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党政干部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党政干部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案例一

党政干部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等方面掌握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最新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说,高校已经成为新的腐败重灾区。2001年8月2日,当“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后,高小栋的表情并没有人们预想中的那么悲戚。贪污公款万元、索取贿赂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这样的黑色数据,提前把这位原对外经贸大学基建处处长推进了人生的黄昏。就在高被宣判的同时,南京、大连、广州等地又接连传来一批高校“贵族”到下的消息。检察机关对他们提起公诉的案由都是:涉嫌贪污受贿。上海市徐汇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新田认为,近年来,发生在象牙塔内的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都是过去所没有的。据权威人士分析,高校腐败的发生和蔓延经历了三个阶段:90年代初期的萌芽;90年代中期的发展;90年代末的大面积爆发。1990年之后的10年,北京市海淀区内32所院校中,一半染上了腐败病毒,24起案件26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的纪录,被陕西省高校一年刷新。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陕西省查办的高校腐败案件36起61人,其中处级干部22人。多渠道筹资提供腐败机会,一位教育界人士在分析高校腐败时指出,党政干部是腐败主力军。“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方面,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搞暗箱操作。而普通的专职教师则没有这样的腐败机会。”综观高校腐败系列案件,这个结论是站得住脚的。去年8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一连查处了4起高校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涉案人员全部是高校行政管理干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内的财务制度并没有随之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又使得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腐败的机会成本大大的降低,这是高校中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根本原因。高校“反腐风暴”即将刮起,不久前惊曝的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是陕西省教育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检察机关发现,只要坚持每日对帐、每月核账这些基本的财务制度,一些人的职务犯罪就能轻易被避免。或许因为陕西高校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教育部直属高校案件检查工作研讨会于2001年4月中旬在西安召开。值得注意的事,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了教育纪检委、监察局的高级官员外,还有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26所高校纪委书记、监察处长共41名代表。据悉,二三十所大学的纪委书记一起研讨高校腐败案件的会议,并不多见。外界猜测,一场高校“反腐风暴”即将刮起。

摘自:《南方都市报》

案例二

去年,某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公开招标,就擅自将被列为国家卫生扶贫项目的医院住院部大楼改建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当地检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医院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三

2003年1月,某单位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开标现场负责监督的监察局领导和专家评委发现参加投标的7家建筑单位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雷同,连错别字都一致,立即决定中止招投标。经查证这是一起典型的串标事件,监察局随即向建设局和国税局发出了监察建议书,建议另行组织招标,并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一是各招标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二是对参与投标的7家建筑单位共处以万元罚款;三是对7名项目经理及8名预算员个人共处以12000元的罚款。同时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如再次发生,将取消其参加该区工程投标准入资格。

案例四

近日,内江十中原校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9日,内江一建筑公司与内江十中签订了修建新教学楼的工程承包合同。随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等4人修建。教学楼于1999年8月30日竣工,张某等人为尽快拿到学校划拨的工程款,于1999年初和2001年1月,先后送给现金共7万元。

案例五少计收入,虚列支出

[概述]某学院1999年总收入为万元,总支出万元,审计机关于2000年12月对该校的199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

1、应作未作收入万元

(1)、成教部当年收取学费等收入万元,已上缴财务处万元,尚有万元未缴学院。

(2)、学院将收取的土地补偿金300万元直接拨入干训中心。

(3)、图书馆下属单位上缴的承包费万元未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4)、财务处在“代管款项”科目挂记当年收入万元,其中:教务处收取的专业调整费、自费修读费、试读费等万元;学生处收取的毕业生违约金、被装费等万元;高职处收取的调专业费万元。

(5)、在“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挂记当年收入万元,其中:机械系收取的检测费24万元;经管系办班、培训收入万元。

(6)、学院将教务处当年收取的学生考试费、上机费等收入万元直接记入系处基金,未作收入。

2、虚列支出万元

该学院财务处在1999年年末将并未支出的费用列转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1)、基础部、总务处、图书馆包干节余工资万元、万元、万元。

