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粤府[200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1.29【实施日期】2003.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继续实施5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大力扶持移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程度地改善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议案实施已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大部分水库移民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搬迁安置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造成安置上的“先天不足”,加之历史问题的沉积,许多遗留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目前,水库移民总体上仍属我省的特困群体,存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居住条件、饮用水质和基础设施较差等突出问题。
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力度,从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6亿元,再用5年时间,进一步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其目标明确,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重点问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决心,增加省财政投入;要根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限期从根本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侨发〔2012〕29号)精神,推动《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落实,进一步促进华侨农场地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三融入”、“三化”的改革发展方向近年来,在各有关地区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华侨农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次产业加快发展,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即“三融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即“三化”)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大职工和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现在距粤府办〔2008〕3号文提出的2015年彻底实现“三融入”、告别华侨农场体制的工作时限要求还有3年,各级政府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改革发展方向,在巩固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粤府办〔2008〕3号文提出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华侨农场“三融入”和“三化”建设,促进华侨农场地区在管理上转变体制机制,在经营机制上由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转变,在政策上纳入常态化扶持,在产业发展上增强造血功能,有效增强发展活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粤府办[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省扶贫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根据省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边远分散老区村庄的搬迁工作,省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方案,落实专项资金,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根本上改善老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决议要求,和省政府十届45次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结合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科学发展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群众搬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扶持重点搬迁范围及原则全省有需要搬迁的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3432个,居住着5.46万户、26.4万人。
根据目前省级财力状况,先扶持离村委会7公里以上、特别边远分散的873个革命老区村庄1.4万户、6.5万人的搬迁。
其余的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的搬迁工作以后再另行考虑。
扶持搬迁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首先是村民自愿,不搞强迫搬迁;其次是由当地市县政府自愿申请,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粤府办[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80号)广州、江门、增城、台山市,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国务院增加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2000人。
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江门市的台山市、新会区分别安置700人和400人,广州市的增城市安置900人。
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移民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圆满完成移民接收安置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新增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以下称三峡移民)安置工作,是三峡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决定再增加2.53万名三峡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任务,其中分配我省2000人,要求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前三年安置三峡移民的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坚持三峡移民外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对新增的三峡移民安置工作,仍坚持我省前三年安置的政策和原则: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标准,实行接收安置任务、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根据安置人数计算国家补偿资金和省核定的补贴资金实行双包干,由接收县(市、区)负责落实;坚持以土为本、以农为主的安置原则和相对集中到县(市、区),分散安置到村的安置方式,保证移民到安置地后承包的耕地、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选择自然条件较好、土地相对较充裕、领导班子较强、民风较好的县(市、区)、镇作为三峡移民的安置地;安置点选定在墟镇周边以及交通较方便的地方,同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设施较为完善,以方便移民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医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07施行日期2000.12.07文号粤府办[2000]123号主题类别优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123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7000人,今年在惠州市博罗县试点,已安置606人,尚约有6400人需在明、后两年接收安置。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由肇庆市的四会市、高要市和佛山市的三水市各接收安置1200人。
2002年,由佛山市的高明市接收安置1000人,江门市的鹤山市接收安置900人,惠州市的惠阳市接收安置900人。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把接收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完成移民接收安置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七日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安置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安排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7000人,今年在惠州市博罗县试点,已安置606人,尚约有6400人需在明、后两年接收安置。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由肇庆市的四会市、高要市和佛山市的三水市各接收安置1200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3•【字号】粤府办[1995]63号•【施行日期】199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粤府办〔1995〕6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要求对全省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以“依法办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为原则,做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集体、个体采矿向正规生产、规模生产和文明生产的方向发展。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全省砂、石、粘土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地矿局牵头,会省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劳动、水利、航道、工商、公安等部门统一部署。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上述相应部门,对当地砂、石、粘土矿进行清理整顿。
二、各地对辖区内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开采场点的清理整顿主要是进行三查:一查办矿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二查有无安全隐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查布局是否合理,对自然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程度。
对严重破坏环境景观,毁蚀山林,造成水土流失、污染,毁坏耕地和擅自开采的矿点,要坚决取缔。
需要整治的要限期治理。
各地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类造册后报省地矿局备案。
三、清理整顿后明确可继续生产的开采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制订复垦计划和措施,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复垦合同书,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复垦、植被等项治理任务必须在土地复垦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
决定关闭和迁出异地开采的,也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标准完成复垦治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粤办函[2011]672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调查评价。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二)重点勘查。
