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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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深财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强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我委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财政委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监管职责如下:(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法对已在市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监管职责,书面通知“有照无证”的商事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且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市财政委应当书面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1 —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11日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建设东方美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欧盟中小企业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湘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是要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就是要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就是要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明确重点工作任务(一)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宣政办秘〔2017〕18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日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175号)部署要求,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公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切实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随意执法、检查任性等问题,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保障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济南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济南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济南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省、市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依法履职、统一归集、共享共用、客观透明的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为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保障;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实现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监管平台以济南政务云平台为载体,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数据为基础,通过建立统一数据接口,优化数据比对、审核、查询和统计模式,统一归集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许可、监管情况等数据信息。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对接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为各单位提供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并在现有应用基础上,开发完善基于智能移动终端的证照衔接、协同监管、双随机抽查和数据分析等功能,进一步提高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服务政府监管决策、服务风险预判的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实施市场主体分类警示和监管。

根据我市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将监管平台的市场主体信誉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并分别以绿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注。

市场主体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等级失信信息时,监管平台按照最高等级失信信息进行标注。

各级各部门对不同信誉等级的市场主体可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__〕62号),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该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谁”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在行政审批中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要求、措施方法、责任分工、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转变重心、转变方式、转变作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把落实“四个谁”原则与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在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思维转变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现象,主动监管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在大量行政审批项取消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现了监管迷茫。

过去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现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早已不相适应。

该意见中提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是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先照后证“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利于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实施几年了,从以往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看,在落实“四个谁”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上还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理念滞后。

“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多数审批部门对于后续监管存在着“谁批谁管、不批不管”“无照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兜底”的模糊认识。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在履行应由审批、监管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责,很多行政审批部门习惯性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就应该负责监管市场的一切,未能正确理解“四个谁”原则,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

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工作职责(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政发〔2015〕39号文件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部门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

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9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精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到2021年底,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实施"照单监管"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形成"一张清单"管监管,防止超出清单的随意检查、越权执法。

(二)明晰主体责任厘清"审管一体"、"审管分离"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下放审批权、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落实监管职责。

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审 批后 凭 许可 文 件 证 件 向 工 商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登记 注册





经 营 者从 事 工 商

登记前 置 审 批 事 项
( )

录 外事 项 的 直接 向 工 商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登记 注册 工 商



市场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并 在 经 营 范 围 栏 后 标 注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许 可 部 门 批 准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其 中 涉 及 后 置 审批 事 项 的 经 营 者

杳 京 肀人氏 政 扁公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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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府 关 于 推 进 先 照 后证 改 革 后 加强事中 事后监 管 的 实 施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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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六年七 月 二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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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2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府各 委 办 局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为 贯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意 见 》 国 发 20 5 62 号 和 《 省 政 府 关 于 推进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实 施 意






府 的 部署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实施 意 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更好服务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以‘双创’工作统揽商事制度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牵引‘双创’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三)实行审批目录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我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针对我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简化审批环节、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和推进审批层级一体化等审批制度改革新情况,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部门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一)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内容,应通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地方标准等手段,强化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下级行政机关要确保下放事项纳入承接部门的监管体系,重要审批事项应逐项或逐类建立监管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制定提高下级行政机关承接能力计划,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并采取在线监督、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监督评估,确保下放事项得到有效规范执行。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基层遇到了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基层遇到了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基层遇到了哪些问题?如何解决?展开全文为了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主动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进企业“证照分离”改革。

然而基层工商在推行“证照分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当前基层工商推行“证照分离”改革遇到的问题(一)监管责任不明晰。

企业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加上韶关工商“马上办”审批模式在快马推行,营业执照甚至在3个工作日之内就能办好,但企业能否开展特定的经营活动,主要还是要看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

虽改革文件中明确写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属地监管”,看似监管责任已明确,到具体落实时要说得清、道得明、理得顺并不容易。

如“谁审批、谁监管”,一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其监管却涉及多个部门,是“1对N”的关系,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由安监部门审批,但在监管时安监部门只能监管一部分,运输归建交委管,废弃物归环保局管,该如何明确非审批部门在监管中的责任?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还不明晰,致“四个谁”的监管原则落实并不到位,部门“重审批、轻监管,揽审批、推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信息互通未达成。

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证照联办、先照后证”的过程中,工商部门作为发照机关,在应当办理后置审批许可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上作了大量工作,不断改进信息共享方式,从一开始的告知函纸质抄告方式逐步升级为目前的“双告知”职责,极大地增强了信息共享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大一部分许可部门在市场主体信息的认领和反馈仍存在着滞后性,营业执照和后置审批信息不能及时对接。

【城管方案】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城管方案】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城管方案】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关于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续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健全配套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作,扩大咨询投诉渠道,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

二、监管任务及措施(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审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根据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主要涉及我局职能的事项有2项,分别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行政审批、业务主管等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二)协同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做好行政审批改革衔接工作。

工商登记部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将登记信息告知我局后,我局政务服务窗口人员及时联系市场主体,主动积极提供服务,告知其涉及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及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行政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办理行政许可证的情况函告工商登记部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南开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总体部署,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街道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查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包括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1.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包括有照无证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等情形。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X〕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X办函〔X〕62号)精神,为改善城市民生,鼓励创业创新,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城市治理,进一步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相关要求,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新任务和新情况,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三)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乡(街道)配合,坚持“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按照先行先试、再复制推广的方式,研究制定指定一定时间、划定一定场所,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

各镇乡(街道)要支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依法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劳务服务,帮扶弱势群体谋生创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字号】皖政〔2016〕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全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围绕信用约束、信息共享,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围绕协同监管、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围绕夯实基础、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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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维护我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

省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对监管职责、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导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或行业、领域,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提出监管要求。

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出台相应配套办法,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为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双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相关申请人进行当面告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许可项目主管部门告知。

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

三、强化监管工作措施(一)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风险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整合抽查检验、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行业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将市场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重点行业监管。

在日常监管中,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抽查或者专项整治,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处置,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抽查力度。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与现场核查相对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相关部门监管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跟进核查。

(四)加强部门执法配合。

各级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

各级审批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承接下放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的,可依法商请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五)加强行政指导。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及管理人员的事中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一)履行信息公示工作职责。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8号)总体要求,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再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供各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要加快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尽早与各市、县政府网络联通,优化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等功能,实现登记机关、审批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与对接。

(二)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使社会各方能够方便、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登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的无障碍交换,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治提供有效支撑。

(三)加强信息认领。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阅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和接收属于本系统的企业信息,并根据职责及时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行政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要建立跨行业、跨区域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和从业任职资格等事项办理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以及各行业“黑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一)推进协同共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

全面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基准性评价标准,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作为政府管理决策以及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企业信用监督,在商品采购、日常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二)加强企业自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公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社会组织诚信服务水平。

(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失信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收集整合社会各界对监管对象的投诉举报信息,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强化地方和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联系和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协同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全面、准确地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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