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谈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问题
担。
(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 三 、权益 法下长 期股权 投资的后续计
一 、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 量与计税 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 企 业 会计 准 则第 2 —一 长期 号 股 权投 资》有关 规定 ,以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 股权 投 资 , 当按 照 实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款 应 作 为初 始投 资成 本 , 初始 投 资成 本包 括 与取 得 长期 股权 投 资直 接相 关 的费用 、 金 及其 税 他 必要 支 出;以发行 权 益 证 券取 得 的 长期 『 生 股权 投 资 , 应当 按照 发行 权 益 }证 券 的 公允 生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 股权 投 资 , 当 按照 投 资合 同或 协议 约定 的 应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 不公允 的 除外 。 按 照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规 定 , 长期 股 权 投 资应 按 企 业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作为 计 税 基础 。 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 , 以 按 实 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 款 作 为 计 税基 础 ; 以发 行权 益性 证 券取 得 的 、 资者 投 入 的 、 投 接受 捐赠 取 得 的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该 投 资 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计税
谈长期股 权 投 资会 计
与税 务处 理 的 差异 问题
在税 务 处理 上 , 资企 业确 认 《 业所 投 企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I 生 投 资 收益 , 限于 被投 资单 位接 受投 资后产 不 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 所获得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超过 E 述数额的部分不作为初始投 乔红军 济宁市 妇女儿童 医院 山东济宁 2 0 0 2 0 7 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 , 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 派 的现 金股 利 或利 润 , 不论 是投 资 前产 生 时 , 合并 方企 业将 全 部资 产和 负债 转 让给 的 ,还是投 资 后产 生 的 , 被投 资方 的累计 被 从 【 章摘 要 】 文 合 并方 企 业 , 除与 非股 权支付 额 相对 应 部分 净 利 润 ( 括 累计 未分 配 利 润和 盈 余公 积 ) 包 本 文 通 过 同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的 资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应在 交易 当期 确 认 中取 得 的任何 分 配 支付额 , 应 当确认 为 当 都 合 并 方 以 支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外 , 税务 机 关确认 ,合并 业务 中涉 及 当事 期 股 息 、红 利等 权盏 性投 资 收益 。股 息 、红 经 承担 债 务方 式作 为合 并 对 价 的 , 应 当在 各 方 可暂 不确认 资 产转 让 所得 或损 失 , 合并 利 等权 益 l投 资 收益应 当 以被投 资方 作 出利 生 合 并 日 照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权 益 账 按 方 企业应 以接 收 被合并企 业 的全部 资产 和负 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对 面价 值 的份 额 作 为 长期 股 权投 资 的初 始 除追 加 或收 回投 资应 当调 整长 债 的原账 面价 值作 为长期 股权 投资 的计税 基 外 投 资期 间 , 投 资 成 本 ,分析 与税 务 处理 的 差 异 问题 。 础 。除法律 或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 被合 并 方企 期 股 权投 资 的计税 基 础外 , 长期 股权 投 资 的 业 合 并 前 全 部 所 得税 事 项 由合 并 方 企 业 承 计 税 基础 保持 不 变差异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收及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收及会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会计上与税法上的规定存在差异。
依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
在权益法下核算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同时,作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
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的时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
当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
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照会计摊销期间,应在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当期对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权益法下的新旧之差异1.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围被缩小。
旧准那么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那么下权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将其纳入本钱法核算范围。
2.新准那么下权益法变化的最大的亮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本钱不再是以历史本钱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各项可识别资产等公允价值的份额为根底核算。
3.对投资损益确实认相对复杂化。
旧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对投资损益确实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为根底,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新准那么下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还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是减值损失的金额。
4.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有所改善。
旧准那么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新准那么下发生巨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缺乏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工程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当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当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5.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这与旧准那么有着本质的区别。
6.与权益法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一般分别按“本钱〞、“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立志公司和宏达公司属于联营企业。
2022 年与宏达公司有关的业务如下。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试作出立志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22 年1 月1 日,立志公司以房产取得宏达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公允价值为1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600 万元,取得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 万元。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异同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异同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并且打算长期持有这些股权以获取长期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税法和会计处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从税法和会计处理两个角度,分别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的异同。
税法处理增值税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范围,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相关税法法规进行。
而根据税法的规定,若股权投资达到一定比例,投资收益可免征增值税,这为企业提供了便利。
个人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有相关的规定,并且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进税率,随收入增加税率逐渐提高。
会计处理会计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需要进行确认。
企业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确认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这涉及到对投资对象的评估和认定。
如果企业持有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还需要按照相关准则将其确认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会计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在财务报表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此外,在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其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并列示为投资收益项目。
会计准则变更如果会计准则发生变更,对于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企业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对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异同比较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共同点税法和会计处理都是为了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无论是税法还是会计处理,都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计算和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查和审计,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税法和会计处理的不同点税法和会计处理在目的和重点上有所不同。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杨平波【期刊名称】《财会月刊》【年(卷),期】2005(000)021【摘要】一、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差额确认标准不同。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就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
2.差额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无论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还是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中所包含的股权投资差额,不能通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可在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投资成本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总页数】1页(P)【作者】杨平波【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相关文献】1.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辨析 [J], 李永;任利军;周洪来2.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辨析 [J], 李永;任利军;周洪来3.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J], 张红4.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J], 张红5.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J], 杨平波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务处理有别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务处理有别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持有股权为目的并且期望该投资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活动。
当公司决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分别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根据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对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处置时,通常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权益法,投资企业根据实际处置价格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差额,确认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
同时,投资企业需要将其持有的关联公司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与股权相对应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此外,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还需同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对于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处置时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成本法,投资企业以处置时的实际收款金额减去与原股权对应的净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
与关联公司不同,非关联公司的股权不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二、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的是投资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处置时,税务处理通常也采用权益法。
根据税务规定,投资企业需要将实际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加上前期尚未计税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作为当期的应税所得或可以抵扣的亏损。
同时,投资企业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税务处理通常与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
投资企业在处置时,只需要将实际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或可以抵扣的亏损,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
总结: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处理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通常采用权益法,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通常采用成本法。
