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
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第一篇: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附件9: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一、许可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二、流程 1.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清单见条款四)。
2.受理统一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办证海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进行数据录入。
4.发证打印使用登记证,盖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锅炉注册登记申请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二份);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拥有)复印件(一份);2.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一份);3.制造、安装监检报告(进口设备需提供安全性能监检报告)复印件(一份);4.锅炉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5.原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针对移装、过户锅炉)原件(一份);四、办理单位:海西洲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办理窗口:州企业服务中心州质监局窗口窗口电话:0977-*******第二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证流程网上申报告知↓质监局上报纸质资料↓ 特检申请↓ 施工↓探伤(分两次一次是转动焊口,一次是固定焊口)↓ 试压↓每次试压请特检人员现场确认试压是否合格↓ 资料↓ 特检中心报告↓质检局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申报告知:1、告知前需准备的:施工合同、管道/容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证(焊工证、压力容器作业证、吊车指挥)、施工方案、公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图(有压力设计章、压力管道特性表)、监理公司资质、监理人员证复印件、设计单位资质。
2、在以上资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网上申报3、上报纸质资料到施工所在地的质监局审查4、审查后的告知书加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书到特检中心排期检查。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登记制度。
本制度依据《锅炉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锅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1.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保锅炉与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
2. 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3. 所有使用锅炉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安全操作锅炉的能力。
四、登记内容1. 锅炉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的品牌、型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安装日期等。
2. 锅炉的安装验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单位的名称、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
3. 锅炉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等。
4. 锅炉的定期检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单位的名称、检测日期、检测结果等。
5. 锅炉的事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等。
六、登记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登记制度,并负责登记资料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2. 锅炉管理员应当负责执行本登记制度,确保登记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七、监督检查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锅炉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如实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的日期、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八、附则1. 锅炉登记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作出相应的通知。
2. 本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应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
3. 本登记制度由本单位锅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江门市《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
江门市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锅炉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要求,锅炉新装、停用、报废、改造、启用、注销、变更、补证、更名时,锅炉产权、使用单位均要及时到我局办理相应手续,为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局特制定《江门市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现公布如下:一、新装锅炉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单位需逐台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测试报告》(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除外);9、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10、锅炉房内有分汽(水)缸时,需提供分汽(水)缸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11、司炉工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证、水处理工证(有机热载体锅炉除外);12、燃高污染燃料或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需提供环保部门批文。
注1: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停用、报废锅炉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到我局办理锅炉停用、报废手续:1、填写《江门市在用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改造、启用、注销、变更、补证、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3、在停用锅炉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用公告;4、提供停用、报废锅炉现场照片;5、当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产权单位不一致,在办理锅炉报废、停用手续时,必须经锅炉产权单位同意并提供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注1:锅炉使用单位封存锅炉是办理锅炉停用手续的前提条件。
注2:锅炉使用单位拆除锅炉是办理锅炉报废手续的前提条件。
注3:收回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并盖注销印章,保存一份《江门市在用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改造、启用、注销、变更、补证、更名)申报表》和现场照片。
锅炉使用登记指南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导锅炉使用登记: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原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安装告知书(复印件);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见附件);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盖单位公章);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目录(盖单位公章);6、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安全管理员名录、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名录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作业人员配置数量应能够满足使用要求,每班上岗司炉工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出具操作人员上岗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7、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使用者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8、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三、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四、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
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3、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使用锅炉的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食堂等场所。
定义与术语
锅炉
指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加热的设备,如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使用登记
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02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登记程序
申请
核实
登记
变更
使用单位向登记机构提交锅炉使 用登记申请。
1 2
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根据锅炉型号和使用状况,制定年度维护保养 计划,明确保养项目和时间表。
定期检查
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锅炉主 体、燃烧器、安全附件等。
定期清理
3
对锅炉内部进行清理,防止积垢影响热效率。
维护保养记录
记录维护项目
对每次维护的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 、更换部件、维修人员等。
记录检查情况
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 查项目、检查结果等。
记录保养时间
对每次保养的时间进行记录,包括保养内容、保 养时间等。
故障排查与维修
故障排查
01
发现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机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复。
维修管理
02
建立维修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并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 登记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 锅炉使用安全规范 • 锅炉维护与保养制度 • 监督与考核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确保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 安全。
锅炉使用登记指南
锅炉使用登记指南1、所有承压的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2、使用单位带齐如下资料,到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办事窗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
