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黄所黄金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05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处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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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重量 12.5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50%的金锭;对于 Pt99.95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0.5 千克、1 千克、2 千克、3 千 克、4 千克、5 千克、6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5%的铂锭;对于 iAu100g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0.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条;对于 iAu99.99 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对于 iAu99.5 交易合约, 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2.5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50%的金锭。 对于 Au(T+D)、Au(T+N1)和 Au(T+N2)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 约,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3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5%的金 锭。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对于 mAu(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替代实物交割品种目前暂不 执行升贴水制度。
对于 Ag99.9 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5 千 克、成色不低于 99.9%的银锭。对于 Ag99.99 现货即期交易合 约及 Ag(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5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银锭。
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t99.95、Au (T+D)、Au(T+N1)、Au(T+N2)、mAu(T+D)、Ag99.9、Ag99.99 及 Ag(T+D)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iAu100g、 iAu99.99、iAu99.5 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完
成实物交割的一系列流程。
下面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的详细描述。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品种中,只有部分黄金品种支持
实物交割。
交易所会在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公布交割通知,并
将通知发送给交割仓库和交易会员。
交割仓库会根据交割通知准备相应的黄金实物。
交割仓库需严格按
照交易所的规定操作,保证交割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符合交易所的
要求。
交易会员则是进行交割的中间人,他们负责与交割仓库协商和确认
实物黄金的交割细节,以及完成资金清算。
交易会员与买方和卖方洽
谈确定交割细节,包括黄金实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等。
一旦交割细节达成一致,交易会员将提供相应的仓单和其他必要的
文件,以便买方和卖方进行交割。
在交割日当天,买方和卖方需要亲
自到交割仓库办理黄金交割手续。
在交割仓库,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交付仓单和支付相应款项来完成
交割。
买方通过支付相应款项来购买黄金实物,而卖方则通过交付仓
单来完成出售。
交割仓库会对黄金实物进行验证,并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
交割仓
库会验收仓单、检验黄金实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交易所的标准。
一旦验收合格,黄金实物将会正式交付给买方。
总结而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包括交割通知的发布、交割仓
库的准备、交易会员的协商、买卖双方的确认以及最后的黄金实物交付。
这一流程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有效进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上海金交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银货授受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
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其中金条暂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六条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锭及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为Au99.99及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为Au99.99金条。
第七条参与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交纳买入黄金全额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将卖出黄金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八条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九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黄金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
交割只针对会员净买卖量。
提货量为3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 千克。
第十条会员库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会员库存结算单"为准。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交割时,对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多个指定仓库里存有的黄金,先扣除库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入的黄金如果没有用于交易,则只能在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四十五条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其中,Pt99.95合约买入报价时需另加2%的实物溢短差清算准备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
报价成交后,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卖出,只能申请提货;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交易所日终清算时结算。
第四十六条现货即期交易:(一)客户进行买报价或卖报价时,必须有20%的保证金。
(二)以成交当日为T+0日,日终清算时对买入量和卖出量进行轧差,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冻结20%的保证金,同时对成交价与结算价的差额进行清算。
在T+2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对T+0日的净头寸执行实物交割。
(三)交易所对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一方按即期合约交割违约处理,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支付给未违约方,同时实物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为20%。
(四)实物交割后卖方的保证金转换为必须对买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保金,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须2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所解冻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保金。
(五)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应开票金额20%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多余部分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未及时通知交易所解冻卖方担保金,造成卖方发生滞纳金或罚款损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六章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四十七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交易所按照延期补偿费收取方式的不同设立Au(T+D)、Ag(T+D)和Au(T+N1)、Au(T+N2)等合约。
第四十八条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分为:买入开仓报价、卖出平仓报价、卖出开仓报价、买入平仓报价。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第八条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细化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管理工作,维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清算工作准确、安全、高效的运行,现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条款适用于交易所、会员、清算银行有关黄金交易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清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净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四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五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
第六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八条会员净卖出黄金,应收资金为交易款扣除交易手续费和有关费用的差额数;会员净买入黄金,应付资金为交易款加交易费用。
第九条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黄金交易及与其相关的事物。
第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分别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日、序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为会员和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会员开立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时,按规定提交交易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每日须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资料并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三年以上。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状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惩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旳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旳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旳交易方式,同步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交易所内旳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旳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旳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旳可提供原则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旳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原则旳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旳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旳原则实物。
