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授权委托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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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授权委托书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决定》制定的相关系列文件规定,为了确保对外委托案件公正、公平、独立、客观、科学、有效的实现审鉴分离、执鉴分离,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审计、拍卖、变卖和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等工作的,统一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办理对外委托工作。
二、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提请需要对外委托的,由审判、执行部门确定对外委托事项,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及相关合法的、有效的检材资料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三、审判、执行部门应按照不同类别的委托案件提供检材资料,检材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合法,审判、执行部门对提供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一)书面委托书应附带或注明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特别授权)、各方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各类别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如下:
1、法医学类对外委托案件(例如: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产品质量、法医、司法精神病等)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提交的检材:病历(相关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影像学片、检验化验单及其他与鉴定有关资料的质证笔录;
②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③既往鉴定的鉴定报告;
④送鉴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各方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笔录;
⑤医疗纠纷案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⑥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⑦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需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2、对外委托文件检验鉴定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检材必须提供原件。
②笔迹鉴定对照样本提取资料及相关质证笔录:
A、笔迹及印文同一鉴定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供各方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样本材料原件,数量一般不低于3-5份;
B、书写时间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取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对照材料原件,须质证;
C、文件鉴定中物证笔迹提取和保存的方法:在建筑物等物体上书写的笔迹,应从全貌到局部细节加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粘有自己的胶带可贴在能鲜明衬托出字迹的纸张上;粘有字迹的复写纸可用透明塑料薄膜或玻璃纸封装固定。
D、文件检验样本按形成时间分为:
ⅰ同期样本,例如:成年人笔迹时差在一、二年内;打印文件时差在二、三个月内;盖印时差在一个月以内。
ⅱ历史样本,例如:即文件物证形成之前若干年的受审查客体的样本,主要对伪装笔迹鉴定有一定意义。
ⅲ案后样本,收集和使用时应注意其可靠性。
③指纹类鉴定,须提取被鉴定人双手十指指纹,提取的指纹纹线清晰完整不变形,标注清楚,提取时注意捺印手指末端三面纹线;
④声像资料类,须法庭录取对照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