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快速增长,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回购规模过大、回购价格虚高、信息不对称以及回购动机不明确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效果和质量。
一、回购规模过大问题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给公司经营带来困难。
一些公司为了稀释股权、抬高股价而进行大规模回购,致使公司利润减少、资金流动性下降。
此外,大规模回购还可能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引发争议和纷争。
解决措施:加强回购规模管理和监管。
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规模的限制,制定限额政策,并加强对回购情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同时,要加强对回购动机的审查,避免过度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二、回购价格虚高问题在股份回购过程中,一些公司存在回购价格虚高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公司的资金,也削弱了回购的效果。
一些公司可能存在利用回购虚高价格来控制股权、维护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解决措施:加强回购价格监管和约束。
应加强对回购价格的审查和监管,制定回购价格合理性评估指导意见,确保回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同时,要加强对回购价格的披露和公开,增加回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股份回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一些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可能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回购价格失真,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解决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监管。
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内幕交易防范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回购信息的披露和公开,确保回购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提高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保护利益的能力。
四、回购动机不明确问题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有些公司回购动机不明确。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浅析1
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浅析国债作为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收益稳健、风险低、流动性高的特点,是投资组合或策略构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产配置品种。
国债回购是国债现券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一种以国债现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国债回购从推出至今,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不少波澜,究其原因与国债回购自身的存在业务模式息息相关。
本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对当前交易所市场上该项业务的典型操作业务模式——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并重点介绍了当前实际运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而对其潜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剖析。
(本文所说国债和国债回购均指交易所市场国债和交易所市场国债回购)一、业务模式概述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国债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回购交易可分为正回购(融资方以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和逆回购(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溶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目前交易所市场内融资方往往采用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进行正回购的操作方式,称之为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用账户内现金买入国债现券;第二步:国债现券质押进行正回购融资,用所融资金再次买入国债现券;第三步:对第二步进行多次循环操作。
显然通过套做操作,放大了国债的头寸,达到以小博大的资金放大效果。
这可类比期货交易,保证金是首次国债现券买入现金,资金杠杠为账户总资产/(总资产 - 融资总额)。
二、 套做业务模型针对此业务模式,我们进一步给出其量化模型:假设:国债折算率λ为1,回购交易手续费repo C ,债券交易手续费为bond C ,债券初始价格为1S ,期末价格为2S ,回购利率为r ,债券价格为净价,期间应计利息为I 。
股权质押融资利弊与应对策略
股权质押融资利弊与应对策略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东的资金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利弊。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以及应对策略进行论述。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利弊1. 利:提供了资金来源股权质押融资为股东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渠道,可以解决一些短期的资金需求。
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权进行有效抵押,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
这对于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或遇到经营困难时,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2. 利:灵活度高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股权质押融资具有较高的灵活度。
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质押的股份比例,并在质押期满后选择是否继续质押或赎回股份。
这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
3. 弊:资金成本高股权质押融资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来说,其资金成本较高。
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股东需要支付较高的抵押利率,这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此外,如果在质押期间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导致股权被银行处置,进而损失股权的控制权。
4. 弊:风险较大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在经济不稳定或企业经营困难时,股价可能大幅下跌,导致股权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此外,如果质押物的股份锁定期较长,那么在锁定期内股份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到质押的效果。
二、应对策略1. 控制质押比例为了降低风险,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控制质押比例,避免过高的负债风险。
在确定质押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价值以及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比例。
2. 规避市场风险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应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
