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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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使著作权的保护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比如说,专利要申请注册,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异议期和争议期,到最后还会不被认可的可能;商标与专利也一样,也需要申请注册,需要经过审查和相当时间的异议期。如果商标与专利不经过申请注册和公告异议,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时会受到适当的保护,那也仅是很低程度的保护,对专利和商标的保护都会很麻烦。但是,作品的保护就不一样了。只要作品一经完成,不管它公布与世没有,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自动保护原则,源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是《伯尔尼公约》五项原则的第二项。《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按照该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住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长期住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用更通俗的话讲,就是作者依国民待遇原则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有和行使其作品的著作权,但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使作者的所在国要求这种手续也不例外。所谓“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但是,“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保留“固定要求”,即虽不能以履行手续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仍旧可以“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这等于把这些类型的作品,如口头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自动保护原则对于作品的保护很有利,但也使作品的著作权侵犯变得更加的容易与繁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1)如果一件作品没有发表,无法找到确定的权利人,其他人就会有更强的侵权冲动。因为自动保护原则,权利人的利益很容易会保护。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侵权行为随意都会出现,可能会出现在各种地方,权利人却无法找到侵权者,或者确认侵权行为地,或者确认其他事情。2)证据保全问题。如上所言,侵权行为容易出现,权利人自己也容易判定别人侵权。不过,这仅保留在主观上,而法律的保护更倾向于客观,也就是证据。因为在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之前,有一个著作权权利人锁定的问题。如果著作权权利人无法锁定的话,自然无法确认被侵权者,侵权人的行为就会被放纵。因此,作品完成后一定要保存相当的证据,证明自己就是作品的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利人。比如说,手稿、原件、作品署名、备案登记等,不然即使有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的权利一样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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