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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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发展史

司法发展史

司法发展史
司法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早在古埃及、古印度、古希腊
等文明中就已经开始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中国,商代的仲裁制度
是司法的萌芽,周代后期的律法制度则被认为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起点。

在欧洲,罗马帝国是一个历史上很重要的司法文明,罗马法不仅
影响了欧洲,也深深影响到了美洲的法律文明。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
也成为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

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始于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后,欧洲各国相继制定了新的民法典,这些法典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的法
律制度。

19世纪中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加速,美国开始发展出了以陪
审团为中心的民主法庭制度。

20世纪以来,各国的司法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反对不公正的司法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司法人员不断涌现。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都已建立了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以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演进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演进
的一种选 择需要 。此种认 识 , 大地忽 略 了它 极 在漫长历史进程 中与 国家权力之 间 的角力 、 妥 协与融合 , 以及 其本身 从一种简单 纠纷解 决方
就 已经开始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 各种各样 的争
议 。公元前 6 1 , 2 年 希腊就有 了成 文的法律
制度 , 中包含有仲裁 的内容 , 其 城邦之 间发生争
20 09年第 6期 N .6 20 o 09
暨南学报 ( 学社会 科学版 ) 哲 Junl f ia nvrt( hl oh n oil c ne) ora o nnU iesy P ispyadSca Si cs J i o e
总第 13 4 期
S m .1 3 u No 4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海上侵权法 比较研究》 批准号 : B X 4 ) ( 0 F02 。 6
第3 l卷
第 6期
暨南 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 版 ) 哲
・ 3・ 9
样, 也可以进 行仲裁 ” 。当时地 中海沿 岸一 带 ,
海上交通发 达 , 品经 济取 得 了长足发 展 。各 商
议, 常常采用 仲裁方式解决 。公元前 5世纪 , 古
式演变为一 种制 度化 国际合作 模 式 的艰 难过 程 。以史为镜知兴替 , 国际商事 仲裁 的历史 对
演进作 简单梳理 , 有利 于我们对 此种 纠纷 解决 方式的社会角色进行 更 为清晰 的定 位 , 而对 从
罗马共 和国时代 , 曾制定 了举世 闻名的《 十二铜 表法》 其 中对 仲裁 多有 记载 。如该法 第 2表 ,
“ 审理 ” 规 定 : 审 理 之 日 , 遇 承 审 员 (J. 中 “ 如 n
dx 、 e ) 仲裁员或诉讼 当事人患重病 , 或者 审判涉 及外 国人 ( ot) hs ……, e 则应延期 审讯。 在第 7 ” 表“ 土地和房租 ” 中规定 : 疆界发生争 执时 , “ 由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从仲裁的历史沿革展望我国仲裁协议的发展

从仲裁的历史沿革展望我国仲裁协议的发展

从仲裁的历史沿革展望我国仲裁协议的发展域外仲裁的历史沿革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十九世纪以后的事,主要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贸易交往的日益密切,仲裁制度以它高效方便的特点深受欢迎。

西方各国便顺应时代的要求,开始制定仲裁法,同时也是为了给仲裁活动一个严格的规范。

使其能更好地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如英国于1889年制定了《仲裁法》。

瑞典在1887年制定了第一个仲裁法令,后经修改,于1929年通过了《瑞典仲裁法》。

到了20世纪中后期,仲裁制度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仲裁制度的重要性逐步被各国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法。

我国仲裁的历史沿革与域外仲裁的历史沿革相比,我国仲裁制度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历史特点。

首先,我国仲裁制度的萌芽远远晚于域外其他国家,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以及儒家思想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仲裁产生的历史根基不如西方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深厚。

其次,清政府制定有关商事仲裁的有关条例,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而不像西方国家是为了促进贸易交流,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二者的初衷不一样,其效果不言而喻。

我国仲裁协议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关于争议的可仲裁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是指哪些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我国仲裁法关于这一点规定较为狭窄,《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可以仲裁。

