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古典自然法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五、人民主权论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有以下特征: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其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狂热和浪漫成分,赋予主权 以完全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极易使公共 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主权者的践踏。 其暴力革命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
1、社会契约论 原因: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状态,有秩序的状态。 缺陷在于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自然权利 受损 订立方式:人们放弃人人享有的解释、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国家行 使 对权利转让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不能转让 其契约论从三个方面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 (1)政府的产生基于公民的同意。 (2)主张有限政府。 (3)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 )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 利以及财产权
第三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想家 著作:《神学政治论》 著作:《神学政治论》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圣经》是后人篡改、附加的结果。上帝就是自然 圣经》 自然状态(争斗冲突),订立契约、国家法律产生,人民有权毁约 并重订新约 2.法治理论 . 自然法和成文法 遵守法律是理性的要求、国家安全的保证、掌权者的义务 3.自由理论 自由是政治法律的目的、政府最终目标 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无权剥夺 思想、言论和判断自由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由人民决定,国家应对思想、言论、判断自由绝对保护 法律对人的限制主要是对行为的限制
四、主权
1.主权的范围 凡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均属于主权权力.包括立法、 司法、宣战、讲和、选任官吏等 2.主权的特性 (1)至高无上 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 (2)不可转让 (3)不可分割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 四)评价
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 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 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 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 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 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 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 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 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 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 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 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具体特点(四个)
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 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
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 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 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 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 平生活的要求。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 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年—1677 年)。荷兰著名启蒙思 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说创始人之一。他关于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 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古典自然法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简述古典自然法
古典 自 然法学的一个最为根本 的特征在于理性主义, 其把先验的 家的相继建立, 相应地古典 自 然法论证推翻旧秩序和建设资本主义制
理性作为学说的逻辑起点, 而法律只不过是对人理性的发掘和整理, 人们对法律 的服从实质是在服从人的理性,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服从
度的合理性的历 史任务也完成, 这些原 因导致了古典 自 然法 的衰落 。 其次, 古典 自 然法的哲学基础——理性观受到批判 。 启蒙时代 的 理性观在韦伯 时就 已经注意到了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 与“ 之分 。价 “
按照博登海默的观点, 古典 自然法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 文 艺复兴和宗教革命之后时期 , 其标志是新教的兴起和经济上的重商主 义和政治上的开明君主制的出现, 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 霍布斯、 斯诺 滨沙 、 普芬道夫等; 第二, 英国清教改革之后时期 , 其标志是经济、 政治 和哲学上倾 向自由主义 , 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 , 他们用分权的 方法来保护个人的 自然权利 , 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不法侵犯 : 第三,
自 然法学难 以证明的难题, 如如何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 自 然权利的
内容是什么?确 定的依据是什么? 自然法为什么是制定实在法的依
法国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前时期, 其标志是人 民主权和 民主, 代表人物 据 ?为什么这些 是不证 自明的?分析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正是从这 卢梭 。0
些难题入手发动对古典 自然法 的攻击 ; 另一方面在于随着资本主义国
相 结 合 , 出 了系 列 宪 政理 念 和 制 度 。 提
一
然法学的哲学基础 , 导致 了古典 自然法赖 以存在 的基石瞬 间瓦解 , 最
终导致古典 自然法的衰落。0 二、 古典 自然法的理论框架 古典 自然法理论体系较为完善 , 自成一体, 堪称经典 。古典 自然 法的理论主要包括 自然状态的假设 、 自然权利、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及 宪政国家 , 其内在逻辑是 : 在国家产生之前 , 人们生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1)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
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
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
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
从思想史意义上解读《月令》通篇,可以看出其中所包含的几层内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印象。
第一层,以春夏秋冬四时为序,系之以十二月,每一季,每一月,天文、气象、物候,各有不同的变化;并且有着不同的神明主宰和象征物;作为人间最高代表和执政者的天子,其居所、车乘、服饰、器具、饮食,应时而变换。
第二层,以天子为首,顺应天时,布政施令;神事、农事、工事、兵事,民事,刑狱,与时相应;训诫、教化、禁忌,依乎自然。
第三层,政令失时,有违自然时令,必将招致自然的回应,表现为天灾人祸。
概言之,三层内容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以及有计划安排社会生活的意识,包含着经验、智慧和理性。
可以说,神本主义和农事中心主义是《月令》的核心精神。
工事、兵事以及狱讼之事也以时令相贯穿,以顺于自然、不违时令、不误农时为原则,其中自有古人的道理,四时感应及阴阳思想则是其基本意识。
以有违时令而招致“天罚”的意识来说,则反映了古人在自然法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的意识。
下面我们以所关事项为序,择其要者加以归纳、梳理,具体解析一下《月令》中第二层、第三层内容所体现的精神意义。
一、神事:以自然神崇拜为核心的神本思想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表现为一种以自然神灵的指引和关照而获得有秩序、有保障的生活的意识,可以这样说,人类的第一意识就是对神秘世界的理解和感悟的意识。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是近代西方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杰弗逊、潘恩、孔多塞和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学派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在各位古典自然法学家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别。
斯宾诺莎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早期诞生的荷兰著名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他用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全部理论为荷兰资产阶级争取政治自由和权利,他关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1]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放弃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
这是最古典的自然权利的四种权利。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
孟德斯鸠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一) 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 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 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 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 二) 马基雅维利和布丹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 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
