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三期停车收费方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三期停车收费方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三期停车收费方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畅享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我委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8点30分,在西苑宾馆6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
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成本测算并考虑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报请同意,对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三期进行停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三期停车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一)收费标准:每车位前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费;2小时后按每小时4元计费。
(二)收费时段:每车位收费时段为每天7点至22点,其他时段不收费。
(三)免费时间:每车位30分钟内免予收费,超过30分钟则前30分钟一并计费。
(四)24小时每车位最高收费25元。
二、减免规定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一律免予收费。
三、其他有关要求(一)每个路段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按差别化要求在定价方案内自行确定,并将具体收费方案报我委。
(二)你公司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本(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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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阳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全天停车费用为50元。
2. 中型车辆(面包车、MPV等),每小时8元,全天停车费用为80元。
3.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全天停车费用为100元。
二、月租车位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每月1200元,提供固定停车位一辆。
2. 中型车辆,每月2000元,提供固定停车位一辆。
3. 大型车辆,每月3000元,提供固定停车位一辆。
三、停车优惠政策。
1. 停车场将推出VIP会员卡,持卡用户每次停车可享受8折优惠。
2. 停车场将推出周末停车优惠活动,周六、周日停车费用统一为每小时3元。
3. 停车场将推出节假日停车优惠活动,具体优惠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四、停车费用缴纳方式。
1. 停车场将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缴纳停车费用。
2. 月租车位用户可选择按月缴纳或一次性缴纳一年费用,享受相应的折扣优惠。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1.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占用他人车位,一经发现将进行警告并罚款处理。
2.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打闹嬉戏,保持车辆驶入、驶出的秩序和安全。
3.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以上为衡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希望广大车主朋友们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环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15
•【字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2、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潭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除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外,专门为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和私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人行道上和广场、公共区域依法设置的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场布局,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路政管理与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财政、税务、发展和改革、审计、国资、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管价权限,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我委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2〕4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
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序号部门收费文件取消降标文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湘价费(2009)175号2卫生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民政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湘财综(2011)32号4食品药品监督湘价费(2007)157号湘财综(2011)32号5文化湘价费(2001)74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6体育湘价费(2009)87号7计划生育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09)52号8新闻出版湘价费(2002)70号;湘价费(2001)57号湘财综(2005)9号湘财综(2008)24号9广电湘价费(2011)137号10地震湘价费(2010)117号湘财综(2012)5号11知识产权湘价费(2002)276号;湘价费(2010)127号湘价费(2009)86号12住建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函(2010)96、113、133、137、168、194号;湘价函(2011)53、64号湘价函(2012)20号湘财综(2011)32号13国土资源湘价费(2003)42号;湘价费(2006)9号;湘价函(2007)21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湘价费(2009)86号14环保湘价费(2002)336号;湘价费(2003)122号;湘价费(2005)20号;湘价费(2011)101号湘财综(2011)32号15交通湘价费(2011)167号;湘价费(2011)185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16农业湘价费(2002)323号;湘价费(2004)66号;湘价费(2005)12、176号;湘价费(2007)116号;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55、56、82号;湘价费(2011)112、142、146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8)67号湘价费(2011)205号湘价费(2009)175号17林业湘价费(2001)262、324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价费(2008)191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5)19号18水利湘价费(2003)128号;湘价费(2009)62号19外事侨务办湘价费(2009)88号20旅游湘价费(2011)114号21商务(贸促会)湘价费(2005)146号湘价费(2009)86号财综(2011)11号22经信湘价费(2009)139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23档案湘价费(2005)54号湘财综(2011)32号24组织部湘价费(2009)173号25法制湘价函(2011)47号26统计湘价费(2005)177号27审计湘价费(2009)95号财综(2011)56号28财政湘价费(2003)103号;湘价函(2005)17、34、130号;湘价费(2009)171号;湘价函(2010)20号;湘价费(2011)151号湘财综(2011)32号29物价湘财综(2005)62号30地税湘价费(2011)143号湘财综(2011)32号31国税湘价费(2011)12号湘财综(2011)32号32公安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9)165、181号;湘价费(2010)38、142号;湘价函(2011)185号;湘价费(2011)157号湘价费(2009)104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3法院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34司法湘价费(2009)166号35质量技术监督湘价费(2003)121号;湘价费(2006)170号;湘价费(2007)160号;湘价费(2009)168号;湘价费(2011)117号;湘价函(2011)152、206号;湘价费(2012)23号湘价费(2009)131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6文联湘价费(2001)290号37铁路治安办湘价费(2011)59号38工商湘价费(2000)23号;湘价费(2011)113号湘财综(2011)3239政府采购中心湘价费(2009)118号40安全生产监督湘价函(2011)132号通信管理局湘价费(2010)49号42人防湘价费(2006)123号;湘价费(2007)87号43海关湘价费(2011)115号44商检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湘价费(2002)278号;湘价费(2004)65号45各级行政机关湘价费(2009)181号;湘价费(2009)146号46短期培训湘财综(2006)47号说明:取消、暂免收费项目按照湘价费(2009)175号、湘财综(2011)30号、财综(2011)104号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湘交养管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养管规〔2020〕1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2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高速公路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旨在按照政、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和精简、统一、高效的总体要求,明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与路产管理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一路多方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省公路事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履职、密切协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队伍建设,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市州行政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按程序调用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三)组织拟定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四)指导与协调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工作;(五)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六)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七)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八)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路政管理协作较大争议问题的解决。