”此条款肯定了可仲裁事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性纠纷。

但否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对比英国的仲裁法规定:“一切属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以及仅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的争议,均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瑞士仲裁法规定:“一切可成为协议解决内容的民事或商事问题,均可提交仲裁。

”这些国家可仲裁的范围明显广于我国的规定。

·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首先,我国对于仲裁协议中的形式要件规定过于僵硬化。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内容及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其中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英国仲裁法aa1996

英国仲裁法aa1996

英国仲裁法aa1996摘要:一、英国仲裁法简介1.英国仲裁法的背景与历史2.1996 年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二、英国仲裁法的主要特点1.仲裁协议的订立与效力2.仲裁庭的组成与管辖权3.仲裁程序与裁决的作出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英国仲裁法在我国的实践与影响1.我国与英国在仲裁领域的合作2.英国仲裁法对我国仲裁法的影响3.我国企业在英国仲裁中的实践经验正文:英国仲裁法aa1996英国仲裁法起源于19 世纪,经过多次修订,目前的仲裁法体系主要基于1996 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

该法旨在提供一个现代化的、灵活的仲裁制度,以促进英国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

一、英国仲裁法简介英国仲裁法的发展与其商业传统和海洋贸易密切相关。

1996 年仲裁法取代了之前的《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50),成为英国仲裁制度的基础。

该法明确了仲裁协议的订立与效力、仲裁庭的组成与管辖权、仲裁程序与裁决的作出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二、英国仲裁法的主要特点1.仲裁协议的订立与效力:英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且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相关争议。

2.仲裁庭的组成与管辖权:仲裁庭应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仲裁庭具有管辖权,可以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

3.仲裁程序与裁决的作出:英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当事人自治等。

仲裁庭应按照仲裁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仲裁,并在作出裁决前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英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仲裁裁决应在英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英国仲裁法在我国的实践与影响1.我国与英国在仲裁领域的合作:近年来,我国与英国在仲裁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西方国家仲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西方国家仲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仲裁作为⼀种与诉讼并⾏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常悠久的历史。

它发端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发展于欧洲的中世纪。

1、产⽣。

⼀般认为,仲裁的产⽣早于诉讼,仲裁不是法学家的创造,⽽是⼈们实践的结果,是构成⽂明法律制度的基础;有学者甚⾄认为,国家审判制度源于仲裁,仲裁制度是原始社会私⼒救济向国家审判制度发展的中间过渡形态。

作为⼀种古⽼的争议解决⽅式,在古希腊神话故事中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为流传的,是和希腊王后海伦⼀见钟情的特洛伊王⼦帕黎斯,对三个⼥神中那⼀位最美丽作出了裁断。

另在古巴⽐伦时代,犹太⼈社区中发⽣纠纷时,就通过他们⾃⾏进⾏的审判程序来决定,这种“审判”其实就是仲裁。

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之间就已采⽤仲裁的⽅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在雅典,⼈们还常常任⽤私⼈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在简单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古罗马,以仲裁⽅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情形更加普遍。

从历史记载来看:在公元前621年希腊的成⽂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仲裁的内容;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共和国的《⼗⼆铜表法》中就有多处关于仲裁的记载,如第七表中规定:⼟地疆界发⽣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解决之;在罗马法《民法⼤全》“论告⽰”第⼆编中,记载了当时五⼤法学家之⼀的古罗马法学家保罗的论述,他说:“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诉讼⼀样,也可以进⾏仲裁。

”在古罗马的仲裁中,仲裁者根据当事⼈的协议进⾏裁断,根据“善良和公平”的标准判定当事⼈进⾏清偿;罗马成为强国以后,各城邦纷纷将争议提交元⽼院仲裁。

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产⽣的。

早期仲裁⼀般都在民间进⾏,并以道德舆论来约束当事⼈,因⽽从形式到内容都⽐较简单,并没有形成制度、更没有形成法律制度。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兴盛时期,地中海沿岸⼀带海上交通发达,商品经济长⾜发展,城邦和港⼝之间商事往来增多,商⼈之间的商事纠纷亦由此⽽增多;因此,为解决商⼈之间的商事纠纷,在当事⼈⾃愿的基础上,共同委托⼤家信赖、德⾼望重、办事公道、熟悉情况的第三⼈对纠纷进⾏居中裁判。

