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怎么样的广告算要约
怎么样的⼴告算要约怎么样的⼴告算要约?⼀般来说,我们看到的⼴告是不属于要约的。
所谓的要约是指⼀⽅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当事⼈接受的意思。
相信⼤家不了解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告属于邀约的情形:⽐如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在你购买的时候,推销⼈员所宣传的⼀些资料,⽐如,这个⼩区具有美丽的花园,具有⼩桥流⽔等等风景,⽽且这些附加的环境,对你是否购买这个房⼦,和对这个房⼦的价格有着影响的话,那么这些⼴告就应该属于邀约,⼏如果合同成⽴,就成为合同的⼀部分,对开发商是具有约束⼒的。
要约成⽴条件1.要约⼈应是具有缔约能⼒的特定⼈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的,并表⽰要约⼈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希望与其订⽴合同的受要约⼈5.要约应以明⽰⽅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要约特点(⼀)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作出的意思表⽰。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且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由于要约⼈欲以订⽴某种合同为⽬的⽽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合同的⾏为能⼒。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民事能⼒⼈或依法不能独⽴实施某种⾏为的限制⾏为能⼒⼈发出欲订⽴合同的要约,不应产⽣⾏为⼈预期的效果。
(⼆)必须具有订⽴合同的⽬的。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发出。
要约⼈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其做出的建议是⼀向要约⽽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做出承诺以后履⾏合同的能⼒。
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属于要约吗
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属于要约吗双十一是中国最大的购物狂欢节,每年11月11日,许多商家都会推出丰富的促销和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
这些商家活动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呢?首先,要了解要约的定义。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背景下,双十一的商家活动广告可以被认定为要约的原因如下:1.明确的意思表示:商家广告明确定义了具体的商品和优惠条件,例如折扣、满减等。
这样的广告表明商家希望消费者按照广告上的标示购买商品。
2.广告的公开性:广告通常会在商家的线上和线下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向广大消费者传达订立合同的意图。
广告的大规模、广泛传播表明商家希望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参加促销活动。
3.在广告中明确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商家广告中通常会明确指示优惠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这说明商家有明确的意图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与消费者达成购买合同。
4.消费者的接受:广告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而只有消费者对广告的邀约作出接受的行为,才能让广告成为有效的要约。
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单、付款等行为接受商家的要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法律下,商家活动广告并不总是构成要约。
广告也可能仅仅是商家宣传促销活动的信息,并非真正的要约。
这取决于广告的具体表述和背景。
如果广告明确表示“欢迎您参加活动”、“优惠有限,先到先得”等表述,这样的广告就更有可能构成要约。
总的来说,商家活动广告可以被视为要约,但具体是否构成要约需要根据广告的表述、广告的公开性和广告的背景等因素来判断。
无论如何,消费者在参与双十一促销活动时,应对商家的广告和优惠条件进行仔细分析,并在明确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才进行消费。
如果有任何争议,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例子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务英语中常见的两个术语。
它们的不同在于,要约只是简单地说明一个交易的条件和条款,而要约邀请是
向对方说明一个交易的意图。
下面是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通俗易懂的例子:
要约:
小明想买一辆二手车,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一辆拥
有5年历史,里程数不到20万公里,售价仅为2万元”的要约。
这则广告代表卖家发出了他的要约,如果小明接受这个条件并且支
付2万元购买这辆车,交易就完成了。
要约邀请:
小明打算办一场公司年终晚宴,他向一个酒店发出了要约邀请。
他告诉酒店的负责人:“我需要一个宽敞的厅,可以容纳公司的所
有员工,晚餐需要包括主菜、汤、甜点和酒水。
餐厅需要举办跨
年party,期待您的回复。
” 这样的话相当于是小明通过要约邀请
告诉了这家酒店他的需求以及他的目的。
酒店可以回复小明并提
供一个价格和计划,在将需求和要求转化成实际方案的过程中,会向他提供询价和方案。
以上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两个例子,它们代表了交易的两种不同形式。
在商务英语中,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以对于商务活动的成功达成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买卖合同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司法解释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
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
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广告发布人要
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
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三是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
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
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
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浅谈要约广告和要约引诱性广告
作者: 李政明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65-NULL页
主题词: 要约引诱;要约人;合同成立;合同订立;行政制裁;法律约束力;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制裁;法律责任;商品销售
摘要: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引诱,目前的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是:广告只是要约引诱,它不能成为要约;另外一种观点在对广告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广告可以分成两类,即要约性广告和要约引诱性广告。
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实际,更为可取。
下面谈谈我对此的认识。
一、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要约向特定人发出,而广告向不特定人发出,因此不能将广告视作要约。
我。
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案例分析
那咱得先知道啥是要约邀请啊。
简单说呢,要约邀请就像是个“勾引”,它把人吸引过来,但是还没到那种特别确定要做买卖或者达成啥协议的程度。
比如说,有家超市在门口贴了个大海报,上面写着“新鲜水果,超低价快来选购”。
这海报呢,就是个要约邀请。
为啥呢?因为它只是告诉大家有这么个事儿,但是具体你到了超市会买啥水果、买多少、啥价格(可能海报上写的超低价只是个大概吸引人的说法),都还没确定呢。
咱再讲个合同法里常见的案例。
有个商家在报纸上登了个广告,说“本公司有一批优质电脑,欲出售,价格优惠,有意者请联系”。
