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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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精要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精要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精要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丙方名称及定义第二条房地产估价规范范围2.1 估价对象范围2.2 估价方法及标准2.3 估价报告要求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生效日期3.2 合同终止日期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要求4.2 甲方对估价结果的认可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的估价义务5.2 乙方的保密义务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丙方的咨询义务6.2 丙方对甲方和乙方的协助义务第七条估价费用及支付方式7.1 估价费用的计算7.2 支付时间及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8.3 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协商解决9.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附则11.1 合同附件11.2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签字盖章13.1 甲方签字盖章13.2 乙方签字盖章13.3 丙方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合同正本及副本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房地产估价规范范围2.1 估价对象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估价对象为甲方提供的位于××市××区的住宅小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2.2 估价方法及标准: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估价报告;2.3 估价报告要求: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估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供书面估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估价对象的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风险提示等内容;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2 合同终止日期:本合同在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自动终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权属证明、规划图纸、建筑结构资料等必要的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4.2 甲方对估价结果的认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认可;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的估价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价范围和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保证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2 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对在估价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丙方的咨询义务: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房地产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政策解读、估价报告解读等;6.2 丙方对甲方和乙方的协助义务:丙方应协助甲方和乙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估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房地产估价规范G B T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01)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01)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01)告公布,⾃2015年12⽉1⽇起施⾏。

原《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同时废⽌。

⽬录1 总则2 估价原则3 估价程序4 估价⽅法4.1 估价⽅法选⽤4.2 ⽐较法4.3 收益法4.4 成本法4.5 假设开发法4.6 其他估价⽅法5 不同估价⽬的下的估价5.1 房地产抵押估价5.2 房地产税收估价5.3 房地产征收、征⽤估价5.4 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5.5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5.6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5.7 房地产保险估价5.8 房地产转让估价5.9 房地产租赁估价5.10 建设⽤地使⽤权出让估价5.11 房地产投资基⾦物业估价5.12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5.13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5.14 房地产纠纷估价5.15 其他⽬的的房地产估价6 估价结果7 估价报告8 估价职业道德本规范⽤词说明1范围1.0.1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统⼀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法,保证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2.0.1 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时点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最佳利⽤原则。

2.0.2 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2.0.3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的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的原则。

2.0.4 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遵循独⽴、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估价利害关系⼈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2 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3 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的确定的某⼀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4 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5 遵循最⾼最佳利⽤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最佳利⽤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6 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的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指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遵循的一套准则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估价规范:
1. 《房地产估价通用规范》:该规范是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基本规范,用于指导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实施。

2. 《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制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内容、编制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3. 《房地产估价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房地产估价师的培训、考试、职业道德等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4. 《国际估价准则》(IVS):该准则是国际房地产估价行业的通用准则,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工作。

除了以上规范,不同地区和国家还可能有各自的房地产估
价规范,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这些规范旨在提高房地产估价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利益。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2024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估价师):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拥有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估价范围与方法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1.2 估价方法:甲方将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估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条估价报告及费用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估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估价结果、分析理由和依据等。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估价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应对涉及到本合同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估价范围与目的第二条估价依据与标准2.1 乙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估价。

2.2 乙方应根据房产的实际状况、周边市场行情、历史交易数据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估价程序与时间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报告,并解答甲方对报告的疑问。

第四条估价费用与支付4.1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估价费用,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2 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开始进行估价工作。

4.3 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报告外,双方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估价工作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6.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估价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日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2. 房产相关图纸及资料3. 乙方资质证明文件一、附件列表:1.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2. 房产相关图纸及资料3. 乙方资质证明文件4. 全新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5. 估价报告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估价工作的,构成违约。

房地产估价规范概述

房地产估价规范概述

房地产估价规范概述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一直火热,房价不断飙升。

对于房地产估价也变得愈发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房产买卖、土地拍卖等方面的决策。

但是估价过程若没有规范和规则的指导,那么估价的准确性与可信度也将大打折扣。

为此,建立健全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一、房地产估价规范概述房地产估价规范是保证房地产估价工作科学、公正的前提,是估价师所遵循的客观、科学、公正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实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房地产估价规范为提高房地产估价的质量和有效性提供了政策依据。

总体来说,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估价的基本原则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估价师应该按照实际情况、事实依据和估价理论、规范确定估价标准和方法,确保估价结果准确性。

2. 估价的方法估价的方法是估价师在估价过程中进行分析、计算和验证所采用的手段,包括市比法、结构比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

估价师根据估计对象不同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进行价格判断和估价决策。

3. 估价的程序估价的程序是指在估价过程中要进行的步骤和流程,包括估价前准备、估价方法选择、估价数据调查、估价物量测算、估价值计算、估价报告编制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检查,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和可信度。

4. 估价的质量控制估价的质量控制是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估价程序和管理体系,确保估价的客观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估价师在进行估价前需要对估价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测,严禁使用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信息进行估价。

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作用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保障市场公平性和保证房地产估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如下:1. 保证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建立,可以确保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房地产估价质量的提高,为社会提供准确的估价服务。

2. 有效保障市场公正性房地产估价规范建立了公开、透明、规范、科学、合法的估价程序和标准,可以有效保证估价结果的公正性和精准性,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房地产估价要求规范标准

房地产估价要求规范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房地产的抵押评估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2.0.3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用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原则2.0.4 遵行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 遵循价值时点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5.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6.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高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2.0.5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估价对象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或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再根据其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2.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应在调查及分析其利用现状基础上,对其最高最佳利用和相应的估价前提作出下列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5 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6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最为合理的,应选择上述前提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前提进行估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最新修改稿)1 总则1.0。