西方仲裁的起源及其发展

西方仲裁的起源及其发展

西方仲裁的起源及其发展1.古希腊和古罗马仲裁的起源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仲裁成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解决民事和商事纠纷的方式出现得非常早,发展历程十分久远。

有人认为,仲裁的出现甚至比诉讼更早。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仲裁的产生,并不是由专业的法学家们创造的,而是在实践活动中由普通民众发挥自身的智慧“发明”的。

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并不是现代文明才出现的,对于仲裁制度的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有一个著名的神话故事就是关于仲裁的:赫拉、雅典娜、阿佛洛狄忒这三位女神都非常美丽,但是一直都不分伯仲,后来帕里斯作为中间裁判人决定出他们中最美丽的女人,后来由最美丽的女人获得金苹果的馈赠。

远在公元前621年,仲裁制度的内容就已经被古希腊的德拉古写成了明文。

如,城邦之间发生的争议,一般使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在公元前454年至公元前452年之间颁布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典闻名于世并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法典中就有多出专门对仲裁的规定。

一位著名的古罗马法学家保罗认为,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仲裁与诉讼相同,都可以用来解决纠纷。

他的主张表明,在他看来,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的途径,完全可以和诉讼平行适用,没有优先劣后之分。

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入侵,虽然摧毁了《十二铜表法》,但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以外的方法,仲裁制度保留了下来并且在后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当时的亚平宁半岛与西西里岛的商品经济相较于自然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这是因为当时地中海的交通非常发达。

交通发达促进了城邦以及港口之间的商事贸易往来日渐频繁,同时也导致各种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从而保证商事贸易的顺利进行,当事人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了中立的第三方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此种中立的第三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公正裁决并且有很大的权威。

由此,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因此种方式具有灵活、自主、便捷的特性,共同约请第三者裁决纠纷成为商人们的一般习惯。

日本仲裁法及新仲裁规则评介

日本仲裁法及新仲裁规则评介

日本仲裁法及新仲裁规则评介日本是一个商业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

其法制建设自从十九世纪末日本国会设立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堪称法律制度全面严谨。

日本的主要部门法可以说是相当完备的,但在商事仲裁领域的法制状况相对来讲,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一直到进入二十一世纪始终没有相应的单行法律出台,与其世界经济强国的地位不符。

平成十五年(2003年8月1日)日本《仲裁法》得以颁布,使仲裁这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日本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日本仲裁法颁布的背景截止到2003年8月1日之前,在日本法律中不存在一部单行的仲裁法。

有关仲裁法律的内容,是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八编<关于公示催告以及仲裁手续的法律> 786条至805条中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是在19世纪末的明治24年(1891年)制订的。

这些规定既适用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以及外国仲裁机构所做出裁决在日本执行等所有与仲裁相关的事务。

</关于公示催告以及仲裁手续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数次的修订工作。

但是,从未对有关仲裁的法律条文作过任何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在1996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把其中与仲裁相关的章节的名称做了修改。

仅仅凭这些数量少而且陈旧的法律条文,已经很难满足日本现代商务实践的需求。

1.1商务实践的需求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外贸大国,大批的工业制品源源不断地出口到世界各国,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

在这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争议,完全靠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显然是不可能的。

那么,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的仲裁,日益得到人们的青睐,也在情理当中。

特别是国际商事领域,因为独有的特点,更需要仲裁这种专家判案的争议解决方式。

另外,日本国内的内需经济的发展,致使经济争议增加,同样也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的介入。

