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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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客运持续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闽交运〔2010〕59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补助。

为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辆)。

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客运线路运营。

(二)实行本县(市、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

(三)车型、车辆技术条件等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三条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情形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助标准适当上浮:(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上浮10%。

(二)更新前原车辆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的,上浮3%。

(三)购买清洁能源车辆和新能源车辆的,上浮3%。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上浮最高不超过10%。

第四章补助方法第五条符合补助对象及条件的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汇总本公司上年度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情况,填写《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原客车使用年限和报废或者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豫财建〔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22〕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的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0日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省级留成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途径安排,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河水运以及综合交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于交通运输重点项⽬专项资⾦管理暂⾏办法车辆购置税⽤于交通运输重点项⽬专项资⾦管理暂⾏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于交通运输重点项⽬专项资⾦的使⽤管理,进⼀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于交通运输重点项⽬专项资⾦管理暂⾏办法,欢迎⼤家阅读!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于交通运输重点项⽬专项资⾦的使⽤管理,进⼀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实施⽅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车购税⽤于交通运输重点项⽬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中安排的,⽤于地⽅交通运输重点项⽬⽀出的专项资⾦。

第⼆章 使⽤范围和预算管理⽅式 第三条 专项资⾦的使⽤范围包括:纳⼊交通运输⾏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出。

第四条 专项资⾦按项⽬管理,实⾏财政专项转移⽀付,不得⽤于平衡⼀般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的项⽬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章 项⽬库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定期联合向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布置项⽬申报⼯作,明确项⽬申报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申报⼯作,在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完毕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条 交通运输部建⽴项⽬库并与财政部共享。

交通运输部对地⽅上报的.项⽬进⾏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纳⼊项⽬库,并会同财政部通知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库实⾏滚动管理。

对“⼗⼀五”期间已安排过资⾦的续建项⽬,可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直接导⼊项⽬库。

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

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

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安排的通达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竣工管理等内容,按照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建制村公路建设。

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建制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建制村或连接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乡镇客运站原则上只安排乡镇等级站建设。

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乡镇简易站、招呼站建设。

渡口改造原则上只安排县道、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

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永久性桥梁改造、人行桥改造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交通部负责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并会同有关部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地(市)、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审核、确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上报本省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转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六条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地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内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财预〔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车购税管理办法

车购税管理办法

车购税管理办法一、确定车购税的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车购税的征收对象为购置、进口机动车辆的个人和单位。

二、车购税的计算方法车购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排量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税率其中,计税价格是指车辆的销售价格减去购置税和其他优惠政策后的金额;税率则根据车辆的类型和排量确定。

三、购置税的申报和缴纳1. 申报程序购置新车的个人和单位须在购车后30天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申报手续。

申报时需提供购车发票、机动车合格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 缴纳方式购置新车的个人和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车购税。

四、车购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根据车型和使用类型的不同,车购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 新能源汽车减免购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车购税的减免政策。

2. 扶贫车辆减免购置面向贫困地区供销的特定车辆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车购税的减免政策。

3. 车购税优惠政策针对特定车辆品牌、排量和使用类型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车购税的优惠政策。

五、车购税的管理和监督为确保车购税的合理征收和使用,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如下:1. 完善征收机构和人员培训加强税务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对车辆购置环节的监管,确保税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车购税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打击,保证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共享平台,便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联动。

六、车购税的使用和管理车购税的征收应用于道路交通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及交通安全等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结语:车购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使用,保障税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出的管理监督,根据《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案⼈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中安排的⽤于国家计划内⼲线公路项⽬及其他交通项⽬⽀出的资⾦。

本办法将利⽤交通专项资⾦的项⽬简称项⽬,其中:国家⼲线公路、特⼤桥梁、隧道项⽬简称重点项⽬,其他项⽬简称⼀般项⽬。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付银⾏将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其中:重点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项⽬法⼈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般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直接管辖⼀般项⽬的建设单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法⼈单位或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同);特殊情况下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指定的⽤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使⽤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暂在⿊龙江、江苏、海南、云南、⼭西省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的项⽬实⾏。

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六条财政部批复交通部按项⽬编报的年度交通专项资⾦⽀出预算(以下简称财政预算);交通部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复财政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项⽬所在省份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七条⽤于重点项⽬的交通专项资⾦原则上按⽉请拨,⼀般项⽬按季请拨。

项⽬法⼈根据财政预算、上期合格⼯程计量及本⽉的合理⼯程预付款项(以下简称合理⼯程⽤款)、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5⽇前(节假⽇顺延,下同)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程进度、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季初5⽇前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市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在西安市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地补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五条地补资金由西安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充(换)电设施补贴计划;市工信委负责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车辆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地补资金的筹集和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将《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2017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识别和准备第三章社会资本选择第四章项目执行第一节项目建设第二节项目运营第五章项目移交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规范公路建设项目PPP模式的操作流程,加强公路基础设施行业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等规定,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规范普通公路新(改)建领域开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公路PPP项目”)的识别、准备、社会资本选择、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公路PPP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立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

【交通办法】河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办法】河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办法】河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6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围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规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甄别、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国家和省级交通规划范围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和普通国省道(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建〔2016〕722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

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

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交运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交运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现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3日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示范工程实施企业是示范工程的建设运营主体,对示范工程实施承担主体责任,享受相关政策。

前款所称示范工程实施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定的示范工程的牵头企业和联合企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及评选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有关国家战略,结合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及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以下简称“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推进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71号)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是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内容,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内河水运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是指相关单位根据批复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实施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投入与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权责一致原则。

明确交通运输部、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权责关系,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一致。

第五条绩效评价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审核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5.15•【文号】财建[2009]2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15日财建[2009]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汽车购置税收入的部分地方补助资金,由国家财政部
分拨,由省级财政负责分配,由市一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补助
资金实行“向下转移”,由省级财政将补助资金全部转移到市一级以下地
方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负责将补助资金分拨到县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分拨的补助资金,实行“先补助、后报销”,把补助资金用于改善民生,增进公共福祉,提
高基础设施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级补助资金用于本级项目,本级
项目不足时,可把剩余补助资金转移到下级财政部门,用于下级项目”的
原则,实行补助资金的科学配置和有效使用。

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

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

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安排的通达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竣工管理等内容,按照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建制村公路建设。

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建制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建制村或连接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乡镇客运站原则上只安排乡镇等级站建设。

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乡镇简易站、招呼站建设。

渡口改造原则上只安排县道、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

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永久性桥梁改造、人行桥改造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交通部负责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并会同有关部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地(市)、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审核、确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上报本省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转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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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

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

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

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

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

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

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

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

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

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

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

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

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

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

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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