这时候呢,一个买家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说“我要十台”,结果商家说“这个电脑我们现在只剩下五台了,而且价格比广告上的可能要高一点,因为广告上只是个预估价格。
”
从合同法角度看呢,商家在报纸上登的这个广告就是要约邀请。
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有多少台电脑,价格具体是多少。
那买家打电话说要十台,这就相当于买家发出了一个要约。
但是商家可以不接受这个要约,因为商家原来的广告只是个要约邀请,没有对数量和价格做出确定的承诺。
再比如说,拍卖会上的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发个公告说“某天某时在某地有一场古董拍卖会,各种精美古董等待有缘人”。
这公告就是要约邀请。
那些去参加拍卖会的人在拍卖过程中出价,这个出价就是要约,而拍卖师落槌表示接受这个出价,这时候合同才成立。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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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经济学领域中常见的概念,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简单来说,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获得对方同意的交易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广告宣传活动,目的是邀请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
下面给出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要约的例子:
小明有一张演唱会门票,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出售这张门票,并希望能够以100元的价格卖出。
这条信息就是小明的要约,他的意图是想将门票卖给愿意支付100元的人。
2. 要约邀请的例子:
某家商场在周末推出了一个大打折的促销活动,广告上写明只有在周六和周日到店购物的顾客才能享受折扣。
这个广告就是商场的要约邀请,它的目的是邀请消费者前来购物,并以此来增加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具体的交易条件,而后者则是一种广告推广手段。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进行交易前通常会先进行要约的交流,以确定各自的意愿和条件,从而达成最终的交易协议。
- 1 -。
【一周一法】 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情】某移动公司新设营业厅,于XX年XX月XX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SUMSUNG智能手机(型号:XXXXX)惊爆价,999元,数量有限,欲购从速”。
郭某看到该宣传单后,兴奋不已,于开业当日到营业厅要求按999元的价格购买SUMSUNG智能手机(型号:XXXXX)十台,但遭到拒绝,营业厅工作人员答复的理由是:该广告仅仅是要约邀请,对移动公司无拘束力,移动公司有权随时对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作出合理调整,目前该款手机的价格是1200元。
郭某多次与营业厅交涉未遂,将移动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移动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法律分析】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移动公司新设营业厅在开业前对外发布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确定本案移动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移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基本案情】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
【分歧意见】审理中,有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故标的与价金即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
据此,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广告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郭某在电器公司活动期限内且未标明限量的情况下根据该要约内容向电器公司承诺购买十台的行为,依法应成立合同,原、电器公司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成立的合同义务。
另有意见认为: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系商业广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而郭某发出的函件只是向电器公司发出的要约,依法须经电器公司认可才成立合同,现电器公司未对郭某的要约进行承诺,故郭某与电器公司间的买卖合同还未成立。
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电器公司在开业前对外发布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十五条的规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承包新⽉⼩区建设⼯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没有存货,⼯程急等着施⼯。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钢⼚和外省的内蒙古⼤成钢⼚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成钢⼚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牌钢⼚,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成钢⼚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成钢⼚复函的第⼆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成钢⼚,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成钢⼚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成钢⼚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成钢⼚⾃⾏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成钢⼚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纠纷,⼤成钢⼚和前进公司双双向⼈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要应⽤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2、发出要约的⼈为要约⼈。
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
3、要约⼀经发出,即对要约⼈产⽣了法律上的拘束⼒。
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作出的意思表⽰。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一、商业广告是要约吗区分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主要应看广告的内容是否已经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果符合的,则为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价目表的价格,当事人向零售商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当事人向零售商发出的要约;零售商根据自己寄送的价目表将商品卖给当事人,那是当事人的承诺。
另外,《合同法》第15条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具体来说,商品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视为要约,否则应视为要约邀请:该产品广告应当具体明确;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应当受自己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
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其要件包括:(1)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2)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3)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4)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新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作者xxxx------------------------------------------日期xxxx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悬赏广告,一种观点认为是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即使该法律行为成立,构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说,合同说属于要约,完成行为则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那么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二、悬赏广告相关司法解释“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