英国仲裁法aa1996

英国仲裁法aa1996

英国仲裁法aa1996摘要:1.英国仲裁法的概述2.英国仲裁法的历史演变3.英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4.英国仲裁法的特点和影响正文:1.英国仲裁法的概述英国仲裁法是指在英国境内进行的仲裁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高效、灵活和经济的特点,深受各方当事人的欢迎。

英国作为国际贸易和仲裁的重要中心,其仲裁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英国仲裁法的历史演变英国仲裁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 世纪,当时的英国通过了一系列与仲裁相关的立法,为仲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79 年,英国对仲裁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颁布了《1979 年英国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79),此法典对英国仲裁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3.英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英国仲裁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英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2) 仲裁机构:英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仲裁机构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

(3) 仲裁程序:英国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的方式、证据的提交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4) 仲裁裁决:英国仲裁法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英国仲裁法的特点和影响英国仲裁法具有以下特点:(1)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英国仲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中自由约定。

(2) 仲裁程序高效灵活:英国仲裁法力求简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3) 仲裁裁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英国仲裁法强调仲裁裁决的国际承认和执行,为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英国仲裁法在国际仲裁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其仲裁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和采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此外,还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已 修订)第1、2条;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1984年《专 利法》第18、19条;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 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 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历史演进

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历史演进

近代仲裁法的形成与发展
仲裁法的成文化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欧洲各国纷纷进行法制建设,仲裁法逐渐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等相继颁布了成文的仲裁法。
仲裁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各国纷纷建立常设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 裁院等。这些机构制定了详细的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专业的仲裁服务。
中世纪欧洲商事仲裁的兴起
商事仲裁的需求增长
中世纪欧洲商业繁荣,跨国贸易增加,商事纠纷随之增多。 商人们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开始广泛采用仲裁方式 。
行会仲裁与商事法庭
当时的欧洲各大商业城市普遍设立了行会组织,行会内设有 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会员间的商事纠纷。同时,一些城市还 设立了商事法庭,专门审理商事案件,其中也包括仲裁裁决 的确认与执行。
国内外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差异与融合
差异
国内外仲裁法在立法体系、法律适用、程序 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国际商事仲裁 中常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国际惯例,而 我国仲裁法则以国内法为依据。
融合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内外仲裁 法和程序逐渐呈现出融合趋势。例如,我国 仲裁法在修订过程中吸收了国际商事仲裁的 先进理念和规则,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 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合作与交流, 推动国内外仲裁法和程序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
数字化趋势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化已经成为 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未来,商事仲裁也将更加注重数字 化发展,推动在线仲裁、智能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的发展 和应用。
多元化趋势
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未来,商事仲裁将更加注重多元化 发展,推动调解、协商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与仲裁的有 机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 关法院的裁定。 (四)自治论 • 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 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 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 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 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 需的。
康地发展 •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
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 性的试金石。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二、仲裁的特性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国际性 (四)灵活性 (五)保密性 (六)快捷性 (七)经济性 (八)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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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 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局限性 •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
争议 •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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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 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劳动仲裁的历史与发展

劳动仲裁的历史与发展

劳动仲裁的历史与发展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它在各国的劳动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以及劳动仲裁在中国的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劳动仲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工人运动的高涨导致了劳资矛盾的加剧。

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并解决劳动争议,各国开始建立劳动仲裁制度。

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劳工法庭或仲裁机构,以便快速、公正地处理与劳动相关的争议。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独立机构承担,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推动劳动仲裁发展的重要力量。

成立于1919年的ILO致力于改善全球劳动条件和维护工人权益。

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劳工标准,其中包括有关劳动仲裁的准则和原则。

该组织的劳动公约和推荐文件为各国制定劳动仲裁法提供了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国家建立和完善劳动仲裁制度。

三、劳动仲裁在中国的实践在中国,劳动仲裁最早可以追溯到1956年。

此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仲裁制度,并在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根据该法律,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并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与此同时,中国还成立了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以加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劳动争议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劳动者和雇主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中国的劳动仲裁制度逐步改革和创新。

例如,中国推行了涉外劳动仲裁、网络劳动仲裁和集体劳动仲裁等特殊形式的仲裁,以适应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劳动争议。

