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企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制度应公平合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2. 激励原则:薪酬制度应具有激励作用,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3. 法规遵守原则:薪酬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4. 持续改进原则:薪酬制度应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1.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2. 基本工资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六条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占薪酬总额的40%;2. 绩效评估指标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3. 绩效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奖金:1. 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金等;2. 年终奖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员工个人贡献确定;3. 项目奖金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1. 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2. 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九条薪酬发放时间:1.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发放一次;2. 奖金根据具体项目或年度经营情况确定发放时间;3. 津贴和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薪酬发放方式:1. 薪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2. 薪酬发放前,员工应确认个人账户信息无误。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一条薪酬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 国家和地区工资调整;2. 企业经济效益变化;3. 员工个人能力提升和工作表现优秀;4.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调整程序:1.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薪酬调整方案;2. 企业领导层审议通过;3.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

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薪酬管理,激励领导干部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员工福利待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务序列与薪酬等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管理人员两个层级,具体职务序列和薪酬等级规定如下: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其职务序列和薪酬等级根据其管理职责和工作经验确定。

2.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等中级管理人员,其职务序列和薪酬等级根据其管理范围和工作表现确定。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核定1. 薪酬构成: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企业按规定发放,津贴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环境给予补贴,奖金和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和企业绩效核定。

2. 核定原则: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核定原则包括绩效导向、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平等待遇等原则,核定过程应当完全公开透明,确保领导干部薪酬合理、公平。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1. 绩效考核: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按照企业绩效目标和个人绩效目标制定,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廉政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

2. 薪酬激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优秀表现者给予适当奖金和晋升机会,表现一般者给予提醒和培训,表现不佳者给予处罚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1. 保障措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合理,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制度的领导干部,将按照企业规定进行追责处理,包括降级、降薪、辞退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应当立即执行。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如有调整或修改将另行通知。

以上是关于《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薪酬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国企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三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

(一)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技能要求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三)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完成目标、团队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四)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月或季度支付。

(五)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特殊贡献奖等,按年或项目支付。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四条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岗位价值、员工贡献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津贴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第七条员工薪酬按月支付,每月底前发放。

第八条员工薪酬发放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调整、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程序。

第十条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

第十一条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确保薪酬制度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殊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因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劳动条件艰苦的岗位,可适当提高其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五条对于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旨在为国企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要公平合理,体现员工贡献,确保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

2.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制度应具有激励作用,同时也要起到约束作用,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员工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市场化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接轨,体现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企业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酬的基础部分。

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5. 奖金:根据年度业绩、突出贡献等确定,激励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成绩。

6. 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章薪酬确定与调整第五条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岗位分析:对各个岗位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等。

2. 薪酬调查: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比较等方式,了解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

3. 薪酬设计:根据岗位分析、薪酬调查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

4. 薪酬审批:薪酬方案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薪酬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2. 绩效挂钩:薪酬调整与员工绩效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三、薪酬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应当公平公正,依据员工的工作职责、绩效贡献、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

2. 激励激励原则:薪酬应当与员工的绩效挂钩,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稳定长期原则:薪酬应当考虑企业经济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保持稳定性和长期性。

4. 透明公开原则:薪酬政策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应当清楚自己的薪酬来源和构成。

四、薪酬管理程序1. 薪酬构成: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组成,根据员工职级、工作性质和绩效表现等因素确定。

2. 薪酬调整:国资委将根据企业业绩、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定期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

3. 绩效考核:国资委将制定绩效考核制度,评估员工的工作业绩,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4. 薪酬激励:国资委将设立多种激励机制,包括年度奖金、优秀员工奖励、晋升加薪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五、薪酬管理监督国资委将建立薪酬管理监督机制,监督企业薪酬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解决纠纷,确保薪酬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六、其他规定1. 国资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薪酬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指导企业合理设置薪酬水平。

2. 国资委将组织开展薪酬管理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其他与国资委薪酬政策相关的事项,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和决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的国资委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均作废。

此制度版权归国资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引用。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范薪酬分配,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合理薪酬分配。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绩水平,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公开。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薪酬管理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可控。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不断完善薪酬管理制度,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薪酬分配效率。

第二章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原则。

薪酬应当与员工的工作量、质量和效益成正比,根据岗位和职责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

(二)公平公正原则。

薪酬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歧视性薪酬待遇,要充分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和贡献。