了解所质押股权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能力等因素,以便做出准确决策。
同时,在质押期间应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质押策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3. 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了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股东可以考虑多元化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现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现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指的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股票交给证券公司,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以获得资金的一种金融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且规模逐渐扩大。
接下来,我将从发展背景、现状以及影响因素三个方面来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发展背景。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开放,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的重要参与方,为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推出了股票质押这一金融产品。
股票质押的出现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也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收入来源。
因此,股票质押逐渐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其次,现阶段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现状。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市场规模达到了近1.2万亿元。
在具体的业务运作中,投资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与证券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将自己的股票转移到证券公司账户,并按照约定的质押率获得对应的贷款额度。
同时,证券公司也对质押股票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质押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到期后可以进行续质押或者解除质押操作。
最后,影响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因素。
首先是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货币等。
当经济形势良好时,投资者更愿意将股票质押获取资金,但当经济不景气时,质押股票的价值可能大幅下跌,从而增加了风险。
其次是市场需求的影响,当投资者对融资需求较高时,质押市场会较为活跃,而当投资者风险偏好降低时,质押市场可能会相对冷清。
此外,因素也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关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质押交易的参与者和规模。
总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活动,已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有着相当大的规模和发展。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也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收益。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的调整,股票质押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因此,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进行股票质押时应当加强风险意识,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以确保自身利益的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份回购对市场的影响及对策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对市场的影响及对策本文运用公司理财的股份回购理论,重点从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证券市场的运行,公司价值与市场形象,股权分置改革,债权人的利益,内幕交易和投机等方面分析回购对目前资本市场的影响作用,运用案例着重分析股份回购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询股份回购的有效途径,为上市公司规范而有效实施股份回购寻求对策;面对当前持续低迷的股市,在投资者投资股市的热情又严重缺损的背景下,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可申请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未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做出硬性规定,完全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择机回购,被认为是监管机构政策救市的一大举措;究竟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接下来笔者用股份回购理论,着重从回购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股份回购的发展现状及如何有效实施股份回购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询股份回购的有效途径,为上市公司规范而有效实施股份回购寻求对策;一、股份回购理论的回顾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份重新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保留,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对抗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等等;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股份回购会使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长期增长,如何解释这种价值的长期增长,理论界提出几种假说;1杠杆假说:股份回购使公司的权益资本减少,债务资本的比重上升,提高了负债/股东权益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在债务融资成本率小于全部资本收益率的情况下,随着财务杠杆率的增长,利用举债为回购融资也会增加税收上可抵减的利息支付额,可以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有效地调节企业的资本结构,股份回购的过程就是提高企业的负债融资比重和资产负债率的过程,而购入的库藏股重新销售使其再次流通地过程则是降低负债融资比重和资产负债率的过程,可见股份回购为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了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安排合适的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2股息或个人税赋假说:公司财务理论认为,股份回购是现金红利的替代,公司想派发现金股利给股东,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派发现金股利;另一种是回购公司的股票,红利和股份回购在税收上有很大区别:红利按普通收入纳税,而股东把股票卖给公司时,只对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付税;在现行税法下,股份回购比现金红利有明显的税收优势,股东所收到的股利全部都被当作普通所得来征税,股东无法选择接受该股利;而在股份回购中,只有当股东真的选择出售股票,而且,出售股票后股东产生资本利得时,股东才必须纳税,股份回购使公司获利真正是从纳税上考虑的;3信息或信号假说: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公司将要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告是向股东传递一种信号,当公司股价被市场低估时,投资于自己公司的股票可增强