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价值
浅谈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8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
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商法的价值;价值取向;效率价值一、商法的效率价值法理分析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
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
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
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律的范畴,既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
以营利为目的是商法价值观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可以说营利也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
效率价值在商法中极大的推动商事主体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相比其他价值尤为重要。
商法的效率价值可以这样定义:在商法的规范下商主体通过商事交互行为,以期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效率需求。
这样的表述虽不准确,但商事交互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这必然决定了商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效率。
二、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地位法律确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相对独立性,但法律不可能离开社会环境及社会需要。
我们应肯定的是,法律在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社会的经济发展为目标的。
法律价值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市场经济提供便利。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一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盈翟譬圜墨竺竺型!!f叁墨I』圭塾盒谈论径两法与厌高法的偷值比艘罗江摘要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具备自身的价值取向。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以公平性及维护利益的角度,探讨经济法与民商法各自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观的区别与互补。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理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2-01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t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I'n埘i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j“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己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丰体铂J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主体:又称商人(传统商法上的称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以此为经常职业),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简言之,商主体即具有商事能力的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为商法所规定。
2、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独立的人格。
3、商主体以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其经常职业。
4、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缔结者和商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合伙:(在我国称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的类型:我国——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以及其他合伙)(《民法通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
3、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
商法人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股份合作企业。
(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
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和任意商人(可为商人或自由登记商人)。
2、以商主体是以商行为还是以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固定商人(固有商人)和拟制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3、依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不完全商人)。
(日、德、台(参本教案P92)等商法都有此种分类。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或商人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以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
二 商法 的营利 性 与法 的价值
效率 , 称效 益 , 指社 会或者 个人 给 也 是 予一定的 ( 劳动 、资源等)投入而获得收益 最大化的比率。 效益与效率最大化是现代社 会所追求的目标 , 效率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 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 商法的营利性正是体现 了法对 效率 的追求 。 商法的效率价值 是商法 的 目标价值。 有时候 , 商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与其他价值 会发生冲突,引起商法的价值冲突 , 例如法 的平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 有时为 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会向弱势一方 的利益倾斜 ,导致商法的效率价值受损。 法 的价 值 之 间存 在 的 冲 突 给立 法 、 执 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 这必然促使法律 在制定的过程 中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与民法相比, 商法更多地强敌效率优先 , 所 以, 效率是商法在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 当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将影响着商 法的建立和发展 , 商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 又 反过 来促 进效 率 价值 的实 现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商法是 以追求效 率为价值目标的 , 但效率不是商法唯一的追 求 目标。 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中毕竟不是只 有如何积累财富、 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 些 问题 , 还要 兼顾 一般 人 的利 益 , 护市 场 维 的秩 序 ,保护 社会 公众 的 利益 。所 以商法不 能绝对地强调效率的价值, 也应重视其他的 法律 价值 。在 传统 观念 中 , 律 常常 被视为 法
