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第1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2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3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5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关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年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7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度。
第四条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
防汛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工作。
第六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防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防汛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防汛工作,并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汛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二)防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三)防汛措施和应急响应程序;(四)防汛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准备;(五)防汛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确保其科学、实用、有效。
第三章防汛措施与应急响应第十一条防汛措施包括:(一)预报、预警和监测;(二)巡查、检查和排查;(三)调度、控制和排泄洪水;(四)险情抢护和应急处置;(五)转移、疏散和安置受灾人员;(六)恢复和重建;(七)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防汛指挥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
第十四条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汛情发展,及时调整防汛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准备,确保防汛工作需要。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
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就在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
第6条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总调度长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防洪防汛工作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部署;(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四)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高效率。
第三条组织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第四条预报预警(一)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会商,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当预测发生洪涝、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五条应急响应(一)当发生洪涝、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二)抢险救援队伍应当迅速集结,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资金等资源。
(四)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灾后重建(一)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灾后重建,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扶持和帮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预案规定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洪涝、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考试知识试题(选择题+答案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考试知识试题(100题,单选72题,多选28题)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年7月15日实施。
A.2005B.2006C.2007D.2008答案:A.2005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1号国务院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是()。
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法律答案:B.行政法规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条3.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1条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A.陆地B.境外C.境内外D.境内答案:D.境内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2条5.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安全第一B.常备不懈C.以防为主D.全力抢险答案:A.B.C.D.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条6.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A.行政首长B.行政集体C.党委书记D.行政分级答案:A.行政首长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4条7.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
A.通常措施B.行政措施C.非常紧急措施D.管理措施答案:C.非常紧急措施关键词:防汛抗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3条8.()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8月1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铁路工程、工业、院校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
必要时铁路部门可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第6条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附录略),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安监、计划、财务、劳资、物资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第12条铁路局、铁路分局防洪指挥部,其成员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组成,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
工程处、大修处及有关段(队)组成防洪抢险队。
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全文)
引言:防汛工作是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防汛条例》。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防汛工作的目标、原则、组织体系、责任和措施,旨在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防汛条例》的内容,包括其核心要点、组织体系、责任主体、应对措施和评估机制等。
正文:一、核心要点1.防汛目标:《防汛条例》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自然灾害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2.防汛原则:根据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应坚持科学预测、综合防御、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防汛组织体系: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防汛指挥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分工,确保防汛工作有序进行。
4.防汛责任主体:条例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防汛志愿者和社会组织都应承担起防汛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汛局面。
5.防汛措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采取的防汛措施,包括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监测预警、组织应急救援等方面。
二、组织体系1.国家防汛指挥中心:负责国家防汛工作的总体统筹、指导和调度,协调各级防汛部门的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防汛情况。
2.省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地的防汛预案,并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响应。
3.市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防汛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协调。
4.县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工作的具体执行,组织开展防汛宣传、救援行动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责任主体1.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农业部门等,应加强协作,负责水文、气象等数据的收集和预测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行动。
2.防汛志愿者: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汛志愿者应参与到防汛工作中,帮助政府和社区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救援等工作。
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积极参与防汛工作,在自身领域内做好预防性措施和救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
江油市粮食局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粮食系统防汛工作,提高系统内防汛救灾能力和统一指挥协调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洪涝灾害时,使事故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及储备粮等财产的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稿;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自2006年8月发布;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发布。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系统机关、企业遭遇突发性洪涝灾害和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威胁库存粮油安全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临江靠河的易发生江河水患,地处低洼和仓房水位较低的易发生渍涝灾害,靠山的易遭遇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钢板仓罩棚等设施设备易遭受暴风雨雪袭击。
1.4工作原则 1.4.1按照“以防为主、措施配套、安全防范、万无一失”的要求,努力做好库存粮油防汛工作,不断提高全系统防汛水平,确保库存粮油安全度汛。
1.4.2防汛工作实行粮食局、国有粮食企业两级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1.4.3防汛以确保人身和库存粮油安全为首要目标,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
1.4.4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库(站)而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属地管理,整合资源。
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其指导和协调作用,实行全员参与,干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粮食系统防汛应急体系包括市局应急指挥部、国有粮食企业应急领导小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汛期专项方案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防洪区划分、防洪规划、洪水防治措施、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防洪组织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明确了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汛准备、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防汛经费、防汛检查、防汛应急等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河道管理的基本原则、河道规划、河道整治、河道保护、河道利用、河道治理等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行业标准和规范依据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等。
3.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和实施等要求。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用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验收范围、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三、技术标准依据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了建筑结构设计时荷载的取值原则、荷载组合、荷载效应计算等。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设计计算、材料选用、施工要求等。