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支撑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尤其在要约回购中,由于公司宣布将以超出市场价格的巨额溢价购回其股份时,反映经理人对未来的信心,所以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信号传递方式;4股东间的财富转移:股票回购引起的财富转移会改变企业价值,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将一部分资产清偿给股东,这一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债权人,因为这意味着债权人所能求偿的资产减少,由此带来公司债务价值的降低,同时也意味着股东财富的增加;另外,股票回购一般须向股东支付一定的超出市场价格的溢价,但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回购,因而也只有一部分股东得到好处,也就是说财富在股东之间也存在转移;二、股份回购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股份回购不仅对上市公司本身产生一系列影响,对资本市场也会产生巨大影响,既有激励经理人、提升公司价值等积极影响,又有损害债券人等消极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从积极的影响分析1股票回购能够改变对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股份回购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协调公司股东与经营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会对企业市场价值产生影响;大量管理有效、能最大限度激励管理层的上市公司,无疑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过量的现金流会增加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管理层可能会将这些现金投放到次优的投资项目或进行无效率的收购活动,达到分散自己所承担的投资风险或扩大自己所控制的权利范围的目的Jenson and Mcckling,1976;为了降低自由现金流带来的代理成本,企业应该将过量的现金发还给股东,避免公司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从事低收益投资的过度扩张行为;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股权结构”等突出问题,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尤其必要;国务院法制办不久拟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并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这被认为是激励管理层的一种途径;2股份回购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高效而有序的运行按照西方经典理论,股份回购对于确定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活跃市场交易,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对股价形成稳定预期,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从而对持续低迷的市场形成有力的支撑,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而另一方面,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若股价过高,可能在投机泡沫成分破裂后导致股价持续低迷;此时公司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过度投机行为;1987年10月19日的“黑色星期一”美国发生股灾时,纽约股票市场当日股价平均下跌超过20%;第二天,花旗银行即宣布回购公司2.5亿美元的股票;随后,600多家上市公司管理者们纷纷仿效,在两周内公布了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计划总金额达到62亿美元,这些巨额股票回购行动有效阻止了股市的持续下跌,避免市场恐慌和股灾的发生;当前,我国股市出现持续下跌、部分绩优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的情况下,实施股份回购将向市场传递公司管理层认为股价已被严重低估的明确信号,有利于恢复市场信心;由于我国使用“库藏股”受到限制,在平抑股市的大涨大跌中只起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的作用,而对抑制过度投机,则无能为力;3通过回购股份可以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市场形象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的优化,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回购减少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量,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更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达到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提升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公司宣布回购股票,常常会被理解为公司在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的反应,尤其是当公司手中现金充足的时候回购股票是提升股价的良方;例如, 搜狐2004年5月到在2005年2月的10个月期间, 先后三次大量回购纳斯达克股票,数量接近总流通股的6%左右;4回购股份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形成了特有的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已成为极大地制约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本性变革的制度性障碍;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通常持股比例过高,且难以流通,缺乏流动性;回购股份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增持流通股,将调整市场供求关系,可以避免公司股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出现非理性波动,有利于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公司股价形成稳定预期,有效地稳定市场,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此外,股份回购若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试点相结合,则可以更好地协调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系,为那些股价低于净资产、股价严重低估、现金流充裕的上市公司提供新的股权解决方案;二从消极的影响分析股份回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在缩减权益资本的同时,扩大了债务资本承担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受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降低;西方有关股份回购理论中债券持有人掠夺假说就认为,股份回购产生的收益是掠夺普通债券和优先股持有人利益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公司而言,资本结构的改变在增加财务杠杆抵税效应的同时,公司的筹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公司的筹资成本率可能会上升,一旦公司总资本收益率低于借款利率,其权益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财务杠杆率的提高而下降;此时,公司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更大;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除了对股票回购范围加以限制之外,各国还对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予以限定;2股份回购容易误导投资者,造成市场运行秩序紊乱;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易导致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或对一系列财务指标进行人为操纵,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如果监管不利,当管理层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