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人才强卫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的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四川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卫生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卫生人才队伍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评定第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为有利于人才梯队建设,已被评为院士、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至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1 / 10(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擅长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男不超过周岁,女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七)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主持过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或《细胞》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过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人事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协、社科联,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第六届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及后备人选评议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省社科联批准方定志、王爱科等283位同志为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奋力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是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要以中央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团结、拼搏、奉献的崇高精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努力钻研科学技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骨干作用,为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并争取早日成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在地区、部门及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二○○五年六月九日——结束——。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发[2002]68号【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2.07.10【实施日期】2002.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2〕68号)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部委属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全省各类优秀专家的评议(审)工作,我们制订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二OO二年七月十日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精神,保证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独立、公平、公正地评议(审)各类优秀专家,制定本试行办法。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1-18 00:00:00 点击数:14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专家、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专家、技术带头人及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为员工搭建一个快速成长的平台,以满足公司高速发展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发挥作用的情况,分别设立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岗位.第三条专家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行业权威性,其学术及专业技术属行业领军水平,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统帅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带头人是指在学术上、专业技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能力较强,能发挥带头人的作用,对公司有突出的贡献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技术上有较深的造诣,能更多地解决他人不能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或外聘由公司组织,人文处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设立。
根据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要求设立相应的专家岗位;在地质井矿、制盐技术、化工技术等专业设立专家岗位,在地质井矿、制盐技术、化工技术、锅炉技术、汽机技术、化学技术、电气技术、仪控技术、信息技术、设备技术、安全技术、土建技术和精细化工技术等专业设立技术带头人岗位;根据公司生产技术的相关要求和员工能力素质的提升在工程技术专业领域适时设立专业带头人岗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及条件第六条专家、技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应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且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学术水平或工作技能较高、知识面广、能掌握现代技术,勤于学习、精于钻研、善于实践、勇于创新.专家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国家认可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术上、专业技术上有很深造诣,其专业技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在公司内有权威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突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高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
高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为提高学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较强科研能力、德才兼备的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学院成立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人事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培养、推荐、日常考核、素材收集及具体考核工作。
二、选拔范围(一)选拔原则1.各系部要本着专业对口、能力胜任的原则推荐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2.新上不足三年的专业或停招专业一般不设专业带头人;3.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4.坚持动态管理,重在培养的原则;5.同等条件下,系部主任优先。
(二)选拔范围和指标分配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在学院教师中选拔,原则上1个专业选拔专业带头人1名,基础教学部选拔学科带头人2名。
三、选拔条件1.具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德才兼备,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带头人应主讲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专业核心课程;学科带头人应主讲1门及以上公共基础必修课;近三年均圆满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
3.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宽广的专业视野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应属本专业校内领先地位;熟悉并掌握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是该专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技术权威。
4.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本原理、方法,对人才培养模式有较深的研究;具有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开发新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能力;能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能提出课程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在专业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成效显著。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主动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奉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体会,熟悉本学科、专业的进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进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治理能力,能开创本学科、专业新的进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觉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制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进展有重要作用;2.在技术开发方面,在重大发明制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深,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操纵、排除疾病,社会阻碍大;4.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国或省(部)范畴内举荐使用,成效优异;5.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制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6.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进展做出了突出奉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管理使用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
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医院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
医院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院、人才兴院和医院大力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在重要学科和技术领域,逐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队伍,从整体上带动全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医院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能力,努力为全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学术技术骨干选拔培养和日常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三)重点扶持、优势互补的原则;(四)动态管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四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的选拔范围主要在全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五条选拔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学风严谨,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深厚、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预见性,业务水平高,富有开拓创新能力,学术上有较突出的成就,有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要注意选拔40岁以下的拔尖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1.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2.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
3. 省部级科技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
4. 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相当于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专著。
6.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级专业技术管理规范或法律法规的制、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起草省级专业技术管理规范或法规的制、修订2项以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川人社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专家服务基地:为加强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下基层行动工程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7日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下基层行动工程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省专家服务基地)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组织专家与基层进行供需对接的重要人才工作载体和平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通过加强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落实“四个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科、专业目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制说明1、本目录供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管理使用。
2、本目录中:一至十三所列为学科、专业门类,1至102所列为一级学科、专业,其余所列为二级学科、专业。
3、本目录所列学科、专业分为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学科六个学科、专业领域。
学科、专业领域与学科、专业门类的对应关系为:自然科学:理学;工程科学技术:工学;农业科学技术:农学;卫生科学技术:医学;人文社会科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中小学学科:中小学教育学。