(三)绩效考核原则。

薪酬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评定,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激励奖惩原则。

薪酬应当与员工的奉献和业绩挂钩,积极引导员工向优秀方向发展,建立奖励和处罚机制。

(五)合理结构原则。

薪酬结构应当科学合理,兼顾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的个人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适合自己的薪酬管理原则,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确保薪酬管理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薪酬管理的程序与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原则,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薪酬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实施薪酬管理工作,明确薪酬管理的分工和责任。

国有单位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单位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单位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单位的薪酬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单位。

第三条国有单位的薪酬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单位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的固定工资收入,按照职工的岗位、职级、技能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职工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津贴补贴是指国有单位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而支付的额外工资收入,包括岗位津贴、地区补贴、交通补贴等。

第八条奖金是指国有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对职工进行的奖励。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九条国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国有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国有单位应当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合理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

第十二条国有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工资收入的管理,建立工资收入档案,定期进行审核和统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国有单位应当加强对薪酬管理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国有单位薪酬管理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加强对国有单位薪酬管理的监督,依法参与薪酬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国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范本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二条薪酬构成1.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2. 基本工资:员工按照其岗位级别和工作职责确定基本工资。

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

4.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特殊津贴等。

5. 奖金:设立年终奖金、项目奖金等奖励制度。

6. 福利:提供员工各类福利,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薪酬调整1. 薪酬调整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经济状况等因素,定期进行薪酬调整。

2. 调薪程序:薪酬调整应当经过综合评估,经过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四条绩效考核1.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2. 考核周期:设定绩效考核周期,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条绩效奖励1.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奖金等。

2. 对绩效突出的员工可采取个别奖励措施。

第四章管理与执行第六条薪酬管理责任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执行和监督。

2. 相关部门配合,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薪酬调查1. 定期进行薪酬市场调查,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薪酬调整。

2. 薪酬调查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2. 本制度的修订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名称日期。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是指对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 薪酬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工资基准、工资结构和工资差距,保证员工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

2. 工资支付:国有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确保工资安全到账。

3. 工资核算: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按月对员工工资进行核算,并及时发放工资。

4. 工资调整:国有企业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绩效,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调整可以包括固定涨幅、绩效考核奖励等形式。

5. 工资保障:国有企业应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费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6. 工资公示:国有企业应定期公示工资情况,包括工资结构、工资差距、工资增长情况等,提高工资透明度,避免不公平现象。

7. 工资福利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应严禁以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歧视员工工资待遇,保障员工平等享受工资福利。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以上
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活中,⼤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适⽤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于公司所有编制内员⼯。

第⼆条薪酬⽀付要素 公司薪酬⽀付的要素是:职位价值、员⼯绩效、员⼯能⼒素质、同地区同⾏业市场薪酬⽔平。

第三条管理层级及职系 公司的各级员⼯分为四个管理层级: 1、⾼层员⼯:公司副总经理职位起。

2、中层员⼯:职能部室、业务部门正副部长职位。

3、基层员⼯:公司各部门⼀般管理职位和业务部门业务员。

4、初级员⼯:操作⼯、见习⼯等。

公司的各级员⼯分为⼆个职系: 1、职能部室:包括⾏政⼈事部、财务部、物流中⼼、采购部的员⼯。

2、业务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的员⼯。

第⼆章薪酬元素 第⼀条公司薪酬结构从整体上包含下列薪酬元素: (⼀)基本薪酬:包括固定岗位薪酬和定档⼯资。

(⼆)绩效薪酬:包括⽉度奖⾦、年终奖⾦、效益奖⾦。

(三)福利及补助。

(四)其他薪酬:包括特殊奖励等。

第⼆条固定薪酬及岗位补贴 固定岗位薪酬和级别⼯资通过采取职位分级、级内分档、⼀岗多薪的⽅式体现职位和个⼈技能的差异:根据公司⼈⼒资源成本的承受能⼒、外部市场薪资⽔平和岗位评价结果测算得出。