(2)、图书馆、基础部流动编制补贴万元、万元。

(3)、各教学单位教学津贴及学生管理费29万元。

(4)、校庆办其他经费万元。

[评析]违反了《高等教育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高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的规定,也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一部分第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规定。鉴于该学院对上述问题已有深刻认识,审计机关并未对虚列支出的行为给予单位处罚和罚款(根据有关规定可给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但要求该学院必须在2000年对上述少计的收入和虚列的支出调整有关帐目。

案例六收入反映不实

[概述]审计署特派办对某高校1997年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高校自1987年以来,单独开设外汇现汇账户,收取国外捐赠收入、动迁收入、利息收入等。截至1998年3月底,外汇现汇账户尚余捐款收入万美元,动迁收入41万美元,利息万美元,合计万美元,均未折合人民币记账(约合人民币万元),也为并入学校统一帐簿进行核算。

该校截至1998年3月底累计收到校友捐赠收入万元,其他捐赠收入万元,合计万元,存放于学校结算中心,后自行设立校友基金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间共支出万元,累计结余万元,此项收支未并入学校会计报表统一反映。

[评析]首先,上述外汇问题不符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五)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应当结汇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中关于“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的规定。其次,上述两项业务均不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规定,造成学校少计收入万元。为此,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审计决定:捐赠外汇收入及利息万美元,除应折合人民币万元计账外,还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作增加学校“其他收入”处理;动迁费收入41万美元应立即结汇,折合人民币万元作学校收入处理;在结算中心核算的校友及其他捐赠收入累计结余万元转作学校“其他收入”予以核算反映。

案例七对外投资及收益反映不实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高校1999年度资产负债审计中发现,该高校于1992年与一公司合资联办一家有限公司,该校以技术入股60万元,至1996年应分红40万元,1996年变更联营合同后,又以应分红的40万元追加投资入股,至1999年末该校的实际入股投资100万元未在该校账内反映。

[评析]该校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32号科目“其他对外投资”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和相应会计核算处理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第471号科目“其他收入”关于“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的规定。审计机关要求该校按上述规定调增“其他对外投资”及相关科目。该校做法不仅少计学校的对外投资,也少计了学校收入,使6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及40万元的投资收益追加投资成为学校的账外资产。

案例八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概述]某大学1999年末财务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1 495万元,经审机机关核查发现下列问题:

1.账务账与事物账不符:房产科和物资科固定资产实物账余额10 838万元;固定资产财务账比实物账少111万元,其中专用设备88万元,一般设备23万元。主要原因是:个别采购部门未及时报账而延迟入账;部分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只登记实物账,不计入财务账。

2.手工实物账与计算机实物账不符:物资料手工实物账设备合计3 838万元,计算机实物账设备合计2 545万元,两账相差1 293万元。主要原因是:一套价值499万元准备报废的中型计算机系统未入计算机实物账;1999年以前的家具419万元和部分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375万元未进入计算机管理。

3.账实不符:按计算机实物账进行抽盘,抽盘金额1 673万元,结果盘盈63万元,盘亏540万元,不符率36%。盘亏原因是使用部门设备已报废,但未办报废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盘赢原因是购入或受赠的固定资产未入账。

4.部分受赠和一些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既不入实物账,也不入财务账:如1998年受赠设备一批,价值万元,财务处用储蓄代办费结余款10万元为学校购置汽车一辆,均未入账。

年已完工交付使用的集资房3 467万元、学生公寓2 892万元、博导楼388万元,合计6 747万元未入当年固定资产账。

[评析]该校作法不符合下列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四条关于“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的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40号科目“固定资产”关于“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的规定。对上诉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该校进一步清理核对现有固定资产,完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并要求该校今后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订定期盘点制度和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案例九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

[概述] D大学财务处在1998年的“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了建计算机房款万元,建水箱款万元。同年,该校将万元从“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调入“代管款项”科目。 K大学学生处于1999年使用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100万元及资助费万元,用于购置音响设备、装修建立一个学生活动中心。

[评析]勤工助学基金是国家为关心学生,规定从教育费用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用以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对困难学生的资金补助。在1994年设立此基金时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就以“教财[1994]35号”文下达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强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上述两校将勤工助学基金分别用于建计算机机房、水箱和学生