一、哲学1、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学科学技术哲学二、经济学2、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3、应用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劳动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三、法学4、法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5、政治学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6、社会学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民俗学7、民族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8、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9、公安学四、教育学10、教育学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学前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特殊教育学教育技术学教育法学11、心理学(可归教育学、理学)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12、体育学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五、文学13、中国语言文学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14、外国语言文学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法语语言文学德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印度语言文学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欧洲语言文学亚非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15、新闻传播学新闻学传播学六、历史学16、考古学17、中国史18、世界史七、理学19、数学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20、物理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声学光学无线电物理21、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22、天文学天体物理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23、地理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24、大气科学气象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25、海洋科学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26、地球物理学固体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27、地质学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地球化学古生物学与地层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28、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态学29、系统科学系统理论系统分析与集成30、科学技术史(可归理学、工学、农学、医学)31、生态学32、统计学(可归理学、经济学)八、工学33、力学(可归工学、理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固体力学流体力学工程力学34、机械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35、光学工程36、仪器科学与技术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37、材料科学与工程(可归工学、理学)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材料加工工程38、冶金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39、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40、电气工程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41、电子科学与技术(可归工学、理学)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42、信息与通信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43、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4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归工学、理学)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45、建筑学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46、土木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47、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48、测绘科学与技术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49、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50、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地质工程51、矿业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52、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油气储运工程53、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工程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54、轻工技术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皮革化学与工程55、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56、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水声工程57、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飞行器设计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航空宇航制造工程人机与环境工程58、兵器科学与技术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兵器发射理论与技术火炮、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59、核科学与技术核能科学与工程核燃料循环与材料核技术及应用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60、农业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61、林业工程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化学加工工程62、环境科学与工程(可归工学、理学、农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63、生物医学工程(可归工学、理学、医学)64、食品科学与工程(可归工学、农学)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65、城乡规划学66、风景园林学(可归工学、农学)67、软件工程68、生物工程69、安全科学与工程70、公安技术71、网络空间安全九、农学72、作物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73、园艺学果树学蔬菜学茶学74、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壤学植物营养学75、植物保护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农药学76、畜牧学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草业科学特种经济动物饲养77、兽医学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78、林学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79、水产水产养殖捕捞学渔业资源80、草学十、医学81、基础医学(可归医学、理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法医学放射医学82、临床医学内科学儿科学老年医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皮肤病与性病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护理学外科学妇产科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运动医学麻醉学急诊医学83、口腔医学口腔基础医学口腔临床医学8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归医学、理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卫生毒理学军事预防医学85、中医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针灸推拿学民族医学(含:藏医学、蒙医学等)86、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基础中西医结合临床87、药学(可归医学、理学)药物化学药剂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理学88、中药学(可归医学、理学)89、特种医学90、医学技术(可归医学、理学)91、护理学(可归医学、理学)十一、管理学92、管理科学与工程(可归管理学、工学)93、工商管理会计学企业管理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94、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95、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96、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十二、艺术学97、艺术学理论98、音乐与舞蹈学99、戏剧与影视学100、美术学101、设计学(可归艺术学、工学)十三、中小学教育学102、中、小学教育学学前教育学普通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
学术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
学术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为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快医院改革和发展,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学科)带头人为龙头的业务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促进学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热爱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事业,规范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党的卫生、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卫生、教育工作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关心病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在群众中起榜样示范作用。
3、服从领导,关心集体,爱院如家,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认真,绩效突出。
4、理论扎实,治学严谨,技术精湛,掌握本专业前沿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动态,注重知识更新,能够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或熟练运用于临床.5、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各类人才应当具备的条件1、带头人条件:(1)热爱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学科规划能力,在工作中能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
(2)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中医临床工作经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工作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连续五年无差错事故发生,病人满意度达95%以上,无有效医疗投诉。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今年内可晋升为副高职称的中级人员,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杂症的治疗有独到的方法,疗效显著;对某几种病症的诊疗确有专长,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技术娴熟,被医院同行公认,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4)处方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符合要求。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川人社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现将《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1日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综合管理和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学术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与培养管理规定
学术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与培养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学术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为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快医院改革和发展,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学科)带头人为龙头的业务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促进学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热爱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事业,规范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诚党的卫生、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卫生、教育工作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关心病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在群众中起榜样示范作用。
3、服从领导,关心集体,爱院如家,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认真,绩效突出。
4、理论扎实,治学严谨,技术精湛,掌握本专业前沿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动态,注重知识更新,能够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或熟练运用于临床。
5、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各类人才应当具备的条件1、带头人条件:(1)热爱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学科规划能力,在工作中能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
(2)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中医临床工作经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工作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连续五年无差错事故发生,病人满意度达95%以上,无有效医疗投诉。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今年内可晋升为副高职称的中级人员,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杂症的治疗有独到的方法,疗效显着;对某几种病症的诊疗确有专长,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技术娴熟,被医院同行公认,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选拔管理办法Q/GD.SC-08一、目的意义专业技术带头人是专业技术队伍的精华和骨干力量,是公司的宝贵财富。
加强公司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奋发向上、多做贡献,充分发挥他们在各自专业技术领域上的带头作用,促进公司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选拔管理工作,在公司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三、适用范围公司生产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主要技术管理专业,详见附表一“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专业目录”。
四、引用制度《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五、具体内容(一)专业技术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2、有广博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把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现状和发展动向,知识面宽、思维活跃,知识有一定超前;3、工作主动、积极并富有成效,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掌控本专业的生产基建局面,能组织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难题,提高专业设备健康水平,在技术人员中有较高的威信;4、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技术成就,具备下列条件:(1)在公司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成绩突出;(2)主持过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参加过重要技术攻关、更新改造项目,解决了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关键技术难题,取得了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3)在“四新”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合理化建议、学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等科技活动中,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5、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专业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程序专业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严格掌握条件,坚持“民主、公正、公开、平等、科学客观评价”的原则。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省行政区域在职的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七)已取得国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外先进水平或居省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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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第十二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
第十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考核第十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
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九条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第三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2至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
第六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