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合集下载

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院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一、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然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若是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

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信员)报酬协议甲方:某广播电视局乙方:王某一、乙方必需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

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需提早一个月时刻告知。

五、如乙方违背职业道德标准,或违背甲方有关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定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2020年月日。

”2020年6月,王某领取了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5 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仲裁,以为两边的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以为两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依照协议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裁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乃至有效人单位借此否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为了使这项规定加倍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江苏法院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

江苏法院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

江苏法院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案例六、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裁决要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殊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沈某于2024年5月6日与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

2024年7月11日,沈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当副经理一职。

2024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的看法,沈某表示同意。

沈某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

后沈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求沈某看法时,沈某表示同意,且于其次天移交了办公物品,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沈某是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但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殊约定,故某科技公司仍应向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旧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须要。

为爱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劳动关系处理。

但这类职工往往年龄偏大,为促进他们重新就业,激励用人单位招用他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协商,假如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担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那么,作为下岗、内退职工,也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状况照实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案例七、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裁决要旨】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是该实际用工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经向区规划部门函询确认,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拆迁安置与违建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如认为其拆迁补偿利益受到侵犯,应当另外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劳动法库

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劳动法库

2019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江苏⾼院)劳动法库案例⼀:⽤⼈单位不得在职⼯休产假期间降低⼯资待遇裁判要旨职⼯产假期间,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于其产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

简要案情李某于2009年10⽉进⼊某摄影部⼯作。

2017年11⽉24⽇,李某⽣育⼀⼥。

2018年2⽉12⽇,⽆锡市社会保险基⾦管理部门向摄影部⽀付了李某的⽣育津贴共计14103.04元。

同年3⽉20⽇,摄影部向李某⽀付产假⼯资11804元。

李某产假前的⽉平均⼯资⾼于5000元。

摄影部于2018年9⽉5⽇作出《旷⼯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摄影部⽀付少发的⽣育津贴8000元。

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平均⼯资⾼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平均⼯资为5000元,系其对⾃⾝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锡市社会保险基⾦管理部门已向摄影部⽀付了李某的⽣育津贴14103.04元,⽽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付11804元。

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

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额,法院予以⽀持。

法官寄语⽣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育职⼯给予经济、物质等⽅⾯帮助的⼀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的⽀持和爱护。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育津贴和⼀次性营养补助。

本案主要涉及⼥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问题。

《江苏省职⼯⽣育保险规定》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

按照该规定,⽤⼈单位不得在⼥职⼯休产假期间降低⼯资待遇。

本案中,李某参加了⽣育保险,但其享受的⽣育津贴低于产假前⼯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额,法院予以⽀持。

2023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摘要:一、2023 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概况二、案例一:李某与某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基本案情2.裁判结果三、2023 年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案例一: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2.案例二: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依法受保护3.案例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4.案例四:用人单位不得以转”外包形式规避用工责任5.案例五: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担责6.案例六: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职工7.案例七:停工留薪期满已恢复劳动能力劳动者有权要求返岗四、最新!山东高院发布2023 年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案例一:林某与某云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五、劳动争议:2023 年天津高院发布8 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周某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月嫂,负责为新生儿提供护理正文:一、2023 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概况2023 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频发,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待遇、工时休假等方面。

在此,我们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李某与某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基本案情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到期后续签。

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被派遣至某销售公司从事内勤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劳务公司向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其与该劳务公司已签订两次以上固定限期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仲裁委驳回李某的请求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法院发布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以下是江苏法院发布的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拖欠员工工资。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公司拒绝支付员工的工资。

员工在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裁员未支付赔偿金。

该企业突然宣布进行裁员,但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支付赔偿金。

被裁员工起诉该企业,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保障了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

3.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准备进行裁员。

公司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员工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进行裁员,但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不支付加班费。

该企业要求员工经常加班,但却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加班费,保障了员工的加班合法权益。

5.一公司涉嫌违反劳动法,不签劳动合同。

该公司以临时工的形式雇佣员工,但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起诉公司,法院判决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权益。

6.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未按时支付工资。

员工在上班期间,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员工起诉公司,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并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工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7.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协议,解雇员工。

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却在员工表现不佳时解雇员工。

员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雇赔偿金,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8.企业以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剥夺员工的权益。

该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剥夺员工的权益。

员工起诉企业,法院判决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9.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不提供社会保险。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起诉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权益。

10.一家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恶意拖欠员工待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

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

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5•【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5日上午,省法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十件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消协调解化纷争,规范经营防隐患案例二重大过失致宠物死亡,精神抚慰可予支持案例三自导自演抬竞价,欺诈买家应赔偿案例四免责条款效力被否,欺诈销售难逃惩戒案例五健身房额外收费属违约,消费者请求解约获支持案例六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依法判决现金赔偿案例七多元联动化纠纷,诉前调解显成效案例八专业调解显优势,商家退车解民忧案例九公益诉讼不缺位,探索维权新路径案例十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应当担责案例一消协调解化纷争,规范经营防隐患【基本案情】2023年国庆中秋双节过后,30余名外地消费者向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投诉称,其租用了由常州某公司定制开发的共享充电宝,交付押金99元,但归还充电宝时,消费者除支付充电费用外还被告知已开通包月服务,99元押金直接转换为会员费。