时,会利用股份回购提高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从而提升股价,误导投资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3股份回购影响公司长期发展潜力,助长内幕交易和投机公司拿出大量现金实施回购,必将影响公司的财务结构,虽然回购在短期会增加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但现金的减少和资产质量的降低将会影响公司长期发展潜力,牺牲其它股东中长期的投资利益,股份回购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影响较大,易助长内幕交易和投机行为;目前,可能存在主要问题是:低价回购股份,再高价增发或配售,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存在“库藏股”时投机行为会加剧;股份回购的这些负面作用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就有可能抑制其负面作用,而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三、股份回购的现状及案例分析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回购股份与上市公司股本扩张一样,适时、合理地进行股本收缩,是上市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和外部环境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发展策略和资本重组方式;这一早已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司空见惯的资本运作方式,不但有利于调整和改善股本结构,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有利于稳定并提升公司股价,为广大股东提供更为丰厚的投资回报;如:IBM公司投资50亿美元额外资金用于股票回购,IBM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表示,该公司批准增加50亿美元的额外资金,用于股票回购项目;IBM表示,该公司将经常在公开市场和私人交易市场上回购股票,而主要依据是市场发展情况;2005年3月,雅虎公司董事会已经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这项计划,雅虎可以在未来五年里,根据市场条件、雅虎股价和其它因素的变化,适时回购最高达30亿美元的普通股;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较,我国股份回购现状怎样如何进一步规范发展股份回购这一资本运作方式接下来将进一步分析探讨;一般情况下,国外股份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固定价格要约收购、荷兰式拍卖和公开市场回购;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股份回购具体采用如下形式;表一我国股份回购分类比较表自20并回购、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 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国有股回购才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当年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2000年冰箱压缩已更名:海立股份、长春高新回购、2001年青岛啤酒与科龙电器回购、2002年深高速回购,将股份回购交易推上了日程;表二对已实施股份回购案例基本情况作统计分析;表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基本情况统计表概括我国股份回购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早期阶段,股份回购主要采用协议回购国有股的形式,目的是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转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回购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公司市场价值;如:陆家嘴、申能股份、云天化、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回购案例;2、中期阶段,选择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采用要约回购的形式,选择股市处于较低的水平时,从公开市场收购流通中的外资股,目的主要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稳定公司股价、提升业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如:青岛啤酒、科龙电器、深高速等上市公司在香港交易所回购H股案例;3、近期,选择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形式,目的是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抑制股市过度投机行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公司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急待解决的股权分置问题;如:邯郸钢铁、华菱管线、银基发展等回购流通A股的案例;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虽然,我国股份回购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也出现许多股份回购成功的案例,但是要成为公司资本运作的有效工具还存在很大差距,当前还存在问题及规范实施股份回购的对策总结如下:1、关于库藏股问题,股份回购与库藏股制度是分不开的,“库藏股”指公司发行后又重新回到公司手中,但尚未依法予以注销的本公司股票;在成熟证券市场中,公司回购的库藏股根据需要可以被注销,可以再次被出售,也可以用于职工持股计划和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所回购的股份要10日内全部注销,如果不允许库藏股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回购的股份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全部注销,公司调整资本规模只能是单方面的,公司很难灵活调整流通股数量来维护股价的稳定,从而制约企业利用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发展的动力;此外,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是防止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影响公司经营的有效手段,这也为回购的股份保留为库藏股提供更直接的现实需要;所以,当前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库藏股制度;2、关于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问题;虽然,股份回购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作用,但是,从以上分析对资本市场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实施股份回购可能增加市场操纵的风险、增加内部交易的可能性,因此,亟需在股份回购全程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避免其成为公司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工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决定了存在较成熟市场多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事件,市场监管也更为迫切和艰巨;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可保障股份回购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3、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融资偏好,管理层热衷于选择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而股份回购却是相反的操作,即用公司自有资金购回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针对当前上市公司管理层普遍缺乏回购资金与回购意愿的现实,要积极寻求合规回购资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实施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的回购,使其起到示范效应;目前增量资金入市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和大股东增持两条通路源源而入A股市场,还要寻找更多合规资金进入股份回购市场,使股份回购真正成为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司空见惯的资本运作方式,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业务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简要概述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自动质押三、业务优势放款速度快(质押效率大大提高)高端客户专享(融资规模与经济效益)操作方式灵活(像股票买卖一样)抵押范围扩大(沪深交易所的股票)资金提供方角度安全性高,违约处置灵活,保证资金安全四、交易要素标的证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除公司规定的部分不得作为标的券的证券外。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
