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导言: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
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
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
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在该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设计空间”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设计空间”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外观即外表、外形和图案等方面的设计形式所授予的专利权。
在今天的商业竞争中,外观设计成为了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一个企业的产品能否在市场上获得成功。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下,能够保护到知识产权人的创新和劳动成果,给他们带来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商业运营空间。
然而,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可能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是关于侵权问题。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利用、制作、销售、运输外观设计专利的被保护产品,被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从而产生侵权行为。
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中,“设计空间”这一概念则显得非常重要。
下面将对这一概念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设计空间”设计空间(Design Space)是指在一定制约下,使得特定外观形式的设计可以实现的最大可变性区域。
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外观产品设计可变的限度。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改变一些非专利权保护范畴的设计元素,来获得与外观专利权要求同等的外观效用,而不会产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设计空间是外观创意的基础,也是舞台,设计者的活动范围始终在此限制之内。
在外观设计专利判定中,需通过判断被控侵犯设计与专利权要求中的设计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而设计空间概念的引入,就是防止专利权的拥有者通过其专利权对相对应的技术成果实施全部控制而所提出的一个限制性条件。
当两者相同或相似时,设计元素的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专利权侵权,但如果相似程度小到一定程度,限制性条件也进一步缩小,对外观的保护起到了间接或直接的限制作用。
设计空间不仅适用于现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在外观专利权的授权过程中,也需要对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作出所谓的“限制或放弃”决定。
即申请者必须承认其设计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某些特定领域内已经被广泛使用,而不享受任何专利权保护。
因此在制定所要保护的设计时,则需要结合整体外观要素及存在的“空间”,为确保专利权有效性,适当地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1. 整体观察法很重要哦!比如说,有两个手机,乍一看外形特别像,但仔细瞧就能发现很多不同点,这就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呀!
2. 直接对比产品特征呀!就像两个杯子,一个有独特的手柄设计,另一个没有,这明显的区别不就体现出来了嘛!
3. 设计空间大小也得考虑呀!像一些简单的日常用品,设计空间小,相似之处多了可就容易侵权喽!
4. 功能性设计要不要排除呢?好比一个工具,它的独特外形是为了实现特殊功能,这可不能随便说侵权呀!
5. 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不能忘呀!消费者要是分不清两个产品,那可就有侵权嫌疑咯!
6. 组件产品侵权咋判断?就像电脑的各个配件,单个看和组合起来看都得考虑呢!
7. 创新程度高低也很关键呢!一个超级有创意的设计被模仿,那侵权没跑啦!
8. 在先设计得重视呀!要是之前已经有类似设计,那后面的相似设计就危险咯!
9. 等同原则也得知道呀!差不多的设计但换了种方式呈现,难道就不是侵权啦?哼,当然也是呀!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很复杂,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不能轻而易举地就下结论呀!。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2.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相似。
这里涉及到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概念,普通消费者是指相关领域中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3.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则不能判定为侵权。
4.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且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可以判定为侵权。
5.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被控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制造、销售、进口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仍然进行制造、销售、进口的行为,则可以判定被控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外观的设计在要部上和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所以,判定外观专利有没有侵权的办法就是注意观察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都是通过肉眼直接就能辨别得出来的,发现构成设计专利侵权就要及时的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三、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清除影响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1、判断相同的原则。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你知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有哪些吗?你清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判定方法是什么吗?关于这两个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当中的大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一、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1、判断相同的原则: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二、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页眉可删)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1、全面覆盖原则。
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一、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则判定专利相似侵权成立。
2.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
3. 发明专利侵权的免责。
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赔偿标准。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较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1、明确专利侵权事件: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指除专利权人本人和其被许可或分享专利使用权的人外,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造、销售、出口、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约束的行为,都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确定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要明确侵权事件所涉及的物件、技术内容及违犯者的身份,然后要结合专利权本身及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以查证侵权行为是否已达到专利侵权的标准。