消费者联系充电宝公司客服要求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无果。

经常州市新北区消协调查,充电宝租用页面上只显示了租借规则、计费标准和押金费用,底部的《会员协议说明》载明交付押金视为开通会员、押金自动转化为会员费。

消协认为,该公司存在服务约定不明显、隐藏消费陷阱、捆绑默认开通会员等情况,明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调解,充电宝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立即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押金,同时在充电宝手机操作界面增加使用方法和解约方式,通过加粗字体提醒、延长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等措施,避免今后发生同类消费纠纷。

对此,30余名消费者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8•【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应视为奖励条件成就。

(南京中院提供)基本案情彭某入职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主要职责为引进发展项目。

该公司制定有《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的集团在册员工或团队,可享有现金奖励。

奖励依据项目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

后彭某履职期间为该建筑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开发项目,项目预期利润总计8亿多元。

彭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依据奖励办法就六项目向南京某建筑公司提出奖励申请,该公司对部分申请进行了审批,但未实际发放相应奖励。

彭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奖励办法向其发放六项目奖励共计1689083元。

诉讼过程中,南京某建筑公司主张彭某的奖励申请部分审批程序未完成,部分未经审批,故不同意发放任何奖励。

法院询问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审批程序,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核,公司以项目存在亏损为由予以拒绝,但却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切实存在亏损事实。

法院认为,因南京某建筑公司在对彭某履职期间成功获取六项目的事实不持异议,在无证据证明彭某存在不应发放奖励的情形下,南京某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批,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奖励条件成就,并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向彭某支付奖励金1259564.4元。

典型意义奖金与一般劳动报酬不同,其获取与否、获取的具体数额往往仰赖于用人单位的审核。

用人单位往往以相关奖励申请在劳动者离职前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但考核流程属于用人单位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其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本身不能成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之一。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8•【分类】其他正文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01 案例范某某、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

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苏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

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29826.5元。

裁判结果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0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对广大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案例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网络诈骗案基本案情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创赢集团”),招聘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彩票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中国深圳、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彩票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

无锡法院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因疫情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简要案情】鲍某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某酒店担任人事部经理。

2018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8月鲍某工资标准变更为5000元,鲍某同意。

因疫情原因,酒店于2020年2月1日停业,于5月1日复工。

5月至6月酒店仍让鲍某不要上班,期间酒店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鲍某工资,鲍某同意。

7月2日酒店与鲍某就新工作岗位及薪酬沟通未达成一致,7月21日,鲍某向酒店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酒店签收邮件。

2020年1月至6月鲍某工资统计表显示应发工资:1月5000元、2月1616元、3月1414元、4月1414元、5月2020元、6月1414元。

鲍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鲍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酒店支付2020年1月至6月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某酒店向鲍某支付2月、3月、4月、6月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

企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取得同意,企业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本案中,某酒店于2020年2月1日停业,于5月1日复工,鲍某2月前工资标准为5000元,2月的工资仍应按5000元标准支付。

江苏高院审理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案例

江苏高院审理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案例

江苏高院审理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案例案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姑x区xx阁老年公寓。

鲍xx申请再审称,鲍xx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工作,其与xx阁老年公寓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xx阁老年公寓在与鲍xx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鲍xx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鲍xx支付经济赔偿金。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xx阁老年公寓支付鲍xx经济赔偿金46992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xx阁老年公寓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鲍xx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xx阁老年公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鲍x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性质。

xx阁老年公寓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鲍xx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故一、二审法院基于双方之间特殊的劳动关系,未支持鲍xx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裁定如下:驳回鲍xx的再审申请。

江苏发布劳动十大案例:涉癌症医疗期调岗工伤协议效力等

江苏发布劳动十大案例:涉癌症医疗期调岗工伤协议效力等

江苏发布劳动十大案例:涉癌症医疗期调岗工伤协议效力等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白皮书,介绍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新问题以及妥善化解争议的主要做法。

同时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仍保持高位运行。

2016年江苏省基层法院共受理52576件, 同比增长3.63%;2017年受理43625件,同比减少17.02%;2018年受理41280件,同比减少5.37%。

江苏省各级法院一直将调解原则贯彻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全过程,注重以调解方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全省各级法院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完善多方联动化解机制,积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

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较高,基层法院化解了大部分纠纷。

其中2018年,苏州、连云港和南通地区法院服判息诉率分别为62.03%、63.65%和70.36%,其他各地区法院的均在89.7%至79.64%之间。

新问题劳动者诉讼请求复合化,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劳动关系主体日益复杂多元,立法滞后问题凸显涉新经济业态案件数迅速增加,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减弱群体性纠纷仍呈高发态势,化解难度较高化解争议的主要做法重塑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理念,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用工自主权建立多元联动矛盾化解机制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十大典型案例01企业是否可以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案号:南京江宁法院(2018)苏0115民初9063号【简要案情】王某于2006年4月入职南京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