活动中心,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也损害了学生利益。D大学将勤工助学基金调入“代管款项”的作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320号科目“专用基金”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和第230号科目“代管款项”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的规定。审计机关要求上述两校按规定全额归还被挤占挪用的勤工助学奖金,调整“勤工助学基金”和“代管款项”科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十挪用学生奖贷基金

[概述]审计机关在对某学院实施199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学院1999年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合计万元。

[评析]学生奖贷基金是国家为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筹集求学资金完成大学学业而设立的专用基金。该校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中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作法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的规定,造成挪用学生奖贷基金,损害了学生利益。审计机关责成该校调减学生奖贷基金支出万元,用事业结余归垫,今后必须保证该基金的专款专用。

案例十一预算外资金未按比例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概述] 1998年,S大学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委培费、函大和夜大培训费等收入合计万元。按30%计算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万元。该校实际上缴580万元,少计缴万元。 1999年X大学预算外收入净额2 万元,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万元,实际上缴401万元,少上缴万元。

[评析]以上两校的作法不符合教育部《关于上缴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通知》(教财司[1998]188号)关于“各直属高校的预算外收入,应按财政部财文字[1997]414号文的规定,继续采取按比例上缴的方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30%”的规定。审计机关要求上述两校将少上缴的款项上交中央财政专户,今后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应计缴的预算外资金。

案例十二预算外资金未计提上缴财政专户

[概述]两审计机关分别对H大学和Z大学实施1998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发现: H大学1998年本专科学费收入万元,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万元,合计预算外资金3 万元。按30%应计提并上交财政预算外专户1 万元,该校未计提和上缴。 Z大学1998年末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款”账面余额2 万元,经查少计万元,多计1 万元,实际应缴财政专户余额为1 万元,该校在1998年度内未上缴财政专户。

[评析]以上两校的做法均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批复1998年教育事业费预算的函》(财文字[1997]391号)第三条“对高校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委掊费收入和函大、夜大培训费收入)采取比例上缴的方式,上缴同级财政专户30%,单位直接留用70%。请予当年10月底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规定。H大学既未计提也未上缴;Z大学虽已计提,但未上缴。审计机关分别要求两校将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今后每年应按规定比例计提,并在10月底前上缴。

案例十三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农业大学1999年度资产负债实施审计,发现其收费方面有下列问题:

年该校以“实践费”、“新生助学费”等名义,按每人3 000元标准向67名学生收费合计万元。

年该校以“扩容费”名义,按每人1 000元的标准收取96届、97届30名“专升本”学生费用,合计3万元。

3.该校对1999年新生收取学费时按文科1 800元、理科2 000元的标准,未执行所在省物价局的规定,造成超标准收费,每人多收550元,合计万元。

[评析]上述问题1、2两项作法,不符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义务教育等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属自立项目收费;第3项做法不符合该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和中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学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农林、体育、师范、民族、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普通高校学生,其培养费按同类学科收费标准的50%收取”的规定,属超标准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五条“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的规定,审计机关责成该校将上述3项不合理收费共计万元退还被收个人,对无法清退的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并将清退后学生签收单上缴财政的单据及时函报审计机关。该农业大学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加重了农大学生的负担,影响了国家对农林高校学生优惠政策的落实。这次被审计机关查实,也有损该校形象。

案例十四未报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费

[概述]某省G学院未报物价部门批准收取下列费用:

年收取教育资助费万元。

年该学院所属机电设备厂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共计万元,并使用当地的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年至1999年,该院成教处共收取录取费、考试费等万元。其中:1996收万元;1997年收万元;1998年收万元;1999年收万元。

以上合计万元。

[评析]该院上述收费不符合《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附件四)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该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可收费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行为。审计机关责成该学院就上述收费向物价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案例十五资金留置账外形成“小金库”

[概述]审计机关在审计某大学时查明,某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即期月领养老保险业务时,该大学与其签定协议为全校职工购买该项保险,并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6月分别支付保险费万元和万元。截止1999年5月,保险公司已向该校职工个人发放保险金万元。在上述业务中,该校财务处少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并将保险公司退回的多付保费万元截留于账外,以某人个人名义单独存储;除1998年5月和1999年6月分别将存款本金和利息万元和万元转入学校福利基金外,至1999年6月该个人存折上尚有余额万元。

