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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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农委:
我们是乡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担负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村集体“三资”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农经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其职能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此在本轮乡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我们要求乡镇农经站转为行政单位,人员转为行政编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如下。
一、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
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三)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12月13日财政部财会[2004]21号发布)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第11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
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3、•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22日)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发文农经发[1997]5号)
第九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5、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十二)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
二、农经站作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
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农经发†2006‡29号):“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机构和落实人员。行政编制难于满足的,要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四)、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就•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问:•意见‣提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意见‣明确提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
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这符合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性质,既有利于理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也有利于增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将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落实行政编制,明确承担机构,保障各项经费,并对乡镇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目标考核。暂时难以落实行政编制的,也可设置相应的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
(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0]9号中第二点也明确:全面落实乡镇农经职能,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3).确保乡镇农经职能履行。乡镇农经工作处在整个农经系统的最前沿,是将农经任务落到实处的关键。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农经机构的日常工作。在乡镇要按照确保履行好职能的要求,切实把农经职责落到实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专人理事,有经费办事。支持鼓励乡镇办好经管站(中心),明确岗位职责,改善工作条件,强化职能履行,加强农经工作。(四)推进农经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