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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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党政干部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等方面掌握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最新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说,高校已经成为新的腐败重灾区。2001年8月2日,当“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后,高小栋的表情并没有人们预想中的那么悲戚。贪污公款万元、索取贿赂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这样的黑色数据,提前把这位原对外经贸大学基建处处长推进了人生的黄昏。就在高被宣判的同时,南京、大连、广州等地又接连传来一批高校“贵族”到下的消息。检察机关对他们提起公诉的案由都是:涉嫌贪污受贿。上海市徐汇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新田认为,近年来,发生在象牙塔内的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都是过去所没有的。据权威人士分析,高校腐败的发生和蔓延经历了三个阶段:90年代初期的萌芽;90年代中期的发展;90年代末的大面积爆发。1990年之后的10年,北京市海淀区内32所院校中,一半染上了腐败病毒,24起案件26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的纪录,被陕西省高校一年刷新。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陕西省查办的高校腐败案件36起61人,其中处级干部22人。多渠道筹资提供腐败机会,一位教育界人士在分析高校腐败时指出,党政干部是腐败主力军。“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方面,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搞暗箱操作。而普通的专职教师则没有这样的腐败机会。”综观高校腐败系列案件,这个结论是站得住脚的。去年8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一连查处了4起高校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涉案人员全部是高校行政管理干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内的财务制度并没有随之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又使得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腐败的机会成本大大的降低,这是高校中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根本原因。高校“反腐风暴”即将刮起,不久前惊曝的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是陕西省教育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检察机关发现,只要坚持每日对帐、每月核账这些基本的财务制度,一些人的职务犯罪就能轻易被避免。或许因为陕西高校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教育部直属高校案件检查工作研讨会于2001年4月中旬在西安召开。值得注意的事,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了教育纪检委、监察局的高级官员外,还有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26所高校纪委书记、监察处长共41名代表。据悉,二三十所大学的纪委书记一起研讨高校腐败案件的会议,并不多见。外界猜测,一场高校“反腐风暴”即将刮起。

摘自:《南方都市报》

案例二

去年,某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公开招标,就擅自将被列为国家卫生扶贫项目的医院住院部大楼改建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当地检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医院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三

2003年1月,某单位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开标现场负责监督的监察局领导和专家评委发现参加投标的7家建筑单位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雷同,连错别字都一致,立即决定中止招投标。经查证这是一起典型的串标事件,监察局随即向建设局和国税局发出了监察建议书,建议另行组织招标,并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一是各招标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二是对参与投标的7家建筑单位共处以万元罚款;三是对7名项目经理及8名预算员个人共处以12000元的罚款。同时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如再次发生,将取消其参加该区工程投标准入资格。

案例四

近日,内江十中原校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9日,内江一建筑公司与内江十中签订了修建新教学楼的工程承包合同。随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等4人修建。教学楼于1999年8月30日竣工,张某等人为尽快拿到学校划拨的工程款,于1999年初和2001年1月,先后送给现金共7万元。

案例五少计收入,虚列支出

[概述]某学院1999年总收入为万元,总支出万元,审计机关于2000年12月对该校的199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

1、应作未作收入万元

(1)、成教部当年收取学费等收入万元,已上缴财务处万元,尚有万元未缴学院。

(2)、学院将收取的土地补偿金300万元直接拨入干训中心。

(3)、图书馆下属单位上缴的承包费万元未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4)、财务处在“代管款项”科目挂记当年收入万元,其中:教务处收取的专业调整费、自费修读费、试读费等万元;学生处收取的毕业生违约金、被装费等万元;高职处收取的调专业费万元。

(5)、在“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挂记当年收入万元,其中:机械系收取的检测费24万元;经管系办班、培训收入万元。

(6)、学院将教务处当年收取的学生考试费、上机费等收入万元直接记入系处基金,未作收入。

2、虚列支出万元

该学院财务处在1999年年末将并未支出的费用列转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1)、基础部、总务处、图书馆包干节余工资万元、万元、万元。

(2)、图书馆、基础部流动编制补贴万元、万元。

(3)、各教学单位教学津贴及学生管理费29万元。

(4)、校庆办其他经费万元。

[评析]违反了《高等教育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高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的规定,也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一部分第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规定。鉴于该学院对上述问题已有深刻认识,审计机关并未对虚列支出的行为给予单位处罚和罚款(根据有关规定可给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但要求该学院必须在2000年对上述少计的收入和虚列的支出调整有关帐目。

案例六收入反映不实

[概述]审计署特派办对某高校1997年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高校自1987年以来,单独开设外汇现汇账户,收取国外捐赠收入、动迁收入、利息收入等。截至1998年3月底,外汇现汇账户尚余捐款收入万美元,动迁收入41万美元,利息万美元,合计万美元,均未折合人民币记账(约合人民币万元),也为并入学校统一帐簿进行核算。

该校截至1998年3月底累计收到校友捐赠收入万元,其他捐赠收入万元,合计万元,存放于学校结算中心,后自行设立校友基金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间共支出万元,累计结余万元,此项收支未并入学校会计报表统一反映。

[评析]首先,上述外汇问题不符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五)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应当结汇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中关于“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的规定。其次,上述两项业务均不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规定,造成学校少计收入万元。为此,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审计决定:捐赠外汇收入及利息万美元,除应折合人民币万元计账外,还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作增加学校“其他收入”处理;动迁费收入41万美元应立即结汇,折合人民币万元作学校收入处理;在结算中心核算的校友及其他捐赠收入累计结余万元转作学校“其他收入”予以核算反映。

案例七对外投资及收益反映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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