[评析]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列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该校个人存折上的余额万元被认定为“小金库”;按第三条“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账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罚款。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审计机关决定将个人存折余额万元上缴中央财政,并责成学校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责成该校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

案例十六公款私存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高校 1999 年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在盘点财务处库存现金时,发现以个人名义用整存整取形式存入银行的存单 5 张, 3 张不同姓名的人民币存单金额分别为万元、 4 万元、万元, 2 张另两个姓名的外币存单金额分别为 10 万日元和万美元。经查,此系原财务处出纳故意所为,该出纳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评析]该校作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8 年 9 月 12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规定,属公款私存。《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事实细则》第二十条(十三)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鉴于该校财务处出纳已移交检察院,审计机关决定待案件结束后再对此事予以处理。该校对现金管理不严,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教训值得各校重视。各高校应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保障单位现金的安全。

案例十七坐支现金

[概述] 审计机关对某专科学校199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查明,该校1999年现金收入万元,当年缴存银行万元,坐支现金万元,该校未向开户银行申请核定现金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评析] 该校作法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 年 9 月 8 日国务院第12号令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审计机关认定了该校上述坐支现金的事实,并根据1988年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16 958元。一个单位或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往往需要坐支一定数量的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关于“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可以向开户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按银行核定的额度和使用范围合法坐支现金。由于该校财务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坐支现金的法定手续,使本可合法处理的业务变成违反法规的业务,还受到了罚款处理。

案例十八改造工程竣工结算高估冒算

[概述]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高校的委托,对该校于 1998 年 6 月至 1999 年 8 月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工程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进行了审计。其结果是:工程申报结算额合计为 5 万元,审增为万元,审减 1 万元,审定造价为 4 万元。增减相抵,净审减万元,占工程申报结算额的 5 万元% 。

[评析]从该工程的审计情况可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高估冒算的情况不仅较为普遍存在,而且有的数额较大。这几年高校加大了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基本建设投资一年比一年增多。因此,对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如何控制,如何有效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堵塞漏洞,节约使用基建资金,在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

该校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避免了损失。

案例十九合同不明导致投标报价失败

[概述]某高校为综合楼兴建一化粪池,竞争投标后,合同定价为 800 元/m3,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报工程量 1 600 m3,总计 128 万元。审计时发现化粪池池体总体积大于化粪池容积,化粪池容积大于化粪池有效容积。该校的概算是按“化粪池有效容积”(因设计文件仅注明有效容积)计算,由于合同中对立方米量的约定不明确,施工单位按池体总体积报价,超出概算 250 m3,结算时发生扯皮,后双方洽商改为实际工程量按定额结算,致使投标报价失败。

[评析] 该高校在化粪池施工合同的签订时由于不严谨和疏漏,对“立方米”的含义没有明确约定,其描述不够准确或无法操作,使得出现在最后结算时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可依(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致使该工程的投标报价失败,学校只好按定额结算。

案例二十经营收入未计缴税金

[概述]国家审计机关在对A高校1998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该校后勤总务处1998年取得房租收入万元,各类学生住宿收入万元,校外零星旅客住宿收入 3 万元,加队对外租车收入万元,合计万元,均未按照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和房产说等。同时还发现该校某餐厅1998年取得营业收入万元,某住宿部取得住宿收入万元,也未按照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国家审计机关在对B高校1999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该校某中心客房、客饭收入和食堂附营业业务收入万元,没有在学校财务部门会计帐目中核算,也未按照规定交缴营业税和附加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

[评析]为有利于高等学校加强校内经营活动的管理,便于考核经营成果,《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设置了“经营收入”科目,并明确经营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即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的收入、车队的收入、场地及设施的租赁收入、电讯服务收入等。根据下述有关税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经营收入应当交纳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为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同时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条三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金、代扣代款、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要求上述两所高校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案例二十一发放补贴、奖金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概述]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某高校 1998 年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校后勤及其所属单位 1998 年发放各类补贴、奖金、加班费、劳务费等现金和实物共计万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评析]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些所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额以上的部分,都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上述单位在1999年度内予以补缴税款。