质押率由公司按照相应制度规定来确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在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基础上适度下调。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
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知识问答一、业务模式是怎么样的?二、需满足什么条件的客户方能参与此项业务?1、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2、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3、账户内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6、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露书及客户协议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露书尊重的投资者: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露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不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特别提示:本公司郑重提示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您:应当按照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经受能力和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不是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不然,可能因不妥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产生损失。
本公司郑重提示您:应当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然,您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本公司郑重提示您: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时,您未进行补充质押证券、提前部份偿还或提前购回的,依照《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涉及的全数标的证券,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本公司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钱、机会、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致使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在决定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第一条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您可能承担因证券价钱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归并等情形,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第二条信用风险您发生违约时,按照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钱、数量、时间等的不肯定,可能给您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本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按照您的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
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第七条司不得将下列股权列为标的股权:(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股权;(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被质押的股权;(三)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四)不属于融入方所有或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五)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六)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七)被报价系统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八)进入摘牌程序的股权;(九)其他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
股票质押式回购平仓(最新完整版)
股票质押式回购平仓(最新完整版)股票质押式回购平仓“平仓”指的是将所持有的仓位卖出,也就是“止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如果回购方无法按期购回股票,则可能需要通过“平仓”来解除自己的义务。
具体来说,如果回购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回购所质押的股票,就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
这时,质押方可以向回购方追索债务,要求回购方立即回购所质押的股票。
如果回购方无法履行回购义务,则可能需要通过平仓来解除自己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较大,容易导致资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此类交易时需要谨慎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充分了解交易的细节和风险。
股票质押平仓会怎么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金融工具,如果质押的股票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平仓。
平仓意味着强制卖出质押的股票,这将对市场产生影响,并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请注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高风险金融活动,需要对市场有深入理解的专业人士进行操作。
如果您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或相关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金融顾问或到当地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股票质押警戒线平仓线股票质押预警线是70%,平仓线是140%。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抵押贷款,即“卖方”以其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在“买方”处做一笔约定回购,然后再在未来的一个或几个交易日回购,将质押的证券赎回,以融通资金。
当股票价格下跌,到预警线警戒线时,质押的股票可能会被平仓。
股票质押跌破平仓线当股票质押跌破平仓线时,可能会面临被平仓的风险。
平仓线是维持担保品比例的警戒线,质押的股票价格如果下跌至平仓线以下,则会被强制卖出以弥补负债。
如果不想被平仓,可以通过补足担保物或与券商协商的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融资方式,操作不当可能会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股票质押被强制平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金融工具,是一种在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一种以股票实物为标的的质押贷款协议。