3、《锅炉登记卡》与《基本信息卡》、《电站锅炉副页》可在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 )下载;4、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5、电站锅炉使用登记所需资料:671、水容量小于50L 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气压力不大于0.1MPa 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0C 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热水锅炉8、附件1:《锅炉登记卡》下载附件2:《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下载附件3:《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下载附件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下载锅炉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号码:注册代码: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代码: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锅炉压力容器名称、类别及型号:产品出厂编号:单位内编号: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地址:安装许可证号:该台锅炉压力容器由本安装单位负责安装,特此证明安装质量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安装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曰安装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
是指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登记申报和办理手续的一套规定和流程。
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的基本流程:
1. 申请登记: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或经营者需要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2. 审核材料: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压力容量等信息。
3. 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设备的安装、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4. 技术评估:如果需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会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5. 审批发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设备的使用登记。
如果符合要求,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是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程序的执行,可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
性,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为设备使用者和经营者提供法律保护和安全指导。
P020090728337607188577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步骤一:安装软件:登录/hpqzjj/xzzq/(黄埔区质监局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并安装“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录入系统2.0”,也可持U 盘到黄埔区质监局特种设备科拷贝。
步骤二:录入数据:使用上述系统将待办证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的注册信息录入并保存,需录入的参数可参考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具体步骤见附录1。
步骤三:导出、打印:利用系统中的“设备导出”功能导出录入的数据文件(以.mdb 为后缀),并保存到U 盘;同时利用“设备打印”功能打印出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步骤四: 携带以下资料到发证机关办理:1.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设备使用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3.授权书(加盖公章);4. 设备注册信息电子数据(以U 盘携带或以电子邮件附件发至hptzsbk@ );5. 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原件;若无出厂资料或出厂资料不全,则必须提供清晰的铭牌拓印件或铭牌照片;6. 设备的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原件及复印件;7. 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告原件;8.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或复印件(每个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一名或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取得由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 对锅炉和要求持证操作的压力容器,需提供司炉工或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或复印件;11. 对锅炉和安装告知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需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结论页复印件;12.特种设备安全评定报告(遗失出厂资料的设备需提供);附录1:数据录入、导出、打印具体步骤1. 双击打开“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录入系统2.0”,选择“数据录入”→“录入容器”或“录入锅炉”;2. 录入注册信息,以不需安装告知的压力容器为例:⑴ “设备注册代码”: 压力容器的设备注册代码不需录入;⑵ “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代码”: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和代码为准;⑶ “容器名称”: 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标注的名称为准;⑷ “容器类别”: 根据压力容器实际情况填写。
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首次登记(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含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5)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1.锅炉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3.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4.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5. D级锅炉不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其范围是:(1)蒸汽锅炉:P≤0.8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30L≤V≤50L;(2)汽水两用锅炉:P≤0。
04MPa,且额定蒸发量D≤0.5t/h;(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额定出水温度t≤95℃;(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
1MW。
二、变更登记说明: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
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锅炉使用登记证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锅炉及其安全阀逐一提交登记机关、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取得使用证的锅炉,由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将使用登记号喷涂在锅炉的明显部位。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使用定期检验报告,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迁建后的锅炉登记文件和安装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在迁建完成并投入使用前报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2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登记制度。
本制度依据《锅炉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锅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1.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确保锅炉与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
2. 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3. 所有使用锅炉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安全操作锅炉的能力。
四、登记内容1. 锅炉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的品牌、型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安装日期等。
2. 锅炉的安装验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单位的名称、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
3. 锅炉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等。
4. 锅炉的定期检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单位的名称、检测日期、检测结果等。
5. 锅炉的事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等。
六、登记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登记制度,并负责登记资料的及时更新和保存。
2. 锅炉管理员应当负责执行本登记制度,确保登记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
七、监督检查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锅炉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如实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的日期、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八、附则1. 锅炉登记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作出相应的通知。
2. 本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应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
3. 本登记制度由本单位锅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二)一、引言为了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生产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锅炉使用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流程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流程1. 准备材料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前往所在地区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领取;•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锅炉操作人员需要提供合格的锅炉操作证书;•锅炉信息:包括锅炉的型号、使用地点、功率等信息;•安全设施:包括锅炉附属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等。
2. 登记申请按照所在地区的规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
填写申请表格时,需要提供准确的锅炉信息,并准确陈述锅炉的使用用途和地点。
3. 审核与验收提交申请后,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他们会仔细核对提供的锅炉信息和相关证件,以确保申请人符合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资格要求。
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会安排现场验收。
他们会前往锅炉使用地点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锅炉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4. 缴费在审核和验收通过后,申请人需要按照所在地区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方式多样,一般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支付。