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两重含义:1、广告声明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
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
如“赏10万美金给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
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做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
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若依“契约说”,按一般法理,订立契约双方之间必须有合意,即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那么,没有看到此悬赏广告之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呢?“契约说”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因为未看到此广告之人与广告人之间没有合意。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
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
因此,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那么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有关要约邀请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律师解答】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
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
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
广告里一般说邀约还是要约
⼴告⾥⼀般说邀约还是要约
我相信在我们国家是没有⼈不知道⼴告是什么的,但是对于⼴告的⼀些概念就不是⾮常的清楚了,这其中就涉及到了邀约与要约的问题了,那么⼴告⾥⼀般说邀约还是要约?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个条件:
第⼀,⼴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的是为了唤起对⽅响应⽽成⽴合同,⽽不是唤起⼴告受众对⼴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
⼀旦有⼈承诺⼴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
⼴告主应当就⼴告中的许诺,对相对⼈承担义务。
第⼆,⼴告清楚地表明成⽴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告主明确表⽰受⼴告的约束。
⽐如,⼴告中“款到即发货”、“收到定单7⽇内发货”等许诺就排除了进⼀步洽商的必要。
对这种⼴告,不应视作要约引诱,⽽应视为要约。
即⼴告写明见到⼴告后只需作出某种⾏为,不必向⼴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这个⼴告就构成要约。
对⼴告条件完全接受的⼈应当认定其与⼴告主发⽣合同关系。
不过,实践中的情况⽐较复杂。
单凭⼴告中的⼏个不确定的“字眼”,不能确认其为要约。
⽐如,⼴告中笼统地说“备有现货,保证供应”,就不宜据此认定其构成要约。
因为,此类⽤语往往只是商业宣传⽤语,并不是⼀种允诺。
⼴告明确明此⼴告为“要约”,这个⼴告也被视为要约。
店铺⼩编提醒您,⼀般⽽⾔,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发出的,⽽⼴告,是向不特定多数⼈发出的。
这是⼴告构成要约时,与⼀般要约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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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商业⼴告是否构成要约商业⼴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通过⼀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告。
商业⼴告的⽬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商业⼴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
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
因此,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业⼴告是否构成要约也是很复杂的问题,⼀般的商业⼴告并不能构成⼀个要约,但也不排除有些内容确定的⼴告是要约。
⽽问题是如何认定⼀个⼴告是“内容确定” 的,依什么原则去认定这⼀点。
有⼈认为,如果⼴告中含有“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者含有确切的期限保证供货等词语,即表明.⼴告中含有⼀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这种⼴告就应视为要约。
如⼴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当商业⼴告具有要约的要件时,才有可能构成违约,在合同未订⽴成功时,须承担基于信赖利益产⽣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信赖利益理论在英美法系和⼤陆法系中均有规定,但着眼点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赖利益是作为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的补充⽽出现的;⼤陆法中没有对价的概念,信赖利益在民法典上的适⽤是伴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产⽣的。
信赖利益⼜叫消极利益,有别于契约履⾏后可获得的履⾏利益或积极利益。
信赖利益的减少既包括为订⽴合同⽽⽀出的必要费⽤,也包括因此⽽失去的商机。
⼀般⽽⾔,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因对相对⽅的合理信赖⽽作出的善意的投资和牺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期可补偿性,即信赖⽅所为的投资或牺牲能在未来的合同履⾏中得到补偿;(2)信赖的合理性,即信赖须有合理的依据;(3)信赖的善意性,即信赖⽅所为投资或牺牲出于主观善意。
报纸征稿广告是要约吗
报纸征稿⼴告是要约吗报纸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很多报纸都会刊登征稿启事。
但有时作者和报纸间会因为这个征⽂⽽发⽣纠纷。
那么报纸征稿⼴告是要约吗?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报纸征稿⼴告是要约吗报纸征稿⼴告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递稿的⼈并不⼀定能获得相应的报酬的。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要约是当事⼈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以订⽴合同为直接⽬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2、要约⼤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的,往往采⽤对话和信函的⽅式;⽽要约邀请⼀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期限等;⽽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征稿启⽰是由出版社向不特定的⼈发出的⼀个要约邀请,也不具备合同成⽴的条件。
它只是⼀种希望对⽅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先,要约是法律⾏为产⽣法律效果,⽽要约邀请是事实⾏为并不产⽣法律效果;其次,要约⽣效产⽣约束⼒⽽要约邀请并不产⽣约束⼒;再次,要约内容确定,作为合同⼀部分,⽽要约邀请并不具有上述特点,仅仅是发出⼀种关于缔约的信息⽽已。
要约是正式的希望订⽴合同的开始,也是对⽅当事⼈正式考虑的开始,对⽅知道只要⾃⼰承诺,合同就达成了,决定权在⾃⼰⼿中,要约给对⽅的预期要强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合作的⼀种表⽰,是⼀种⾮正式的信息沟通⽽已,最后决定还是在要约邀请发出⼈,其预期的效果⼤⼤低于要约。
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吗?
