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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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学院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学院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问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人。

第三条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含二级学院,以下统一称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干部有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

严、执行不力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学院安排的任务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紧急情况不到岗,或因违反程序、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尽心尽责,对反映问题的师生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对师生的利益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院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

(六)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院正确决策,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八)管理教育不到位,本部门所属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十)个人或帮助他人在公开场合(包括网络、报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形象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十二)不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院和群众的监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对下属监管不力,导致其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班子严重不团结,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或班子工作不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从而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

(十七)学院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根据其过错责任、情节和事实等相关要素,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六)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降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其中,采用第六项问责方式的,按《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管理程序办理。已构成违反党纪和政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应经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地向上级汇报,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院党委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审计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简称问责办),具体负责问责制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问责办设在监察审计室,监审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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