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2006年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推行火葬、治理乱埋乱葬、深化葬法葬礼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无视国家和省殡葬管理的政策规定,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对偷埋土葬者罚款了事;个别地方借殡葬改革敛财,甚至出现与社会不法分子互相勾结,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严重干扰了我省殡葬管理工作,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严禁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当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乡镇存在的收费默许土葬、乱罚款、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问题为鉴,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尤其是乡镇殡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管理队伍、乡镇社会事务办(殡改办)要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行为等反面典型进行认真剖析,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收费默许土葬等违法违纪活动。
各地尤其是乡镇政府及殡改管理机构要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收费默许或批准土葬;不准收取遗体土葬起棺火化的押金;不准以罚款代替火化;不准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不准出具假证明、报假数字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3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留用地安置具体要求(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及时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留用地性质。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4•【字号】粤府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广州、韶关、佛山、清远市人民政府,省计委、扶贫办、公安厅:为进一步帮助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难问题,巩固该地区人口迁移工作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指导思想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47个乡镇(名单附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扶贫措施,为全省提前3年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打下重要基础。
为了进一步巩固扶贫工作成果,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把落实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入户问题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以不损害迁入地农民群众的利益为原则,以实现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安居乐业为目标,加快落实解决外迁户的入户问题,促进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二、入户对象界定2市7县(市)47个乡镇内列入省、市政府组织的人口异地安置计划,并于1997年4月1日以前,通过政府出面联系或投亲靠友自找门路,举家搬迁到外市从事代耕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外迁户。
具备以下3个条件者准予入户。
(一)在现居住地从事代耕或二三产业(劳务)满3年的,或在当地已购买耕地的。
(二)在现居住地已解决住房的(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均可)。
(三)在现居住地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且经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三、审批程序(一)迁出地审批1.由迁出地县(市、区)政府对符合外迁条件的人口进行登记、核实、造册,并上报省扶贫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粤府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为做好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一、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是全面系统解决我省粤西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大型水利工程。
工程自云浮市境内西江段取水,输水全线总长约494.7公里,由1条干线、3条分干线组成,其中:输水干线总长约201.9公里(西江取水口~高州水库~鹤地水库段),输水分干线总长约292.8公里(包括云浮分干线25.3公里,茂名阳江分干线94.4公里,湛江分干线173.1公里)。
工程占地涉及以下4个地市、11个县(市、区)、41个镇(街道、农场)的部分村庄: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宝珠镇、千官镇,罗定市附城街道、黎少镇、泗纶镇、榃滨镇、生江镇、罗平农场;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黄岭镇、观珠镇、沙琅镇、望夫镇、马踏镇、曙光农场,茂南区山阁镇,信宜市茶山镇、大成镇、贵子镇、白石镇、洪冠镇,高州市东岸镇、大井镇、荷塘镇、长坡镇、谢鸡镇、根子镇、分界镇,化州市那务镇、合江镇、中垌镇;阳江市阳西县新圩镇、塘口镇;湛江市廉江市石城镇,麻章区麻章镇、太平镇,雷州市松竹镇、龙门镇、南兴镇、英利镇。
二、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包括取水口、加压泵站、高位水池、永久道路、隧洞口(竖井)、管(渠)道、检修口(检修井)等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占地范围,详见附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06]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09【实施日期】2006.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粤府办[2006]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 》(粤府[2005]22号),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效实施,不断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思路,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山区及东西两翼多位于我省的水源地,担负着保障全省生产、生活饮用水源安全的重任,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
近年来,山区及东西两翼在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环境负荷不断加重,随着产业转移的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旦山区及东西两翼的环境和生态遭到破坏,全省的饮用水源安全将受到威胁,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环境安全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产业转移工作,按照构建和谐广东和建设绿色广东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加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新丰江水库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新丰江水库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6•【字号】粤府办[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新丰江水库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8)7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政府,省计委、公安厅、电力局、扶贫办:近年,我省新丰江水库库区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两缺”人口,通过投亲靠友或自找门路主要流动到广州、深圳、珠海、韶关、东莞、惠州、肇庆、中山、江门、佛山等地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工作。
这些人有的已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这部分人,潜伏着不安定因素,随时有倒流的可能,影响全省扶贫攻坚任务完成。
解决新丰江水库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扶贫开发步伐所作出的重要决定,也是多年来扶贫攻坚工作的经验总结。
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问题。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的决定上来,从帮助山区脱贫臻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为省分忧解难的行动,以积极主动态度,克服各种困难,尽快妥善解决移民入户等问题,为已流动到富裕地区工作并符合本通知所列条件的“两缺”人口办理入户手续,以彻底根除返贫现象。
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一、入户对象界定。
(一)新丰江水库移民中的“两缺”人口,他们通过投亲靠友或自找门路已居住外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户口可迁入现居住地:1.1997年4月1日前已举家(父母、夫妻、子女)外迁,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年,并解决了住房(其亲友为其解决住房或自购、自建及租用房屋均可)、生活来源较稳定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粤府办〔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留用地安置具体要求(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及时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留用地性质。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2•【字号】清府办[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94号)清城区、英德市、清新县、阳山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扶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2日清远市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俗称代耕农)遗留问题,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清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清办会函〔2012〕68号)和2012年8月29日省政府召开的清远市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会议精神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建设幸福清远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要求,合理妥善解决我市石灰岩贫困地区外迁人口遗留问题。
二、工作目标、任务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本工作方案所指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是指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响应政府号召,投亲靠友自找门路,举家搬迁到外地,并与当地村委会、自然村(村小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或二、三产业的本市户籍石灰岩贫困地区农民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粤水人大建议函〔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刘晚传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信宜市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清理退出补偿资金的建议》收悉。
