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
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
丧偶后留在现家庭 6.配偶带入 7.现配偶与前配偶所生,离婚后判给现配偶 8.现配 偶与前配偶所生,丧偶后留在现家庭 9.收养 10.抱养 11.亲生,后送他人12.亲生, 离婚后判给前配偶 13.其它;
二、 生育原因填 1.计划内生第一孩 2.孩子死亡再生一孩 3.孩子死亡再生二孩 4.特殊生 育指标 5.病残儿生二孩 6.再婚后生二孩 7.不孕症,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 8.独生 子与独生女结婚生二孩 9.从事特殊工作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生二孩 10.双方农 业户口,一孩子女生二孩;
三、 孕产结果填 1、现孕计划内一孩 2.现孕计划内二孩 3.现孕计划内三孩 4.现孕计划外 一孩5、现孕计划外二孩 6.现孕计划内三孩 7.死产 8.自然流产 9.人工流产。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行为,维护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成长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
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见附件1),此表每3个月填写一次。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见附件2)。
体检应当在定点医院进行。
定点医院应当是地(市)级以上的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
定点医院由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中国收养中心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主管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体检。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课件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 [1984]7号)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 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2000 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 了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明确了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构成,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发 布了《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第428号令),解决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 • • • • 依法生育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条例》前后经过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199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 进行了修改。 第二次:2002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计 划生育条例》更名为《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 2005 年 11 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 再次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 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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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知识竞赛试题和答案大全
2017年龙港区计划生育知识竟赛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的?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预计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40多年来,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多少亿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4亿3、育龄妇女的年龄是指什么年龄段?15-49岁4、截至2016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多少人?13.8271亿5、国家为了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其宣传主题是什么?关爱女孩、保护女童,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女儿能成才、女儿能创业、女儿能立户、女儿能养老,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夫妻共建幸福家庭,男女共建和谐社会。
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什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7、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什么?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社会发展平衡。
8、生育文明包括哪些内容?生育观念文明、生育制度文明、生育行为文明、生育管理与服务文明和生育科技文明等。
9、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婚姻、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诸方面。
10、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世界70亿人口日到来的时间推迟了多少年?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汉族公民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多少周岁,女不得早于多少周岁?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2、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性别比偏高导致女孩的什么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出生性别比和婴幼儿性别比升高是由于选择胎儿性别引产和溺弃、遗弃女婴、拐卖女童所造成的,有相当数量的女孩没有出生或出生后夭折,因此使女孩的生存权受到严重侵害。
14、出生性别比升高将加重社会什么负担?单身男性难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单身男性进入老年以后也需要社会解决其养老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13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雀塘村计生专干试题答案(1)
雀塘村计生专干聘任考试试题村姓名记分一、填空题:1、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 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12.29 颁布,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 章47 条。
5、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6、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省条例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8、再婚夫妻一方是初婚,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9、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0、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
15、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17、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
”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20、女年满23 周岁、男年满25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24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判断题: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对)2、目前已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粤计生委[2002]7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7号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市、县、自治县计生局(办)、财政局、物价局:现将《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和宣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和管理制度。
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扎实地学习、宣传好《办法》,通过向广大群众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既要反对只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有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又要反对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出现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做法。
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
三、各地要对过去已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征收完毕的要按原决定继续征收;因本人故意隐瞒造成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新《条例》规定标准征收;已征收的款项,除已开支以外,必经在2003年1月31日以前全部上交国库,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四、各地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将“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修改为“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将附件8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81号)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号)将“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修改为“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将“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修改为“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
2017超生三胎罚款标准规定
2017超生三胎罚款标准规定虽然我国现在全面开放了二孩政策,但是对于计划生育以外的超生还是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么2017超生三胎需要罚款多少钱?2017超生三胎罚款标准有哪些呢?本文是店铺整理2017超生三胎罚款标准的资料,仅供参考。
2017超生三胎罚款标准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
具体超生罚款标准如下:(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目前,国家放开了全面二胎政策,虽然国内的生育率依然不如预期,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放开三胎是早晚的事儿,不过,现在,政策仍未有松动的意思,所以,目前来讲,生育三胎还是违法的,孩子生下来,一般还是要按照2.5至3倍于当地居民年均纯收入的标准来罚款的。
超生三胎罚款标准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
二、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多层面构建监督体系。《国资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省计生条例》)是什么时间修订及生效的?
