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8⽉1⽇起施⾏。
局长2015年4⽉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为⾏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作。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作;县级以上⼈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令[2015]163号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 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 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 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一、资质认定制度
三、《产品质量法》第19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四、《认证认可条例》制度 二、86号令修改的原因 三、163号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点 四、修改的内容
一、资质认定制度
《办法》来由:
一、《计量法》第22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二、《标准化法》第19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 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86号令修改的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申请的主体资格不明; 技术评审繁琐; 有效期短、机构负担重; 无法律责任(罚则按《产品质量法》);(《浙江省检验 机构管理条例》 各级监管方式不统一。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163号令解读
第1种: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 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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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项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检验检测 机构已经取得A项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但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是B 项检验检测能力;(2)B 项检验检测能力不在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之内,且资质 认定部门可以对B 项检验检测能力进行资质认定
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第3种: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 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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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资质认定。 本办法第4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性较强,后果 较为严重。而且,检验检测涉及到众多产品和其他法定特定对 象,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息息相关,所 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本条规定被撤销资 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对检验检测机构1种违反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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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未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 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违法行为
第3种:检验检测机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的违法行为
第4种: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违法行为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12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经验和业绩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环境和条件
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提交方式:在线提交或现场提交 在线提交:登录资质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现场提交: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资质认定机构并现场确认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检验检测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 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检验检测行业的交流和研讨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 国际影响力
未来发展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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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变更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延续条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延续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
监管方式和要求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 等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程序、有效期等
监督管理: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内容、法律责任等
法律责任: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技能
学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
资质证书:持有相关专业资 质证书如国家注册检验检测
师证书等
检验检测设备的资质要求
设备性能:满 足检验检测需 求具备稳定性
和准确性
设备维护:定 期进行维护和 校准确保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
改革亮点3:减轻机构负担
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时限不超过90日@。 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 ,简化文件审查。 区分首次、复查评审差异,根据申请事项、自我 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 要的现场评审。 对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 术评审时间。
改革亮点2:公平竞争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允许外资检验检测机构成立。 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 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突出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 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 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5 监督管理:明确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及分类监管要 求,能力验证要求,信息公开规定,信息上报、自 我声明制度,问询告诫制度,注销规定,举报制度
6 罚则: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违规的处罚措施。 7 附则:阐述收费规定,解释权,实施日期。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 改革亮点:
✓ 强调依法合规
➢ 使资质认定制度,
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
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的,
办理变更手续;
2、扩项、重大变更影响其符
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评审。
对证书和标志的规定
86号令
163号令
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
1、原则性规定,认监
定、发布实施;
委制定、发布实施; VS 2、详细规定了证书的内容
2、原则性规定,实验
3、详细规定了标志的样式
室和检查机构应正确
4、“行为规范”一章中详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63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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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63号 令第27条 规定,检 验检测机 构如果存 在以下三 种情形, 则依照163 号令第44 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 并处3万元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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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1)163号令第42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8种轻微违法行为,责令 限期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 元以下罚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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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时的违法行为。 包括:一是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报告;二是未注 明检验检测依据;三是未使用规范用语进行表述;四是未依照第28条的规定加 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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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资质认定。 本办法第4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性较强,后果 较为严重。而且,检验检测涉及到众多产品和其他法定特定对 象,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息息相关,所 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本条规定被撤销资 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对检验检测机构1种违反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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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验检 测机构在资 质认定证书 确定的能力 范围外,依 据非标准方 法,为委托 人出具数据、 结果的,如 果同时符合 以下4种情 形,不适用 本条规定, 不属于未取 得资质认定, 不予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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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第4种: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 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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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存在问题的需要
资质 认定 制度 实施 存在 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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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 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 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 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
立法依据的差异
86号令 立法依据: •《计量法》、 VS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163号令 立法依据: •《计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86号令
工作提供法律支撑,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改革
新形势产生 新要求
原有制度存 在不足
一些好的做 法需要固定
改革发展 的需要
163号令与86号令的区别
实验室
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 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
制度名称及定义的 差异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 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 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 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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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时限不超过90日@。
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 ,简化文件审查。 区分首次、复查评审差异,根据申请事项、自我 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
要的现场评审。
对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 术评审时间。
163号令新增的规定
在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章
1、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分支机构资质认定
关于技术评审管理制度
86号令
1、对评审的组织实 施规定较笼统模糊 2、评审人员要符合 要求,经考核合格 3、评审专家组独立 开展评审,并对结 论负责
163号令
1、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 价机构 2、评审员培训、考核、使 用、监督制度 3、评审责任追究制度 4、评审员、专业技术评价 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5、评审员的派遣-2人以上; 技术专家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证书在我国境内有效; 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 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 附表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
其授权签字范围,
第二部分是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
关于“变更”
86号令
163号令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 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 权签字人变更;资质认定检验 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 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的, 办理变更手续; 2、扩项、重大变更影响其符 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评审。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改革亮点: 强调依法合规 强调公平竞争
使资质认定制度, 回归其技术能力和
强调减轻机构负担
强调从业规范
管理水平评价许可
的制度设计初衷。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改革亮点1:体现依法合规
强调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 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 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的准入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 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VS
※ 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 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且不包括 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
其他组织包括: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改革亮点4:加强从业规范
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
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自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 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 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 ,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 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能力。
163号令内容(2)
4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明确从业基本规范,独立 性规定,持续符合能力要求,出具规定,人员管理 规定,禁止性规定,报告标注规定,样品规定,档 案管理规定,分包规定,保密规定。 5 监督管理:明确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及分类监管要 求,能力验证要求,信息公开规定,信息上报、自 我声明制度,问询告诫制度,注销规定,举报制度 6 罚则: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违规的处罚措施。 7 附则:阐述收费规定,解释权,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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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及复评的差异
86号令
1、3年 2、证书到期前6个 月提出复查申请
163号令
1、6年 2、证书到期前3个月 提出延续申请 3、复评可采取“书面” 或“现场”评审
VS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证书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监督评审。
资质认定评审
总体时限:3个月
受理 行政审批
5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评审45工作 日,整改30 工作日
技术评审
发证
10个工作日
实验室认可: 初评6.5月;
复评5.5月
关于资质认定能力填报:
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设立通栏填写 检验检测大类; 以阿拉伯数字(1、2、3…)为序,填写类别(产 品/参数/项目) ; 以次级阿拉伯数字(1.1、1.2、1.3…)为序,填 写产品/参数/项目的名称;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领域风险程度、机构自我声明、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
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完善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 息查询平台,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信息。 建立告诫制度: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 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 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
改革亮点2:公平竞争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允许外资检验检测机构成立。 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 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突出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
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 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资质认定程序 (第10条规定)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 评审)。 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 证书或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VS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 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 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 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 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资质认 定形式 的差异
163号令
资质认定
163号令 131号令
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63号令 131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检查机构?
资质认定管理机制的 差异
86号令
• 认监委统一管理、 监督、综合协调。 VS • 省级质监局、直属 检验检疫局各依职 责负责辖区内资质 认定和监督检查
VS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形成的图案 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