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 , 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 营 利。 法的 沿革 就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和 条 商 件的变化, 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 为 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保 障营 利是 商法 诸 多特 征 中最基 本 的 , 商法的其它特征如 同源性、 技术性、 兼容性、 国际f 生等特 征 , 直接 或 间接 的归 因于商 法 都 的营 利性 特征 。以商法 的 际性 为例 , 存 其 在的合理『就可以从商法的营利性中推导出 生 来 。我们 部知 道 ,异地之 间的商 业 贸易存 在 是社 会达 到其 公平 正义 目 很大 差异 , 种差 异往 往有 利可 图 。通过 在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这 异地 合理 分 配 资源 ,往 往带 来 丰厚 的 利 润。 标的手段 , 甚至可 以说 , 正义与公平本身就 我们应该尽量 商事 主体基 于 寻求 营利 之 目的 , 必然 会捕 捉 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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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商法的价值理念 • 商法的制度 • 商法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比较分析 • 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论
01
商法的价值理念
什么是商法的价值理念?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指商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商 法制度的灵魂和基础。
商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公正、自由、效率、安全等 。商法价值理念 Nhomakorabea发展历程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和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 的。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演变,商法的价值理念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
商法价值理念的主要内容
平等
商法强调所有市场主 体平等对待,不因地 位、权力、财力等方 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
公正
商法追求公正的商业 交易,保障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
商法尊重市场主体的 自由选择权,允许当 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 由选择交易方式和交 易内容。
效率
商法鼓励提高商业交 易的效率,减少交易 成本和时间成本。
安全
商法注重保护市场主 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
02
商法的制度
商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事 习惯和惯例,随着商业的发展 和交易的复杂化,逐渐形成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事规则。
的需求。
价值理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
价值理念指导制度建设
商法的价值理念对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确保制度设计 符合公平、自由、诚信等价值理念。
制度落实价值理念
商法的制度是价值理念的体现和落实,通过具体规定和执 法实践将价值理念贯穿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全过程。
互动关系影响法律发展
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以效益原则为视角
内容摘要
商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些原则是商 人之间进行商事交易的基础,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平性。其次,这些原则为商 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他们在从事商事活动时能够有法可依。最后,这 些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摘要
总结来说,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理论和商事实践的基础。这些原则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它们是维护交易安全、公平竞争和保护商人合法权益的基石。在实际 应用中,这些原则对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随着社 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持续繁荣,商法基本原则也需要不断地适应和更新,以更 好地服务于市场和经济。
内容摘要
最后,安全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商业交易活动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商业交易中,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 和长期发展。例如,食品行业中,企业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所生产的食品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销售有害健康的食品。
1、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权衡
1、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权衡
公平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效益原则则注重的是以最小的成本 换取最大的收益。在选择商法基本原则时,需要在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之间寻找 平衡点,以确保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的最大化。
2、效益原则与安全原则的取舍
3、法律解释
1、完善商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体系。加强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深入探 讨其内涵、外延和实践应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充分的理论指导。
3、法律解释
2、优化司法程序和机制。在保证审判公正的前提下,简化审判程序,降低司 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以更好地体现效益原则的精神。
商法概论总论【1】商与商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 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 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2.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 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 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 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 还有公法属性;
法律意义上“商”的范围 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 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 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即买卖商)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包括货物运送、 仓储、包装以及各类商事中介行为,如代理、 居间、行纪等。)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 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 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 领域,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 加工、出版、印刷等。 )
1、运用多维的思维方法 逆向思维:反转型、转换型、缺点研究 注重商事法律制度的变革、理解但书 2、概念分析法 6、价值分析法 3、历史分析法 7、逻辑演绎的方法 4、比较分析法 5、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
