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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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1、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第四条药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审核;采购药品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第五条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第六条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七条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八条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
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
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九条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条按规定签转购进药品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付款。凡验收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收人员签章者,一律不予签转付款。
第十一条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情况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