此外,中国还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中国在建立劳动仲裁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劳动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得到了广泛认可。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四)一裁终局原则 1、概念:针对某个争议的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就 同一纠纷再次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该 纠纷向法院起诉。 2、例外: (1)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发回重新仲裁,仲裁庭应视具体 情形对原纠纷再次作出裁决。 (2)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四、仲裁的性质 自治论
根据仲裁目的及当事 人意思自治对仲裁的 司法权论 混合论 法律权威进行论证。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 仲裁源于私人契约; 裁员的权力、仲裁员 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 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 仲裁 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裁决的执行,其权威 性质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 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 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 的法律。 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 仲裁是司法权的一部 分,是国家司法权的 契约论 让与。 仲裁员的权力不是来自 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源 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易于被承认与执行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二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优势?裁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裁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自主性局限性?适宜的争议类型有限?自主性是一柄双刃剑?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权的确定性?费用低速度快?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仲裁员的权力有限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宣传片11仲裁委员会宣传片11仲裁委员会宣传片22仲裁委员会宣传片22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三仲裁的分类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三仲裁的分类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国内仲裁?国际仲裁二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临时仲裁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三以仲裁裁决的依据为标准?依法仲裁?友好仲裁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四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论混合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仲裁源于私人契约

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与不断的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的仲裁制度起源开始,逐步追溯至现代劳动仲裁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探讨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关键事件。

古代仲裁制度的萌芽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纠纷处理常常依赖于个人、家族或部落的力量和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制度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应用。

仲裁是指由第三方公正的中立人担任裁判员,协助当事双方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古代,仲裁制度常常由有威望的长者或乡贤出任,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决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劳动仲裁制度的先河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兴起,工人阶级日益壮大,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多,传统的仲裁制度已无法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工人运动兴起,劳资纠纷不断升级,这促使各国政府开始建立专门的劳动仲裁制度。

最早的劳动仲裁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1896年仲裁法案》,该法案规定成立了专门处理劳资纠纷的法院,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更多的权益保障。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国家开始建立自己的劳动仲裁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利。

例如,美国《1926年劳工管理关系法》确立了国家劳资纠纷处理的机制,为劳方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同时,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劳动仲裁制度的地位和职能,推动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现代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现代劳动仲裁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各国政府通过立法机制、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和完善程序规定,加强了对劳动仲裁制度的监督和引导,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更为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建立在线劳动仲裁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更便捷、快捷的劳动纠纷解决途径。

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不仅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述仲裁的定义和历史背景

简述仲裁的定义和历史背景

简述仲裁的定义和历史背景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到了中世纪时期,仲裁被广泛地应用于裁断由民商事贸易引起的纠纷案件。

仲裁制度具有意思自治、独立公正、保密性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专家办案等特点。

仲裁裁决在国内外被广泛承认,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可以多人代理;送达便捷;裁决结果更具稳定性;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律师费转付制度,胜诉方的律师费可以获得败诉方的补偿。

在现代社会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特点是简便、快速、成本低廉。

在劳动关系中,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动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判的过程。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历程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历程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历程一、引言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民事法规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

宋代民事法规在租赁、债务、婚姻、继承、契约、侵权、商事和不动产等领域都有显著的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的发展进行概述。

二、租赁法规在宋代,租赁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宋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租赁事宜,以确保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债务法规宋代的债务法规也得到了发展。

为了防止债务纠纷的发生,宋代政府规定了债务的利率上限,并对债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债务仲裁制度,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

四、婚姻法规宋代的婚姻法规注重维护家庭秩序和伦理道德。

宋代政府规定了婚姻的程序和条件,强调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重要性。

同时,宋代还禁止了近亲结婚和婚姻中的贪财行为,以确保婚姻的公正和纯洁。

五、继承法规宋代的继承法规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宋代政府规定了财产继承的顺序和方法,明确了男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利。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遗嘱制度,允许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安排好自己的财产分配。

