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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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

集科学性和政策性于一体的标准化工作已渗透到食品行业甚至社会和经济的各个层面,无处不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国家越是发展,社会越是进步,标准化的程度应当越高,标准体系应该更为完备。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在食品行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将主要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

第一节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标准概述

食品标准是依据《标准化法》形成的与食品生产活动相关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食品标准分为四个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工业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后附标准序号和发布年号;行业标准为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涉及行业代号分别有:商业(sB)、商检sN)、轻工(QB)、化工(HB)等;地方标准是由省级政府标准化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限于本地区使用,代号为“DB”;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的内部使用标准,代号为“Q”后跟斜线和企业代号。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制定实行的是部门化管理,

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类别、适用对象和地位多种多样,且标准的地位难以区分,给企业使用和监管执法带来困难。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食品国家标准2134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04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8297项,行业备案标准37850项,地方备案标准15800项,企业备案标准132万项。如2004年我国有关乳品生产加工的相关标准140余项,标准的适用对象涉及奶牛饲养、乳品加工厂、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分析方法、奶业机械等六个方面,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其中后者分属农业、商业、机械、轻工等部门制定;有的产品质量标准也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客观上就导致了标准体系的交叉和重复,当以

以上标准出现指标矛盾时,企业往往无所适从。

按照标准的约束性分类,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使用者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推荐性标准,使用者有使用或不使用的自由,但一旦在标签或企业标准中声称使用,就成为该企业必须强制性实施的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按此规定,应当对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二、食品安全标准

为了解决食品标准混乱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规定既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又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相关标准中的唯一性,即食品安全标准一旦确立,所有与之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内容应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卫生部负责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以上规定,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强制执行的标准内容应当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卫生要求、营养要求、标签、说明书内容。

另外,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分三种情形: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二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是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抓紧清理整合相关食品标准中的强制性指标,逐步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止2008年底,我国可以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有:基础标准8项,包括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食品及相关产品标准128项,涉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辐照食品、食(饮)具消毒产品、包装材料等类别;检验方法标准275项,包括理化检验方法219项,微生物检验方法35项,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21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类标准22项,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食物中毒诊断标准19项。截至2010年底,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已发布了68项乳品安全标准,97项食品添加剂标准;会同农业部发布《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2项农药残留标准。

从1988年开始,我国已制定颁布了22个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基本上形成了我国食品GMP体系,已成为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等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后而制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是食品进入市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食品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执行的技术性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是世界各国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以及维护食品的正常贸易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通过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促进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了解和实施,在保证食品安全和维护食品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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