5g/粒)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ZA04B清热解毒剂乙7冬凌草滴丸0.19元(40mg/丸)限放疗后急性咽炎的轻症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乙8金银花口服液3.08元(10ml/支);5.24元(20ml/支)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分类代码药品分类编号药品名称医保支付标准备注协议有效期门特三定乙9热炎宁合剂17.96元(100ml/瓶(每1ml相当于饮片1.30g))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乙10蓝芩口服液2.62元(10ml/支);5.88元(10ml/支(相当于原药材21.2g))▲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ZA04C清脏腑热剂ZA04CA清热理肺剂乙11痰热清胶囊 4.3元(0.4g/粒)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ZA04CC清肝胆湿热剂乙12鸡骨草胶囊0.56元(0.5g/粒)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乙13利胆止痛胶囊0.41元(0.4g/粒)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ZA04CD清利肠胃湿热剂乙14五味苦参肠溶胶囊 2.68元(0.4g/粒)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ZA06化痰、止咳、平喘剂ZA06B理肺止咳剂ZA06BC宣肺止咳剂乙15小儿荆杏止咳颗粒10.98元(5g(相当于饮片18.33g)/袋)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分类代码药品分类编号药品名称医保支付标准备注协议有效期门特三定乙16连花清咳片 1.29元(0.46g/片)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ZA06C清热化痰剂ZA06CA清热化痰止咳乙17金花清感颗粒9.26元(5g/袋)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乙18麻芩消咳颗粒 4.79元(8g/袋)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乙19射麻口服液*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ZA06CC清热化痰止惊乙20小儿牛黄清心散2.36元(0.3g/袋);4.01元(0.6g/袋)限高热神昏的急救、抢救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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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费门诊费说明
五、核医学
(七)药物监测
二、住院费住院费说明
(一)核素功能检查
(八)血液病检验项目
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核素治疗
(九)放免试验
四、各项检查治疗费
(三)显像(扫描、r照像、SPECT)
(十)其它
(一)各科综合检查治疗费
六、放射线检查
十、抢救费
(二)专科检查治疗费
(三)细菌、血清、分子生物
22.血液科
(四)动物接种
23.疼痛治疗
(五)免疫
24.其它
(六)毒物分析
(一)透视
十一、监护费
1.结核科
(二)照像
十二、麻醉费2.皮肤科来自(三)造影十三、手术费手术费说明特级手术
3.妇产科
(四)介入治疗
(一)心胸血管外科
4.泌尿科
(五)远距离照射
(二)腹部外科
5.耳鼻喉科
(六)核磁共振(MR)检查
(三)普外科
6.口腔科(颌面外科、口腔内外、正畸)
(七)CT检查
(四)泌尿科
(十一)眼科
14.骨科
九、化验费
(十二)烧伤科
15.肛肠科
(一)临床
(十三)整形科
16.男科
1.血液
十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尸检同)
17.整形科
2.尿
十五、救护车费收费
18.激光科
3.便
十六、传染病人衣物消毒费
19.烧伤科
4.体液
十七、血液制品收费
20.肿瘤科
(二)生化
十八、一次性材料
21.性病检查
7.眼科
(八)X刀立体放射治疗
(五)骨科
8.精神病、心理卫生科
(九)伽玛刀立体定向放射神经外科治疗
(六)肿瘤科
9.脑系科
七、超声检查
(七)脑系科
10.儿科
八、功能及内窥镜检查
(八)妇产科
11.中医科
(一)心功能检查
(九)耳鼻喉科
12.理疗科
(二)肺功能、血气测定
(十)颌面外科
13.病理科
(三)内窥镜检查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