5. 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缴费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前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机构领取证件。
领取时需要出示身份证明,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工作效率而有所不同。
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相关机构或拨打咨询电话了解办证进度。
6. 办理后续手续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后续手续办理。
这包括定期的检测、年度的审核等。
具体的要求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
总结: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需要准备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
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验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
办理后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测和年度的审核等手续。
各地区具体的要求和流程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锅炉注册登记指南
锅炉注册登记指南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锅炉注册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受理、发使用登记证三个程序。
(一)申请新安装锅炉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首先携带以下资料向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请:1、使用单位应按要求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锅炉登记卡》上内容必须按照要求填写详细,完整,在《锅炉登记卡》上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且使用单位公章应与单位法人名称一致;使用单位应提供《锅炉登记卡》电子表格(按照规定的excel表格形式)软盘;2、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还应提供重大修理改造图纸;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还应提供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4、进口锅炉还应提供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6、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7、提供书面的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的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提供救援预案的电子文档;8、锅炉操作人员原件、复印件;9、以下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只需提交上述1、2、3、4、8项材料,但必须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提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电子文档。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资料
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盖单位公章);
(3)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5)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6)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9)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0)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doc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六、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七、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九、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3、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5、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十、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锅炉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1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b2设备基本情况b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锅炉”。
b2.2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余(废)热锅炉”。
b2.3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
承压蒸汽锅炉填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填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填气相炉、液相炉;余(废)热锅炉填烟道式锅炉、管壳式锅炉、烟道与管壳组合式锅炉。
b2.4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
b2.5 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6 设备型号也称为产品型号,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
b2.7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本栏应为“使用年限”。
b2.8 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的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b3 设备使用情况b3.1 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b3.2 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b3.3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b3.4 邮政编码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b3.5 单位性质填写单位经济类型(成分),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
b3.6 所属行业参照GB/T 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
按照括号外的大分类填写。
b3.7 法定代表人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
b3.8 安全管理机构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
没有安全管理机构的,可划“—”。
如果安全管理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则填写委托的服务机构名称。
b3.9 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b3.10 联系电话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
b3.11 单位内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b3.12 设备使用地点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如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b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b3.13 使用场所类别由登记机关填写。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方式,针对使用场所(环境)对设备安全运行性能的影响,包括管理、事故影响程度等。
目前,由于没有安全技术规范予以规定,可以不填写而划“—”。
b3.14 运行状态填写设备的用途和运行方式。
用途包括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运行方式包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
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及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进行组合时,中间可用“/”分开,如自用/生产/备用。
b3.15 投入运行日期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运行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b3.16 设备地理信息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
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
在使用登记时,设备地理坐标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划“—”。
b4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b4.1 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
b4.2 制造许可证编号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4.3 产品编号有的表述为制造编号,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
b4.4 制造日期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填写。
b4.5 产品合格证编号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
b4.6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称。
b4.7 鉴定报告书编号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书编号。
b4.8 产品图号填写设计文件或者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图号。
b4.9 制造监检机构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
b4.10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
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
b4.11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b5 设备施工情况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
b5.1 施工单位名称填写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5.2 施工类别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的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维修等。
b5.3 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可以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制造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5.4 施工告知日期填写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
b5.5 施工竣工日期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
b6 设备工作参数填写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操作)的工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运行热效率(按照测定的热效率)等。
b7 设备保险情况按照设备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
b7.1 保险机构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
b7.2保险险种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
b7.3 保险价值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定的实际价值。
b7.4 保险费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b7.5 保险金额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b8 设备变更情况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