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从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三、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五、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各市州发改委、司法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2020年11月4日附件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高公证公信力,促进公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证机构和办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遵循自愿有偿、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证机构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优质、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四条办理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二)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三)提供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四)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衡阳东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阳东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阳东停车场是市区内一个繁忙的停车场,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全天最高收费5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全天最高收费100元。
3. 摩托车,每小时3元,全天最高收费30元。
4. 免费时间,停车时间不满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同时,为了方便车主停车,停车场还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
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停车缴费。
在停车场停车时,请车主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遵守停车场的规定,不
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
对于长时间停放车辆的车主,停车场也提供了长期停车服务,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停车方式。
为了保障车主的权益,停车场还配备了专业的安全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停车场内的车辆和环境,确保车主的车辆安全。
同时,停车场还设有专业的停车管理员,负责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秩序,提供车辆引导和帮助。
总之,衡阳东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为了方便车主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车主的车辆安全。
希望车主们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编制公路规划。
公路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
第五条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和批准手续。
衡山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山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山停车场是衡阳市区内的一个重要停车场,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和服务车主,特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一、停车时间计费。
1. 每小时收费标准,小型车5元/小时,大型车10元/小时;
2. 超过1小时不满4小时按4小时计费,超过4小时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3. 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二、月租车位收费。
1. 小型车月租车位费用为200元/月;
2. 大型车月租车位费用为400元/月;
3. 月租车位需提前一个月缴费,逾期未缴费将暂停使用月租车位。
三、特殊车辆收费。
1.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但需出示有效证件;
2. 公务车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但需提供单位证明文件。
四、其他收费说明。
1. 车主在停车场内遇到问题可向停车场工作人员求助,但停车场不对车辆内物品损失负责;
2. 停车场对车辆内外的损坏不负责,车主需自行负责维修;
3.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者将被处罚。
以上为衡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车主们在使用停车场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谢谢!。
衡阳停车场收费标准
衡阳停车场收费标准衡阳市停车场是市民出行的重要配套设施,也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衡阳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衡阳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市民了解停车费用,并监督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8元。
超过半小时按整点计费,不足半小时不计费。
对于全天停车的车辆,小型车每天收费50元,大型车每天收费80元。
对于月租车位,小型车每月收费300元,大型车每月收费500元。
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小型车每次收费10元,大型车每次收费15元。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小型车每小时3元,大型车每小时5元。
超过半小时按整点计费,不足半小时不计费。
对于全天停车的车辆,小型车每天收费30元,大型车每天收费50元。
对于月租车位,小型车每月收费200元,大型车每月收费400元。
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小型车每次收费5元,大型车每次收费8元。
除了以上收费标准外,衡阳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规定。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军警车辆,可以免费停放;对于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可以免费停放;对于停车场内的VIP客户,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提供明细的收费票据,包括停车时间、车辆类型、收费金额等信息,以便车主核对。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不得私自加收费用,不得对车主进行欺诈行为。
总之,衡阳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规定,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市民的停车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希望市民在停车过程中,能够文明停车,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湖南车子保管费收取标准表格
湖南车子保管费收取标准表格
以下是湖南车子保管费收取标准表格,详细列出了各种车辆类型的保管费用标准。
请注意,这仅仅是一个示例,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
车辆类型,保管费用(元/月)
小型车,200
中型车,250
大型车,300
SUV,350
微型车,150
卡车,400
客车,500
摩托车,100
电动车,80
自行车,50
-------------------------------------------------------------------------------------
备注:
1.保管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按天计算;
3.车主应承担车辆保管期间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意外事件。
停车场通常会根据车辆的大小和类型来确定保管费用。
一般来说,大型车辆和特殊车辆(如卡车和客车)的保管费会相对较高,而小型车辆和摩托车的费用较低。
另外,保管费用的计费周期通常是按月计算,如果车辆保管时间不满一个月,则按照按天计算。
车主应当在车辆入库时缴纳相应的保管费用,并且在车辆取车时结清全部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车主应该对自己的车辆保管期间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意外事件负责。
停车场通常不会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车主应该提前了解停车场的保管规定,并相应做好车辆保险等准备工作。
最后,建议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要考虑停车场的信誉和安全性等因素,以确保车辆的保管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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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办幼儿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5.确需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前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及企业知情权,自觉服务于社会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二)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七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机场因建设投资较大,且航班波动易致多个高峰时段,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车辆周转,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
第十九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方便;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各市州可选择部分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开展就诊者凭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帐凭证免费停车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条件相当的公立医院实行。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四)进入停车场停放不超过规定免费时间的车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15分钟;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分钟(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
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公立医院,就诊有关车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
(五)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七)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除外)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主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
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