第三条⽉度奖⾦ ⽉度奖⾦是根据对⾮经营部门员⼯⽉度绩效的评定,以⽉度绩效⼯资的⽅式发放。

第四条年终奖⾦ 年终奖是员⼯通过努⼒⽽取得的薪资单元,由个⼈的绩效、单位绩效共同决定。

第五条效益奖⾦ 指经营部门完成计划任务后对其部门的奖⾦,可以⽉为周期,也可以项⽬为周期。

第六条福利 主要指补充商业保险等。

第七条补助 ⼀般补助:包括餐补、通讯补助等。

培训补助:公司激励绩效优异、能⼒素质突出的员⼯,对于参加外委、外派等⽅⾯培训学习的员⼯,根据管理层级和绩效对其培训进⾏补助; 第⼋条特殊奖⾦ 特殊奖⾦的⽬的在于对员⼯个⼈的优秀表现予以正强化,以激励员⼯⾃觉地关⼼公司的发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一、引言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和管理,确保薪资公正合理,同时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点,促进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

二、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照顾员工的实际贡献和能力水平,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

2. 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绩效挂钩,激励员工不断提升工作表现和贡献,确保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

3. 灵活机动原则:薪酬管理应灵活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4. 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管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薪酬管理的基本程序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程序如下:1. 薪酬战略制定: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薪酬战略,明确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2. 薪酬体系设计:设计完善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将绩效与薪酬挂钩,激励员工提高绩效。

3. 薪酬调查和分析: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和分析,了解行业薪酬水平和市场行情,为薪酬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 薪酬决策和分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薪酬决策和分配,确保公正和合理。

5. 薪酬管理和绩效评估: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对员工的薪酬和绩效进行管理和评估,及时调整薪酬体系。

四、薪酬管理的具体内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工资:确保员工的基本福利,包括薪资水平和工作待遇等,保证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满意度。

2. 绩效工资:将绩效和薪酬挂钩,按照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激励员工提高绩效。

3. 福利待遇:提供与薪酬相匹配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水平。

4. 薪酬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薪酬调整,确保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

最新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篇一一、员工工资及福利a.试用员工工资待遇(三个月)1.底薪1800元/月,当月任务:必须当月销售飞马仕节油器6个;2.当月完成销售数量在2个的,工资待遇为:1000元;3,当月本人业绩量超过6个,超额部分金额某5%作为奖励4、当月无业绩的,公司给付基本生活费450元(含交通费50元、手机话费补贴100元)5,试用员工享受公司三天的免费岗前培训课程,合格者正式上岗。

b.正式员工工资待遇(取消底薪制)1,当月个人零售额某15%=当月工资2,享受公司年底一次性奖金3000元。

3,当月享有交通费100元,手机话费补贴100元4,享受公司三天的(职业主管成长和初级讲师)培训班d.业务主任津贴1,享有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2,增加提成:当月本人直辖团队累计业绩(包括本人业绩)某3%3,当月享有手机话费补贴150元,交通费补贴200元。

e,业务经理津贴1.享有正式员工和主任的一切待遇2.在晋升主任后的1-3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育成二个以上营业组,当月各小组累计业绩某2%3.当月享有手机话费补贴200元,交通费补贴300元。

4.享受公司三天(职业高级经理人成长和高级讲师)培训班f.奖金分配是指公司业务部当月销售额某2%的基金,公司以当月各级业务人员排名前3名分别给予(奖金)或奖品,具体分配作如下规定:第一名:奖基金总额的50%第二名:奖基金总额的30%第三名:奖基金总额的20%g,半年度旅游奖金:是指公司营销部当月销售额某1%的基金,经过半年的业绩累计,员工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的,个人业绩排名公司前三名的员工,第一名:50%,第二名:30%,第三名:20%给予奖金二、各级员工的定级1.业务员试用期内个人业绩当月不得低于1360元(二个节油器)。

2.业务主任(主管)是指本人直接推荐二位以上员工,小组当月人力不少于3人(不含本人),当月小组业绩不底于1.8万元的业绩标准;3.业务经理是指本人直接育成2个营业组(每个小组人力不少于3人,不含本人),当月团队业绩不少于3万元的业绩标准,个人季度业绩不少于直接销售2单;三、各级业务员工的收益分析(例如)1.员工当月业绩2万元某佣金系数15%=3000元,当月个人业务排名公司(假定当月公司销售部业绩是10万元),你排名第一名(10万某2%)某50%=1000元,该业务员当月收入:3000元+1000元=4000元;2.业务主任当月个人业绩1.8万元,团队业绩4万元,当月个人业绩排名销售部第二名,这位主任的当月收入是:1.8万元某15%=2700元,团队业绩4万元某3%的主任津贴=1200元,奖金(10万某2%)某2%=500元,该主任的各项收入:2700+1200+500=4300元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篇二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第三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一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第四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第十六条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第十七条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五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第二十一条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二条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第六章年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第三十五条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第三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薪资调控规定