交易所交易旳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承认旳或经交易所认定旳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旳原则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来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章入库管理第四章出库管理第五章费用第六章二次结算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IC卡管理第十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主要包括交割范围、交割期限、交割方式、交割手续费等内容。
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交割范围:
1.交割品种:上交所交割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
2.交割数量:交割数量与合约的买卖方向相关。
在买方行权的情况下,交割数量为合约张数;在卖方行权的情况下,交割数量为合约张数的相反数。
交割数量应符合合约交割所能代表的标的资产的最小交易单位。
3.交割标的和比例:交割标的均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和基金份额。
交割比例为合约标的所对应的标的交割量与合约标的单位乘数之比。
二、交割期限:
1.交割期限:交割期限为合约到期日当天,交割日为下一交易日。
若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交割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交割时间:上交所交割时间为交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五十分的开市时间段。
三、交割方式:
1.电子交割:上交所通过电子交割系统进行交割操作。
交易商通过电子交割系统登录账号,进行申报、成交和确认等操作。
2.出入库登记:交割日当天,交易商将持有的交割标的出库,或者申请入库,由交割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出入库登记。
四、交割手续费:
1.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按照合约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费率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
2.交割手续费收取方式: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操作时由上交所自动从交易商的账户中扣除。
以上是对上交所交割细则的一般介绍,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请参与交易的各方在进行交割操作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修订)【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4修订)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x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第八条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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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现货交易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交割细则交割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交割规则第三章 入库管理第四章 出库管理第五章 费 用第六章 二次清算第七章 代 理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第十章 USB-KEY 管理第十一章 附 则附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交割规则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
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
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
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和济源。
第六条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铂锭为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银锭GB/T4135-2002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合约、现货即期交易合约、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对于Au5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10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99.99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对于Au9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对于Au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对于Pt9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5千克、1千克、2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对于iAu10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iAu99.99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对于iAu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
对于Au(T+D)、Au(T+N1)和Au(T+N2)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对于mAu(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替代实物交割品种目前暂不执行升贴水制度。
对于Ag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
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及Ag(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
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t99.95、Au (T+D)、Au(T+N1)、Au(T+N2)、mAu(T+D)、Ag99.9、Ag99.99及Ag(T+D)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iAu100g、iAu99.99、iAu99.5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调整以及新增交割品种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自然人客户及非一般纳税人法人客户不能参与白银实物交割。
第九条交易所实物交割次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其中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次序为Au(T+D)、Au(T+N1)、Au(T+N2)、mAu(T+D)。
第十条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实物交割时间为成交时间,实物交割量为买入、卖出成交量;参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时间为申报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实物交割量为申报成交量。
黄金、铂金及白银现货即期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1手,并按1手的整数倍交割。
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15手,并按15手的整数倍交割。
第十一条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时,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交易结束前30分钟,客户资金不足,由会员填写买方违约申报,按交割违约处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实物交割违约。
第十二条若实物交割单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违约金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若实物交割双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分别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
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
第十五条交易所每日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查询核对“库存结算单”。
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视为确认。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实物交割时,按成交流水先买入货权账户,后剩余库存账户逐笔扣除实物。
多个剩余库存账户有实物时,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第十七条交易所系统根据银锭块号代码升序原则扣除卖方会员及客户库存,同时根据数量相近、先多后少、时间优先原则向买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成交后即可申请提货,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可以申请提货。
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不能申请提货。
第十九条会员填写金锭、金条、铂锭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剩余库存账户的实物,交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
会员填写银锭提货申请单时,必须选择提取银锭的条块号码。
第二十条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能以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二十一条 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0.1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1千克;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以上交割品种的申请提货量均须为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交易所提取实物均为整条块,不切割,不互换。
第二十二条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
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客户提取的黄金实物,不能再入库交易。
第二十四条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前,必须填写交割地意向申报,明确提货地点,不填写的,按提货地为上海地区进行交割。
第三章第三章 入库管理入库管理第二十五条 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金条、铂锭业务的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员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对于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金锭、金条、铂锭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
会员及客户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U SB-K E Y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不提供)、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
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指定仓库应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银锭为±1克(含)内。
第三十条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员及客户交纳本批实物入库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
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三十一条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
第三十二条经交易所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给定的额度内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