从商法知识的顺向逻辑结构上看,基本 贯穿理(商法的理论精髓)——法(商事立 法的形式与具体内容)——案(商事活动中 发生的实际案例与司法判例)的线索,打好 “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 论),又将“三实”(实战、实用、实务) 结合起来,最终参悟出商法之道。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 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如广告宣 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 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
二、商法的概念 国内学者的三种表述:商法是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律;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浅谈法的价值
浅谈法的价值作者:李咏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法价值判断取向作者简介:李咏梅,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18人类社会持续、稳定、和平地向前发展与人类社会对秩序、自由、正义、人权、效率等的价值追求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需要在立法中引进这些价值并以此规范政府行为、社会组织的行为以及个人的行为。
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及利益主体的多元性,这些价值判断及价值取向愈加复杂,在具体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的价值的冲突问题。
如何在立法中及法律实践中处理好法的价值冲突,使得社会各个阶层可以达成共识而不是撕裂,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需要对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判断及法的价值取向进行更多的研究。
为此,笔者将结合个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法的价值通常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价值概念的延伸,指人们对法的价值内涵的认识。
即法的价值本身应具有什么样的内涵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法的价值判断与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相关联。
法的应然性是指社会中的个体或总体关于法的价值理想。
比如关于秩序,理想状态下的秩序应该是什么样的,能否满足社会个体或总体的需求;比如关于人权,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生存权、财产权、安全权、发展权、自由权及平等权等等,理想状态下的人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关于正义,理想状态下正义的内涵和正义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等等。
法的实然性是指法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
法的实然性实际上是多种社会因素结合的产物,与法的应然性有较大或非常大的区别,是现实世界中社会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是以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说。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商法是商人法。
“商”这个概念与“法”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法律的内涵,它以财富的增长为目标。
也就是说商人要从事经济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调整他们的各种活动。
这些规则便是商法。
“法”、“法律”这两个词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东西——调整人们经济关系的规则。
那么为什么商法又被称为“商人法”呢?因为它既然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必然有规则作用于他们之间,所以称之为“商人法”。
商法的价值:财富增长。
商人把经济活动看成自己的一项事业,只要能赚到钱,哪怕利润率低,也认为是有价值的。
可见商法追求的不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而是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经济学家把商法视为一门中性学科,其实它不是中性的。
对于经营者来说,每天考虑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价值问题,还有社会价值、环境保护价值等问题。
现代商法主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协调,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里我特别想提一下罗斯公司的情况。
这家公司早在1910年就建立了,到1987年,由最初5人的小作坊已经扩大到160多人,年销售额也达到了4亿多美元。
但公司发展壮大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
该公司最终因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而破产。
尽管如此,今天回头去审视当年,罗斯公司确实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无论是从注重产品质量,讲究信誉、注重技术研发、降低成本,还是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作者在对此书进行评价时说“无论何种类型企业法的创立者,都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两点上:第一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第二是如何使得自己的经营有利可图。
前者属于形式层面,后者属于实质层面。
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的作用更为突出。
”不错,没有利润哪有价值?但是如果产品或服务缺乏竞争力,却仍能取得利润,这样的企业也许会昙花一现,而没有利润的企业就像枯萎的花朵,经不起风雨,必将灭亡。
所以,商法绝不仅仅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应着眼于长远,让消费者感到企业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才能长久发展。
商法价值体系的研究
价值是实现商法效益价值 的外部环境 , 商法 自由价值是成就商法效益价值的内在动 力 ,而科学 的商 法价值 体 系是 以效 益价 值 为 终极 价值 , 自由、 秩序 及其他 价值 为 工具 价值 … Nhomakorabea…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一 0— 23
财经与 管理
CnN e n ha T h i c o
ZUd. o nP It U muY  ̄s L U● c
商法价值体 系 的研 究
袁 进华
( 东省梅 州农业学校 , 东 梅 州 54 0 ) 广 广 10 0
摘 要: 商法 的价值 问题是 商 法基 础理 论研 究的 最重要 问题 之 一 , 商 法的价 值 定位 为 商法 的 自由价 值 、 把 秩序 价值 和 效 益价值 , 三者 以 自由价值 和秩 序 价值 为工具 价值 、 益价值 为终 极价 值形 成 了一个价 值体 系, 文主 要就 这三 方 面做 了 讨 。 效 本 探 关键 词 : 法价值 ; 商 自由价值 ; 序价 值 ; 秩 效益价 值
立 某种 适于 生存 的秩 序 形式 。商 品经 济或 市 种 习惯 法 或事 实 上存 在 的商 事习惯 ,因此 立 场 经 济 , 为社 会 发 展 的阶 段 , 了需 要 商 事 法者可 以从这里来寻求定型化契约具有约束 作 除 自由, 需要 商事 秩序 。 还 从经 济学 角度来 看 , 力 的根 据 。 然定 型化 契约存 在一定 的弊 端 , 商 虽 法秩序价值的本质在 于: 商品交易市场存在 但 它确 实在 促 进交 易迅 捷 灵活方 面 发挥 了至 风 险 和不 确 定性 , 法 为商 事主 体 的商 事交 关 重要 的作 用 ,而 且商 法 可 以通 过 规定强行 商 的协 调统一 的有机 系统 。 易活 动提 供 正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商法/ 价值/ 功能/ 民法 /经济法内容提要: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 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摘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
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
