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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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与面积1.2 租赁用途与限制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4. 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与时间5. 房屋维护与维修5.1 出租人责任5.2 承租人责任6. 房屋保险6.1 保险责任范围6.2 保险费用承担7. 房屋转租7.1 转租条件7.2 转租通知期限8. 提前解除合同8.1 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8.2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9. 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9.2 承租人违约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法院11. 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3. 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与面积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租赁用途与限制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用于_______(填写具体用途)。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结束日期如双方同意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未达成书面续租协议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人。
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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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发布日期】2009-07-30【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房屋租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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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解释房屋租赁是指通过租约协议,屋主将其房屋出租给租户,并获得相应租金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租赁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对房屋租赁的相关要点进行解释。
一、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房东和承租人之间达成的一份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房型等详细信息,以确保租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租期:指租赁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租户在合同期内享有居住权。
3. 租金和支付方式:明确租金数额和支付频率,如每月支付租金。
4. 押金:规定租户需支付的押金金额,以保障屋主的权益。
押金通常在租期结束后返还给租户。
5. 使用限制:规定租户对房屋的使用方式,如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或进行违法活动,以维护房屋和公共安全。
6. 维修责任:明确房东和租户在日常维护与意外损坏情况下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具体的维修和报修流程。
7. 退租条件:规定租户在租期结束后如何退还房屋、清洁标准、返还押金等相关事项。
二、租户权益与责任作为租户,享有以下权益:1. 使用权:在租期内,租户有权合法使用所租房屋,并可以享受相应的家庭隐私。
2. 安全与维修:租户的权益之一是要求房东保持房屋的安全和良好的居住条件,并负责及时处理与维修有关的问题。
3. 隐私保护:租户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房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进入房屋。
4. 退还押金:租户在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房东按时退还押金。
同时,租户也有相应的责任:1. 租金支付: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 房屋维护:履行对房屋的合理维护义务,保持房屋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3. 合法使用: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干扰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
4. 修缮赔偿:如因租户的过失导致房屋损坏,租户需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三、房东权益与责任作为房东,拥有以下权益:1. 租金收益:通过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入。
2. 合法权益:要求租户按时支付租金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房东的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和解释7篇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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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和解释7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面对事务的纠纷,可以通过合同的签订条款来进行维护。
那么,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和解释7篇,欢迎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和解释篇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身份证: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身份证: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条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租住人数____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及租住人数。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____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付,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_____日内支付。
第五条、押金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租赁期满,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1、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________。
2、乙方应当按时交纳以下费用:煤气、水、电______。
第八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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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释〔20XX〕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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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9年6⽉2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当事⼈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产⽣的纠纷案件,不适⽤本解释。
第⼆条出租⼈就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期限,超过部分⽆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效,当事⼈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标准⽀付房屋占有使⽤费的,⼈民法院⼀般应予⽀持。
当事⼈请求赔偿因合同⽆效受到的损失,⼈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百五⼗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出租⼈就同⼀房屋订⽴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均主张履⾏合同的,⼈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合同的承租⼈:(⼀)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续的;(三)合同成⽴在先的。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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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二条出租方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过授权的管理人,承租方是指租赁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租赁房屋可供居住、办公、商业或其他合法用途,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第四条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0年。
第五条租赁双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说明第六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位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面积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标准,保障租赁双方的安全。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装修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方式和租赁期限,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质量问题,否则出租方应当以相应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支付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十五条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权利。
第十六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十七条租金以人民币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
第十八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水、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承租方应当按时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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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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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普法行动#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定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二种,因对方“违约”,且违约情形比较严重的,包括: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1.“拒绝履行(包括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经要求改正,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样”。
(三)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597bda0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f7.png)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一、前言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3.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地点和租金调整机制,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未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为一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租金支付地点为出租人指定的地点。
3.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按照约定进行维修。
未约定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结构或者设施,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影响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被征收、征用,致使用途变更或者无法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解释
![租赁合同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525d1c82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67.png)
租赁合同解释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租赁物品或房屋达成的书
面协议。
在租赁合同中,通常包括租赁物品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租赁物品的使用规定、租赁物品的维护和保养责任、违
约责任等条款。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品的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包括物品的型号、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以确保双方对租赁物品的认知一致。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双方应明
确约定并遵守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
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租赁合同中的使用规定是指租赁物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租赁
人有权对租赁物品进行何种用途,承租人有何种权利和义务。
维护
和保养责任是指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品期间应承担的保养和维修责任,包括日常保养和意外损坏的修复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
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在撰写租赁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各项条款的明确和合法性,
以免发生纠纷。
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影响,确
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建议咨询专业的合同范本专家或法律顾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明文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明文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92a5340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3c.png)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明文规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明文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
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
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处、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____、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
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那么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程度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
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处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别人,不得利用房屋进展非法活动。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解释条款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解释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22cf09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3.png)
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解释条款下面,为大家带来关于房屋租赁的解释条款,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老实信用原那么。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房屋租赁合同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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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名词解释租赁合同是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那租赁合同这个词是怎么解释的呢?下面是为你整理租赁合同的意思和造句,供大家阅览!租赁合同的意思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租赁合同的种类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
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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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术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术语解释一、合同主体1. 出租方(甲方):指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的个人或单位。
2. 承租方(乙方):指租赁出租方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二、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坐落:指房屋的具体位置,包括所在的街道、门牌号等。
2.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3. 房屋用途:指房屋的使用性质,如住宅、商业、办公等。
三、租赁期限1. 起租日:指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
2. 租赁期满: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结束的日期。
3. 续租:指租赁期满后,承租方继续租赁该房屋的行为。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标准:指承租方每月或每年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金额。
2. 租金支付方式:指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3. 租金支付周期:指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时间间隔,如每月支付一次、每季度支付一次等。
4. 押金:指承租方在租赁房屋时向出租方支付的一笔保证金,用于保证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义务。
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应将押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五、房屋交付及使用1. 交付时间:指出租方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时间。
2. 交付标准:指出租方交付房屋时应达到的条件,如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清洁等。
3. 使用限制:指对承租方使用房屋的限制条件,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等。
六、维修及保养1. 维修责任:指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责任方。
一般情况下,出租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负责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及保养。
2. 维修通知:指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的行为。
3. 维修费用:指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应根据维修责任的划分来确定。
七、合同解除及终止1. 合同解除:指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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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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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