该校后勤及其下属单位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职工个人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外,同时还反映出单位缺乏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责任意识。《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查备。”因此,高等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

案例二十二注册资本不到位

[概述]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某大学审计时发现:该校的 11 家校办企业,注册资本 1 346 万元,账面实收资本 885 万元,实际到位 352 万元。

[评析]按照我国《公司法》要求,成立企业必须拥有资金,注册资本必须及时足额到位。这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首要条件。据此,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要求该校按注册资本数补足资金。

目前,我国高校校办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例如,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货币资金根本没有到位或到位后又抽走;以实物资产形式投入的,实物资产根本就没有投到企业,而是仍然由学校使用。由于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很多校办企业负责人都说学校对自己的企业没有投入。这样既不利于明晰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又会给学校带来违规风险。因此,对于校办企业实收资本的管理必须规范,实收资本必须等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账面记录必须与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保持一致。

案例二十三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

[概述] A公司是某大学一个全资公司参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审计机关对其审计时发现,A公司1998年5月将银行贷款 13 629 万元,自己使用了 6 180万元,借给该校两个企业 7 449 万元,用以共同发起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B。同年8月,A公司以“委托进行资本运作”为由,向B公司借款 13 628 万元,偿还了银行贷款。A公司和该校两个企业对B公司的出资,除剩下 1 万元外全部抽走。

[评析]股东依法出资是股东的责任。《公司法》(1993年发布,199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A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审计机关据此下达审计意见书,要求A公司限期改正。

案例二十四

2003年12月26日,粤海铁路公司原领导班子成员唐建伟等5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被广州铁路中级法院一审判刑。该公司原总经理唐建伟被判刑9年;副总经理杜惠荣和朴英元(兼总工程师)分别被判刑6年半和7年半;原党委书记张培金被判刑1年缓刑1年;另一副总经理李逊被判刑2年

缓刑2年。据检察机关指控,粤海铁路责任有限公司领导层共计私分国有资产657.443万元,且唐建伟、朴英元、杜惠荣、李逊4人曾经受贿。本案到此虽暂告一段,但并未就此结束,它仍然留下了若干悬念引导人们去思考。