当回购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就可能被质押方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风险认识与风险控制意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对于参与者来说,首要的是正确认识和了解这种风险,并培养风险控制意识。
这也是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首要目标。
参与者应从债券品种、交易对手、质押物等多方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二、风险管理框架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
其中包括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并设立风险管理制度。
三、参与者风险控制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素质,确保其具备适当的承受能力。
其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资金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最后,参与者应监控质押物品种、质押物价值和数量等,并及时评估风险。
四、合规性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合规性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与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持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并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管。
此外,参与者还需配合上交所风险监控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五、信息披露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参与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与者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方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确保对方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出明智决策。
同时,参与者还应向上交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总之,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制度。
质押式回购押券流程及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质押式回购押券流程及常见问题解决办法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根据债券的种类(信用债、利率债、央票、存单等)划分具体的交易资金账户以及交易价格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回购的资金等于质押债券的票面金额,但是不同的机构还会根据债券的种类、中债估值净价甚至自身风控要求将回购资金扣减一定比例,这是通常说的打折。
杠杆是债券投资的一个重要工具,当杠杆倍数小于1时,就按照实际资金需求安排回购,押券尽量取整,避开最近交易活跃的债券,有时也需根据交易对手的要求配合押券,比如进出口银行不能质押口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农发行对所有的政策性金融债都按97折处理,这是就需要多质押债券融入相应的资金;当杠杆倍数超过1后则需要开始“滚券”操作,由于债券全价并不等于票面金额100元,导致不管杠杆倍数是多少,在库的债券票面金额一般小于等于投资本金,所以就需要根据机构的本金头寸往下取整安排第一笔资金(如若投资本金超过10亿,则根据审慎原则尽量安排单笔不超过5亿的资金),剩余资金按实际需求安排,第一笔资金优先质押在库的债券,后续滚券需将指定的到期回购还款,对应的质押券解押后方能成交.质押式回购中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1、质押券出错由于人为失误将券号或者量输错,前台成交后,后台没有对应的券去完成该笔回购交易,这时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将对应的券融入然后完成质押式回购操作二是与对手方协商报备撤销该笔交易2、质押券需要卖出结算当天需要卖出对应的债券,但是已经将该笔债券质押无法完成交割,此时只能通过买断式逆回购融入对应的债券方能完成现券交易3、滚券没有将指定债券还款解押由于资金不足、忘记置顶还款或者账务明细登记错误等原因,导致滚券的那笔回购没有对应的债券完成交易,这时需要再筹集资金(线上、线下)将对应到期的回购还上,将券解押方能正常完成交易。
银行股票质押业务的现状、风险及对策分析
山西农经/2019年2期作者简介:曾蒙蒙(1996-),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在读本科,研究方向:会计学。
DOI:10.16675/14-1065/f.2019.02.080银行股票质押业务的现状、风险及对策分析□曾蒙蒙摘要:股票质押业务本质上是配资业务,它不仅受到经济基本面的影响,还受到市场随机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参与该项业务时,往往不具有盯市能力和处置能力,因此和一般质押贷款业务相比,股票质押业务面临的风险更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质押业务不值得开展,国内已经有部分银行积极参与其中。
从战略角度看,股票质押业务作为进军资本市场的前提,在筛选业务对象时需要在授信之外制定更严格的条件。
关键词:银行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处理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2-0124-02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1银行股票质押业务的现状1.1大股东是主力融入方90%是由大股东构成的,整体质押比例在10%以下。
截至2018年9月11日,市场质押股数达到6331.26亿股,占全部股本的9.91%,质押市值为48817.41亿元。
其中,大股东的质押股数为5922.97亿股,大股东质押股数占所持股份的6.99%,大股东未平仓的总市值为13387.43亿元,大股东疑似触及平仓市值30474.57亿元。
所以,大股东质押股数和质押市值分别占市场的93.55%和89.85%,是融入方的主力[1]。
1.2质押市场份额改变目前质押方主要有券商、商业银行、信托、一般公司等。
在股票质押领域,券商对标准化资产处置的优势一直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这一情况在2018年有所改变。
第一,券商市场份额多在55%~60%的区间徘徊,处于股票质押市场的绝对领先地位。
2018年以来,券商的股票质押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至40%,前3个季度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3.12%、48.24%和41.51%,第4季度的市场份额还高达56.51%。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研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研究摘要:近年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投融资平台的创新产品,是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单一依靠银行信贷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类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就如何防控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票质押式回购 证券公司 金融风险 对策建议● 袁 征一、引言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融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未来到期日返还所借资金及利息、并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该业务通过场内交易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场外质押在违约处置方面的难题。
2018年以来,受市场环境及监管趋紧影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增速趋缓,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不断提高。
二、主要风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类贷款业务,和银行信贷一样,都会因部分融资人自身资信情况和资金情况,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金或利息,或者融资人因履约保障比例不足导致证券公司进行强制平仓产生损失。
