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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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订视野下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

《仲裁法》修订视野下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

《仲裁法》修订视野下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背景介绍 (2)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二、《仲裁法》修订视野下的仲裁调解制度 (5)1. 仲裁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6)1.1 定义与理解 (6)1.2 仲裁调解的特点与价值 (7)2. 《仲裁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8)2.1 关于仲裁调解的修订内容 (9)2.2 修订的目的与意义 (10)三、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现状分析 (11)1. 司法审查的现状 (12)1.1 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13)1.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4)2. 案例分析 (15)2.1 典型案例分析 (17)2.2 案例反映的问题 (19)四、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反思 (20)1. 审查标准的审视 (21)1.1 合法性审查 (22)1.2 合理性审查 (23)1.3 公正性审查 (24)2. 审查程序的反思与改进建议 (25)2.1 审查程序的现状和问题 (26)2.2 完善审查程序的建议 (27)五、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回应策略 (29)1. 加强司法审查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 (30)1.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31)1.2 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交流 (32)2. 完善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法律法规体系 (33)2.1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34)2.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35)3. 提高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36)3.1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37)3.2 提高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38)六、结论与建议 (39)一、内容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年来,仲裁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规范仲裁调解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仲裁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旨在从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这一视角,对《仲裁法》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劳动仲裁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具备解决条件,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分析的论文范文,供大家看阅读查看。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完善国家经济建设。

1、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通过合法合理手段针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裁决和处理。

通过劳动仲裁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世界各国针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存在缺陷2.1滞后性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日益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新型产业逐渐兴起;市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与日俱增,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存在关系复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可预见性,劳动仲裁制度滞后不可避免。

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多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能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加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2局限性劳动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诉讼,强制仲裁机制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限制了当事人法律诉讼维权的权利。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引言: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作为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仲裁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正性、效率性和执行力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改进仲裁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问题一:仲裁公正性问题仲裁公正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方面,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被广泛质疑。

有些人认为,一些仲裁机构成员可能受到行业利益或特定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正。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也存有质疑。

有些当事人担忧仲裁机构结构不透明,程序不公开,难以保证公正判决的实现。

解决方法一: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组成专业的仲裁员,确保其无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要求仲裁机构对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及时了解程序进展,确保公正判决的实现。

此外,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建立投诉渠道,对于违反公正原则的仲裁判决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惩处,也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问题二:仲裁案件执行力问题仲裁判决的执行力一直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有时仲裁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造成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严重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效力。

在实践中,由于仲裁判决缺乏执行手段,当事人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困难。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躲避执行,可能会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逃避方式,增加了执行难度。

解决方法二:加强仲裁判决的执行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或相关文件使仲裁判决与法院判决具备同等效力,确保其得到强制执行的能力。

另一方面,建立起联合惩戒、合作追索等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追踪,控制其转移财产等行为。

同时,将仲裁判决纳入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强化其履行仲裁判决的积极性。

问题三:仲裁效率问题与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应该具备更高的效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栾旭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20年第26期栾旭近年来,为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

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调解仲裁工作出现的问题,及如何改进相关问题,促进土地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针对土地承包问题国家设立了调解仲裁制度作为多元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机构之一,但目前,调解仲裁体系尚不适应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相关部门应重视调解仲裁工作,促进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基层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将仲裁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完善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举措。

随着近年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不断推出,使得农民日益重视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纠纷逐年增加。

这使得基层农村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逐渐暴露出来,土地承包经营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

2、仲裁场所设施简陋且不固定虽然绝大部分县区(市)设立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存在一些仲裁委员会没有规范标准的仲裁庭,一些有仲裁庭但庭审设备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固定的仲裁庭。

这些情况影响了村民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的观感。

也造成有的虽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但实质没有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使村民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3、仲裁员数量不足且队伍不稳据调查目前各地仲裁员仍有较大缺口,骨干仲裁员更是少之又少。