六、契约法规宋代的契约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代政府规定了契约的格式和内容,并对契约的履行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契约仲裁制度,为契约双方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侵权法规宋代的侵权法规注重保护个人权益。

宋代政府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侵权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八、商事法规宋代的商事法规也有较大的发展。

宋代政府制定了商事合同的规范,并对商业行为进行了监管。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商事仲裁制度,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简述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

简述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

简述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是历史悠久的,经历了多次建立、演变及修正,形成了丰富的体系,使民法律从萌芽到成长,由简单到复杂,由散乱到系统,不断有新的法律产生,解决社会发展的问题。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逐步完善的仲裁制度。

古代的仲裁权属于公权力,而后逐渐转变成私权力。

《汉书·洪範》中说:“私拆者仲裁决定,有诉讼者,相告遇之”,开始实行私权力仲裁,使村级和地方级仲裁机构已经由法律所承认并得到保护。

二是日益发展的职业与职业权利保障。

古代封建社会封建奴隶制度和农耕社会工匠社会合作体制虽有不同,但都要求职业与职业权利必须经过官方认可和保障。

《周礼》中说:“工作者应以修养待仵”,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职业与职业权利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当时是很罕见的。

三是有条理的物权制度。

古代法律可以说没有明确界定物权,财物的归属权和使用权也不清楚。

《法经》中说:“凡物聚众有共同者也”,意思是把风土聚众属于共有的财物,具有一定的物权归属性。

四是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

古代的金融业务不普遍,贩卖经营有相关的规定,但没有规范金融市场,财产货币的流通性也不高。

汉代《令》中说:“大夫士以下,当���物状声以销货币,不得以折货币”,即实施“令”制,允许大夫士以下可以凭声令出售货币,这就是开始规范金融市场的第一步。

总之,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包括:完善仲裁制度、保障职业与职业权利、有条理的物权制度以及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这些让商业秩序得以稳定发展,造福于社会的发展。

《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法》施⾏之前的国内民商事仲裁制度,是仿照前苏联的⾏政仲裁模式建⽴起来的,仲裁机构⾪属于⾏政机关,仲裁机构的领导、⼯作⼈员和仲裁员都由⾏政机关的相关⼈员担任,仲裁权与⾏政权交叉、混淆,仲裁民间性的本质特征受到侵害,仲裁受⾏政⼲预过多⽽缺失独⽴性和公正性,因⽽难以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其应有的作⽤难以发挥;⽽且,⾏政机关仲裁民商事纠纷,由于既违背当事⼈意思⾃治的基本原则、⼜损害仲裁的民间性本质属性,因⽽这种⾏政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很难得到承认和执⾏。

为了改⾰这种状况,建⽴和完善我国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不断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使我国仲裁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发展中发挥其应有作⽤,仲裁⽴法就被历史性地提上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程。

全国⼈⼤常委会于1994年8⽉31⽇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1⽇起施⾏。

为了保证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特别是确保我国仲裁由⾏政性仲裁向民间性仲裁的平稳、按时过渡,国务院相继发出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作的通知》和《关于进⼀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作的通知》等重要⽂件,就相关问题作出了⼀系列明确规定。

这就是《仲裁法》⽴法的基本背景。

讲《仲裁法》的⽴法背景,必须要讲⼀个重要问题。

古希腊哲学家亚⾥⼠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政治学》)我国的《仲裁法》就是⼀部充满改⾰精神的“良法”;⽽这部良法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得宜于邓⼩平同志;因为《仲裁法》的调研虽然始⾃上世纪⼋⼗年代,但正式起草是在1993年,当时正好是⼩平同志南巡讲话不久,⼈们的思想⽐较解放、⽐较活跃,所以才得以顺利出台。

这应该是仲裁⽴法的⼀个⾄关重要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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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发展史
篇一:中国仲裁制度的沿革和发展
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作用尤为显著。

