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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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

6、对鲜活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

11、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2、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13、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14、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

15、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16、各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7、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8、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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