有的聘任仲裁员少于仲裁考评要求的20人,有的虽然多于20人但真正能从事或参与仲裁庭审工作的仲裁员却很少。

加之乡镇仲裁员工作变动较为频繁,使得基层仲裁员队伍不稳业务不精。

县仲裁办也极少能满足规定的5人,人员缺少导致仲裁办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使得仲裁专业知识的学习实践不足影响工作成效。

此外,由于仲裁委员会成员中领导岗位调整和职务更换,存在仲裁委成员调整不及时,致使岗位人员与实际工作不匹配,也影响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4、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开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预算资金保障,除基础的庭审设施,办公用品的采买及仲裁员适当的补贴。

《仲裁法》的实施与存在问题的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与存在问题的探讨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对 我 国 原 先 的 仲 裁 制 度 作 出 了重 大 改 革 , 明确 了仲 裁 的法 律属 性 ,主
要体现 在 :
1 .仲 裁 机 构 具 有 民 间性 特 征 《 裁 法 》 定 新 设 立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独 立 于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仲 规
Vo . 0 No 2 0 8 9 13 .6 0 2 P8 — 2
《 裁 法 》的 实 施 与存 在 问题 的探 讨 仲
张 晋 兰 张 企平 。
7 00 ; 3 0 0 (. 兰 州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 , 甘 肃 兰 州 1
2 甘 肃 省 工 商 管 理 局 合 同 处 , 甘 肃 兰 州 7 0 3 ) . 3 0 0
当 地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支 持 下 , 地 仲 裁 机 构 做 了大 量 的工 作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所 认 识 和 接 受 。 各 为 但
是 , 由 于 长 期受 计 划 经 济 和 官 本 位 思 想 的 影 响 ,人 们对 新 组 建 的 仲 裁 机 构 的性 质 、作 用 及权 威 性 还 缺 乏 一 定 的 了 解 甚 至 偏 见 , 少 合 同 纠纷 当事 人认 为 , 官 司 从古 到 今 是 公 家 的 事 , 不 判 一 个 民 间组 织 能起 什 么 作 用 。加 上 宣 传 和 司 法 配 合 不 够 等 问题 ,致 使 新 成 立 的仲 裁 机 构 的受 案
维普资讯
兰 州大 学学报 ( 会 科学 版) 社
2 02, 0( ): — 9 0 3 6 88 2
J u n l fL n h u Unv ( o il c n e ) o r a a z o i . S ca S i c s o e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因加班工资和休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员工认为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 剥夺了其休假权利。公司则认为员工的工作量并未达到加班标准,且已安排调休。
案例二
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雇。员工认为公司解雇理由不充分且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关 系并支付赔偿金。公司则坚持解雇决定合法合规。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案 例分析与讨论
CONTENTS 目录
• 仲裁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争议解决途径与方法 • 案例分析:典型争议解决实践 • 仲裁程序及关键环节 • 仲裁裁决执行与监督机制 • 争议解决策略建议与风险防范
CHAPTER 01
仲裁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仲裁法定义及作用
仲裁法定义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HAPTER 05
仲裁裁决执行与监督机制
裁决执行程序及要求
裁决执行申请
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出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裁决
书和其他必要材料。
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裁 决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执行通知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要求其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 义务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进行执行,如查封、扣押、拍
卖等。
裁决监督制度设计
内部监督
01
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仲裁裁决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抽查和评估。
外部监督
02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或投诉,相关部门应
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司法监督
03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裁决存在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发表时间:2009-01-14T14:13:43.25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刘宇辉赵燕[导读]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结合中国仲裁法与仲裁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以及仲裁员的权利和责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制度问题建议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

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此点,本文拟在剖析中国仲裁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一)国外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

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不但对仲裁员的具体资格予以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简析与修改建议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简析与修改建议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简析与修改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推动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部最近发布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进行简析,并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一、提高仲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公正性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规定了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资格要求。

该稿明确了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采取实质独立的组织形式,并要求仲裁员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

