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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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来源:作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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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版 附录 标准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版 附录 标准目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0-05-31 2010-12-01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004-03-01 2004-08-013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2005-05-16 2005-08-01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003-04-25 2003-09-01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2010-05-31 2010-12-012010-05-31 2010-12-01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2010-11-03 2011-10-018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2011-04-02 2012-05-019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012-03-30 2012-08-011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002-04-01 2002-05-01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011-02-18 2012-05-01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2002-03-15 2002-04-011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002-01-I0 2002-03-0l1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2012-03-30 2012-08-011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2012-05-28 2012-10-0116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011-04-02 2012-10-011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010-05-31 2010-12-01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001-11-01 2002-03-0119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2010-07-15 2011-02-012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002-03-15 2002-04-0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2002-03-15 2002-04-012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001-07-20 2002-01-012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002-04-01 2002-06-0124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002-04-01 2002-06-01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010-08-18 2011-06-0126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2002-05-30 2002-08-012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2003-07-01 2003-10-0128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 2009-03-19 2009-08-012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2009-05-13 2009-10-013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2009-03-31 2009-09-0131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 2010-08-18 2011-06-0132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 2010-05-31 2010-12-0133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2010-07-15 2011-02-0134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010-07-15 2011-02-0135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2010-07-15 2011-02-0136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2010-08-18 2011-06-013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2011-04-02 2012-10-01 GB50618-201138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 2010-11-03 2011-10-0139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2010-12-24 2011-06-014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2011-12-05 2012-08-014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2011-07-29 2012-08-0142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2011-02-18 2011-05-0143 《预制组合立管技术规范》GB50682-2011 2011-02-18 2012-01-0144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2011-05-12 2012-05-014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2011-09-16 2012-05-0146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2011-09-16 2012-05-0147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2012-01-21 2012-08-014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2007-09-04 2008-03-0149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2006 2006-03-08 2006-07-015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2012-03-01 2012-08-01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2002-09-27 2003-01-01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006-12-20 2007-06-0153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2011-04-22 2011-12-0154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2008-02-29 2008-08-015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2006-07-25 2006-12-0156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2003-06-03 2003-10-015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012-8-23 2013-06-0158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2002-09-27 2003-01-0159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2011-01-07 2011-10-0160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2010-04-17 2010-10-0161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 2005-01-13 2005-03-016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008-04-22 2008-10-0163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2011 2011-01-07 2011-10-016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2003-11-14 2004-01-0165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2008-08-05 2008-11-016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2003-03-21 2003-07-016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2010-02-io 2010-10-0168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2008-03-12 2008-08-0169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 2006-07-25 2006-12-01-7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012-04-05 2012-10-017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2001-05-29 2001-06-0172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2004-06-04 2004-10-0173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2006-03-09 2006-08-0174 《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GJ150-2008 2008-01-31 2008-07-0175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 2009-03-04 2009-06-0176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2010-12-20 2011-08-017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2009-03-15 2009-07-0178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i0 2010-03-31 2010-09-0179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2010-07-20 2011-03-0180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247-2011 2011-08-29 2012-04-0181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 2011-08-29 2012-04-018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1999-04-26 1999-09-018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09-04-07 2009-10-0184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2009-04-20 2009-09-0185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138-2010 2010-04-17 2010-10-0186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2010-04-17 2010-10-0187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2010-05-18 2010-12-0188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2010-08-18 2011-03-018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 2010 2010-04-17 2010-10-0190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 2010 2010-05-18 2010-12-0191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 2010 2010-08-18 2011-03-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详解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详解
• • • • • • 1.明确基本程序及其任务、要求 2.提出对设计和施工的基本要求 3.设定结构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4.分级与设限 5.规定设计基本参数的选取 6.设定必须的计算环节及内涵--确保结构计 算的正确性及完整性--不漏项 • 7.材料与构造
(一)明确基本程序及任务、要求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1.0.2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 进行抗震设计。 •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办法的文件(图件)确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下列工程必须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 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 腐蚀物质大量泄漏或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3 )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和设施 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重大价值或 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 工程建设的时代特征 • 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复杂 • 规范越来越多,条文越来越详细,体系不 上仍不完备;圆圈的圆圈--矛盾越来越多。 学者观点越来越难以统一 • 管理越来越细致--质量没有质的提升
• 强条之惑 • 无论是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还是 行政主管部门,对强条的理解、掌握和执 行往往容易走极端--要么台中市,要么不当 回事
• 强条本身存在模糊性与工程设计要求的准 确性之间的本质矛盾。 • 法律语言中存在许多词,他们所指对象模 糊,我们找不出他们与客观事物的一对一 的、直接而明确的关系。如抗震设计规范 中的延性、不规则等,难以用简单明了的 语言表述清楚
• 规范条文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混合体。如: 8度(0.2g)抗震设防区砖混结构最大高度 限值为18m。18.01m可否?18.1m可 否?......目前常以18.49m为界,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来执行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还是 对规范应有之意的曲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二)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 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 施工质量
装饰装修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 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 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 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 准确,严禁乱凿洞。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
3 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
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2 施工质量
钢结构工程
抽样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2014年7月
考试大纲
目录
建筑节能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2 施工质量
2 施工质量
钢结构工程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
1 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
2 施工质量
建筑设备工程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 条文说明: • 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做好
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筑 物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图纸及环境监测资料。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列为验槽(坑)的重点:1.当 持力土层的顶板标高有较大的起伏变化时2.基础范围 内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因类型的地层时3.基础范围内 存在局部异常土质或坑穴、古井、老地基或古迹遗址 时4.基础范围内育有断层破碎带、柔软岩脉以及湮废 河、湖、沟、坑等不良地质条件时5.在雨季或冬季等 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基地土质可能受到影响时。
•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 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柔 软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 2008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4.4 条:(5)基础设计说明应包括持力层验槽要求
第20页,共35页。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第1页,共35页。
问题--由问题引发的思考
• 问题: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特殊之处--条纹量多而杂、 三,内在逻辑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 处理强条与审查要点及其他规范条文之间的关系。 问题:强条内涵和外延的阐释既不能太死板,成为 条纹的汇编和条纹解释的改写版,又不能偏离条纹 太原,尺度不好掌握
• 3勘察方法和勘查工作布置 •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沿途性质及其均匀性 • 5各类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性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 版)
5





