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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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虽然中国已具较完备的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但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直到今年才被引入新专利法的保护之中,因此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尚需明确与完善。

鉴于中国有关局部外观设计无效事宜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尚未出炉,本文谨以其他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与中国现有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出发,浅议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不符合实质授权条件、重复授权、不符合保护客体、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等,本文主要介绍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为便于理解,以下称为“新颖性”条件)。

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以下称为“创造性”条件)。

对于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来讲,它们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是一致的,并没有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做单独规定。

因此中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也无需做出单独规定。

下表是对五个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汇总。

表1:各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条件汇总中国[1] 美国[2] 欧盟[3] 日本[4] 韩国[5]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新颖性(new)新颖性(new)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6]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相对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具有明显独创性(original)[7]独特性(individual)非容易地创造非容易地创造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2]《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4]《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5]《韩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6]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之二,若在后外观设计注册与在先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则不受抵触申请的限制[7]《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4.03部分也称之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目前来看,五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表达虽有所不同,但内涵大体一致,可以归纳为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段君峰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对⽆效宣告程序中当事⼈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请求⼈,按照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效宣告请求之⽇起⼀个⽉内和⼀个⽉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起⼀个⽉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个⽉期限内对⽆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效理由,在⼝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请求⼈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规定⼀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请求宣告⼀项专利权⽆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效理由,⼀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

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或不具体,在⼀个⽉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随意提出⽆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效理由及证据,滥⽤和拖延⽆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1)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第⼀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以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效理由具体说明。

外观专利无效申请书范本

外观专利无效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我单位(个人)在深入研究相关技术领域的基础上,认为已授权的外观专利(专利号:XXXXXXXXXX)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特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专利设计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已知的类似设计已存在于相关领域,未能提供任何具有实质性区别的技术效果。

2. 该专利设计与我单位(个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专利申请日前,我单位(个人)已经拥有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的产品,并在相关领域内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使用。

该专利的授权侵犯了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3.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存在虚假情况,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证据材料1. 我单位(个人)在先取得的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使用证明、市场份额证明等。

2. 相关领域已知的类似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片、设计图纸、专利文件等。

3. 专利权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专利无效的相关证据。

三、请求事项1.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号:XXXXX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我单位(个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并保障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3.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专利市场秩序。

四、陈述意见在此,我单位(个人)郑重陈述,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基于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严格遵守,旨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专利市场秩序,保护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积极配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同时,我们期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审查决定。

特此请求。

单位(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日期:________________。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导读: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

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

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等等。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7)提交的外观设计照片不清楚;(8)修改超出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9)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权的定义等。

二、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有哪些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模板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我方在此向贵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某项外观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书。

我方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一、专利信息1. 专利号:XXXXXXXXXX2. 专利名称:XXXXXXXXXX3. 专利申请日:XXXX年XX月XX日4. 专利权人:XXXXXXXXXX二、无效宣告理由1. 该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我方通过调查发现,该专利所声称的的外观设计早已在市场上存在,且与已有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上相同。

此外,该专利的设计并无任何创新性,仅仅是简单的模仿和抄袭,并未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

因此,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2. 该专利权的授予存在违法行为。

我方了解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此外,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并未严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导致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得以授予。

因此,该专利权的授予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 该专利权与他人已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我方调查发现,该专利权与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存在冲突。

在专利权授予之前,他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合法权益,且在该专利权授予后,仍然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益。

因此,该专利权的授予侵犯了他人已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证据材料1. 有关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证据材料;2. 有关该专利权授予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3. 有关该专利权与他人已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证据材料。

四、请求根据上述理由和证据,我方请求贵委员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以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外观专利申请失败的原因