3. 《工程测量规范》:规定了工程测量的基本要求、测量方法、测量精度、测量成果等。
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验收范围、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验收范围、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防汛条例题库及答案解析
防汛条例题库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汛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B. 综合治理,科学决策C.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D. 以上都是答案:D2. 《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什么?A.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B. 地方人民政府C.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D. 各级水利部门答案:C3. 根据《防汛条例》,防汛物资储备应由哪个部门负责?A.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B. 地方人民政府C.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D. 各级物资储备部门答案:C4. 在防汛工作中,哪个部门负责水文监测和预警发布?A. 水利部门B. 气象部门C. 应急管理部门D. 环境保护部门答案:B5. 根据《防汛条例》,哪些情况下需要启动防汛应急预案?A. 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时B. 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C. 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时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6. 以下哪些属于防汛工作中应采取的措施?A. 加强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和维护B. 制定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C. 建立和完善防汛物资储备体系D. 加强水文监测和预警发布答案:ABCD7. 根据《防汛条例》,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措施?A. 遇到重大险情时B. 需要转移人员时C. 需要动用物资时D. 需要调用人员时答案:ABCD8. 以下哪些属于防汛工作中的禁止行为?A. 擅自改变水库蓄水计划B. 擅自拆除堤防设施C. 擅自排放水库蓄水D. 擅自占用防汛通道答案:ABCD三、判断题9. 《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
()答案:正确10. 根据《防汛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汛工作的义务。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防汛条例》中对防汛物资储备的要求。
解析:《防汛条例》要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防汛物资储备体系,确保防汛物资的充足和有效使用。
同时,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储备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9•【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已经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把人民生命安危放在首位。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水文观测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其日常事务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划、经贸、建设、水利水电、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邮电、贸易、供销、农业、林业、水产、气象、水文、铁路、民航等省直单位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负责人组成。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大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加当地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防汛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作原则防汛减灾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减灾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并将防汛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防汛减灾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防汛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预报预警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提高预报准确性。
各级防汛减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应急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汛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七条抢险救援在防汛减灾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一旦发生灾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灾后恢复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灾后恢复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农业生产恢复。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减灾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防汛减灾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一、预案目的防汛减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汛减灾工作,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城市排水、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防汛工作。
防汛减灾应急管理预案条例
防汛减灾应急管理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汛减灾工作。
防汛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防汛减灾能力。
第三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减灾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汛减灾工作。
第四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防汛减灾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汛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建立健全防汛减灾应急指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七条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气象、国土、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防汛减灾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防汛减灾应急演练;(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减灾工作;(四)及时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组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五)组织、协调、指挥防汛减灾救援工作;(六)组织检查、考核防汛减灾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十条防汛减灾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防汛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减灾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防汛减灾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制度。
第十二条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水情、地质灾害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
防汛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洪防汛工作,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防汛应急响应。
第三条防汛工作的原则:(一)以防为主,防抢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四)社会参与,共同防御。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防汛工作。
第三章预警与监测第七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洪工程、易涝地区、重要基础设施的监测,及时掌握水雨情、工情、灾情等信息。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九条防汛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第十条发生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一)调度洪水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洪水、台风预警;(二)安排人员转移、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三)调度防洪工程,减轻洪水灾害;(四)组织抢险救援,修复受损防洪设施;(五)协调军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力量参与防汛应急响应;(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防汛物资储备,确保防汛物资充足、调度及时。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培训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提高防汛抢险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防汛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防汛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4.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已经199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排大涝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防汛抗洪工作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岗位责任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参加防汛抗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洪指令。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五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部。
各级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防汛抗洪指令,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设立办公室。
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也可以设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物资、石油、电办、邮电、铁路、公路、航运、民航、气象、水文、商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企业,汛期内应设立防汛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李晓新【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李晓新【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山西太原 0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于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历次抗洪抢险和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中不足之处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为此,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2005年、2011年的修改、修订,建立起了符合我国防汛工作、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法规。
本《条例》共八章,49条。
一、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汛抗洪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权力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立法目的: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条)防汛抗洪工作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3条)政府和部门责任: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4条)权力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5条)二、立法内容《条例》对防汛抗洪组织、防汛工作准备、防汛、抢险、救灾防汛经费保障及防汛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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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7.02
【实施日期】1991.07.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