国有企业薪资调控规定

国有企业薪资调控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薪资管理,规范企业薪酬分配秩序,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薪资调控目标第三条国有企业薪资调控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实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激励性和约束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薪资调控原则第四条国有企业薪资调控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同工同酬,公平分配,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 激励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竞争力。

3. 约束原则:合理设定薪酬水平,防止过高的薪酬导致企业资源浪费。

4. 效益原则:薪酬分配应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体现贡献与回报相匹配。

四、薪资调控措施第五条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企业绩效挂钩,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完善员工薪酬结构,合理区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等组成部分,确保薪酬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增长速度,确保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匹配。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薪酬分配的监督,确保薪资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有。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些薪酬管理规定,以确保国有企业的薪酬体系公平、合理和透明。

以下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薪酬结构合理:1. 建立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薪酬体系,合理区分不同岗位的薪酬水平,减少薪酬差距。

2. 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和素质设置绩效工资,确保薪酬与个人能力和业绩挂钩。

二、薪酬决策程序公开透明:1.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薪酬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明确薪酬的调整依据和方法。

2. 在岗位招聘、晋升和薪酬调整时,应当公开通报薪酬的决策依据和结果,确保薪酬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薪酬与绩效挂钩:1. 国有企业鼓励员工参与绩效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通过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薪酬水平。

2. 建立明确的薪酬与绩效挂钩机制,将优秀员工的薪酬奖励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确保薪酬激励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薪酬保密原则:1. 国有企业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开员工的薪酬信息。

2.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保密机制,保证薪酬信息的安全性,防止薪酬泄露给外界。

五、薪酬调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1. 国有企业在薪酬调整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保薪酬调整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国有企业应当与工会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薪酬调整符合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的预期。

总之,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旨在建立公平、合理和透明的薪酬体系,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保障员工的权益。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1. 工资标准: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应公正合理。

2. 工资组成: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等组成。

基本工资应与职工的职位等级、工作年限和素质相匹配。

3. 工资支付: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直接支付到职工的个人账户。

4. 工资保障:国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资支付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付应按照规定进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5. 工资调整: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工资调整。

工资调整应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公平合理。

6. 工资计算和发放: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计算和发放制度。

工资计算应确保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工资发放应及时、准确。

7. 工资保密:国有企业应保护职工的工资信息的隐私,禁止将职工的个人工资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以上只是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实施可能会因企业性质、规模、地区等情况有所不同。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制定详细的工资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

国企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薪酬分配公平合理,体现岗位价值、工作绩效和个人能力。

2. 激励原则:薪酬体系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3. 可行原则:薪酬制度应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相适应。

4. 法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1. 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地区生活水平确定,作为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第六条岗位工资:1.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2. 岗位工资按月发放。

第七条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量和贡献度等因素确定。

2. 绩效工资按月或季度发放。

第八条津贴补贴:1. 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 津贴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奖金:1. 奖金包括年终奖、特殊贡献奖等,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确定。

2. 奖金按年度或项目发放。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十条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

第十一条定期调整:1. 定期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地区生活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

2. 定期调整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特殊调整:1. 特殊调整根据员工个人表现、岗位变动、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

2. 特殊调整可随时进行。

第四章薪酬支付第十三条薪酬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确保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薪酬支付时间:1.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按月支付。