仲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仲裁”是指人类历史上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和特征,着眼于整个仲裁历史,其特点是案外第三方依据人们公认的准则或法律裁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阶级、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仲裁制度中的居中裁断人一般是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而在国家机器出现之后,这一裁断人除了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这种民间人士之外,还包括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官。

“狭义的仲裁或现代仲裁”,它是指当前世界仲裁制度的现状和目前人们对仲裁的普遍认识和理解,立足点在于目前仲裁制度的状况,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统帅和贯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以
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独立地裁断争议,并以一国法院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依托的与法院诉讼相区别的争
议解决方式。

按照对仲裁制度的广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由来已久;而按照对仲裁制度的狭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只不过近代以来才形成雏形,并逐步地发展完善。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

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仲裁制度,发展史)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

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
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这是我国仲裁的初始阶段,可以视为我国仲裁的产生。

此外,我国民间也流传着很多类似于“仲裁”的寓言故事,仅举我幼年时听长辈讲过的一个寓言:有只狼和狈捕获了一只猎物但分配时互不相让发生纠纷,于是便请
了一只狐狸居中裁断;这只狐狸把猎物一分两半但故意把一半分的多另一半分的少,多的给狼少的给狈;狈嫌少当然不干,狐狸就把狼的那一
半狠狠地咬了一口,狼又嫌少不干了,狐狸便把狈的那一半也狠狠地咬了一口,狈更不干了;就这样咬来咬去,几个回合下来狐狸倒是吃饱后扬长而去,狼和狈的面前当然就剩下了一堆骨头。

这个寓言故事,一方面是对古代居中裁断中一些不公裁断行为的辛辣讽刺,另一方面是向人们选择“居中裁断”者的一个警示,这就是必须要推选处事公正的人,而决不能选择奸佞小人。

二、旧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传统上,仲裁被称为公断。

至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形成于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所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同年9月颁行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规定,仲裁可适用于一般民事争议。

商事公断处虽按规定附设于其所在地的各商会,但实际上只相当于一个调解机构,其裁决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时再诉至法院解决。

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经修改也规定了仲裁程序,其调整对象是雇主与工人团体或者15名以上工人发生的纠纷。

颁布于1933年10月15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也有仲裁的规定;1943年2
月4日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和同年4月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仲裁委员会工作指示》,对仲裁及仲裁机构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949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9年8月19日上海军管会颁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暂行办法》,都有仲裁的规定。

三、新中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

解放后,我国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套制度,其中涉外仲裁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

当时根据政务院1954年和国务院1958年的相关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先后于1956年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9年设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仲裁规则。

我国涉外仲裁从一开始就遵循国际通行的民间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四、新中国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

相对于涉外仲裁,我国国内仲裁的发展历程要复杂的多。

总的来看,大致上经历了五个阶段:
①行政仲裁实行阶段。

1955年至1966年,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前苏联的行政仲裁为模式,建立了行政仲裁制度;对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通过
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和处理,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的,可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审。

②文革仲裁停止阶段。

1966年至1977年,国内仲裁全
面停止。

③恢复仲裁制度阶段。

1978年至1982年,恢复了经济
合同仲裁制度,但很不规范,不但多头管理、体制混乱,而且机构分散,程序也不统一。

期间根据国家工商局等三部委的相关规定,实行两裁两审制度,即当事人对第二次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确立仲裁制度阶段。

1983年至1995年,随着1981年《经济合同法》和1983年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
颁行,我国成立了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确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但这一时期的国内仲裁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其表现主要有三:首先是仲裁机构附设于各级政府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消费者协会也设有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立法不统一,据不完全统计,期间有14部法律、82部行政
法规和190多部地方性法规都有仲裁规定;再次是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程序的启动不以仲裁协议为必备条件,仲裁制度上实行只裁不审、或一裁两审、或两裁两审的制度。

⑤改革仲裁制度阶段。

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逐步反映出行政仲裁制度的很多弊端,因而在一些法学大家、有识之士,如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法律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费宗祎、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社会科学院梁彗星教授、国家工商局吴炯教授,以及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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