2001年3月,当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办审计组进驻粤海铁路公司时,唐建伟正好59岁、张培金58岁、杜惠荣57岁。几个人都处于即将退休的年龄,班子明显老化。唐建伟是在1997年7月被聘任为粤海铁路公司总经理的,那时粤海员工的工资还在正常水平,普通员工月平均工资2000多元,领导班子月平均工资6000多元。此时,他和另外两个班子成员都是干五、六年就要退休的人了。在他们看来,再不“挣”钱就没有机会了。工程资金虽然有45亿元,但国债资金、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很严格的规定,专款专用,绝对不能拿来发放工资待遇。而且自粤海铁路项目运作后,各种审计检查几乎从未间断过,要想把钱直接放到口袋里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把建设资金套出来,唐建伟及班子成员决定“曲径通幽”。1998年5月至2000年10月,粤海铁路公司先后成立了7个实体,把本该由本部经营运作的自管建设工程项目,全部交给7个实体做,让其把概算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价,以及工程转包管理费套取出来,这样,国家的建设资金变成了7个实体的利润。经过一番“洗礼”之后,唐建伟及班子成员开始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大量地将“洗”过的国家资金向个人的腰包转移,什么海口站房设计招标奖、钢板桩单项奖、单项技术咨询奖、协会委员补贴、工效挂钩工资等,让人费解的奖项还有:公司成立3周年奖、建国50年大庆奖、澳门回归奖,甚至还有房改人员奖励。2000年10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道部股东代表)以[2000]527号文明确规定,粤海铁路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但此时,已经58岁的总经理唐建伟及班子成员已经“心猿意马”,对文件规定置之不理,照发不误。从1998年8月起,粤海职工的工资以平均每年增长50%的速度直线上升,到2001年深圳特派办审计组进驻时,领导班子成员平均月收入已达到1.4万多元,正式员工平均月工资也达到8000多元。到2000年底,审计人员看到,在7个实体计提工资基金及附加为2059.75万元,从1998年8月至2000年底的29个月间,由7个实体以各种名义向粤海铁路职工发放标准外收入1205.6万元,由粤海本部及7个实体发放标准以内的工资奖金1125.35万元,标准外占标准内的107%。2001年3月至6月,深圳特派办审计后严肃指出挪用建设资金发放奖金福利问题,但此时已是59岁的唐建伟已然利令智昏,他不但没有住手,反而变本加厉。从2001年4月到2002年3月间,在一年的时间里,唐建伟、张培金、朴英元、杜惠荣、李逊领取的违规奖金共计达45.045万元。直到2002年6月他们先后被“双规”。除了加速私分粤海通道建设资金外,唐建伟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据检察机关指控,唐建伟在1999年至2002年担任粤海铁路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基建、经营活动、主持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审批验工计价、工程款拨付、变更设计以及对外协调等职务之便,为工程单位谋取利益,先后20次收受工程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60.8万元、港币5万元。唐建伟等粤海铁路5“蛀虫”,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被一审判刑了。这再次给人们敲响警钟,就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案例二十五公私不分法难容——北京市审计局经贸分局查处公款注册私人公司纪实前不久,北京市审计局经贸分局组成审计组对该市某区公路分局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入驻第一天,审计人员与该分局领导及主要科室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该分局的基本情况。座谈中,审计人员了解到当时该局正在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为了分流富余人员,局内成立了许多小公司。当审计人员问及这些小公司的投资人及所有制形式时,该局的领导没有正面回答。在审计人员的一再询问下,该局领导承认2000年分局曾出资400万元,以局里两个工作人员的名义成立了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但成立后一直未经营,现已撤销。审计人员决定把这方面的情况作为审计重点。

根据该局领导的介绍,审计人员调出了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的原始凭证、成立公司的会议纪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经核实,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确实是该局用公款4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分局的工作人员常某,作为股东常某出资200万元,还有一名职工周某也出资200万元,实际常某、周某均未出资。公司成立后,分局未将其纳入财务核算,常、周二人便认为公司即二人所有,不再受控该局,该局无奈只得将其撤销,400万元注册资金及利息在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撤销时才全部划回该

局。审计人员意识到,这是一起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审计继续深入开展。该局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人员的态度日渐冷淡,他们不明白,动用公款以私人名义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认为有限公司是单位出资成立的,干的也是公家的活,怎会出错?并且认为审计只是检查会计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无关。在审计人员向该分局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他们总是以人不在或其他理由推脱,即使知情人来了,在回答审计人员的问题时,也总是眼皮一垂说:这事儿我不清楚,不关我的事,领导让怎么办就怎么办,我听头儿的,你们找头儿去吧……有的人在给我们递资料时,啪的一声扔过来,头也不抬,伴着冰冷的一句给你。审计工作极其艰难。为了争取工作时间,审计人员每天七点准时开始工作,下午,在总结完一天的审计工作并安排好明天的工作后才离开。对该局用公款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的问题,把有关该找的人都找遍了,该做的笔录都记录得很清楚。功夫不负有心人,审计人员终于查清了该局先后动用1350万元,以私人名义成立4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审计使该局的领导认识到了自身问题的严重性。在审计后期,该局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每天和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情况,安排好第二天的工作,并积极整改自身问题。最近,一纸审计决定书纠正了该局用公款注册私人公司的做法,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案例二十六捉住伸向学生的“黑手”——广州办查处化州教育系统私分千万元教育经费纪实“一边是化州农村简陋的教学条件,一边是化州市教育局耗资794万元建成的气派的办公大楼”。对比如此鲜明的场景并非仅仅是《焦点访谈》中的画面,它更触及了化州教育系统存在的诸多触目惊心的问题:1000多万元中小学生的学杂费、体检费被集体和个人私分;2900万元中小学生的学杂费被截留挪用于平衡本级财政及教育局兴建办公大楼等。上述问题是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在对广东省化州市2002至2003年6月基础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的。此案以审计要情上报后,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共有10名涉案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问题是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在对广东省化州市2002至2003年6月基础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的。此案以审计要情上报后,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共有10名涉案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化州,一个广东西部的县级市,经济并不发达。2003年10月,广州办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开始对该市基础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根据审前调查掌握的情况结合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审计组一开始就将重点锁定在教育收费。