2. 绩效工资、奖金按月或项目支付。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企业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薪酬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第六条薪酬的确定办法:一基本年薪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倍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倍到倍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 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倍到3倍基数之间.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三特别奖励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四确定薪酬的限制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倍确定.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员工薪酬的构成第七条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第八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九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第十条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第四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二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第五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体现.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制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七条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九条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第二十条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有正当理由需修改预算的,应该将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在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第六章薪酬分配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批和薪酬兑现方式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企业制订的薪酬分配方案与预算之间有偏差的,企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企业在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务消费的审议情况.市国资委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受到扣发绩效年薪处罚的,应当在执行薪酬方案时,根据处罚决定扣发其薪酬.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并实施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向职代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对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对超过市国资委批准方案部分,纳入国有产权代表任期满后的特殊贡献奖.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员工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补贴津贴的支付时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绩效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经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七条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九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账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不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劳动者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企业负责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从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外的补贴、津贴等任何性质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的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六条企业应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薪酬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子公司企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第三十九条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员工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xxx国有企业特别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给予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奖励以下简称特别奖励,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与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3页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相同.第五条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按照本规定评审认定,给予其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单项特别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由员工所在的企业按照本规定制定的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评审认定,给予其特别奖励.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按照本规定或者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获得的特别奖励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特别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奖励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二奖励与责任和贡献相符;三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四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达A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行业或者社会有特殊贡献:一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财政增资除外等四项指标的增长幅度均名列本市前列;二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市前列;三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四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赢得国际或全国重大奖项.五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3页对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超出当年兑现值,以及对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董事会决定值超出市国资委决定值,且任期考核合格的.第八条下列企业员工,可以认定为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一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企业给予特别奖励的员工的具体条件由企业规定.第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定的企业年度考核等级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企业员工的特别奖励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核算,是企业薪酬总额核算的一部分.其核算管理,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特别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等形式.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上市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试行股权奖励,但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单独或者累积所持股份不应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比例.试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股权奖励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特别奖励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40%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且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时延期兑现.企业员工特别奖励的提取、兑现方式及扣减情形,由企业参照本条规定确定.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特别奖励.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市国资委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提出特别奖励的书面.第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由市国资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评审结果,经审批后,市国资委应当进行公示.第十七条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第十八条采取虚增利润、虚报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别奖励的,一经发现应撤销奖励并全额追回奖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向企业提出特别奖励申请的有关要求及评审程序,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制定的有关员工特别奖励的规则或者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特别奖励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xxx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与市国资委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第三条考核内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第二章计分办法第四条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总分12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2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其中,实得基本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基本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基本分,即责任书上相应指标权重的值;实得加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加分之和;实际扣分为各单项指标实际扣分和重大不良事项扣分之和.第五条各单项指标计分原则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 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第二章职级及薪酬模式第五条职级设置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班子成员为高管层级,部门的正、副主任以及主任工程师为中层层级,其他职级的员工为一般员工层级.第六条薪酬模式公司本部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其中,本部中层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员工层级实行岗效工资制.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七条薪酬结构一我公司班子成员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个薪酬单元组成.基薪是高管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金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后的绩效薪金倍数乘以基薪.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集团负责管理.我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助层级由我公司参考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二我公司中层员工中层员工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岗位标准年薪.