外观专利申请失败的原因

外观专利申请失败的原因
1. 你知道吗,申请文件不完整就像盖房子没打牢地基,肯定会失败呀!比如说,你申请外观专利,连产品的各个角度图片都没准备全,这怎么能行呢?就像画画只画了一半,能让人看清全貌吗?
2. 缺乏新颖性不就是自讨苦吃嘛!好比别人都已经有了一模一样的东西,你还拿去申请,这不是白费力气吗?就像穿着过时的衣服去参加时尚派对,能吸引人吗?
3. 相似设计太多,那不是容易混淆吗?这就好像在一群双胞胎里找特定的那一个,多困难呀!比如你设计的杯子和市场上很多杯子都很像,那怎么能突出重围获得专利呢?
4. 不清楚申请流程,不就像没头苍蝇乱撞吗?哎呀,这可不行呀!比如你根本不知道要先提交什么后提交什么,那不是瞎忙活嘛!
5. 定义不明确,这不就像雾里看花,模模糊糊的嘛!比如说你对外观的描述含含糊糊,让人搞不清到底独特在哪,这怎么能通过呢?
6. 公开太早,这不是把自己的宝贝拱手让人看嘛!就像比赛还没开始,你就把自己的战术全讲出去了,那还有啥优势呀!比如你提前把设计展示出来了,那申请专利还有意义吗?
7. 没有专业指导,不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吗?这多容易犯错呀!好比你一个人在陌生的地方找路,没有地图能行吗?
8. 对专利法不熟悉,那不是等着碰壁吗?哎呀呀,这可不行哦!比如你都不知道哪些是不允许的,那不是很容易违规嘛!
9. 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那还申请啥专利呀!这就像一辆破车还想去参加赛车比赛,能赢吗?比如你的产品做工粗糙,这怎么能让人认可呢?
10. 不重视细节,那可是会功亏一篑的呀!就像建大楼少了一块砖,能稳固吗?比如在申请中一些小细节没注意到,可能就导致整个申请失败啦!
总之,外观专利申请可不能马虎,这些原因都得小心避开呀!。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专利失效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专利失效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Just say three things to people, don't throw all your heart aw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失效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什么导读: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一、专利失效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什么内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旧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新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旧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新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的申请和授予过程中,为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授予是不当的时候,可以通过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来请求撤销该专利。

1. 无效宣告程序的定义和背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向专利权宣告部门提出的请求,要求宣告某项专利权无效,即认为该专利权不具备授权的法律效力。

这一程序旨在消除不当或错误授予的专利权,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使得他人有机会对授予的专利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2. 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适用于各类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任何人或单位均可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以便撤销不当或错误授予的专利权。

3. 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条件在进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前,提出请求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证据和理由:必须提供与专利权无效相关的证据和理据,以支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具有合法利益:具有与专利无效宣告相关的直接利益,例如与该专利权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冲突等。

4. 无效宣告程序的程序与流程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重要步骤:(1)申请提交: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书需向专利宣告机关提交,请求书中需陈述审查人员认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2)立案审查:专利宣告机关对请求书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请求;(3)通知被申请人:专利宣告机关受理请求后,将通知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请求书进行答辩;(4)程序审理:根据专利宣告机关的决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并进行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5)专利宣告结论:专利宣告机关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决定,判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并发出宣告决定书。

5.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与影响在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后,专利宣告机关将对请求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证据和理由作出决定。

专利宣告机关认定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决定将对专利权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流程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流程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流程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认为某个外观专利不应当授予或者已经授予的外观专利权应当撤销时,可以向专利权办公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以下是一般的外观专利无效宣告流程,具体步骤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1.收集证据:提起无效宣告前,申请人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该外观专利不符合法定条件,可能包括先前的技术或设计文件、专利文献、相关证据等。

2.制定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说明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以及要求专利权办公部门做出的处理。

3.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专利权办公部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4.专利权办公部门审查:专利权办公部门将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的审核。

5.通知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权办公部门认为无效宣告请求有理由,通常会通知专利权人,并要求其提供回应。

6.专利权人辩论:专利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辩论意见,反驳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

7.专利权办公部门裁定:在收集了足够的信息和证据后,专利权办公部门将做出是否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外观专利的裁定。

8.裁定通知:专利权办公部门将裁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9.司法救济: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利权办公部门的裁定不满意,通常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起司法救济,例如在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具体的无效宣告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当地专利法规和程序。

如果需要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

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

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专利失效是指在其有效期内,由于一些原因导致专利权被撤销或无效。

主要的失效原因可以分为法律原因、技术原因和商业原因。

一、法律原因专利权归属问题: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将专利权划归给正确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会导致专利无效。

保密期间问题: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公开或者披露了专利内容,将导致专利无效。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果专利权的内容违法了其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会导致专利失效。

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或者申请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那么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二、技术原因缺乏技术可行性: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如果专利无法被实施或者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技术困难,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缺乏技术创新性: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如果专利的发明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或者属于常识性的技术,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缺乏充分的技术揭示: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未能充分披露专利的实质和技术细节,无法使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在申请日之后实施发明,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三、商业原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在有效期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如果未能按时缴纳,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申请人自行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属于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如果申请人自行放弃了该权利,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总结起来,导致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原因、技术原因和商业原因。

在申请和维护专利权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需要对专利的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专利具备真正的技术价值;而商业原因主要是指申请人是否具备维护专利权的经济能力和意愿,包括缴纳年费、维权等。

只有在合法、技术和商业三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充分保证,才能够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权益的稳定。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引言: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