8、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3.0.2 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粘 结砖强度进行复检。 3.0.5 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 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 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 性进行校验、确认。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 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 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 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 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 2013 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 1 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 6 条强条)2、第 2 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 3 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 4 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 JG(协会标准 CECS)地方标准 (北京 DBJ)企业标准 QB(I SO 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 /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3、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 G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 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2010版)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 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201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3、混凝土结构工程
3.1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
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 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版)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地基基础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
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 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 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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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条文15万多条)。

照这样数量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

当时对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了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

为了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建设部组织专家从已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带有“必须”和“应”的条文重新审查,以直接摘录涉及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条文的方式,收录汇编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第一版(2000年版)摘录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出版了2000年版、2002年版、2009年版、2013年版。

其中2000年版是活页本,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在2003年组织出版了《实施导则》;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从2002年版开始,新增的“强条”由标准的主编单位在送审稿中提出,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原名)指派专家参会审查或专门组织审查。

期间专家的意见与编制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较多。

后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要求编制组在报批稿中单独向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强条委现名)报送强制性条文,由强条委组织专家函审或会审。

2012年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针对存在问题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以下是其中的几条重要的审批原则:【确定原则】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资源、经济、文化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

【表达要求】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表达应完整准确,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不得模棱两可。

【稳定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相应标准修订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应经论证。

【协调性】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可操作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强制性条文可以是定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定性的规定。

定量或定性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争议条文】对争议较大且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条文,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2013年版中的强条基本上是在这规定之前批准发布的,所以,其中不符合编写规定的情况较多。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难点在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建筑设计篇是从30本相关标准的3000多条文中收录了172条强制性条文(占5.5%)。

在2013年版中,建筑设计篇从42本相关标准的5000多条文中收录了268条强制性条文(占5.3%)。

十年来,“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1)强条的数量增加快,但比例减少。

强条协调委员会认为,“建筑设计”规范的强制执行点不多,历次强条审查中坚持严格控制数量。

2)各设计规范的编制组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出现明显分歧。

建筑设计的一线人员主张减少强条;从事科研、教学和其他专业人员喜欢增加强条。

3)对“建筑设计”强条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认识不清,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各方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强条的执行职责分工不明确。

“建筑设计”专业的强条在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三大难题:1)如何与“规划”和“分部工程”合理的承上启下。

(单体建筑的设计规范适用范围边界不清)2)如何与“建筑防火”有分有合。

(建筑防火的强条很多是从建筑设计规范中提出的,独立成章后执行主体模糊)3)如何与“建筑设备”和“建筑节能”协调统一标准。

(在节能等方面,建筑专业和设备专业协调难)(以上难题在2013年版中没有得到解决。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有较大的修订和调整。

(14部变化)《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247-2011《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25-20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的章节有较大的调整。

建筑设计篇部分章节变化:2009版2013版2004技术法规设想1、设计基本规定1、基本规定1、一般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增加2.4污染控制) 2、通用设计规定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原6项保留3项)3、室内环境专业设计4、专项设计4、专门建筑专业设计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建筑设计篇仍然不够系统、完整。

(无障碍设计、地下室、屋面工程的位置编排反复变化无常)事实上,已经新批准了许多新标准和正在修编的标准(博物馆、公共厕所、养老设施、车库、老年人居住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将不断加入;章节调整到原定的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的可能性很大。

专题报告:专题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建筑设计标准的发展有两条路径轨迹十分明显:一是专项标准的类型扩散、猛增,需求越来越多:《住宅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设计规范》--《公寓?》--《保障性住房?》……《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电气设计规范》--《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程》……二是从定额标准向技术规范收拢,要求统一、简化、集中的呼声越来越高:《XX建设标准》--《XX设计标准》--《XX设计规范》--《XX建筑规范》---《房屋建筑技术法规?》事实上,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建筑技术法规形成机制和监管模式研究”课题已经持续进行了十年多,但是履步维艰。

去年“强条委”的工作总结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就是“强制性条文如何发展,是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近,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委会也在积极探讨“如何构建强条体系”这一重大命题。

本人根据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认识,提出以下意见:1).根据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特殊性,应特别明确“强制性条文”不能简单等同于“强制性标准”。

2).根据相关研究的阶段成果分析,建设部即使在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新建构“强制性标准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对建筑设计专业的影响速度相对缓慢,目前不应动作过大。

3).从有关研究课题提供的思路看,即使住建部立即着手按新体系编制“强制性标准”,建筑设计标委会只能重点关注《公共建筑规范》中“建筑设计”一章。

是否按照他们的思路单独主编《建筑设计技术规范》,一定要慎重研究后才能确定。

4).建筑设计标委会目前应重点研究的是:在新的标准化体系下“分类专门建筑的设计规范如何逐步退出的机制。

(各类专门建筑的设计规范与整个工程建筑标准化体系格格不入)专题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我国的建筑设计规范中,遗留大量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很多建筑设计专业人员经常接触“定额标准”、“设计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程”等,但是很难弄清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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