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教育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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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历史沿革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由于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而西方国家教育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而只有在第三个联合会才有可能产生教育法。

1.教育零星立法阶段

西欧的教育立法是从文艺复兴后开始的。由于学校的产生,一些教育家提出教育立法,如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主张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1528年,德意志的布劳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教育法。此后,德国各公国先后颁布过14项学校法令,推行强迫教育,把受教育与服兵役、纳税并列为公民应尽的三大义务。瑞士、荷兰、苏格兰等地也纷纷通过颁布法令,设置学校,实行强制入学。但这一时期的教育法很零散,因此不可能有人来专门研究教育法。

2.义务教育立法阶段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大机器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意识到普及教育的必要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833年法国颁布《基佐法案》,要求所有的乡村和城市都要设立初级小学,公共教育经费由地方、省和国家三方面分担。1870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令:《初等教育法》,1918年颁布《费舍法案》,规定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实行9年义务教育。这一时期教育立法虽然受到了重视,但仅限于义务教育法,还不具备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的教育法学产生的条件。

3.教育广泛立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对人才的渴求使得各国教育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势头,义务教育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出现了大众化趋势。教育的巨大变化使得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局面,教育法开始全面介入教育活动,调节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联系。如美国1958年制定了国防教育法,1963年制定了的职业教育法,1965年制定了初等教育法和中等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1966年制定了成人教育法,1975年制定了残疾儿童教育法,这些教育法几乎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教育法的完善促使一些专家学者开始专门研究教育法,从而成就了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得比较晚,但是对教育法进行理论研究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19世纪末德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Stein,L.V.)认为:教育制度一经国家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即形成了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行政。教育作为公众的事业,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干预。为此他还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原理、内容、根据和界限,从而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因此教育法学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以及日本为了发展科学技术,对教育空前重视起来,纷纷采取加紧教育立法的重要措施,以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教育法的增多,在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对这一领域的问题加以研究。教育法学应运而

生。当前国外教育法学的研究以联邦德国、美国和日本为盛。

1957年联邦德国的黑克尔(Heckel,H.)与他人合著了《学校法学》(注:Heckel,H. und Steipp,P.,Schulrechtskunde,1Aufl,1957,Luchterhand),该书对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教师的法律关系、学生的权利义务、学校的权利与职责等方面的法律与法理进行了系统地阐述,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标志着教育法学的研究已经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从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60年代以来,由于学制改革和立法实践的推动,还出现了不少教育法学的专著。这些专著涉及到国家的教育行政责任、教师的教育自由、父母的教育权、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学校立法的前提条件、现代国家的教育计划等问题。

在美国最早的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由诺尔特(Nolte,M.C.)和林恩(Linn,J.P.)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Nolte,M.C. and Linn,J.P., School Law for Teachers,1963,The Interstae Printers and Publishers.),该书建立了学校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所涉及到的理论课题包括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身份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50年代中期,美国有80%左右的师范大学开设了“学校法”的课程,1954年成立了“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NOLDE),这大概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学术研究组织。

日本是目前教育法学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也是教育法学研究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早在1947年日本制定实施的《教职员许可证法》中就规定,校长和副校长必须懂得教育法,1964年又规定取得教师普通许可证也要了解教育法。50年代后日本由于先后发生了几次较大的教育法律争议,因而进一步促进了日本教育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同时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教育法学者和教育法专著,如宗像诚也的《教育与教育政策》(1961)、星野安三郎的《宪法与教育》(1961)。1963年兼子仁的《教育法》(注:兼子仁的《教育法》,有斐阁1963年初版)一书出版,这是日本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民的教育自由与学习权、保障国民教育权的公共教育制度、教师的教育权与父母的教育要求权、教师职务的专业性和特别身份保障、教育行政、学校管理的教育条件筹措性等基本理论问题,构成了日本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1970年日本成立了“教育法学会”,并出版了《日本教育法学会年报》。这些标志着教育法学在日本正式取得了法学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并进一步推动了教育法学的研究。

我国对于教育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研究。这是与我国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关。尽管建国后我国广义上的教育法开始建立并发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几乎是空白。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引发了一系列教育法律的颁发,也激发了专家学者对教育法的研究,因此在国外已经研究得轰轰烈烈的教育法学进入中国。

教育法学最初主要是在教育理论界进行的,如在外国教育史的研究中零散地涉及国外的一些重要教育法律,还有在教育行政学的研究中把教育法律作为一个部分进行概括的论述。可以认为,我国在最初阶段对教育法的研究只是从属于其他学科的研究,还没有作为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来专门进行研究,所以它只是教育科学的一个部分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分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教被提到了议事日程。特别是1985年,我国开始教育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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