税务处理上,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均可采用权益法。
深度解析长期股权投资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二)
深度解析长期股权投资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仍有重大影响由于联营企业向其他投资方增发股份,投资方持有联营企业的股权比例下降,但仍未丧失重大影响。
例如,被投资单位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另一股东单方面增资而导致净资产变动,虽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了,但投资方对该联营企业仍然具有重大影响。
在该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如何核算因股权比例下降而导致享有联营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正文、指南和讲解均未明确规定这种交易类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解释,要求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应视同股权处置,被动稀释引起的权益变动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即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
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投资资产没有实际发生处置就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方因持股比例稀释引起的权益变动,不改变投资方的计税基础。
三、案例分析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x14年1月1日,A公司以1100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股份4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B公司形成重大影响。
2x14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2x15年7月1日,B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C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
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
2x14年1月1日到2x15年6月30日期间,以2x14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刘小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由于企业持股比例变化,在合并财务报表和单个财务报表中,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
现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1、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会计部函[2009]116号)第三条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2、母公司处置部分资产丧失控制权,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1)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例: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假设与计税基础一致)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20×9年1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30%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
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按受其他企业捐赠500万元,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
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与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
B公司在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分配10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探讨(一)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探讨(一)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
而且,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一些纳税调整事项不能用简单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概括,所得税纳税调整十分复杂。
本文通过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比,对相关的纳税差异进行分析,讨论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持有及处置期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1、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已宣告发放尚未领取的股权。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
3、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税法规定1、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按视同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投资。
2、纳税人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
(三)会计与纳税差异的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纳税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非贷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纳税差异,在不考虑非货币性资产取得时的纳税差异的情况下,因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不一致,或者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形成了纳税差异,这是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在资产处置时,该纳税差异应当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的会税差异分析在分析本节问题时,关键点在于是如何准确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成本。
在税法中有关于投资资产主要有以下几项成本计量方面的要求:首先,就是利用现金进行资本成本的购买。
其次,通过融资等现金以外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投资资本。
长期股权取得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企业合并形成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财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应该在合并工作完成初始的那天计算好相应的投资成本,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这与税法上所确定的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会税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为: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收到的投资款的实际价值,贷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有关资产类账户。
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投资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借方或者贷方。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此种情况下,会计准则中有以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实际合同的固定进行合并成本的确定,而这些合并成本实际上就是合并以后相应的最开始的投资成本。
这个时候合并企业的财务最开始投资成本与税法中的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会税差异。
(二)非企业合并取得1、以现金方式取得。
在会计上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规定一致。
2、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
在税法中规定:一律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而在会计准则中: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家企业要有优秀的商业货币交换性质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首先,企业的现金流量在未来的资产、金额、时间以及风险的情况存在,它和其它同类型的资产有着明显的差异。
其次,换出与换入资产的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同存在,并且其相对有比较大的公允价值。
这种资产交换性质实际上是非现金性质的商业交换,会计上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与税法的规定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所得税处理,前面已作详细介绍,下面结合权益法核算作具体说明。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与税法差异1.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企业于20×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实收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24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500万元。
假定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所有股东均以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A企业在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因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在取得投资时点上,A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点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250万元(7500×30%),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税务处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
本期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取得投资时点上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36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一文看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文看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财税阅读硬核!房地产企业税收实务工具书小程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长期股权准则要求投资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目的是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的情况,主要是解决原来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的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在投资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下面以案例来说明一下具体的相关处理。
投资时1、2015 年1 月31日,甲公司向非关联方A公司支付银行存款800 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1)取得投资这个环节,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2015年1月: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0贷:银行存款 8000000甲公司收购后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因此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2)所得税上的投资成本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投资期间2、2015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
由于甲公司对此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对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做账务处理。
3、2016 年3 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 万元。
甲公司在4月20日收到股利款。
(1)会计处理2016年3 月15日:借:应收股利 100000贷:投资收益 100000甲公司在4月20日收到股利款:借:银行存款 100000贷:应收股利 100000(2)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浅析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财税处理
浅析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财税处理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以非金融企业为对象,通过购买其股权而取得对其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力的投资行为。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对于企业的财税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将从财务和税务两个角度,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浅析。
一、财务处理1.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对于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相关准则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
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
2.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确认阶段,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确认后应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利润或损失中,同时进行相关的准备或摊销。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如果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认为存在减值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计提应符合以下原则: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无法重组、没有恢复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实行清理退出。
二、税务处理1.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通常是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在计税过程中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征税。
但也需要注意,根据实际税法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可以免除或减少税款。
2.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如果企业投资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那么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时,还需要进行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和税务法规,通常采用居住地认定和主观意图认定两种方式。
在认定居住地时,需要考虑征税对象有关方面在该地的住所、制定决策和管理的程度等因素。
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的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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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的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