为了加强仲裁服务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机制。

建议在选拔仲裁员时,引入更加严格的资格审核和专业能力评估机制,以确保仲裁员的公信力和专业水平。

此外,还可以设立机制,对仲裁员的终身责任进行监督,确保其在仲裁活动中恪守公正原则。

二、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程序进行规范。

在亮点之一中,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的标题,借此强调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建议增加对未执行仲裁裁决行为的惩罚力度。

可以规定,在未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不仅要追加罚金,还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限制消费、取消信用评级等措施,以确保仲裁裁决最终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和程序规范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程序规范对仲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机构内部管理和程序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然而,很多仲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运作不规范、流程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和程序规范,建议增加对仲裁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监督,确保其遵循相关程序规范和管理要求。

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简化仲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可以通过电子化管理,实现案件材料和仲裁结果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目前,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

仲裁制度始建于19世纪末西方社会,20世纪30年代逐步发展。

所谓仲裁,指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仲裁较之其他方式更具优越性,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与使用。

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越来越高,仲裁必将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

一、仲裁的优越性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的存在是提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的合意,需双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2.仲裁具有快速灵活性。

仲裁无严格的程序,法律只原则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以保证仲裁程序正常进行,具体程序则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使得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和简便,且为一裁终局,有利于提高效率。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庭不许别人旁听,仲裁裁决的内容可不公开,裁决书可只写结果不写经过和理由,仲裁的不公开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彼此接受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继续往来。

4.仲裁结果更具有权威性。

仲裁人员具有较强专业性,比法官更具有专业优势,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采用专家仲裁,更有利于查明纠纷事实,保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现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我国从1995年9月1日实施《仲裁法》以来,仲裁事业得到很大发展。

但由于当初我国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与国外交流较少,对仲裁制度本质属性认识不足,使得《仲裁法》不尽完善,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仲裁法》不足与弊端日益突现,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相当的距离。

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上采用的是“ 一调一裁两审 ” 的解决办法 . 但 是 现 在 我 国 劳 动 仲 裁 制 度本 身也 有其 自身 的缺 陷 本 文 主要 对 我 国现 行 的 劳 动 仲裁 制度 进行 探讨 . 对 我 们 国家 现 在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 做 了 很 多分 析 。 现 在 的 劳 动 仲裁 是 在 诉 讼 之 前 所 必 须 经 历 的 一 个 阶段 , 这是不符合我们的国情的。 在 发 生 一 些 案件 的 时候 , 仲
很 多 。不 过 随着 仲裁 实践 不 断 深入 , 各 种 劳 动 争 议 也 在 不 断
变化 . 现 行 的 仲裁 立 法 已经 出现 严 重 的 滞 后 性 , 还 带 有 严 重
般要求 签订劳动合 同 . 如果 不签订 劳动合 同 . 会 很 难 认 定 为

种劳 动关系 . 也 就 不 需 要 劳 动 仲裁 了 . 这 也 是 劳 动 仲 裁 与 般 的 经 济 纠 纷 和 人 事 纠 纷不 一样 的地 方 劳 动 仲裁 不 仅 需
生 劳 动 关 系 的劳 动 者 , 另 一方 是 雇 佣 者 , 也 就 是公 司 。 他 们 一
于《 条例 》 。 但是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仲 裁 法 》 的施 行 , 标 志 着 我
国 的劳 动 仲 裁 案 件 的解 决 有 了法 律 依 据 仲裁 是 一 种 快 速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式 。 我 国 的 仲裁 事 业 近 年来 蓬 勃 发 展 , 仲 裁 理 论 逐渐繁 荣 . 仲 裁 规 则 相 继 修 订 和 完善 . 国 内 仲 裁 机 构 建 立 了
经 济 与 法