审计过程中,该市教育局账上一笔小小的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2002年10月,账上“其他应付款”科目有一笔红字冲账,摘要反映资料费错账冲销。按规定,广东省2002年7月实行“一费制”后,教育局(包括学校)不允许再代收学杂费以外的任何资料费。为何教育局的账上会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呢?是真的如他们解释的写错摘要,还是该局实际仍在违规收费?

带着上述疑问,审计组走访了部分学生和家长,虽然大部分家长或闪烁其辞或避而不答,但也正是他们躲闪的表情更加重了审计人员的怀疑。既然从教育局无法得到线索和证据,能否从下一级教办或学校入手寻找线索?审计组决定兵分两路,一组仍在教育局进行全面调查,另一组则从全市24个教办、600多所中小学中筛选出3个教办、3所中学和5所小学进行重点抽查。而事情也在审计组来到某一乡镇教办查阅资料时出现了转机。

审计人员在翻阅该教办提供的财务资料时,在其办公室堆放的大量报纸、刊物和杂志中,意外地发现了一张由市教育局发出的2003年全市中小学统一征订教辅资料的目录清单。这张毫不起眼的清单至少表明化州教育局仍在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审计人员迅速作出决定,对该教办进行突击盘点。

在出纳抽屉里几张皱巴巴的纸片上,零散地记载了该教办奖金的发放情况。审计人员追问奖金的来源,出纳承认是教育局发放的,至于其他则一问三不知。审计组推断,既然教育局给所属教办发奖金,一定有其资金来源。这来源极有可能就是资料回扣款,且大头应在教育局。

没费太大的周折,教育局交出了一套专门记录资料征订款及回扣款的账外账。但显然,交出这套账仍然只是在制造假象。因为该账上虽有回扣入账,但金额小,回扣低,品种少,回扣全部是在结账时就留在

本单位账上的分成,未发现供货单位的返还回扣。而且整个账簿记录非常混乱,对全市中小学订购资料的品种、数量及收付款金额反映不全。审计人员决定将与该局资金往来较为频繁的供货商作为下一步调查的重点,以此查找新线索。

为避免被审计单位与延伸审计单位串通,同时防止被审计单位得到风声后与供货商统一口径,审计组在非常保密的情况下,有意识选择化州以外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但审计组走访了多家提供教辅资料的单位,结果发现,这些单位基本都是私人企业,根本没账,即使有账也是现金交易,无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去向。在审计人员询问有关问题时,这些私人业主出于自身利益,大都不正面回答,有的干脆避而不见,根本无法核实教育局在该单位征订资料的情况。因此,审计组再次调整调查对象,他们通过筛选排查与该局有现金往来的单位,发现一家单位虽与教育局无直接供货关系但单笔资金往来额度较大。审计组迅速组织人员前往70公里外的该单位进行调查,终于找到了一张该单位返还教育局的现金回扣20多万元且有化州教育局财务股正副股长签收的收据。由此证实了审计人员对教育局资料回扣没有全部入账的怀疑是完全正确的。

审计组取得有力证据的当天下午,即巧施调虎离山计,有意安排对审计较为排斥且喜欢狡辩的该局财务股长陪一组审计人员到比较偏远的乡镇去延伸审计,而对副股长及出纳则采取分组的方法同步进行询问,并将重点锁定在出纳身上。从下午4点开始,审计人员对出纳或敲山震虎、或政策攻心,当时针指向子夜12点时,这位出纳的心理防线最终被彻底攻破。他终于承认还有一套资料回扣流水账和存折放在家里。审计人员立即出发并于凌晨2点多拿到了这套至关重要的账册。至此,化州市教育局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现1300多万元,涉嫌集体私分、个人贪污的问题彻底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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