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
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关键词:民法;商法;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一、民法、商法的诞生与人格的确立在民法史上,学说观点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滥觞于罗马法。
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内容一并规定,于是便有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混体法诞生,从而也形成了罗马法的整体架构。
或许优士丁尼等不曾料到,他们所致力的罗马法制度建构会在世界民法史上产生开天辟地的效果。
罗马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格,从而使人能够以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存在、拥有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那时奴隶尚被认为属于物而不属于人,因而奴隶仅作为人的财产构成部分,没有法律人格。
城邦国家的罗马正是在确立奴隶主贵族人格、否认奴隶人格的法意识支配与法制度佑护下,率先进入了奴隶制的法治社会。
封建时代的欧洲,虽然奴隶制时代的奴隶主阶级逐渐演化为封建领主,奴隶逐渐演化为农奴进而成为农民,且彼此之间仍然维系着一种以土地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但农奴(农民)的地位却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不再是没有人格的物。
“农奴依附于土地,封建主可以连同土地买卖农奴,但形式上封建主没有随意杀死农奴的权力”。
1农奴、农民有自己的个体经济和生产工具等私有财产。
因此,封建制生产关系较之奴隶制生产关系前进了一步,封建制的法也因生产关系的改变而事实上确立了不平等的人格。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之后,经历大革命洗礼的法兰西在拿破仑的努力下,于1804 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拿翁法典),世界历史上划时代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宣告诞生。
天赋人权的思想挣脱了千年的桎梏,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终得宣扬。
《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即规定“人”,并于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至此,平等人格首次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商法价值的内涵研究
中国的古代 , 人们就提出了“ 通财臀货日商” , “ 商其远近 , 度其有无 . 通 四方之物 , 故谓商 ” , 这种理解是将“ 商” 视为买卖 。随着现代社会 中商品 经济关 系的长足发展 . 人们 己将营利视为“ 商” 的本质 这种行为不仅表 现在买卖中 , 也发展到批发商 、 货物运送 、 金融业 、 服务业 、 信息贸易等 , 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 、 旅客运送 、 制造加工业 、 印刷业、 出版业等 。显然 , 经济学上的“ 商” 较有局限胜, 不能用它完全概 括和表述商事关系 . 由此决定 了它不是商法意义上 的“ 商” 。相反, 上述 广义的营利行为才是商事法意义上的“ 商” 因此 . 我们所理解 的法律意 义上的“ 商” 或“ 商事” . 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的总称 1 . 2商有什么价值 商的价值主要是指商事活动在社会发展过程 发挥 的作用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 面 : 第一 . 商促进 了经济发展 . 增加个人 与社 会的财富 . 丰 富 了社会生活 , 增强了国力。第二 . 商在历史上促进 了国家 的统一 . 推 动 了资本主义革命 因为国家统一有利于商业 的发展 . 商人们天生要 求 自主、 平等、 自由, 为了维护 自己的权 利 , 反对封 建王权 的束缚 。第 三, 商推动了思想解放 , 促进了权利的发展 商人的契约观念 、 平 等意 识、 自治传统对于从封建统治到资产阶级革命 , 再到现代 国家 的转 型 . 对 于法治 、 民主 的建立 、 人权的扩展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 关键词 】 商法; 价值; 内涵
商法价值研究是商法 基本理论 的组成部分 . 也是其中的灵魂 如 果说对商法具体制度 的研究 是实然性 的问题 , 那 么对商法价值的研究 就是应然性的问题 。商法价值研究探讨商法 的理 念与理想 、 商法的 目 标与 出发点 . 商法是 什么 . 商法 为什么而存在 . 应 当具有 什么意义 . 其 最终 目的 、 追求是什么 , 判 断商法优 劣的标 准是 什么 , 这些问题都 由商 法价值理论来回答 目 前. 关 于商法价值 的研究 已经有一些著述和论 文. 但还不够完 善和全 面. 这 正是本文接下来要完成 的任务
商法的效率价值
商法效率价值【摘要】商法是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效率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商法的价值;取向;效率。
近几年商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势态。
商法学教程就有范健主编《商法》、李有星主编《商法》、施天涛主编《商法学》、赵旭东主编《商法学》等豍,以及大量的法学期刊。
从以上期刊和学者的教程来看,商法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尽管商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很大的进步,但其理论的研究仍旧不足。
学者们在商法总论的基础理论内容这一编与其他商事部门法等几编在整个编排中占有较小的比例。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也会制约着商事部门法的研究。
现今来看,对商事部门法的研究资料远远多于对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而对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难度较大,这也是许多学者和研究者对之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商法的价值研究是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组成部分,本文仅从商法基础理论中商法的效率价值这一命题去研究,讨论了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重要性。
一、商法的效率价值的内涵(一)法理分析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
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
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
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
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一、商法对于国家、民族兴衰的价值(意义,经济角度)(一)具体论证商业(市场经济)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复兴意味着现阶段是落后的,中国近代为什么会落后,西欧为什么近代会崛起?)1、中国长期封建统治的传统(反面)(1)、重农抑商(自韩非在秦国改革以来,为保持稳定、巩固统治,促进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抑制商业发展)(2)、上述战略导致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地位不高,未形成独立的政治阶层,依附于封建统治者,更不能主导国家的发展,(沈万三因修筑南京城墙问题,被抄家,发配云南),甚至将经商所获利润购买田产,回归地主阶层1。
(中国封建社会地位最高的的是君王、官僚阶层,残存的影响:理想职业为公务员,当大官,楼盘也叫君临什么什么的,而西方普遍认为最好的职业就是商人,商人地位较高,较受崇拜,许多政府高级官员都曾是商业成功人士。
(美现任财政部长保尔森)2(3)、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商人阶层地位的低下,导致中国在近代(14、15世纪后)不能自发地产生市场经济,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从而开始逐渐用自己的失败、挫折、书写一部落后、屈辱、图强的近代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仍是我党我国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2、西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确立了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取得世界的主导权西欧国家自中世纪以来,商业发达、商人阶层兴起、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西欧诸小国经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以后,建立了市场经济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生产力飞速发展,迅1全中国这么大的地方,就只有南京人和贵州屯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特殊。