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许 灿

浅论我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论我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了一定诉讼化的 色彩, 表现为 : 都有提交仲裁 的意愿却 因为关键 的仲裁机 构约定条款无法满足 而导致 ( 1 ) 仲裁程序规 定过于严格 , 缺乏灵活性 。 仲裁协议无 效 , 更 为不利 的是 , 当外 国的临时仲裁作出后如何在 我国承 仲裁程序 因契 约性所 以更注 重方便 当事人 ,因此程序 设置上具有 认 与执行 也陷入 了法 律上 的逻辑 不通,承认 了外 国的临时仲裁 那是不


l 、 未充分体现 仲裁契约性 的本质特征 , 仍 含有诉讼化 的色彩。 我 国仲裁法第 l 6 条、 1 8 条规定 , 一个有效 的仲裁协议必须 同时具 仲裁与诉讼 的差异在于其权 利的来源 是当事人双方 的合意 ,当事 备三个形 式要件 , 即请 求仲裁的意思表 示, 仲裁事项和选 定的仲 裁委员 人 申请仲裁必须要 有仲裁协议 。契约性是仲 裁的本质特征 贯穿于整个 会 。 如果 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或 者仲裁委 员会没 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

契 约性并没有给 予充分重视 , 对 当事人在仲 裁活动 中的意思 自治设置 中一般只对仲 裁 的意 思表示做 出要求 , 对仲 裁机构的选择并无要 求, 因 了重 重束缚 , 减损 了仲裁 的灵活性和 可操 作性 , 甚至在许 多方面都蒙上 为国际上 承认 的 临时仲裁在我 国不被承认 ,因而 导致 许多双方 当事人
法律关 系是否属于劳动关 系。从各 国立 法实践来看 , 经理都被认 为是 2 、 承揽方可 以将承揽 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也可以雇佣 雇主 的代 表 , 而被排除 出劳 动者的范 围。 在这些 国家的公司法 中, 经理 他人 共同或 与人合伙 完成承揽工作 而劳动关 系下的劳动者应 当由 自 与公 司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 委任关系 , 而不具 备劳动关系 的特 征。然 己完 成工作 。 而我 国公司法 对于经理的法律地位及 其与公司之间 的法律 关系一直未 3 、 承揽 关系 中的风险 由承揽人 自己承担 , 这种 风险承揽方 一般难 予明确 ,由此造成 了公司法及劳动 法两个领域 的立法混乱 。我国原劳 以转 嫁。在承揽 关系 中出现 的风险有 原材料的灭失风 险、 技术 问题造 动部于 1 9 9 5年曾作 出解释 , 认为经理 应当与董事会 签订劳动合 同, 便 成 的质量风险 、 自身或其雇工受到 损害的风险及亏损 的风险等 等, 这些 是将委任关 系与劳动关系无序 杂糅的表现 。 风 险一般均 由承 揽人 自己承 担 , 且难 以通过提 高商品的价格或依靠 保 因为劳动关系最显著最 本质的特征 是从属性 , 而劳动者在这 种关 险等 方式来转嫁 ; 劳动关系 中劳动 者风 险则 由用工单位承担 , 并且 强制 系中处 于从属 性的位置 , 因而才 由劳动 法调整并给 与特殊 的倾斜性 保 用工 单位 缴纳相 关保险 。 护, 但 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关系是否 能明显的体现从 属性这一 劳动 法律 注释 : 关系的本质特征昵 ?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 , 从我 国 目前情况看 , 国有 企 ① 董保华: 《 劳动关 系调整 的法律 机制》 , 上海交通 大学出版社 2 0 0 0 业 的高管往往 隶属国家工作人 员从而排 除了劳动法 的适 用, 而 民营企 年 7月版 。 业 高管是否应和普通 劳动 者一样统一适用 劳动 法呢 ?笔者认 为这些 高 参 考文献 : 管 的从 属性并不显著 , 按 照劳动法提供特殊 保护 似有不妥 , 而委任关 系 【 I 】 关怀 . 劳动法[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8 作 为平 等主体之 间的法律调整 规范 , 在 其他国家立法 中大多认 同此 种 【 2 】 董保华. 劳动关 系调整的法律机 制【 M】 . 上海: 上海 交通大学 出版 关系 , 因此适用委 任关系较好 。 