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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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员工的聘用,以利于人力资源的开发。

2、范围: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聘用。

3、内容:

3.1 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公开从社会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内部员工引荐的也需在同等条件下面试,择优录用。

3.2 组织适合条件的人员面试,面试时需验明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证、流动人口计生证、暂住证等证件,并填写《员工招聘登记表》。

3.3 经综合考核,择优录取面试合格人员,并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

3.4 曾在本公司被开除或自动离职者不予以录用。

3.5 经公司录用人员先给予试用,生产性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非生产性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除总经理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试用后才可给予转正。

3.6 试用期表现优秀的,可提前给予转正,有待于再观察的则继续试用,不合格的立即给予辞退,不发给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7 试用员工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3.7.1 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的《员工招聘登记表》。

3.7.2 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7.3 个人简历(生产性人员可免)。

3.7.4 近期照片2张。

3.7.5 身份证复印件2份。

3.8 公司聘用人员提供的证件及个人经历必须真实,若发现使用假证件或他人证件或伪造虚假经历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3.9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3.10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基本工资一般按约定执行。在公司试用一个星期不适合本工作而离职的,不予以结算工资。

3.11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给予转正,并根据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员工招聘流程

1、目的:为使招聘工作统一化、标准化。

2、范围:公司的所有招聘工作。

3、工作内容:

3.1 准备:

3.1.1 各部门提出用工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再交由行政部安排。或总经理直接部署行政部,再由行政部安排。

3.1.2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招聘从人才市场或在报刊上登广告招聘,普通工人经各劳务所、职介所介绍。

3.2 招聘:

3.2.1 收取应聘者的个人简历,了解应聘者的综合情况,比较其与公司招聘要求的适合度。

3.2.2 选取优秀人员进行面试,验明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证、流动人口计生证、暂住证等证件,并要求填写《员工招聘登记表》。

3.2.3 对应聘人员作公司介绍及工作性质、任务的说明。

3.2.4 从仪表、形象、口才、能力等方面加以考核。

3.2.5 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于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录用。

3.3 录用

3.3.1 通知被录用人员报到时间及需准备的事项。

3.3.2 办理报名手续,进行人事培训。

3.3.3 交给各部门进行培训安排到岗。

新进员工报名手续办理程序

1、目的:规范员工报名手续的办理工作。

2、范围:公司新进员工

3、工作内容:

3.1 新进员工均须到行政部办理报到手续。

3.2 新进员工需填写《员工招聘登记表》,并经总经理审批。

3.3 收取新进员工标准半身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计生证、毕业证等证件复印件各一张。

3.4 新进员工没有珠海户口、边防证或暂住证的,要收取办理暂住证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工本费为其办理。

3.5 行政部给新进员工办理厂牌,安排住宿,并收取住宿押金100元,将押金转交到财务开取收据,再将收据转给新进人员。

3.6 进行人事培训,主要内容为公司简介、《员工手册》等。

3.7 将新进员工交给录用部门主管培训上岗。

3.8 及时建立新进员工的档案并录入电脑。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1、目的: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

2、范围:公司所有离职员工

3、内容:

3.1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3.2 员工离职有以下几种情形:

3.2.1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3.2.2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或因公司不景气而被裁员者。

3.2.3 开除:严重违反厂纪厂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2.4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

3.3 一般职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星期申请,主管以上人员应提前十天以上申请。

3.4 员工辞职应了解其原因,对于平时工作成绩优秀的员工辞职,应由单位直属主管或人事部门加以疏导挽留,如去意已决,应给予批准。

3.5 离职前必须遵守自身职责,并协助做好交接工作。凡工作懈怠、不服从上级安排立即予以解雇,并扣发自提交辞职申请之日后的工资。

3.6 离职手续

3.6.1 员工辞职时,应先填写《离职申请单》,并经逐级审批后,由人事部门通知离职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

3.6.2 办理离职手续时,离职者先到人事部门领取《移交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事部门审核、存档。

3.7 移交手续

3.7.1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

3.7.2 事务移交:A、将仍在使用期内的厂服洗净交还仓库; B、工具、文具(易耗品免)等的移交; C、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

3.7.3 若工具、文具被损坏则照价赔偿,若丢失则双倍赔偿。若工作服丢失则按实际造价给予扣除。

3.8 移交期限:一天内完成。

3.9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

3.10 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3.11 移交人、接管人应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

3.12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3.13 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

3.14 薪金结算

3.1

4.1 申请辞职提前离开者,按提前比例扣除。

3.1

4.2 自动离职者,不发任何薪金,不退还住宿押金,对公司财物交接不清自离者,将追索。

3.1

4.3 辞退者,辞退之日即发正常工资。

3.1

4.4 违纪开除者,按公司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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