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教学辅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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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教学辅导(9)

第九章劳动关系与员工保障管理

第一节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工会。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政府部门等。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确立和调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同样,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工会、职代会)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而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为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有: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同时还有以下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则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

的人格和人身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产权关系日益明晰,劳动关系日趋复杂。

2)管理基础薄弱,法制不健全。

3)劳动争议增多,潜在问题严重。

四、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

1)健全法律法规。

2)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3)推行现代管理手段。

4)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

第二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为劳动者或劳动集体(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于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

2)建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管理上的依从关系,即主体之间具有从属性。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依法订立原则。

依法订立原则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第五,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不得有强迫和欺骗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

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情况。二是劳动合同客体,指劳动合同的标的。所谓“标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合作的标的带有综合性,它既是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又体现为公物或成果。三是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定条款两部分。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订立之日起,劳动合同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第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中明显存在着权利义务方面的不公平。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二)用人单位方面解除合同

(三)个人方面解除合同

(四)有关劳动合同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概述

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看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二是看是否属于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分类

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数和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两类:

1)个别劳动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三、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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