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第一篇:古典自然法学讲稿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讲稿(一)为什么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放在一起讲解呢?主要是是因为,在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种描述,一种主张人性本善,另一种主张人性本恶:其中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他们就主张人性恶的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是一种互相残杀的战争状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
所以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是有相同之处的。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三)这一时期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主要有格老秀斯(荷兰)、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其中格老秀斯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开创人,因为他的自然法思想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后面几位则主要是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在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思想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下面几个概念: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 这时的一些思想家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
它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或者就是理性本身;这个时候一些人已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道德律。
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古典自然法讲稿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览(一)古代自然法传统与自然法的近代转型自古希腊最早产生自然法的萌芽以来,西方自然法传统历经了古希腊罗马、中世纪阶段的发展,进而到17、18世纪的近代。
古希腊哲学中,“自然”是希腊哲学研究的第一个对象和基础。
“自然”一词在英语中是nature,在拉丁文中是natura,英语中nature的含义主要是自然事物的集合以及作为事物的本性或本质。
根据古希腊哲学思想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像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①这充分揭示了追问事物本质、本源问题是当时对“自然”的理解。
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学派在此基础上,并伴随着城邦制度的解体,对自然法做了普遍化、理论化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世界主义观念和平等观念。
至此,我们发现古代自然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②1.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自然并非是一个物质的概念,而是一个哲学的概念,它指的是隐匿于事物之中的本质属性,即通常所理解的事物本性。
发现自然是哲学的工作,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
苏格拉底将德性理解为人的自然本性,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与正义作为的人的自然本性。
柏拉图认为的“正义”是指不同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的平等秩序;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灵魂上和理智上天生的差异所导致人在自然本性上的不平等。
“世界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正是由于这些天赋而产生的统治和从属关系。
之后的斯多葛学派将平等和自由的内容加于自然法,虽然他们也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作为基础,但在他们看来这是理性。
这一时期,希腊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而走向帝国化,打破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人性不平等观念的设定,人们头脑开始接受一切有理性的人权利平等的思想。
2.以规范性的完美秩序为其“至善”的目的苏格拉底强调自然中存在一种与人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永恒不变的道德秩序。
柏拉图则从理念论出发强调认识并遵从“善”和“正义”才真正反映人的自然本性。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一)古典自然法学的含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世纪;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从代表人物上看,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萨,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扑芬道夫和沃尔夫,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都有一套自然法理论;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地位上看,它奠定了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是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因为这种理论非常完善,可以视为一种经典之说,故而成为古典自然法学。
(二)自然法的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格老秀斯将这种原则总结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萨将其总结为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将其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自然状态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人类的早期状态。
不同的学者对自然状态认识不同。
霍布斯将其描述为战争状态,洛克将其描述为一种较好的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四)自然权利理论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认为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和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斐逊将自然权利归纳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五)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开展概述古典自然法的历史开展概述【摘要】古典自然法经历了中世纪自然法、古代自然法以及近现代自然法等几个开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法哲学理论,可谓是异彩纷呈。
自然法的理论家们的观点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根本理念有相似之处,尤其是二战后近现代自然法的开展,更加注重自然法的内在价值。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历史开展一、古典自然法概说古典自然法是在中世纪自然法的根底上形成的法哲学理论,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规律,他们是单纯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主要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理念。
近代自然法主要吸取了亚里士多德以及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并对其中的蒙昧主义进行了舍弃。
古典自然法学说所倡导的理论主张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和接受。
这些主张主要包括:理性主义。
自文艺复兴运动以后,先进的思想家们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致力于开掘人的价值。
他们反对将法学看作是神学的“婢女〞与“附庸〞,开始追求和探索发的内在价值。
他们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认识和运用自然法,这源于人的理性。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们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并不存在人定法,主张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而存在。
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然法支配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得以维持运转。
当然霍布斯和卢梭认为的自然状态出发点不同,两者所阐述的“社会契约论〞有着较大的区别。
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是指源于自然法的,人与生俱来就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美国?独立宣言?对“天赋人权〞作了这样解释:“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们是最根本的权利。
法治主义。
法治主义又称为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人的价值等目标。
近代自然法论所宣扬法治主义所包括民主法制、宪政、个人权利、自由、平等、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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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⑦[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页,第76页.
②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近代自然法(中世纪)、古典自然法(17、18世纪)和现代自然法(新自然法,20世纪之后).
③⑥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第320页.④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⑤李庆钧,杨春福.西方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之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7).⑧笔者认为法治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特征:(1)存在良好的法律,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本身是违背正义等价值观的,难称这样的国家是法治国家;(2)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3)公民信仰法律,运用法律。
笔者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公民信仰法律和运用法律最为关键,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是要解决公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古典自然法提出的法治理念对该问题的解决是有帮助的.
⑨刘志仁,李国旗.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兰州学刊.2001(5).
⑩鉴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系政治问题,笔者在此不作论述,仅对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做一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