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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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前言
“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用“三个仍然、三个最”集中概括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让我们回想起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国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而实行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可以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的。
本文将完整地回顾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程及意义。
背景
从国内而言,随着工业建设和城镇、工矿区的发展,国家对粮食的需要急剧增加。然而,分散的落后的小农经济束缚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难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本原因)。粮食问题特别严重(直接原因)。同时,中国的特点是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如何将几亿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成为历史性难题。从国际上而言,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威望,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赢得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同时,战后两大阵营的对抗也促使中国共产党加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鉴于上述形势,毛泽东和他的战友当年选择一条改造与建设并举的道路,是历史的必然。
经过
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理,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制定并实行了一整套适合中国特点的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情况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从1953年起,国家实行将个体农民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质)。
内容:
1.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
2.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以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互助合作
道路。
3.正确分析农村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制定正确的阶级政策。
4.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体上从1953年-1956年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发展互助组,同时试办初级社。互助组由几户或几十户农民自愿组成,土地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帮互助,是农业合作化的最初过渡形式,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第二阶段:主要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耕畜和大农具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阶段:发展高级合作社。从1955年下半年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步伐加快,进入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将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有些由互助组直接转为高级社。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
到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已达1.17亿户,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意义
基本上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同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起使国家基本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基本建立。
经验总结
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列宁的合作化理论,通过互助合作的途径,逐步把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1.采取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以及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引导农民自愿联合起来。
2.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了经过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再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的形式,引导农民逐步摆脱私有制。
3.贯彻了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对富农采取从限制到逐步消灭的阶级路线,把对经济制度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把消灭剥削阶级和改造剥削阶级份子结合起来,从而团结了广大的农民,共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必要性
首先,从历史发展进程角度而言,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迅速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全国性的胜利,土地改革也得以完成。。在此良好基础上,1952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具有历史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同我国实际相结合,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其次,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当时的国情而言,当时农业在中国所创立的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已经使生产力的发挥达到了极限。我国土地改革后的农村经济基本上还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资料微薄、生产分散、生产规模狭小、农业科技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一年的劳动收成,除了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耗和交纳国家的农业税外,绝大部分仅限于用作基本生活的消费。因此在这种微弱的小农经济制度下,不仅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有时连简单的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小农经济自由发展势必会导致农村贫富两极分化。土地改革虽然铲除了土地占有的不公平,但是却保留了土地私有和买卖转让的制度,这就必然会导致农民之间因各种差异和意外因素发生经济上的分化,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因此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进行改造,将小农经济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这才是符合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对我国的国家性质的定义。
最后,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而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农业是人类社会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业是工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与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是安定天下的产业。农业是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基础地位是否牢固,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实现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土地改革以后,个体农户存在着耕地少、生产工具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如果不引导农民走组织起来的路,不仅不能改善农民的生活,而且农村也不可能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商品、粮食、轻工业原料、工业品市场和积累工业发展的资金等条件,从而影响到轻工业的发展状况并导致重工业发展缓慢,成为工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必须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解放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发展,使农业与轻、重工业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从而促进了工业化的进程。
为什么是马列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人民革命的征途中和胜利以后,在对待商品生产问题上,在对待同农民的关系上,中国直接遵循列宁主义,借鉴苏联的经验,避免了重走苏联走过的弯路。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