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代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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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代收协议

篇一:会议费合同

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相关业务之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一、合作目的

甲方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召开下列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并委托乙方实施活动相关之第二条规定的业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会议概况】

会议名称:

会议期间: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

会议地点:

二、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下列业务中的第(1)、(5)、(6)项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1)负责会议场地的租赁;

(2)负责会议场地的总体创意策划、设计等;

(3)负责会议用品的设计、制作、运输、保管;

(4)负责安排会议现场主持、发言等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服

务,组织维护活动整体进程

以及秩序;

(5)负责会议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或票务安排;(6)负责协助甲方协调各环节细化工作;

2、本业务的日程安排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活动方案。如甲方要求变更或者双方协商后变更本业务的具体安排的,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的活动方案为准。

三、业务履行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另行告知的各种标准、规格建议和要求指示,遵循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履行本业务。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需求,履行活动前准备工作、会议中配合工作、活动后收尾工作。

四、委托费用及支付

1、本合同项下的计划内委托费用为,大写:(小写:元),含税。该委托费用已包括服务费等乙方履行本业务所需的计划内全部税费,超出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2、甲方需于会议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内委托费用的60%支付给乙方作为首付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计划内委托费用的40%及计划外增加费用作为余款,将在会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委

托业务后,将费用明细、费用支出相关的发票等甲方要求

供的请款资料提供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尾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户名称: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

帐号:020 000 340 900 659 2076

3、甲乙双方应各自缴纳依法应缴纳的税金。

五、资质保证等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已依法办理实施本业务所需的公司内外之审批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实施本业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不从事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甲方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2、本合同的签订,并未赋予乙方代表代理甲方的任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视为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得以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自居。

六、保险

1、乙方承接本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所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投

保险种为“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最高保额壹拾万元,急性医疗免赔额100元;由于不可抗力,且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本保险生效时间为2014年月日,终止时间为2014年月日;投保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及出生日期方可投保成功,如无法提供,则视为拟投保人自行放弃投保权利,产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视为与乙方无关。

2、甲方有责任在会议期间,协助乙方做好参会人员人身及财产等方面安全提示、保障工作。

七、服务人员管理

1、为了完成本业务,乙方雇佣的具体从事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的人员,本合同中称为“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得视为甲方雇员,有关服务人员的招聘或管理等劳动、劳务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进行本合同业务时应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就服务的开展与甲方进行联络,并管理指挥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如无紧急情况,甲方通过该项目负责人与乙方联络及提出对服务的相关要求。

3、乙方应当严格管理服务人员,使其遵守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活动现场相关管理制度等。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且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2天内仍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甲方或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另一方可以不经任何催告即可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合同,被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2)被申请破产,受到政府机关的营业执照吊销、营业停止等处分时;

(3)财产状况恶化,或有相当的理由被视为有可能恶化时;(4)由于不可抗力而被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

3、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者发生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情形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下列不可抗力情况不能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可免除相应的责任,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供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甲方已经支付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还未完成部分的相应费用;甲方没有支付费用的,原则上无需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5天内仍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发生变更。

(2)自然灾害、流行性传染疾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3)罢工、动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1:活动方案

附件2:计划内费用明细

十二、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1:活动方案

附件2:计划内费用明细

(签署页)

本合同在北京签署,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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