3、侵权责任认定:鉴于专利侵权实质是对专利权本身的违反,一般而言,当某一物件和技术内容确定为专利的项下,就可以认定为是侵权行为,除非专利权的独家性能被证明空缺或专利权被无效,专利权人将负有责任。
外观专利侵权 比对方法
外观专利侵权比对方法
外观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原则。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观察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同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禁止混淆原则。
如果两个产品存在相似之处,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就构成侵权。
3. 在先设计原则。
如果在先设计的外观已经公开并被广泛使用,那么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可能不被认为是创新性的。
4. 特殊元素的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的元素,如线条、形状、颜色等,需要考虑其组合方式和使用环境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5.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图片、照片、实物等。
6. 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例如产品的用途、销售渠道、生产时间等。
总之,外观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来进行判断。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咨询专业人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认定
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利要求的细节必须与其他产品的形状、外观相吻合,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必须和被保护的产品实质上相同。
第二,要求衡量被指控的侵权是否“显著”,需要认识到,任何产品都存在细微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存在却不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具有相似性并且基本相同的外观设计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三,认定市场,即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出现在哪个市场,是否与被保护的产品是否出现在同一市场,是认定具体的外观设计侵权的重要依据。
第四,识别真伪,一是要了解受害者被侵犯的专利是否被正常注册和发布,二是识别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是否是合法的。
最后,在司法认定中应尽量了解专利受害人的商业秘密,并考虑商业机密的合理利用,以尽可能地得出正确的判定结果。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标准摘要: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概念与保护范围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三、对比方法与观察视角四、侵权产品的判断与分析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格式要求正文: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概念与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通过六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进行确定。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法律规定要求肉眼观察;隔离观察/直接比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对比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六视图和立体图,从整体到局部,进行全面的观察和分析。
三、对比方法与观察视角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时,我们需要模拟一般消费者的视角。
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有两点要求:有产品常识和整体观察。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了解相关产品的背景信息,如消费群体、消费习惯、使用场景等,以便能够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和判断产品设计。
四、侵权产品的判断与分析在进行侵权判断时,我们需要将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六视图和立体图进行比对,观察其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这需要我们全面、细致地观察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格式要求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图片或照片的大小必须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且图片的dpi应在100-300之间。
此外,图片上不能出现阴影或虚线,背景应统一使用一种颜色,除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物品。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述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或者结构。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权认定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侵权行为是针对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2. 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 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4. 侵权行为是在公开、使用、许诺使用或者进行实质准备等侵权行为中的一种。
三、判定标准《专利法》规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2. 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一致;3. 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适用于侵权认定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某企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认为另一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对被告产品进行了形状、纹样、颜色等方面的比对,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五、个人观点和建议就个人观点而言,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注重专利的布局和申请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建议加强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六、总结《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
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专利 组件的侵权判定 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组件的侵权判定案例
哇塞,今天咱们来聊聊外观设计专利组件的侵权判定,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事儿!
你想想看啊,就好比有人创造了一个超级酷炫的手机外观,那独特的形状、精致的按键布局,简直太赞了!这就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嘛。
可要是突然有一天,市场上出现了一个长得几乎一模一样的手机,那这算不算侵权呢?这就像是你精心制作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手工艺品,结果别人照着一模一样做了一个,你气不气?
我给你讲个例子哈。
小王设计了一款特别漂亮的灯具,那线条,那造型,见过的人都赞不绝口。
嘿,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一款几乎和他设计的灯具差不多的产品。
这时候小王就不干啦,“这不是明摆着侵犯我的专利嘛!”他气呼呼地说。
于是乎,他就开始了维权之路。
在判定这种侵权的时候呀,那可得仔细啦!要看看各个组件是不是真的太相似了。
就好比一部汽车,车灯、车身、轮毂等等,每一个部分单独拎出来,和别人的是不是太像了。
要是都差不多,那大概率就是侵权啦!这就好像一个拼图,每一块都相似,拼起来不就是一样的嘛!