经综合省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答复如下:一、统筹编制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各地要针对我省小水电粗放式发展影响生态环境、违规建设等问题,按照“压减存量、严控增量、整改提质”原则,分“退出、整改、保留”三类,编制本地区的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分年度退出的意见,我厅高度重视,将指导茂名市及信宜市政府参考建议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编制茂名市及信宜市的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分阶段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任务,尤其是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退出工作。
对短期内暂未实施退出的电站,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2020〕14号)的要求,应积极落实生态流量整改措施。
二、做好与自然保护地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分类有序解决自然保护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清理整治水电开发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到2024年,全省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工作,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对于云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林洲顶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建议地方政府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妥善安排清理整改工作计划、期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粤府办[2010]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2.10【实施日期】2010.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扶贫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日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8〕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
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
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
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移民安置稳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移民安置稳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粤府办[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移民安置稳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号)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2004年8月,最后一批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以下称三峡移民)顺利迁入我省,经过5年的努力,我省已完成接收安置三峡移民任务,9007名三峡移民到我省安家落户。
目前,三峡移民逐渐适应安置地环境,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正常,思想日趋稳定。
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三峡移民安置的稳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部份移民由于不适应迁入地环境及自身条件限制,在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方面遇到不少困难,致使小部分移民回流三峡库区;少数移民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当地社会安定。
为实现国家提出的“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进一步做好我省三峡移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三峡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峡移民安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把移民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三峡移民安置管理机构经费,保持移民管理队伍的稳定。
各级三峡移民安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克服畏难急躁情绪,牢固树立移民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加强对移民安置镇、村工作的指导协调,落实安置政策、帮扶措施,把三峡移民稳定和发展生产作为工作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
要加强和完善基层管理工作制度,把三峡移民纳入正常的村民管理,帮助其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团组织、村镇干部、当地村民三级挂钩联系三峡移民户制度,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管理工作。
二、深入做好三峡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峡移民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峡移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粤府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峡移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48号)广州、佛山、惠州、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峡移民安置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心制定安置工作方案,接收安置了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 9007人,顺利完成了中央交给我省的三峡移民安置任务。
各安置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三峡移民“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采取一系列扶持措施,帮助三峡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目前我省三峡移民思想日趋稳定,生活有所改善,生产逐渐发展;自力更生、勤劳致富的思想逐渐成为三峡移民群体的主流意识;遵纪守法、依法行事逐渐成为大多数三峡移民的主导行为,为安置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三峡移民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也要看到,部分三峡移民仍面临就业难、就医难、子女读书难等问题,发展生产还遇到不少困难,三峡移民致富及安置后期管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峡移民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持之以恒,继续加强三峡移民管理工作各安置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峡移民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三峡移民工作无小事的思想,落实安置政策和帮扶措施,把三峡移民工作重点转移到维护三峡移民思想稳定和帮助三峡移民致富上来,通过发展生产,解决三峡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实现三峡移民与安置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融合。
二、努力推进三峡移民属地化管理目前我省三峡移民管理工作已初步实现镇、村两级管理,三峡移民属地化管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粤北省属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移交韶关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粤北省属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移交韶关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粤府办[2003]88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粤北省属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移交韶关市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8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维护粤北省属煤矿矿区和社会长期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粤北省属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移交韶关市管理。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移交范围粤北三大煤矿矿区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和公共设施各项职能全部一揽子移交韶关市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卫生、住房管理等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职能;(二)公安;(三)供电;(四)供水;(五)医疗卫生;(六)医疗保险;(七)离退休人员管理;(八)曲仁局三个居民队的管理和解困;(九)乐昌市坪石镇河西坪梅两矿职工生活区基础设施配套改造工程。
二、移交时间目前已明确移交时间的,按已定时间移交;其余的统一以2003年12月31日作为正式交接日。
由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业公司)分别与韶关市政府、省广电集团签订交接协议,按规定时间完成交接工作。
三、移交要求移交前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独立使用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交接双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割手续;需随职能和机构移交的人员,按规定比例在核定的编制内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原单位人员中择优录用,其他人员由省广业公司按省属煤矿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进行分流安置。
矿区行政管理机构和社区管理机构成立及有关社会职能移交后,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由当地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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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
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粤府办〔2013〕9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是20世纪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民生措施。
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改善了外迁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
200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迁入现住地,作为城镇居民人口管理。
但是,部分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
生产生活面临一定困难。
为统筹解决1997年4月1日前迁移的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以下统称外迁人口)的安置问题,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则,鼓励外迁人口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平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外迁人口安置问题,进一步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幸福广东、幸福村居。
二、继续推进外迁人口入户城镇
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