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吗?陈礼旺【摘要】我国<合同法>将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这一性质界定的成立,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其一,商业广告所体现的确实是广告主"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一个意志内容;其二,如果广告主持有上述意志,则广告主的这种意思表示确实能够为他"召唤"来要约而不是别的什么.但是,分析表明,这两个条件并未得到满足.分析还表明,商业广告主的意志内容可分为作为主体部分的积极意志,即"邀请"要约邀请和作为次要部分的消极意志,即邀请"要约".由此可见,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相对复杂的,<合同法>对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并不准确.【期刊名称】《江汉学术》【年(卷),期】2005(024)002【总页数】4页(P109-112)【关键词】商业广告;法律性质;要约邀请【作者】陈礼旺【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因此,商业广告在我国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笔者认为,如果商业广告的这一性质界定能够成立,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
其一,商业广告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体现的确实是广告主“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样一个意志内容。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参见《合同法》第15条)。
“如果说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那么,要约邀请的目的则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希望别人能向自己发出要约”[1](P345-346)。
如果广告的主人没有“希望别人能向自己发出要约”这一意志内容,那么商业广告的上述定性就当然地不能成立;其二,如果广告主抱定上述“希望”的内容,那么,还必须要求广告主的这种意思表示确实能够为他“召唤”来要约而不是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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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
【分歧意见】
审理中,有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故标的与价金即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
据此,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广告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郭某在电器公司活动期限内且未标明限量的情况下根据该要约内容向电器公司承诺购买十台的行为,依法应成立合同,原、电器公司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成立的合同义务。
另有意见认为: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系商业广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而郭某发出的函件只是向电器公司发出的要约,依法须经电器公司认可才成立合同,现电器公司未对郭某的要约进行承诺,故郭某与电器公司间的买卖合同还未成立。
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电器公司在开业前对外发布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笔者认为,确定本案电器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电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
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
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
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
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
这一要件也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
至于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
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
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根据以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各自特征,笔者认为,电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的内容,在性质上已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具体理由如下:
1.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但由于意图(意思)只是人的内心心理,需要而且必须借助于客观事实显现出来,如果离开了外部表征(表示)谈意图,那么意图便变得琢磨不定,似有似无。
因此评价要约也要把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结合起来评价,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
从本案来看,如电器公司仅仅是想吸引顾客前去询价,则无需在宣传单中讲具体商品具体价格,更无需注明限购数量。
而电器公司的宣传单中明确了店内待售商品的品名、型号、价格,有的还限定了购买数量,这就表明电器公司是希望公众前去购买,而不仅仅是希望公众去询价,协商购买。
可见,电器公司的真实意图就是希望向公众发出要约,该宣传单的内容中已明确具有愿受该宣传单拘束的意思。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
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在本案中,电器公司向郭某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既然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因此标的与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
因此其已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不能将之视为要约邀请。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
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电器公司发布的宣传单正是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标明了具体价格,就此才能吸收民众购买,如仍需前去店堂询价,商谈,则失去了宣传单的意义。
4、至于要约能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此,法律给要约设的初始性质为“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表意人没修改这项属性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它不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但当表意人以明确而不含糊的方式表明他寄送的商业广告是要约时,我们没有理由再去干涉。
因为一个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能力认识到这样会给他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这又往往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给表意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故笔者也赞同要约是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综上分析,可见本案中电器公司对外发出的宣传单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在电器公司对郭某所需产品未限购数量的前提下,郭某提出购买十台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