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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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的在于进行洗钱活动。 如果是以吸收存款方式来掩饰、隐瞒犯罪的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形似本 罪,实际上以洗钱罪论处。 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活动中,是以吸收存款的方式吸纳洗钱罪 中规定的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以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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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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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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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 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 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客观方面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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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 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方面,非法集资行为不具备融资的主体资格, 并且采取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从而严重侵犯了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 资过程中通常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 侵占投资者的资金,因此同时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 权。
一般主体
主观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行为上通常采用欺 目的,而是企图盈利 骗手段 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 或变相存款的形式
行为方式
不会到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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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
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为本罪的既遂。 “要约引诱”: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 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 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 。如此时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 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 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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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形式 )
利用非法成立的组织:抬会、地下钱 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 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非法吸收、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⑴供销合作 社⑵民政部门倡导的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金会⑶财务结算中心⑷投资公司⑸基 金会。构成的犯罪的,应以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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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的范围: (1)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如 典当行、财务公司等 (2)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3)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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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eg: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特殊形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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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行为人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二是行为人吸收的是不是“公众存款”,如果是 企事业单位内部以集资、摊派、抵押等方式吸收 本单位工作人员资金,不能构成本罪。 三是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从事 的是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金融租赁、 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则不能 18 以本罪论。
犯罪客体
正常的金融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行为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个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行为人都具有非法牟利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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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根据金融法规的规定,只有银行或者 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社会 资金作为存款。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 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与其争夺公众的 资金,减少了储源,严重分割着其吸收 存款的这条生命线,扰乱了国家的金融 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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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1)行为方式 (2)行为对象 (3)行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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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方式 )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 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 储蓄所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 格),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吸收 众存款罪 性质 目的 行为对象 是否受法律保护 违法的 不确定 针对不特定的公众 一旦被认定则不受 法律保护 公
民间借贷 不违法的 明确的为了特定的 目的 具有特定的范围 产生的纠纷法律予 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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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 主观故意 相同 相同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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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年 纪要》 纪要》 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年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失效) (失效)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 年 年已被修订) 办法 》(2011年已被修订) 年已被修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 年 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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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 采取非法方式(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前先支 付利息等)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应由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工作关系而吸收公众存款, 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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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 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 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仍执意实 施该行为。 目的或意图:不可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 是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投向信贷、生产、经营活 动。但是不论以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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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数形态认定 (1)实施本罪同时实施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的定性, 分为三种情形, ①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目的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以牵连犯的 原则处断,由于两罪(本罪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法定刑 相同,以本罪论处。 ②先实施本罪行为后因扩大规模再成立非法金融机构的,如若 都构成犯罪,以数罪并罚论处。 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意图从事除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而 后出于某种考虑开始从事吸收存款业务如若都构成犯罪,以 数罪并罚论处。 如果行为人成立了其他的非法组织,如抬会、地下钱庄、民 间互助会等组织的,如其利用这些组织吸收存款,以本罪论 处;如其实施上述行为之外还从事某些现金支付结算活动, 按《刑法》第225条第3项处理,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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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资金,即公私财产中呈 现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如人民币、 外币、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等,不包括 呈现物质形态的其他财物。 本罪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为不特定 的社会公众,因此犯罪对象所有权属主体具有 不特定性;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为特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资金也包 括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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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方式 )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 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 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 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如违反国 家规定,以各种基金会、集资办项目等 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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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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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 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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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一是使用诈骗方法。 二是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 三是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 四是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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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
使用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方法,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 明文件或者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和手段,欺 骗公众骗取集资款。只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意图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而不论采取 的是哪种手段,都已经符合了“使用诈骗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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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格: 证据规格:
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 金融秩序等客体的形态证据。 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 反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形态证据。 三是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一般主体的形态 证据。 四是必须具有证明有主观故意构成的形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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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考《最高人民检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 的规定,可以考虑如下情形: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0户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 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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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直接的名义吸收存款,表现 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 在其出具存款凭证,并承诺在 而以成立资金互助会,或投资、 集资入股等名义。 10 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行为对象 )
所为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 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 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存款,是指现金储蓄。根据存款人主体 不同,可分为机构存款(对公存款,包括企业 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非法吸 收、变相吸收的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
小组成员: 小组成员: 王濛濛 胡静娴 胡婧 邵静 刘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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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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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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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管理法律、 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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