(一)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未补仓融资人L在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证券所在上市公司为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融资人L为上市公司高管,所融资金也出借于上市公司用于业务经营。
但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改变,上市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多笔融资项目违约,导致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基本停滞。
2017年12月,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2018年3月,融资人L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8年4月,标的证券开盘后连续跌停,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违约。
信用风险方面,融资人L因将融入资金用于上市公司运营,且自己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资金链紧张,不能按时补充保证金导致违约。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我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
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
还有一个是回购交易,其本质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对该股票来说是利好。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
当然了,股票在风险高的同时,也会带来高收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他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交易方式,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後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
对於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而如果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了业绩的话,将是更大的利好。
风险在於一旦市场价格下跌了50%,这批股份将被强平,形成极大抛压甚至形成踩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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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上市公司大股东,信托/银行/政府融 资平台的股权融资类客户资源
中小股东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低,主要包括质押登记 费、经手费
交易费用较高,包括佣 金、固定费用、印花税等
违约金,且利率不变,这比传统的质押模式不能提前购 回的规则灵活。
四、资金来源广。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融资融 券业务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但受制于证券公司杠杆 水平,融资融券业务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消耗了证券 公司大部分资本金,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 除了自有资金,还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深交所业务开展情况来 看,资管计划出资(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高达113.2亿,市场占比21.07%,后期随着大部 分证券公司发行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 管计划出资比重会逐步提高。
从证券种类及板块方面来看,已有625只股票进行了 股票质押式业务,占深圳上市股票数的40.69%,而且主 要集中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见表2),从表2可以看 出,中小板和创业板将近一半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初 始交易金额高达408.9亿元,这和推出股票质押的初衷相 吻合,我国中小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股票质押 的推出使得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融资获得 低成本资金,扩充实业投资,满足实体经济需求。
二、资管出资困难重重。第一,大集合合同变更缺乏 依据。由于大集合没有人数限制,没有规模限制,类似于 “资金池”运作,是证券公司最适合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 业务的形式。大集合如需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必须 修改合同条款,明确四个要素: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股 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明确征得客户同意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业务,明确约定质权人为管理人,明确约定购回质押式 回购业务的相关风险。但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一法一则即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新的一法一 则删除了有关大集合的条款,因此修改大集合合同条款将 缺乏依据;第二、新集合计划资金成本高,发行手续复 杂。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约定集合计划的个人金融资产合 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客户准入门槛的提高带动了客 户期望的资金收益增加,资金端的成本提高;新集合计 划受限于200人的限制,存续规模较小,不利于规模化运 作;新集合计划批量发行手续复杂,开户、验资、备案等 用时较长;第三,定向计划贡献度不足,前文提及作为场 内交易品种,融出方需开通场内户方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但是目前银行无法通过定向开立开场内户,致使最大 资金无法直接参与该业务[6]。
凭借业务自身的优势,股票质押式回购推出后,交 易所突破以往“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采取“成熟一 批批准一批”的思路,只要通过交易所仿真测试的证券 公司即可按要求申请交易权限。自2013年6月24日业务 开展以来,至12月10日,上海已有83家、深圳有84家证 券公司取得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权限,表1列出了前三 批获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3]。从证券 公司的覆盖范围看,既包括大型的证券公司比如中信、 国泰君安,也包括中小型证券公司如西藏同信、天风证 券;从证券公司的地理分布来看,具备交易权限的证券 公司覆盖了绝大部分省市,这扩大了业务的覆盖度,提 高了客户交易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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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结构
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通过场内模式来完成交易标的质 押登记及解除质押,而传统的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主合同及 质押合同,且需前往中登临柜办理 ;第二,省略公证手 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无须办理公证手续,而传统 的质押业务一般均需办理公证手续;第三,实现场内违约 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违约时,可在质押状态 下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抛售标的证券,收回债权,而传统的 质押业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 四,质押率较高,证券公司的质押率较传统的质押业务质 押率较高;第五,利率较低,较信托而言,证券行业竞争 激烈,利率较信托低2~3%。