年薪制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三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实施岗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标准工资,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第八条薪酬结构项目一总薪酬员工薪酬在广义上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间接薪酬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了员工在公司获得的总薪酬.其中:固定薪酬是指公司每个月按照固定标准发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费等;浮动薪酬是指根据员工业绩完成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发给员工的报酬,包括按照月、季、年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年终效益奖.间接薪酬是指公司可用货币化进行衡量的福利,公积金、商业补充保险等.第九条薪酬水平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按月发放的基本收入,是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岗位价值的体现,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职级设定,岗位越高,基本工资越高.基本工资按月度考勤结果发放,员工满勤时的基本工资为员工标准基本工资.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差异体现了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差异,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员工考核结果为时的绩效工资为员工标准绩效工资.我公司本部各职级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文.员工的年度基本工资与标准绩效工资构成了员工的年度标准薪酬.三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金额及比例根据员工绩效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力,岗位职级越高影响越大,浮动工资比例越高的原则,确定不同层级员工月基本工资金额及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具体见下表根据我公司薪酬管理和激励政策的需要,对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可做适当调整.四薪酬标准1、员工年度标准薪酬按有竞争力的薪酬策略,按同规模、同行业、同岗位劳动力市场价位中位数,确定本部薪酬标准中位值.其中:我公司高管层级员工由集团确定薪酬标准;其他层级员工按宽带薪酬理念,每个职级员工的薪酬为一个区间,区间内设置若干档,职级越低档差越小,级别越高档差越大;相邻职级之间的薪酬标准有一定的重合.2、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是公司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固定工资.工龄工资标准,具体见下表:工龄工资以查档的方式确定,从参加工作起开始计算包括部队服役;每年的一月份为工龄工资调整时间,按自然年度调整.3、福利津贴福利津贴构成员工的间接薪酬,是员工所能享受到的一种福利待遇,包括国家法定性津贴、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和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有关补助.国家法定性津贴按国家的有关文件执行.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补助,按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技术职称津贴当员工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代表其达到了对应职称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能力,当员工所从事的岗位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要求与职称一致时,对于处长以下不包含处在员工给予技术职称津贴含注册专业证书.技术职称津贴暂不执行,待我公司职称制度等有关文件下发后,确定执行时间.5、年终效益奖励我公司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总额,可以发年终效益奖励.处长及以下级别员工发放0-3个月的月度标准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作为年终效益奖具体发放月数,由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部门中层年终效益奖励政策视情况另行制定.第四章薪酬运作管理第十条入职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1.岗位级别的确定人力资源部综合新入职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个人能力、市场价位及岗位匹配程度确定其岗位职级.2.岗位工资水平的确定以确定岗位职级对应的工资区间的某一档为起薪点,依据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胜利力模型要求,结合员工的综合资历、行业稀缺性、内部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在综合平衡后确定员工入职之后的工资水平.第十一条现有员工薪酬套档按目前的薪酬水平,在考评的基础上,各层级员工原则上就高套档,对于目前薪酬水平与个人能力、经验、知识水平以及内外部薪酬差距相差比较大的员工,在经部门分及分管领导的提议下,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向更高档级调整.特殊人员指的是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借调人员、交流人员、外派人员、劳务人员等员工.一试用期薪酬新招聘入职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为吸引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入我公司,创造有竞争力的吸引人才的条件,新入职人员试用期薪酬按以下办法执行: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人员,试用期薪酬按100%发放根据管理需要可进行调整;处级及以下人员试用期薪酬按80%发放.试用期人员福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实习生为培养选拔优秀毕业生进入公司工作,公司选择一些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公司实习.实习生在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后,每月给予800元/月的实习津贴和餐补.(三)借调人员借调指临时抽调到我公司本部工作的下属企业人员,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按借调前标准保持不变在原单位发放,福利津贴由我公司本级发放,原单位停止发放.(四)交流人员以人才培养、锻炼、熟悉企业情况为目的或短期支援企业某项工作任务的本部工作人员,交流到下属企业的,人事关系在我公司本部,薪酬、福利在本部保持不变.(五)外派人员由我公司本部外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为我公司外派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我公司本部.派遣人员,薪酬、福利津贴按外派公司的标准执行,在本部发生的保险公积金由下属公司承担,年末统一结算.因个人或工作需要,已与我公司本部解除劳动关系并与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属于我公司外派人员.(六)劳务人员我公司本部的专职司机、清洁工及安保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的,薪酬标准按协议执行.一新录用员工,从报到之日起计发薪酬;我公司内部岗位异动的员工,15日前正式宣布或文件下发的,从月初调整,15日后宣布的,从月末调整薪酬.离职员工从离职审批之日起停发薪酬,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服务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年薪.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励.二事假工资员工休事假,每月事假超过一天的,需计扣工资,事假扣款=月薪酬/月计薪天数/8事假时数.月薪酬指全部货币化薪酬请事假累计一个月,年终效益奖金按应发金额减发20%,两个月减发4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减发完毕.三病假工资1、短期病休,按休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15以内不扣.病假扣款=月绩效标准工资/月计薪天数病假扣款天数50%2、长期病休,指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两个月以上,医疗期内给予员工病休待遇,支付病假工资及“医疗救济费”.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及医疗救济费金额见下表: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包含由个人承担的保险、公积金等.在医疗期内病休两个月,年终效益奖励减发20%,四个月减发4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减发完毕;年度病休超出医疗期人员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励.四带薪休假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哺乳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丧假等为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按正常出勤发放薪酬与福利;五离岗培训员工员工公派进修、脱产培训连续离岗超过三个月,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培训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无绩效工资.年终效益奖按实际在岗的时间进行调整.其它事项执行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员工自费脱产培训学习期间,自批准之日起停发薪酬,法定社会保险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公司统一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六离职人员1、正常离职的人员,一般员工的绩效工资考核后按正常的发放周期发放;部门副主任以上年薪人员,绩效年薪在年底考核后发放.正常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和其他薪酬待遇.2、因严重过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表现不佳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负面影响,被劝退或辞退人员,只发放在岗期间的固定工资,取消自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之日起的所有剩余绩效工资、奖金.七员工因公负伤,其工资待遇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员工被有关部门拘留、收容、审查,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之内,按事假处理;超过1个月的,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九工资中扣除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法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其它公司管理制度中的扣款项目.第十四条薪酬调整一整体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进行整体调薪,其标准最终由董事会确定:1、公司经营效益发生重大变化;2、社会物价水平显着提高或降低;3、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与工资行情发生重大变化;二岗位变动调薪岗位变动后,按变动后的岗位调整薪酬标准.1、员工在本职系内职务晋升或平调,岗位工资依据就近就高原则进行调整;员工在本职系内降职,岗位工资依据就近就低原则调整.2、员工在职系之间的岗位变动,按新岗位的任职资格确定其在新职系中的职级,并在新职系中晋升.3、员工身兼多个岗位的工作时,薪酬按主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另外给予相应的兼职津贴.兼职津贴体现在员工年终效益奖励中,或通过适当提高主岗位的考核系数体现,主岗位考核系数提高幅度参考对兼职岗位的业绩考核结果执行;4、副职主持工作时,薪酬标准在本级内上调一档执行;不再主持工作时,薪酬标准调整回原标准.三绩效考核调整员工按年终综合考核评级结果,每年有一次绩效调薪.绩效考核结果,需要强制分布并控制各考核结果的比例,具体控制比例如下表可根据薪酬策略调整比例:连续两年年度绩效综合考核为C基本称职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称职,可以调整其岗位及降低其薪酬,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为A优秀,在同职级内上调一个档级;年度考核结果为S卓越,在同职级内上调两个档级.本级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文.四个别审批调整1、有特殊功劳表现;2、中途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与成绩;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第十五条薪酬支付一支付时间1、公司最迟在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工资.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2、实行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参考国资委有关规定,在每年年末在绩效考核后,一次性预发年绩效考核工资的80%,余下年绩效考核工资的20%部分,在次年经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一次性发放.二支付形式所有正式员工的薪酬通过银行代发薪酬.第十六条薪酬保密员工个人薪酬信息是公司机密,公司的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实施后,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废止.第十八条员工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8年 1 月1日起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本部薪酬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