社, 2 0 0 0 ( 三) 劳动 关系与承揽关系 【 3 ] 林晓 云. 美国劳 动雇佣法【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 承 揽关系在我 们的 日常生活 中也是很常见 的, 一般 表现为承揽合 【 4 ] 张素伦 . 农 民工工伤 认定 中的劳 动关系研究[ J ] . 理论月刊, 2 0 1 l 同关 系。承揽合 同是指承揽人按 照定作人 的要 求完成承揽 工作 , 定 作 [ 5 】 唐荣刚. 与相关 民事关系 并存 时劳动关系 的模式划 分及法律适 人接受承揽 人完成 的工作成果并给 付约定报酬 的合同 有 义务完成工 用[ J ] . 人 民司法 。 2 0 1 0 作成果 的人称为承揽 人, 有 义务接受工作 成果并支付报 酬的人称为 定 【 6 】 李婷. 浅析 《 劳 动合 同法》 下双重劳动关 系的界定 [ J ] . 理论月刊. 1 1 作人 。根据 《 合 同法》 第二 百五 十~条规定 , 承揽主 要包括加工 、 定作 、 20 修理 、 复制 、 测试 、 检验 等工作 。在承 揽合 同中, 承揽人 以 自己的设备 、 作者简 介: 王明 昌( 1 9 8 7 . 0 2 - ) , 男, 汉族 , 江 苏省盐城 市人, 上海大学 技术和 劳动 独立地 为定作人完成一 定的工作 , 并交 付成果 因此 , 承揽 2 0 1 0 级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法理 学 。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仲裁程序规则
国内仲裁程序一般较为严格, 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裁决 等步骤,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则相对灵活,可根据当事人约 定和仲裁规则进行。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国 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则需要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 边协定进行。
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水平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01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
应对等环节,确保风险防范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加强人才培养
02
企业应加强对仲裁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企业内部仲裁
法律专业水平,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03
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仲裁的最新动
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 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比较
01
02
03
04
机构设置与性质
国内仲裁机构一般隶属于பைடு நூலகம்政 机关,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则 多为民间组织。
仲裁员选任与组成
国内仲裁员一般由仲裁委员会 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而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 以自由选择仲裁员。
案例二
涉及侵权纠纷的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 侵权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风险识别途径和技巧
80%
审查合同条款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与仲 裁相关的部分,以识别潜在的风 险。

