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两种核算方法下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税会差异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一)会计处理
1.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类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税会差异
企业在追加投资时应按照实际出资额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息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外,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免税的股息,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抵免境外已纳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及抵免税额。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务上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按股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允许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也不改变投资计税基础。
例1.2015年1月,甲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自非关联方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另发生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5年7月,甲公司追加对乙公司投资,又取得乙公司20%股权,支付现金1250万元,其中包含交易手续费50万元。201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5万元。【会计处理】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
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考虑其他因素,2015年年末,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00+1250=525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应收股利5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甲公司购买乙公司60%股权发生的审计、评估费100万元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追加投资发生的交易手续费50万元计入投资计税基础。20×8年3月甲公司投资收益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4000+1250=5250(万元)。二、权益法核算的税会差异
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权益法核算的特点是投资方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权益法适用于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后续计量,下列情形除外: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2.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如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等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对间接持
有的该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会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差额)
投资方追加投资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核算。
如前文所述,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投资收益的确认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调整后净利润×投资份额)”,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如果投资方无法合理取得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则按照账面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在实务中,如果净利润无法调整或调整意义不大时,可以不调整。此外,由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是按个别财务报表中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的,所以按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净利润时,通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主要涉及下列事项: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减值准备金额。
(2)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该存货的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确定的存货销售成本,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后,再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例2.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换取丙公司原股东持有的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甲公司取得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后,派出一名代表作为丙公司董事会成员,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股份发行日,甲公司每股股份的市场价格为2.5元,发行过程中支付券商手续费50万元,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3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2000万元,其差额为丙公司一项无形资产增值。该无形资产预计尚可使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