2017年9月,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王某被检出乙肝指标异常,并被公司得知。

2017年11月1日,公司通知王某脱岗治疗。

2017年11月2日,王某赴医院检查,诊断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病毒DNA指标超正常值范围,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

2017年11月29日,电子公司通知王某继续脱岗治疗,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待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返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1、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员)报酬协议甲方:某广播电视局乙方:王某1、乙方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2、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

5、如乙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

8、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08年月日。

”2009年6月,王某领取了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资5 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09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为了使这项规定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书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过于简单,不具备上述必备条款,无法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仅未依法成立,更谈不上生效。

所以,用人单位决不能以为,只要签订了一个书面合同,就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了,还需注意这个书面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后,才能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2、杜某、袁某与东台市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案情概要】杜某和袁某均系东台市某公司职工。

2007年3月,因生产所涉水源断绝,东台某公司停产歇业,职工待岗,该公司鉴于当时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与包括杜某、袁某在内的2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在实施过程中,该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在东台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向职工发出通知,其内容为“因三仓河闸新建工程,本公司在三年内无法组织正常生产,经公司董、监事会研究,股东会决议并向职工说明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公司决定除国家政策规定保护对象外,实施整体工龄买断,与杜某等2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请有关职工在本公告登报后30日后的10日内,自行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2007年12月6日,该公司分别向杜某、袁某等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杜某和袁某认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合法,遂向东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杜某、袁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东台某公司在裁减人员前,未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在裁减人员过程中,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东台市某公司的裁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故判决撤销东台市某公司对杜某、袁某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法官寄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说生产经营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营发生困难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需要调整生产结构、裁减人员,才有可能获得一线起死回生的机会。

但是,《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权利的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亦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要求。

这则案例告诉我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用人单位的现实状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的条件,也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其裁员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3、南京某旅游公司与朱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济损失赔偿应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并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案情概要】2007年1月22日,南京某旅游公司与朱某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

2007年7月13日,朱某驾驶该公司的客车行使至南京市恒山路路口时,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书的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和其搭载的乘客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认定朱某和胡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胡某和王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某旅游公司被判令承担5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后该公司认为朱某的事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经与朱某协商无果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朱某赔偿损失10万元。

仲裁委以申诉事项不属仲裁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

该公司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朱某作为职业驾驶员在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时疏于观察,未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遇情况措施不及,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不良,南京某旅游公司对机动车的管理也有疏忽,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综合考虑朱某和南京某旅游公司的过错,并兼顾朱某的实际收入水平(年收入1800元),酌定朱某对南京某旅游公司直接损失承担的数额为其年收入的30%即5400元。

【法官寄语】传统的劳动争议大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立法上之所以对劳动者作出这样的规定,首先考虑到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劳动者要严格注意安全责任,既要保护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也要保障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

另外,从经济平衡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整体,企业员工通过企业组织结成一个共同体,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不规范、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实际也就侵害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的损失也必然转嫁为全体员工的损失。

所以,作为劳动者应当树立与企业是一个共同体的观念,忠于职守,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和其他员工负责任的态度。

4、阮某与南京某乳业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案【裁判要旨】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地点。

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阮某从199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

每晚12点左右,阮某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

双方约定阮某自备汽车,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与阮某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0.04%范围内的破损率。

阮某平均每天耗时6个小时左右。

2008年,阮某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

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

乳业公司未向阮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阮某办理社会保险。

乳业公司于2006年为阮某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486.19元,领取年龄为65岁。

2009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某遂停止送奶工作,并于同年4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乳业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

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为由,终结审理。

阮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形成的是按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有成百上千名送奶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我们早晨的餐桌上。

多年来,乳业公司均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与送奶工,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这是因为乳业公司与送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应当说,这种弹性的用工方法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三方都是有利的。

对劳动者来说,通过送奶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增加收入。

对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用工成本。

对社会来说,能够达到实现充分就业和增加企业利润的双重利好。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提醒广大的送奶工:即使乳业公司没有为送奶工缴纳社保的义务,送奶工也可以以个人身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不要因为舍不得一时的利益,而在将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追悔莫及。

5、黄某与无锡某饭店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劳动者告知医疗期已满,亦未另行为其安排工作,而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情概要】黄某于1993年8月进入无锡某饭店担任厨师。

2008年8月29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006年9月,黄某因患病开始向饭店请假,此后再未到饭店上班。

在黄某的医疗期内,黄某一直向饭店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

2009年3月27日,饭店发给黄某通知一份,上面载明:你自2006年3月休病假至今,病休已二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患病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但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延长了你的医疗期直至今天。

鉴于你至今尚不能恢复工作,现经公司讨论研究决定,将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3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会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

2009年4月底,饭店将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清单复印给了黄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