浅析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摘要:由于我国法治知识的不断普及,国内企业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在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案上人们也越来越趋于明智与理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司法审判的争议解决方式,商事仲裁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权威性,便捷性,自主性,经济性和公正性等特点,也被人们日益接受,但由于我国《仲裁法》的制定与颁布较晚,制度中的一些规定较英美国家还存有较大的不足与缺陷,如仲裁适用范围不明确,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不合理等问题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本文将对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的几个显著不足之处进行较为详尽的论述与分析,并提出有关我国仲裁制度完善的些许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仲裁制度缺点制度完善一、我国仲裁制度现状1994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仲裁法律法规的历史,而在《仲裁法》实施以前,我国的仲裁条例零散的分布于多个行政法规,法律之中,并且对于一些相同情形的国内外经济,技术纠纷往往具有不同的规定,导致仲裁条款的冲突,仲裁结果的不一致,仲裁效力的不确定,再加上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庭人员的筛选也往往由行政机关确定,使得我国的仲裁机构并不是纯粹的民间仲裁,而是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仲裁,与国际上各国的仲裁制度相违背,与国际传统仲裁制度不相接轨。

更为严重的是我国之前的仲裁并没有在立法和司法上予以保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表现,可是设想一下就算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可在法律上并没有保证其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那岂不是一纸空文,仲裁又有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的颁布则基本解决了以上存在的关键问题,不但统一了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仲裁条款于统一法典,结束了相似纠纷的往往出现的不同裁定结果的尴尬情形,用法规的形式来确定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仲裁庭人员的确立,减少了行政干预,使得我国的仲裁成为的真正意义上的民间仲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仲裁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保障制度和一裁终局制,给与仲裁效力以立法与司法上的保障,使得仲裁具有了更高更强大的可靠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1996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贯彻实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1日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中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原有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衔接的规定修改为: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原仲裁协议选定或者按照仲裁法施行前国家有关仲裁的规定由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区的市范围内原各级仲裁机构仲裁的,分别由原仲裁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区的市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依法不能组建或者可以组建但未组建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凡当事人双方达成新的仲裁协议、选定其他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由双方选定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凡当事人双方协议放弃仲裁、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修订述评:重点和难点

《仲裁法》修订述评:重点和难点

具体来看这本书的目录内容。第一章是“《仲裁法》修订概述”,这一章对修 订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进行了概述,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章到 第五章则是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仲裁协议制度”、“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裁决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这四个章节对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 的分析和解读。第六章是“《仲裁法》修订的难点及解决建议”
精彩摘录
《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于公正、高效地解 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 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仲裁法》的一些缺陷和 不足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因此,本书旨在通过对《仲裁法》 修订的述评,探讨修订的重点和难点,以期对读者深入理解修订内容提供参考。
这本书由司法部于2021年7月30日在官网发布,作者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仲裁 程序问题进行了完善和修订。这体现了政策指引与制度完善的契合、现实性和 前瞻性的契合、稳定性与适度创新性的契合,以及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契合。 为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在我看来,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 要“一元”。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 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 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 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其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和保密性等特点。仲裁程序相 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灵活和便捷,同时也能够满足当事人更高的隐私保护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也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往往成 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并确保其合法有效。 仲裁裁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虽然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但 仍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才能确保裁决的顺利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当今世界, 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

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 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 (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 因此, 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 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

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 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

然而,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 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

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 ? 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近十年来, 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 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 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 ,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

尽管如此, 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 ? 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 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然而, 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 145条、《合同法》第 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 126条第 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

土地仲裁法律问题及建议

土地仲裁法律问题及建议

土地仲裁法律问题及建议土地仲裁法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法规之一,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纠纷越来越复杂,土地仲裁法也存在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加强完善。

下面将就土地仲裁法律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一、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土地仲裁机构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实体,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然而,实践中发现,一些土地仲裁机构存在一些工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

比如说,有的仲裁机构会受到地方政府干预或者司法机关影响,导致判决不公;有的仲裁机构因财政问题而无法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诉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等等。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对土地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应增强仲裁机构内部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土地执法规范化问题在土地管理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执法人员对土地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认识不足,导致土地纠纷不断增加。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执法存在不合规范的操作,以便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和规范土地执法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督机制,对这些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惩处。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在我国土地管理中,土地征收和补偿是一个重要内容。

然而,实践中发现,土地征收和补偿存在很多问题。

有的征收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征收,导致底层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有的征收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补偿或补偿额度不合理,导致底层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

同时,应加强对底层农民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综上所述,土地仲裁法在解决土地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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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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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

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
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

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
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

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1.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

《仲裁
法》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取聘任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
的仲裁制度目前还远远没有实现法律赋予其的职能和作用。

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少和裁决书难以执行两个问题上。

一是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目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发生的纠纷比实在太少。

二是审结的案件的执行率也不够高。

究其原因主要是:1.《仲裁法》的宣传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分别自1981年和1983年颁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仲裁合同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了要仲裁找工商的习惯。

《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仲裁改为民间仲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仲裁活动。

由于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社会上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以前工商局头戴大盖帽仲裁,办案尚且吃力,一个民间组织能办什么案。

