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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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怎样写

代理词是古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应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求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代理词格式写法】

代理词无奈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结构,普通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题目,题目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位置,例如“民事被通知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由于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次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气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文

序文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约,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文包括:⒈阐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负责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阐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状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考察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阐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外围内容。这一部分应依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位置、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从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根据理想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理想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理想、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普通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次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理想,提出无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次要情节,构成纠纷的缘由以及单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说明当事人单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相互体谅,把权利和义务无机地一致同来;

4.提出对纠纷处理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思考无利于纠纷的处理;

5.如系二审,还应答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说明几个成绩,为处理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失去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

四、完结语

本部分是演绎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约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

深刻、显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写作留意成绩】

1.代理词次要用证实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无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相熟案情,了解真相,掌握资料基础上动笔制造,这样才能对案件一目了然,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理想、忠于法律,对纠纷理想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理想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在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表现出处理成绩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温和,网,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代理词格式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建国的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张建国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依据法律和理想,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思考:

一、一审法院认定理想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张建国向白小云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白小云与张建国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张建国理应在白小云主张债权时及时偿还

欠款”是错误的。首先,一审法院混淆了“债权债务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的概念。导致了后来对诉讼时效意识的错误。债权债务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蕴含借贷法律关系,但不等同于借贷法律关系,如租赁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都可以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是“欠条”而非“借条”,构成欠条的基础关系有很多种,既可以基于借款关系,也可以是基于交易关系、租赁关系以及损害赔偿关系。借条构成的基础关系则只能是借款合同。由于欠条只能表明债权的一个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上借贷合同关系的证实。只要借条才能直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在对方否认借款存在时,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实借款的理想。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而直接推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是显著不能成立的。//其次、一审法院的理想的查证不明。对案件进行审理应该做到理想清楚,但是被上诉人所述理想却存在以下疑点:

1、关于借钱的时间,在起诉状上说是2005年4月14日,欠条也是当时上诉人给出具的。一审开庭审理的时候,又说是在之前什么时候借的,欠条是2005年4月14日补上的。对借钱时间的说法互相矛盾,阐明了“借钱理想”的不存在。

2、2005年4月14日是星期四,上诉人当天不断在单位下班,上班后和证人xxx,xxx去歌厅玩,根本没有时间去被上诉人家里取钱。上班后和证人在歌厅玩,证物证明没有看到上诉人拿着钱,由于10万块钱数量不少,可以直观的看出来。

3、被上诉人称与上诉人只是一般朋友关系,在不知道上诉人为什么用钱的状况下轻易地把十万元钱交给上诉人不符合逻辑,在情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被上诉人称2005年4月14日上诉人找到她借10万元钱,她拿出10万元现金给上诉人,这也不符合常情,由于当时被上诉人在歌厅工作,支出有限,租住在一间简陋的地下室里,依当时的经济条件被上诉人没有能力拿出10万块钱,即使有钱也应该存在银行,可是被上诉人却至今提供不出来银行大额买卖的记录。

上诉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由于二人之间的情人关系,在二人确立这种关系后,被上诉人不断向上诉人要钱,因为上诉人经济条件有限无奈继续满足被上诉人的要求才在在被上诉人的逼迫下写下欠条。这种债权由于违犯公序良俗准则是无效的。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欠条,是由于害怕事情暴露后被单位开除及家庭破裂,而且没有料到被申请人会起诉。

二、一审判决对于诉讼时效意识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从欠条的内容看,单方当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张建国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状况下才适用特殊时效,如: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合同没有商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属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异样是金钱债务,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因法律有特殊规定却只要一年。本案并非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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