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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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持续不断的创新改进”的公司经营理念,规范公司科研项目审批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加速公司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落实各级责任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化解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科研项目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公司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的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技术更新、设备更新、技术引进等;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和再开发、新品研制、技术攻关等。
(三)其他对产品、工艺、生产过程、生产方式等的革新活动。
(四)承接或接受上级委派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鼓励公司员工开展科研活动,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四条管理流程
第五条管理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的下达与提出
1、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技术需求、公司的指令性计划或上级机关的要求,研发部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向相关业务单元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2、公司业务单元或员工个人根据公司产品或者市场的需要提出对产品、设备、工艺、装备等进行改造和创新,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提交至研发部。
(二)可行性研究
业务单元根据需要组织科研团队,科研团队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编制《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评审
研发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和《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对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立项申报部门负责人,研发部人员及相关领导等组成。研发部参加项目的可行性评审,并审查立项文档是否齐全、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同其它项目的冲突。协助评审委员会编制《项目立项评审报告》。
(四)项目立项的批准
1.公司立项的项目
研发部门将《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立项评审报告》送达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则立项。
2.各业务单元内部立项的项目
由各业务单元负责人批准立项。
(五)立项结束
公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部将立项文档归档;各业务单元内部立项的项目由各业务单元归档,研发部备案。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六条研发部在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全程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三)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第七条科研团队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报告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研发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八条建立中期执行报告制度,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以团队必须及时向研发部报告。
第九条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可以团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研发部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如下情况者,研发部对可以团队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
(二)因可以团队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验收或鉴定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研发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以《科研项目立项报告》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三条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可以团队应向研发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科研团队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研发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研发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四)研发部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可以团队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其它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须由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