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

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

0。

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

0。

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

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2。

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2。

0。

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

0。

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

0。

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5 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6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房地产估价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是规范的目录和全文,欢迎参考阅读!房地产估价规范目次1 总则2 术语3 估价原则4 估价程序5 估价方法5.1 估价方法选用5.2 市场比较法5.3 收益法5.4 成本法5.5 假设开发法5.6 基准地价修正法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6.5 房地产保险估价6.6 房地产课税估价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6.9 房地产纠纷估价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7 估价结果8 估价报告9 职业道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 日举行。

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项中介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估价结果更是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我们对房地产估价需求的多样化及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深化和拓展,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不适合当前的需求,进而有了新版“规范”的产生。

新版“规范”对长期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梳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调整了章节划分;对房地产估价术语、概念、对象描述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与统一;对估价方法做出了适用调整,为各种目的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估价提供技术支持;细化、完善了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估价职业道德等内容,保证了房地产估价质量。

新版“规范”的制定在法律依据上不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支撑,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

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部分内容的差异及延伸引向:估价原则新版“规范”中,区分了市场价值评估与其他价值评估和价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应遵循的原则,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估价原则的修正调整,凸显了估价的公平性,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作业过程中不偏不倚、实事求是,以对各方估价厉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形成的价值或价格;面对不确定性,需充分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偏低、偏高的因素,作出保守、稳妥选择,构建诚信评估的高位平台。

估价程序估价程序的精细化不仅体现在新增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同时将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并纳入存档材料。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指在购买、出售、租赁、抵押等房地产相关交易中,对房地产进行准确评估价值的一套规范。

以下为一个1000字左右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估价规范。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估价结果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行为应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密和内幕交易。

第二章估价师资格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估价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水平,不断更新房地产市场信息和估价技术。

第七条估价师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行情和政策动态,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估价对象第八条房地产估价对象包括住宅、商业地产、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九条估价对象应具备明确的产权、可供评估的证明文件和数据资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估价对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和估价方法进行评估,确保价格准确。

第四章估价程序第十一条估价程序包括项目策划、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策划阶段,估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确定估价目标、范围、时限等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资料收集阶段,估价机构应向相关方索取房地产证件、市场资料和相关数据等。

第十四条调研分析阶段,估价师应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结合市场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估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客观、准确、可靠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价值评估第十六条估价师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位置、装修、楼层等条件,结合市场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第十七条估价报告中应明确房地产的评估目的、方法、过程、结果和风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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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作者:————————————————————————————————日期:ﻩ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 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保存期限内,不得对保存的估价资料及其内容进行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

4 估价方法4.1 估价方法选用4.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主要估价方法。

4.1.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4.1.3 估价对象可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应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4.1.4 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应选用比较法估价;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估价;假设可独立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评估的房地产,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4.2 比较法4.2.1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搜集交易实例;2 选取可比实例;3 建立比较基础;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6 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7求取比较价值。

4.2.2 比较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掌握市场行情。

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宜包括下列内容:1 房地产基本状况;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3 成交日期;4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5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其他交易情况。

4.2.3 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价值日期,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 交易类型适合估价目的;3 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4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严禁编造可比实例。

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较近的交易实例。

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不应超过二年。

4.2.4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 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3 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4 人民法院拍卖的交易;5有人为哄抬的交易;6 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7 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8 受迷信影响的交易;9 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4.2.5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其内涵和形式,使各个可比实例之间、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之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标准化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 统一财产范围;2 统一付款方式;3 统一融资条件;4 统一税费负担;5 统一计价单位。

4.2.6 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有无对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

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

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

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

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还是单价或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等的内涵和单位等。

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7 因合适的交易实例较少,在可掌握特殊交易情况并可量化其对成交价格的影响情况下,可选用第4.2.4条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但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非正常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格。

4.2.8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

市场状况调整可采用当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当地无同类房地产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的,应深入调查、分析当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作出有关判断,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2.9 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 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

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和景观、外部配套设施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区位因素。

单套住宅的区位因素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 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土地实物因素。

有关建筑物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工程质量、外观、新旧程度、物业管理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建筑物实物因素。

4.2.12 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

权益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共有情况、出租情况、相邻关系情况、地役权设立情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权益因素。

4.2.13 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差异,量化差异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4.2.14 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视具体情况可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通过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4.2.15 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单项调整幅度不应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应超过30%。

若超过上述幅度,说明该可比实例不合适,应予以更换。

但因估价对象或市场状况特殊,确无更合适的可比实例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单价不应超过最低单价的20%。

4.2.16 对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相似程度、可比实例资料的可靠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结果,作为比较价值。

4.2.17 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的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数据的求取。

4.3 收益法4.3.1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选用具体估价方法;2估计未来收益期或持有期;3 预测未来净收益或期末转售收益;4 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5 计算收益价值。

4.3.2 收益法分为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报酬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n AiV =∑----------- ………(4.3.2-1)i=1(1+Y)i式中V ─收益价值(元,元/m2);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m2);Y ─报酬率(%);n ─收益期或持有期(年)。

直接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NOIV =-----……………(4.3.2-2)R式中V ─收益价值(元,元/m2);NOI─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元,元/m2);R─资本化率(%)。

4.3.3收益期应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来估计。

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同时结束的,收益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应选取其中较短者为收益期,并对超出收益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按第4.3.11条处理。

收益期较长、难以准确预测该期限内各年的净收益的,应估计持有期。

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较准确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宜为五年至十年。

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

4.3.4 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求取:1 出租型房地产,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市场资料求取净收益,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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