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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1. 引言干部选任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关键工作之一,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开和科学,中央颁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 相关内容(1)选拔标准选任工作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要求,突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思想政治素质为关键指标,以工作实绩为重要考核标准,以个人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为必备基本素质。

(2)选拔方法对于职位空缺,应当及时组织选拔,所有干部应当参与评定和检查,干部的考核应当与其岗位要求、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选拔方法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软弱涵养、才子好学等不科学方法。

(3)考核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考核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开、科学,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和考核流程,注重对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问题的考核,对于不能胜任的干部,应及时予以纠错、调整和指导。

(4)执行方式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执行严格的程序,有关方面应当保证程序规范、合法、有效,重点突出党的领导和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注重对于干部的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察和评定,推动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5)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对于选拔环节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结论干部选任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注重制度建设和规范执行,才能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的公正、公开和科学。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干部选拔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推动干部选任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选人用人工作政策文件

选人用人工作政策文件

选人用人工作政策文件一、选拔任用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

德才兼备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应注重德才兼备,既要政治过硬,又要能力突出。

公平公正原则。

选人用人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任人唯亲。

竞争择优原则。

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择优录用,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

二、职位资格要求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诚干净担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具有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年龄、学历、职称等符合招聘职位的要求。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三、选拔程序和方法选人用人的选拔程序和方法应包括以下步骤:发布招聘职位和资格条件。

接受报名和资格审查。

进行笔试、面试等竞争性选拔程序。

进行组织考察、公示等环节。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职培训和任命。

四、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干部的考核评价应建立完善的机制,包括以下方面:定期考核制度。

每年对干部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现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绩效评价制度。

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干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奖惩制度。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干部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职务。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于选人用人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信访举报制度。

鼓励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回复。

责任追究制度。

对选人用人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其他相关事项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应注重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和专业化,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中层干部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实行岗位和素质双重评价,注重选拔拔尖人才,突出能力素质,公正评价绩效,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第二条人才储备计划的制定企业应当制定中层干部人才储备计划,根据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明确中层干部的使用目标、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要求、录用方式及个人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第三条选拔任用程序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包括岗位申报、材料审查、综合测评、考察、组织决策等环节。

其中,材料审查、综合测评、考察三个环节为中层干部选拔的核心环节。

第四条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是中层干部选拔的重要环节,综合测评主要包括面试、心理测评、能力测试等多项方法,测评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内容。

面试过程中,应当询问和追问任职人的任职动机、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相关细节,强调求实、创新、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选拔任用结果公示企业应当在正式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前,公示拟任用人选的综合测评评分和选拔任用结果,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干部和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风险防控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预防对任职人员的风险,严格审查材料,加强考察、验证工作,严格执行任职人员的任期制,及时纠正和处理中层干部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违纪违规行为,避免因人而异、因任而险。

第七条奖惩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他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八条规章制度为确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企业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标准及流程。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教党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教党函〔2019〕4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驻部纪检监察组: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

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干部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

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重大意义《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

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粤组字[2004]7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组字[2004]7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二○○四年十月十八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第五条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主持人院公务员文萃2019·05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意见》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

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走在前、作表率。

中办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规定》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序列、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办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

《通知》针对文山会海问题定了硬杠杠,一是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二是明确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和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三是提出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四是强调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对防止层层开会作出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6•【字号】穗组字[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1998年5月26日穗组字〔1998〕9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下发以来,我市各市属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抓好这两个文件的学习贯彻工作,树立了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观念,联系本单位实际,完善工作制度,较好地规范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条例》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不够全面,执行未完全到位;有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不够严谨和规范;有的对检查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未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检查监督力度不够。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处理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作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按章办事。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专题学习,并把学习情况报我部。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总则•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程序•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目录CHAPTER总则目的依据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原则CHAPTER选拔任用条件基本条件具备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实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资格条件近3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禁止条件CHAPTER选拔任用程序个别谈话推荐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与相关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等情况,并征求其对拟任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推荐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符合条件的干部按照职务或岗位进行自我推荐,发表竞职演讲,并接受与会人员的询问和质询。

综合推荐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提出拟任干部人选。

民主推荐考察核实考察内容对拟任干部人选的个人档案、工作经历、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核实材料征求意见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公示公告任命决定CHAPTER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监督检查030201责任追究警告对违反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对违反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纪律处分CHAPTER附则总结词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描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选拔任用干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该制度已经完成相关审批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时间解释权归属总结词该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上级主管部门。

详细描述为了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拥有对该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释,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请示。

其他说明总结词详细描述WATCHING。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1•【文号】•【施行日期】2014.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结合《XX省省管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党委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由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纪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为重点内容,通过详实的文字记录,完整的文书档案,准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客观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主要包括工作程序纪实和特别情况纪实。

(―)工作程序纪实1动议环节。

主要记录党委会议研究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的相关情况,人事部门提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包括职数空缺情况,对于空缺职位拟任干部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建议,党委会议记录等。

2.民主推荐环节。

主要记录参加推荐大会人员范围和人数,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得票及排序情况。

民主推荐情况汇总后,经工作人员签字后确认装入纪实档案。

3.考察环节。

主要记录考察对象的确定情况、干部档案审核、考察谈话、民主测评、廉政测评、政治素质专项测评、征求廉政意见以及考察中有关问题的了解和核实等情况。

4.讨论决定。

主要记录向厅党委会议汇报干部考察情况、调整任免建议等情况的相关材料,会议研究及确定的意见等。

5.任职环节。

主要记录任前公示情况、公示中反映问题查核、结论以及任前谈话等情况。

(二)特别情况纪实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必须记录。

1.民主推荐得票不高(会议推荐低于30%,谈话调研推荐低于50%)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2.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有保留意见的;3.受党纪政纪处理或纪律处分,处分期满重新任用的;4.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必须交流的;5.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6.其他应当纪实的重要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5.12•【文号】工信厅人[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工信厅人〔201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部属各高校:近期,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中央组织部制定了与之配套衔接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为切实抓好上述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现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一)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计划,近期,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切实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要将“四项监督制度”及测试题分送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学习并督促做好自我测试。

各单位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将列为2010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要通过网络、内刊等渠道,大力宣传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各种方式,扩大“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度。

部将适时检查各单位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对知晓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将采取一定方式提醒督促。

二、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四)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未经批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最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最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1、实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细则等。

2、选拔任用原则(1)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为办法,以刚毅、公道、客观、全面为标准;(2)以政治素质、学历素质、专业素质、工作绩效和社会责任等综合素质为评价标准;(3)突出提拔年轻、新鲜、有潜力、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优秀人才;(4)遵循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动态评估,差异化激励的原则,保证选拔任用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5)遵循以责任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标准,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以建立公平、竞争、激励有效的干部管理模式为方针的原则。

3、选拔任用程序(1)确定被选拔任用的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2)制定选拔任用方案,确定参加选拔任用的对象;(3)开展笔试、面试、实操考核、背景调查等选拔任用环节;(4)评定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形成最终的选拔任用结果;(5)向社会公布选拔任用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4、考核评定标准(1)政治素质: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纲领,有较强的道德品质;(2)学历素质: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水平;(3)专业素质: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工作绩效: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有效完成岗位的工作任务,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5)社会责任:能够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社会关系,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

5、决定机构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决定机构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相关机构负责制定,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组织实施。

6、监督检查(1)选拔任用工作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有关机构负责监督检查;(2)对参加选拔任用的人员,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机构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对选拔任用的结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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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围进行推荐、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围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受到撤销党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3月31日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围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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