加上仲裁机构由过去的五千多个锐减为一百五十多个,使好多不能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县
所在地误以仲裁机关不复存在,故在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条款上要么什么不写,要么直接约定诉讼解决。

2.仲裁办案质量不高。

办理案件质量和水平的高低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办理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除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公正和廉洁这些基本条件外,还应该熟知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具体办案的技巧。

根据目前各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经历来看,绝大部分人员以前根本没有审理过具体案件,没有经历过从书记员到法官这个过程,只能是边学习边办案。

另外,一些长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由于职业习惯的影响,在仲裁活动中不知不觉形成角色倒置的现象,只对选择自己当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而不是对全部案件负责。

以上两个问题是造成当前仲裁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4.感谢您在演讲稿阅读文章。

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不够。

《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个规定体现了司法对仲裁活动的支持。

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又分别赋予了法院撤消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

这实际是法院对仲裁的一种审查权,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机关的相互制衡作用。

从目前的规定看,无论是审判的经济案件还是仲裁的经济案件都存在当事人不主动执行问题。

所以仲裁裁决的案件几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些法院在接到申胫葱兄俨貌镁鍪槭?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认为是仲裁机构在抢自己的饭碗。

故对申请书不是束之高阁就是设法找理由不予执行。

使得申请人在仲裁无效的情况下,再花一份诉讼费到法院重新起诉。

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很多,但对仲裁机构造成的影响很坏。

使申请人误以为仲裁机构是光收钱不办事的闲散组织。

三、解决仲裁工作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实施组织和市场的
监督机构。

是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对当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改正。

1.
加强宣传。

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工作,以前主要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完成,《仲裁法》颁布后,随着仲裁由行政走向民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仲裁的宣传工作基本放弃。

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力量有限,在对新仲裁制度的宣传声势和时间上,远不如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宣传有力。

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将仲裁法的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

各仲裁机构也应在受理案件工作的同时,和律师事务所一道定期到社会和企业宣传仲裁的优势和特点。

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才能逐步改变人们对仲裁制度“养在深闺人未识”的被动局面。

2.
扩大案源。

有无充足的案源,是仲
裁机构能否长期存在的基础。

针对目前各仲裁机构案源普遍少的局面。

政府法律部门应协调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的其他合同行政监管机关,让这些部门在对合同实施监管的工作中,向合同当事人宣传仲裁制度的特点,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协议仲裁的条款写进合同。

示范合同文本在我国已推行了近十年,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新制定和修改示范合同文本时,将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同时列入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条款中,以方便当事人选择使用。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只能在设区的市成立,为了方便无法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区,各仲裁机构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选定一批优秀仲裁员,逐步在地、县设立仲裁工作站,提高仲裁工作的知名度,扩大案件来源。

3.
提高仲裁质量。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不得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这一特点就使得仲裁的公正性、合法性显得至关重要。

要提高仲裁质量,首先要保证仲裁员的质量。

各地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一定要把坚持公道正派、懂法律、懂专业作为聘任仲裁员的主要标准。

对现任仲裁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的内容应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方面的业务为主。

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办案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活动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要建立考评制度,各仲裁委每年至少要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的要表扬,对不称职的应在下届聘任时不聘,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各仲裁委要通过办案实践和定期业务培训学习以及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培养一批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首席仲裁员。

通过他们的工作,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影响,带动其他仲裁员素质的提高。

4.感谢
您在演讲稿阅读文章。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仲裁的结果,最终是通过执行来实现,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地主动履行。

如果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为了解决好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各仲裁机构在注意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首先,要克服改正两种不正确的思想,
一是要克服改正满足于一张裁决书就完事大吉的思想;
二是要克服改正执行工作与己无关的思想。

其次,是在仲裁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认真宣传仲裁法第62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的有关规定和申请的具体程序。

第三,要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向法院的有关领导和执行庭的办案人员宣传仲裁工作的特点和作用,以求取得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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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Z]。

感谢您在演讲稿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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