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在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税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确认投资收益。
在会计上,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相应的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单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税务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投资单位不确认所得;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会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税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股息所得。
这样,在会计处理上,期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则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时,投资单位才确认股息所得。
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一方而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区分股息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推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所得税计税基础及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所得税计税基础及会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分为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形成。
新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无差异。
《应用指南》中要求: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投资企业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股权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在此方面,新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并不产生实际的税收影响。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一、投资损益确认的特别规定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全都的,应当根据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假如无法牢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2.税务处理如前所述,投资方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被投资方宣告安排的差异1.会计处理根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分以下状况分别处理:(1)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由于投资方以公允价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损益进行了调整,导致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或亏损)应由投资方享有份额的金额不同。
假如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会导致“投资收益”小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A有限公司2011年11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决定终止经营。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8家法人单位共同出资,注册资本3500万元。
其中,甲公司以货币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6%.截至12月末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总额17100万元。
其中,累积盈余公积及累积未分配利润11600万元。
清算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甲公司收到A公司汇入的款项1026万元。
甲公司自2010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2011年9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历年部分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分得股利300万元。
除此项业务外,无其他投资收益。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规定,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上述案例中,收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投资规定(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中成本法适用以下范围: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中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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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两种核算方法下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税会差异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一)会计处理1.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类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税会差异企业在追加投资时应按照实际出资额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息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
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外,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免税的股息,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抵免境外已纳税款。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及抵免税额。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务上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按股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允许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本期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也不改变投资计税基础。
例1.2015年1月,甲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自非关联方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另发生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2015年7月,甲公司追加对乙公司投资,又取得乙公司20%股权,支付现金1250万元,其中包含交易手续费50万元。
201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5万元。
【会计处理】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不考虑其他因素,2015年年末,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00+1250=525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应收股利5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甲公司购买乙公司60%股权发生的审计、评估费100万元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
追加投资发生的交易手续费50万元计入投资计税基础。
20×8年3月甲公司投资收益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4000+1250=5250(万元)。
二、权益法核算的税会差异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权益法核算的特点是投资方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权益法适用于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后续计量,下列情形除外: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2.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如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等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营业外收入(差额)投资方追加投资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核算。
如前文所述,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投资收益的确认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调整后净利润×投资份额)”,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
如果投资方无法合理取得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则按照账面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在实务中,如果净利润无法调整或调整意义不大时,可以不调整。
此外,由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是按个别财务报表中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的,所以按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净利润时,通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主要涉及下列事项:(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减值准备金额。
(2)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该存货的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确定的存货销售成本,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例2.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换取丙公司原股东持有的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
甲公司取得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后,派出一名代表作为丙公司董事会成员,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股份发行日,甲公司每股股份的市场价格为2.5元,发行过程中支付券商手续费50万元,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3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2000万元,其差额为丙公司一项无形资产增值。
该无形资产预计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摊销。
2017年度,丙公司按其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其中,1~6月份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
甲公司在购买丙公司的股份之前,他们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①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投资成本=2.5×1000=2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溢价”科目金额=2500-1000-50=14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500贷:股本1000银行存款5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50②甲公司因为投资后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所以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金额=13000×20%-2500=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贷:营业外收入100③期末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1200-500-(13000-12000)/5×6/12]×20%=1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0贷:投资收益120(3)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
①无论投资企业卖产品给被投资企业(顺流交易),还是被投资企业卖产品给投资企业(逆流交易),这两方向的交易都会出现未实现的损益(投资方持股比例对应的部分),需要进行抵销。
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界定:如果购入方作为存货,指的是未将商品销售给第三方(非关联方企业);购入方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指的是未提折旧部分。
②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应当全额确认,即相关损失与转让交易无关。
第一种情形:逆流交易的处理。
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
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需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待以后投资企业出售该资产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再确认这部分投资收益。
例3.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201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900万元的某商品以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
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
乙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4800万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17年净损益=[4800-(1500-900)]×20%=8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40贷:投资收益840第二种情形:顺流交易的处理。
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
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需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待以后被投资企业出售该资产时,再确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
例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表决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2017年3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900万元的商品以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至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该批商品的40%出售给外部第三方。
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
乙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甲公司按照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3000-(1500-900)×(1-40%)]×30%=79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792贷:投资收益792(4)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企业分派股票股利,不影响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