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结论:专利宣告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同时,申请的技术必须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最重要的是,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是什么意思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情况又有哪些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通常应当是唯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也只是保护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故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但是,当系由多个部件组合形成时,则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案列在中山市特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x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申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x公司一案中,申x公司系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由主机与部件1~4组成,但主机与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且主机与部件1~4也不能同时组装使用,通常是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使用,且这三种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这三件产品也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特x公司以在先专利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为现有设计中公知产品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其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即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构成的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产品通常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认定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认定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显然不当.本专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本专利的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但主机可以分别与部件1和2、部件3、部件4组装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即部件1和2与部件3、部件4可以非同时共用同一个主机,而这三件产品习惯上又是同时出售的产品.本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应当是上述三种组合后分别形成的三件产品,而不是本专利附图中的主机、部件1、部件2、部件3、部件4本身,故应当根据上述三种组合分别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装、主机与部件3的组装、主机与部件4的组装共同形成.由于本专利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的组合、主机与部件4的组合分别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应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专利审查指南-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1.引言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3.判断客体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

其中被法2.4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论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著作权保护

论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著作权保护

论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著作权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业产品的外观进行独特性的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该设计制造、销售该类别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专利权授予日起计算。

而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外观设计可作为某种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其外观设计可以继续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对其著作权保护并没有影响。

在著作权保护下,作者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其他人未经作者的许可,不能对其作品进行侵权行为。

在此之上,著作权保护还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举例来说,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获得了专利权保护,在专利保护期间内,他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别的产品。

当专利权失效后,该外观设计可以继续享受著作权保护。

其他人如果想要复制、销售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还是需要得到原始设计者的许可。

原始设计者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继续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外观设计本身,不包括外观设计所应用的功能、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如果他人通过其他技术手段独立开发了与外观设计相似或相同的产品,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是无法阻止其制造、销售的。

因为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外观设计本身,而不包括其他非外观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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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以天安门或者领袖的肖像、中国国旗、国徽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外观设计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外观设计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该无效理由体现了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而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在对外观设计进行“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时,遵循以下几个方法:(1)需要以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判断依据;(2)将本专利与对比专利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3)本专利为多项外观设计的,应每项分别与对比专利进行对比。

4、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存在抵触申请。

该外观设计存在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专利法要求发明创造需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新颖性意味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既不存在抵触申请)。

”而创造性意味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所谓“不属于现有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即与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一方面是指产品种类相同,也既用途完全相同,在判断的时候以用途为准,可以参考产品名称、简要说明、分类号、产品销售的货架分类位置等。

另一方面,是指与涉案专利对应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包括未导致外观设计变化的以下三种情形:(1)同比例放大或缩小的尺寸变化;(2)材料的选择替换;(3)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者技术性能的不同。

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是指,一方面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另一方面经整体观察,两者的区别仅属于以下五种情形,(1)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2)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3)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转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5)镜像对称;以及单一色彩设计仅作色彩改变。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时,所使用的判断方式采用单独对比、直接观察的原则,并仅以产品外观作为判断对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该判断方式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大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确定相比对的两个设计或者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整体观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来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影响权重。

所谓“具有明显区别”,审查指南中给出三个反例,既不属于明显区别的三种情形,第一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单一对比;第二是转用;第三是组合。

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明显区别”的时候,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非专业设计人员。

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乃是法规拟制的判断主体,如同判断发明创造性时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主体,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主体应当具备普通消费者“平均”的认知能力,对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且不会关注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虽然“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抽象的人,但在具体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时,必然要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考虑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和相近类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从而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从而对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似作出具体的判断。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路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案件中,由于在2010年12月21日至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路虎揽胜极光的设计进行了公开展览。

但路虎在广州国际车展之后11个月(专利法关于宽限期的相关规定是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也就是2011年11月24日才针对揽胜极光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因此,其专利权因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所谓“不得侵犯在先的合法权利”,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那么合法权利包括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着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那么何谓在先取得?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

依据该无效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应当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且依据该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在(2014)知行字第4号一案中,白象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基于商标在先申请享有的商标申请权。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与商标申请权构成权利冲突,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2000年《专利法》第23条中规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但是,基于商标申请权本身的性质、作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

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即商标申请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构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专利权与商标权区别开来,分别规制不同的保护客体。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判断的难点在于何为“主要”起标识作用,即“主要”和“非主要”如何进行判断。

一般认为在“非主要”的情况下,更多的是突出该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和色彩给人的视觉冲击力,以及较强的装饰性和美感。

但是,这种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结合不同的个案做出的具体判断。

像类似墙纸、花布、地毯等产品不属于该无效理由所述的范围。

6、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没有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产品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是指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存在缺陷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导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明显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明显不适于工业应用。

例如,一件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仅提交了一张主视图,未提交其他六面视图,也未提交立体图,既没有清楚完整地表达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7、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超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规定。

8、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对于例如由于单一性而不能在原申请文件中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主动或者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另行提出的一件新的专利申请。

因为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分案申请的修改应当依据原申请的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修改如果超出了原申请表示的范围,则可以被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规定,(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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