三、折算率管理是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履约 保障比例是重要的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方法为质押物价 值除以负债,质押物价值随着二级市场价格的下跌导致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下降,降低的履约 保障比例意味着能够承受市场的跌幅有限,因此标的证 券的折算率不高;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剧烈,为 了规避标的证券的下跌风险,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一般不 会定的太高。表4显示了不同折算率对应的触及预警线、 平仓线跌幅的参照表,从2010年8月2日到2013年8月1日 上证指数下跌24.08%%,假设股票涨幅与指数相同,如
23家 安信、财通、财富、长城、长 江、东北、东方、东莞、东吴、 国金、国元、华福、开源、平 安、申银万国、天风、湘财、兴 业、银河、中信建投、中原
15家
17家
平安、第一创业、东北、天风、 财达、德邦、国联、恒泰、宏源、
第3批 西藏同信、西南、湘财、兴业、 华宝、华创、金元、民族、万联、
东莞、浙商、中金公司、东吴、 西藏同信、西南、新时代、中金公
五、克服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税务问题及信息披 露问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采取交易模式,而依据国 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机构卖出股权后需要缴纳5%的营业 税和25%的所得税;如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 为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之一,上市公司需在初始交易、 购回交易遵循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 规则,这种类似于减持的行为经公示可能会给上市公司造 成负面影响;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采取质押模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金融资 产转移的确认”中第十一条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不存在纳税问题,只有交易标的的股本占总股本5%以上 时才需公告,并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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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估其实际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第五、由于宏观经 济、政策面、行业面或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引 发客户财务出现困难。客户未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融 资款项,既影响到证券公司经营风险,导致证券行业震 荡,也会导致影响客户资金流的正常运转,影响实体经 济的融资环境。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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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升级版”[4],表3比较了两种融资方式的差别。概 况来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几下几点优势:
一、定位于机构客户的融资需求。从表3集中度指标 和标的证券范围来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位于持股 5%以下的流通股客户,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可接受总 股本的比例不受5%的限制,而且流通股、限售股均可作 为标的证券,因此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于中小股 东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业务对象是上市公司大股东 以及信托、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融资类客户。
分类
股票质押式回购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交易方式
质押不过户
交易过户
集中度
可接受总股本的比例不受5%的限制
最多只能接受总股本的 4.99%股份
标的证券 限售股、个人解除限售流通股均可
范围
作为标的证券
流通股
信息披露
按质押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占总股本 5%以上股份被质押时需公告)
初始交易、购回交易遵循 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 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三、业务灵活。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期限 不超过一年相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交易期限最长 不超过三年。因为限售股的限售期最长为三年,最长交 易期限设计目保证购回期限可以覆盖标的证券的限售 期,同时客户可以根据实际资金使用安排,随时选择提 前购回或延期购回(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收
表3 股票质押式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比较
业务优势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交易所推出的场内股权融 资业务,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比,在交易方式、 集中度、标的证券范围、信息披露、交易限制、融资 期限、融资成本、融资效率、交易费用等方式均有所改 善。可以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图2 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走势及自有资金、 资管计划出资占比走势
中信建投、东方、中原
司、中天、中投、中银
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会员专区公告。
表2 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种类及板块分布
板块 股票数 股票数市场占比 初始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市场占比
主板 155
32.29%
128.4
23.9%
中小板 298
42.51%
280.4
52.2%
创业板 172
48.45%
128.5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
交易限制
无
监、高,受短线交易及信
息披露的时间窗口限制
融资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最长不超过1年
融资成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相对低于信托,成本约为8.5-10%
相对低于信托,成本约为 9-10%
融资效率
T日交易、T+1可取可用
T日交易、T+2可取可用
业务特点
高效、便捷、全面的股票融资工具
满足中短期融资的高效融 资工具
台的重要渠道,也是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的重要载体,那么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运行的现状是什 么?作为一款融资类产品,业务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是什 么?后期如何更好的开展该项业务?对以上三个问题的 解答是本文研究的初衷。
业务现状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 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 为(见图1)。从沪、深交易所和登记公司联合发布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1] [2]来看,与银 行、信托传统的质押业务相比,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 购业务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业务便捷性较高,证券公
业务存在的问题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重要的类贷款业 务,在客户信用风险、资管出资方案、业务风险管理等 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