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职级及薪酬模式第五条职级设置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

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班子成员为高管层级,部门的正、副主任以及主任工程师为中层层级,其他职级的员工为一般员工层级。

第六条薪酬模式公司本部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其中,本部中层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员工层级实行岗效工资制。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七条薪酬结构(一)我公司班子成员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个薪酬单元组成。

基薪是高管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金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后的绩效薪金倍数乘以基薪。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集团负责管理。

我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助层级由我公司参考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我公司中层员工中层员工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岗位标准年薪。

年薪制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

(三)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实施岗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标准工资,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

第八条薪酬结构项目(一)总薪酬员工薪酬在广义上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间接薪酬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了员工在公司获得的总薪酬。

其中:固定薪酬是指公司每个月按照固定标准发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费等);浮动薪酬是指根据员工业绩完成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发给员工的报酬,包括按照月、季、年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年终效益奖。

间接薪酬是指公司可用货币化进行衡量的福利,公积金、商业补充保险等。

第九条薪酬水平(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按月发放的基本收入,是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岗位价值的体现,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职级设定,岗位越高,基本工资越高。

基本工资按月度考勤结果发放,员工满勤时的基本工资为员工标准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差异体现了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差异,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员工考核结果为时的绩效工资为员工标准绩效工资。

我公司本部各职级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文。

员工的年度基本工资与标准绩效工资构成了员工的年度标准薪酬。

(三)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金额及比例根据员工绩效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力,岗位职级越高影响越大,浮动工资比例越高的原则,确定不同层级员工月基本工资金额及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具体见下表(根据我公司薪酬管理和激励政策的需要,对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四)薪酬标准1、员工年度标准薪酬按有竞争力的薪酬策略,按同规模、同行业、同岗位劳动力市场价位中位数,确定本部薪酬标准中位值。

其中:我公司高管层级员工由集团确定薪酬标准;其他层级员工按宽带薪酬理念,每个职级员工的薪酬为一个区间,区间内设置若干档,职级越低档差越小,级别越高档差越大;相邻职级之间的薪酬标准有一定的重合。

2、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是公司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固定工资。

工龄工资标准,具体见下表:工龄工资以查档的方式确定,从参加工作起开始计算(包括部队服役);每年的一月份为工龄工资调整时间,按自然年度调整。

3、福利津贴福利津贴构成员工的间接薪酬,是员工所能享受到的一种福利待遇,包括国家法定性津贴、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和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有关补助。