再说说另一个例子。
小李研发的一款智能手表,那独特的表盘设计和表带款式,可是吸引了好多粉丝呢。
结果呢,有个竞争对手推出的产品,怎么看都觉得和小李的很像。
小李那个郁闷啊,“我辛辛苦苦搞出来的设计,他们怎么能这样!”这真的让人很恼火啊!
在外观设计专利组件的侵权判定中,我们真的要睁大双眼,仔细分析每个细节。
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轻易得逞,对吧?不然谁还愿意去创新、去研发新的东西呢!我觉得呀,我们必须要保护好这些创新者的权益,让他们有足够的动力去创造更多美好的设计。
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越来越精彩呀!。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有什么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有什么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是知识产权领域两个不同的概念。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例如形状、纹理、颜色等方面的设计,而商标则是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其中一种标志,用于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以下是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之间的一些不同点。
1.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而商标则是针对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外观设计专利旨在保护产品的外观,例如手机的外观造型、汽车的车身形状等,而商标则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例如苹果公司的苹果标志、耐克公司的“Just Do It”等。
2.保护范围不同:
3.判定标准不同: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要看被控侵权产品或设计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在外观上产生相同或相似视觉效果等。
而商标侵权判定主要看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4.目的不同:
5.申请和保护期限不同:
6.鉴定依据不同: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一般依靠专家的审查和评估,通过比对设计的外观和专利权范围的相似之处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而商标侵权
判定则往往需要考虑到更多因素,如商标的注册情况、商品类别、市场地位、商标使用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判定。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判定标准、目的、申请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正确运用这些概念,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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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
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主要是将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造型)、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某项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是外观设计的必须载体。
所以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后将产品的外观产品进行改变,那么这一产品就不可能受到原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较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的外观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进行比较。
2、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于审查制度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外观设计的重复授权,或者出现类似从属外观设计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对在先申请的专利权给予保护。
这时,无必要等待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在后的专利权无效,换句话说,被告用自己也获得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侵权抗辩是无意义的。
五、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这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决定。
等同原则是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常会遇到的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原则。
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既看不见,也摸不着,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和由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与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对比,作车判断,运用等同原则时,不仅要看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还要看其功能、作用、目的、效果。
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与此不同,只对比侵权物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即可,与等同原则的运用并不相关。
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之下的一个侵权判定原则,既然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不能使用等同原则,当然,也不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对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比判断侵权产品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比较容易。
一旦相同,认定侵权也无可争议。
但现实生活中,侵权产品往往要改头换面,很少完全照搬照抄,如产品的形状、大小发生变化,图案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近似。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时,相似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1、判定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首先应该注意,相同或相近似是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而外观设计授权及无效审查的标准是不相同和相近似,这两个标准是同一尺度从相反方向所作的表述,但是,这种不同的表述有重要意义,即在两种情况下,执法者观察思考问题的着眼点正好相反。
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2、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及产品性能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
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而是在授权审查中要被排除的内容。
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应当予以考虑。
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不能认为是不相同的理由。
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做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作出判定。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当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主要部位着重于色彩时,申请人就必须声明要求保护色彩。
这时,申请人除提交一份黑白照片外,还必须提交一份彩色照片,并在简要说明中着名请求保护色彩,而不必用文字说明具体的颜色。
颜色很难用文字准确表达,尤其是当一件产品的外观色彩是多种颜色组合时更是如此。
在进行侵权判断时。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相同,就构成侵权。
怎样看待一项外观设计中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如果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中没有说明要求保护色彩,那么其他人在相同的产品中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就构成了侵权;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旧的形状、并增加了色彩,仍构成侵权。
如果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中采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色彩也相同,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形状不同或者不相近似,而颜色相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形状相同,色彩不同,则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5、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单一要部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要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也相同或者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如果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公知的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
这种判断方法及作出的结论的依据,主要是从外观设计的产品整体出发的,而并非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局部保护
6、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多个要部的情况下,其中一个要部或者几个要部不相同末叶不相近似,从整体上观察也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则不够成侵权;如果从整体上看,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