六百年前,已完成中原统一的朱元璋,兴兵讨伐盘踞云南的元朝残余势力。
三十万大军自南京出发,一举摧毁了元宗室梁王的势力。
为保西南边境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命令征南大军沿云贵驿道就地驻扎,家属也跟着来,实行军事屯田。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2016・11(下)◆法学研究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周建平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升,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加入无法把其合理的解决,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公平与效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具有的基础问题。
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经济情况之下,法律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而民商法和经济法能给其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标准。
经过对这两者进行科学的设计,让其有效地融合,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就在此背景下,从公平与效率视角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希望能提供相应的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公平效率作者简介:周建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298从古到今,我们对于法律价值所具有的含义都具有着不同的看法,国内外的很多研究学者也在从不同领域进行探索。
当前,公平、效率、安全以及正义这几方面都是广大学者统一关注热点,它体现着法律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已经基本让大部分学者对于法律价值的观念得到了满足,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体现法律的价值当作诸位主要的目标。
价值取向对于所有的法律来讲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所有法律政策的主要目标都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安康,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的进步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给予了自身的价值,同事,只有把法律的价值彻底的发挥出来,才能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
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会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出现区别。
只有在公平与效率这两点的科学结合之下,法律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最终让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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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商法作为维护商事信用,都具有独立的价值。
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是商人阶层的发展促进了商法的发展,商人阶层是商法的历史基础。
而商法在现代法中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更加表明了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价值,也是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对商法的价值和探究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占很重要的比例,也是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是否顺畅的关键,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重点,和谐的商法基本原则可以正确的反映商法的时代价值,本文从商法价值内涵界定,商法的价值形态,分析了商法价值的冲突与解决思考策略。
关键词:商法商法价值商法价值内涵Abstractommercial law as the maintenance of commercial credit, businessmen or business hall of safeguarding the legal standard of value orientation, is also the foundation of commercial law value system, and explore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law in the running of the economy as a whole, the percentage is very important, was the key to ensure whether the social economic order, guarantee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economy, the focus of the harmonious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can correctly reflect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law,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mmercial value of independenc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and the system structure, and introduc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to illustrate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law.Keywords: commercial value;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basic content of commercial law目录一、商法价值内涵界定 (4)(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4)(二)商法的价值内涵 (4)二、商法的价值形态 (5)(一)效益优先价值 (5)(二)自由价值 (6)(三)秩序价值 (6)(四)公平价值 (6)三、商法价值的冲突与解决思考 (7)(一)商法价值的冲突 (7)(二)商法价值冲突的解决 (7)论商法的价值一、商法价值内涵界定(一)法律价值的内涵从学术用语的角度来考察,其并非中国法律传统中固有的概念,而是自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一个概念。
我国一位法理学家曾经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价值’刚被提出来研究的时候,法学界有人批判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概念。
但是,不久,法律价值研究就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兴奋点,而且‘法律价值’被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可以从两个基本的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物—自然、社会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可见无论从哪个方面理解,价值都是存在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范畴。