国家法定性津贴按国家的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补助,按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技术职称津贴当员工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代表其达到了对应职称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能力,当员工所从事的岗位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要求与职称一致时,对于处长以下(不包含处在)员工给予技术职称津贴(含注册专业证书)。

技术职称津贴暂不执行,待我公司职称制度等有关文件下发后,确定执行时间。

5、年终效益奖励我公司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总额,可以发年终效益奖励。

处长及以下级别员工发放0-3个月的月度标准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作为年终效益奖(具体发放月数,由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部门中层年终效益奖励政策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薪酬运作管理第十条入职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1.岗位级别的确定人力资源部综合新入职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个人能力、市场价位及岗位匹配程度确定其岗位职级。

2.岗位工资水平的确定以确定岗位职级对应的工资区间的某一档为起薪点,依据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胜利力模型)要求,结合员工的综合资历、行业稀缺性、内部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在综合平衡后确定员工入职之后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现有员工薪酬套档按目前的薪酬水平,在考评的基础上,各层级员工原则上就高套档,对于目前薪酬水平与个人能力、经验、知识水平以及内外部薪酬差距相差比较大的员工,在经部门分及分管领导的提议下,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后向更高档级调整。

第十二条特殊人员薪酬特殊人员指的是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借调人员、交流人员、外派人员、劳务人员等员工。

(一)试用期薪酬新招聘入职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为吸引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入我公司,创造有竞争力的吸引人才的条件,新入职人员试用期薪酬按以下办法执行: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人员,试用期薪酬按100%发放(根据管理需要可进行调整);处级及以下人员试用期薪酬按80%发放。

试用期人员福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习生为培养选拔优秀毕业生进入公司工作,公司选择一些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公司实习。

实习生在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后,每月给予800元/月的实习津贴和餐补。

(三)借调人员借调指临时抽调到我公司本部工作的下属企业人员,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按借调前标准保持不变在原单位发放,福利津贴由我公司本级发放,原单位停止发放。

(四)交流人员以人才培养、锻炼、熟悉企业情况为目的或短期支援企业某项工作任务的本部工作人员,交流到下属企业的,人事关系在我公司本部,薪酬、福利在本部保持不变。

(五)外派人员由我公司本部外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为我公司外派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我公司本部。

派遣人员,薪酬、福利津贴按外派公司的标准执行,在本部发生的保险公积金由下属公司承担,年末统一结算。

因个人或工作需要,已与我公司本部解除劳动关系并与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属于我公司外派人员。

(六)劳务人员我公司本部的专职司机、清洁工及安保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的,薪酬标准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薪酬(一)新录用员工,从报到之日起计发薪酬;我公司内部岗位异动的员工,15日前正式宣布或文件下发的,从月初调整,15日后宣布的,从月末调整薪酬。

离职员工从离职审批之日起停发薪酬,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服务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年薪。

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励。

(二)事假工资员工休事假,每月事假超过一天的,需计扣工资,事假扣款=(月薪酬/月计薪天数/8)*事假时数。

(月薪酬指全部货币化薪酬)请事假累计一个月,年终效益奖金按应发金额减发20%,两个月减发4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减发完毕。

(三)病假工资1、短期病休,按休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15以内不扣)。

病假扣款=(月绩效标准工资/月计薪天数)*病假扣款天数*50%2、长期病休,指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两个月以上,医疗期内给予员工病休待遇,支付病假工资及“医疗救济费”。

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及医疗救济费金额见下表:按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包含由个人承担的保险、公积金等)。

在医疗期内病休两个月,年终效益奖励减发20%,四个月减发4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减发完毕;年度病休超出医疗期人员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励。

(四)带薪休假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哺乳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丧假等为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按正常出勤发放薪酬与福利;(五)离岗培训员工员工公派进修、脱产培训连续离岗超过三个月,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培训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无绩效工资。

年终效益奖按实际在岗的时间进行调整。

其它事项执行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员工自费脱产培训学习期间,自批准之日起停发薪酬,法定社会保险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公司统一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六)离职人员1、正常离职的人员,一般员工的绩效工资考核后按正常的发放周期发放;部门副主任以上年薪人员,绩效年薪在年底考核后发放。

正常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效益奖和其他薪酬待遇。

2、因严重过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表现不佳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负面影响,被劝退或辞退人员,只发放在岗期间的固定工资,取消自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之日起的所有剩余绩效工资、奖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