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及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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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相同之处是都揭示了洗钱隐瞒和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和性质,并 使其达到表面合法化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本质。
⑵不同之处是:①洗钱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洗钱犯罪则是主观判断和 取舍的结果,并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②(由此,)带来了法 律责任的不同。
2、世界各国对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主观要件、行为方式、上游犯罪等 构成要素的界定和定义存在差异。
但工作还处于打基础、定制度的阶段,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式等方面还 面临许多挑战。
第三部分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六、“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
(一)《反洗钱法》,规定了立法的宗旨,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 实施预防、监控的行为主体,预防、监控的对象,预防、监控的内容, 法律责任等。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监督管理 行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具体 义务的反洗钱工作原则要求以及法律责任。
6、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及高风险客户的加强身份识别措施。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的评估工作,划分风险等级。根据客户洗钱 风险程度高低分别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报请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层批准。
对高风险客户还需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此外,还应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并将风险划分标 准应报##银行备案。
5、对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要求。
(1)第三方按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 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 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 者影印件。
(六)洗钱的危害 1、危害金融体系 ⑴引发信任危机。 ⑵引发支付危机。 ⑶影响利率和汇率稳定。 2、损坏国家形象。 3、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7、报告客户可疑行为的要求。
客户以下行为属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 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的;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 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 责任。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规定了金融监管在经营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和作法。
(五)《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涉嫌恐 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作了特殊规定。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Baidu Nhomakorabea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的 制度。
1、保存目的。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 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 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 提供必要证据。
(二)反洗钱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 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
3、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 行为。
4、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 (一)构建起了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
1、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 2、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简称“一法四令” (二)建立和形成了反洗钱工作体系 1、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机构 2、建立了反洗钱协作机制
(三)完善反洗钱监管手段,构建起了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1、建立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制度。 2、建立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 3、实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总对总”联网报送。 4、建立了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四)加强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力度 2007年9月起,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号为“天网行动”和“雷 霆行动”两个反洗钱专项行动。 各地协查案件和破案数量均有大幅提高。
对洗钱罪定义的不同,间接地反映了各国对反洗钱的政策立场和取向的 不同。
(五)洗钱的过程 1、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 2、离析阶段,以现金为主的犯罪收入投入清洗系统成功转变为银行存款 后,洗钱就进入了离析阶段。 3、归并阶段,是洗钱过程的最终环节。 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中最脆弱的环节,对洗钱犯罪而言也是最困难的一步。 对于反洗钱当局来说,堵住黑钱流入银行系统的入口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也是关键的一步。这说明了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进行严 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意义-堵住这个入口。
2、保存内容和期限。保存内容为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均 为5年。
1、美国:洗钱是掩盖犯罪收益,把犯罪收益转变为表面合法的资金, 使它们能够自由使用,不会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现而被发现、追缴。
2、FATF: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 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 钱犯罪。
(四)以上定义的几点说明
1、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持续性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果发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 由的,应立即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3、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要求。 (1)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条件 (2)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
5、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二部分 反洗钱发展历程及现状
三、国际反洗钱形势 1970年,美国率先通过《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 确立了美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础,并建立了一套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 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制度。 20世纪80-90年代,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先后制订了 反洗钱法。 1998年-2003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打击跨国有组 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巴 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机构,也在反洗钱方面制定了多项原则和指 引。 1989年7月6日,西方七国集团首脑巴黎经济会议决定成立金融行动特 别工作组(FATF),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2004年10 月22日,FATF又提出了最新修订后的国际反洗钱标准《40+9条建议》。 目前,《40+9条建议》已成为当前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 文件,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发展。 并已经得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 际组织的认可,成为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准则。
五、四川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1、加大了反洗钱基本制度的建设。
2、建立起了地方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3、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组织体系。
4、反洗钱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5、反洗钱资金监测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评价:
总的来看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四川绝大多数银行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基 本能做到领导重视,组织架构健全,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普遍开展了客 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开展了宣 传培训工作。
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1、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岗位职责。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等内部操作规程。 3、反洗钱培训计划。 4、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 5、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二)客户身份识别 就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核对客户 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身份,了解其职业 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的规定。 1、一般性要求。 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 融服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 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为客户办理向境外汇款业务;为客户办理接收境外 汇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为客户提供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 以及其他非柜台方式的服务;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服务时, 应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4、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1)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金融产品的要求。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代理机构采取了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商业银行能够从代理机构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2)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要求。 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 的信息; 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以书面方式明确本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等。
(五)积极开展了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 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 败公约》等国际公约。 已同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协 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 于2007年6月28日成为FATF正式成员。
##银行分行 反洗钱业务知识及商业银行的
反洗钱工作
##银行分行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反洗钱基础知识 一、洗钱的基本概念 二、反洗钱的基本概念
❖ 第二部分 反洗钱发展历程及现状 三、国际反洗钱发展历程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 五、四川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 第三部分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六、“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 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八、反洗钱法律责任
有这五种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006年6月第六次修正的《刑 法》第191条规定)
(三)其他国家或组织对洗钱的定义
❖ 第四部分 反洗钱发展趋势及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有关问题 九、反洗钱发展趋势及下一步监管思路 十、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一部分 反洗钱基础知识
一、洗钱的基本概念
(一)洗钱,通常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 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将“黑钱”洗成“白钱”。
(二)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⑴提供资金账户;⑵协助将 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⑶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 移;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⑸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 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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