从关系角度讲,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意义角度讲,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而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比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1。
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法律秩序所实施的强制主要不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法律所运用的强制是外在的制裁。
这与商法的强制主义立法和客观主义设计理念不谋而合,显然商法的发展正是按照这一实证思想的方向进行的。
凯尔森还认为,法律是高层规范对低层规范的认可,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厘清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有一部分人认为,商法源自民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如果这样说是正确的,那就是在表明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是高层的法律规范,但实际上民法和商法是并行于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律规范,这显然是矛盾的,而只有用凯尔森的观点解释才顺理成章。
(二)商法的价值内涵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比如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标准、历史主义标准。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如法律的简明扼要、逻辑严谨、明确易懂等。
我国学者对于商法价值的论述在开始本文对于商法价值的论述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商法学界对于商法价值所做出的研究。
胡鸿高教授认为,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
它体现商法精神,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在法律上而言,泛指以营利为目的,从[1] 张恒山的《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06-207页。
事媒介交易的行为。
从以上不难看出,作为规范商事行为的商法应以效益优先价值作为其本位。
所谓效益优先价值,即商主体以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对利润的追求是商的基本特征,自然也是商法的基本精神所在。
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
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商主体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法律保障。
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已任。
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
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
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吴爱辉先生认为,商法的本位与其价值取向息息相关,二者犹如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商法的本位即“营利”决定了高效、安全、公平为商法的价值选择,而“利己不损人”则为商法的精神追求。
我国的现实决定了高效成为众多价值取向之首选。
需要指出的是,论者此处所说的“高效”与学者们所说的“效率”并无二致。
喻磊先生认为,商事活动自身要求效益、安全和公平。
这三类属性的理论即为商法价值的基础内容,商法价值基础决定了商法的特征与意义,确立了商法基本原则。
陈帮锋先生认为,商法的价值是商法规范的上位渊源,其顺序为: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原则一商法规范2。
而商人伦理属于道德范畴,它对商法规范的影响是通过对商法的价值进行影响来完成的。
商人伦理的主要内容是:自爱、自律、诚实、公平、勤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开竞争、格守诺言、公平交易、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价值是: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与效率。
二、商法的价值形态(一)效益优先价值效益优先体现在商法原则和商法制度的各个方面:首先商事的主体制度在范围上延伸到了公司领域。
公司制度的出现不但使主体范围由单纯的自然人扩及到了不具有自然思维能力的社团组织、使主体资本的筹集超出了单个自然人的能力和财力的限制,使主体人格不再依附于自然人的寿命而可以永久存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地地道道的经济人。
就行为来说,商事交易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
因为只有交易迅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过多次反复交易而实现其营利目的。
因此在商事法上,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采取了很多具体制度,包括: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的定型化;权利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和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等。
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和票据无因性制度。
商法不仅表达商主体的利益需求,而且通过商主体间接表达全社会人们的现实利益与要求。
商主体的角色早已不再仅仅是社会的普通成员,他们肩负着表达全社会整体利益需求的使命。
商主体的行为再也不被看作是其满足个欲的丑恶行径,而是被群体与社会赋予了客观公正的性质评价。
社会由人们的个人之欲表现[2] 胡鸿高的《商法价值论》,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编《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版,第55页出来的各种集体愿望所调节,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以不同秩序作为共同心声。
而隐藏在这背后的却是利益的呼唤和要求。
(二)自由价值在商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自由作为商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的历史过程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商人追求独立地位的心声和渴望,并展开了长期的斗争。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自由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客观求。
市场经济是伦理经济,权利经济,法治经济,更是自由经济。
但这些自由不是绝对的,是要受到限制的。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总有一支无形手在调控着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
为了在市场上站住脚,商主体在把握市场的过程中,其自由意志、自由竞争、风险自负和效益自负是一个很主观的过程,因而要赋予其充分的自由。
商品经济的开放性,商品追求营利的最大化,要求建构自由的经济秩序,一方面要求商人能够自由的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商法的庇护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交易中自由自在。
而另一方面,自由的追求利益也是被规制在有限的自由内的,事实是为创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努力,这正是商法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一个体现。
例如财产自由,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任意自由地处置其财产,而要受不损害或妨碍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限制;缔约自由,缔约人所订契约的内容和形式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等。
(三)秩序价值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商法的秩序价值则指商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和维护作用以及其对市场机制的健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