答:新《省计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11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省计生条例》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怎么的救济途径?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深化国资改革、推进国资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2011本研究主要成员:王振耀、尚晓援、高华俊、徐佳、曹意文、朱照南报告主要执笔人:尚晓援本报告系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共同对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的系统跟进与评估,并于2011年度“儿童福利活动周”正式发布。
本报告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特此致谢!我们非常欢迎来自您的任何形式的评论和建议。
与本报告有关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2010年,中国GDP实现397983亿元,较2009年增长10.3%,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突破4000美元,中等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稳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自1998年以来其首次超过城市,国家财政收入、外汇储备、粮食产量和工业生产值等均取得不同程度的快速增长,国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儿童福利事业在良好的经济形势下迎来了新的进展与突破,2010年中国第一项儿童福利津贴制度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在儿童福利理念和认识上的重要转变,政府第一次面向全体孤儿承担起养育的主要经济责任,对民生方面的重视和投入进一步增加。
中国儿童福利服务至此开始了在四大方面的重要转型,主要表现在:儿童福利的理念转变、服务对象范围扩大、服务项目增加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功能转型。
本报告分别以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养育和照料、儿童医疗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儿童教育福利、儿童保护以及非政府儿童福利组织参与等七大方面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政策与实践举措,对2010年度中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总体形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在取得进展与突破的同时,仍然面临三大挑战:第一,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失衡与长期存在的贫富差距,青少年人口比重降低与人口老龄化加速,以及环境与资源限制对粗放式发展模式的终结,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来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的宏观挑战。
从积累人力资本的角度出发,中国构建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必须从儿童福利开始。
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征收机关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决定书;批准申请的,应要求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征额的30%,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社会抚养费指的是为了让社会资源更加的合理配置,公民缴纳给政府的费用,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两种特点,属于政府性收费的一种,在前几年能经常在生活中听到的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就属于最经典的一项社会抚养费之一,社会抚养费的出现一直在社会各界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不同生活状态的人对此有不同的意见。
韶关作为广东省的一个二线城市,经济发展较为缓慢,那么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赶紧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城乡居民及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确定。
第四条卫生、公安、民政、教育、社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法定职责内配合计生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发现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下列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一)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依法立案;(二)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2024年版离婚父母子女抚养费用具体协议
2024年版离婚父母子女抚养费用具体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2.1 计算基础2.2 计算方式2.3 调整机制第三条:抚养费用的支付周期与方式3.1 支付周期3.2 支付方式3.3 支付账户第四条: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4.1 支付责任主体4.2 支付责任转移4.3 支付责任终止第五条:抚养费用的使用监管5.1 使用范围5.2 使用监管5.3 使用报告第六条:抚养费用的变更与调整6.1 变更情形6.2 调整程序6.3 调整生效第七条:抚养费用的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7.3 违约处理第八条:抚养费用的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8.3 争议处理机构第九条:抚养费用的法律适用9.1 法律依据9.2 法律变更9.3 法律解释第十条:抚养费用的合同效力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失效10.3 合同延续第十一条:抚养费用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责任第十二条:抚养费用的咨询与辅导12.1 咨询辅导内容12.2 咨询辅导方式12.3 咨询辅导机构第十三条:抚养费用的其他约定13.1 附加条款13.2 补充协议13.3 修正案第十四条:抚养费用的完整性与有效性14.1 合同完整性14.2 合同有效性14.3 合同修正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此处填写抚养费用的具体定义,如:抚养费用是指为满足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要,由父母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给子女的经济支持。
)1.2 范围(此处填写抚养费用的具体范围,如: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兴趣爱好培养费等。
)第二条: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2.1 计算基础(此处填写抚养费用的计算基础,如:抚养费用的计算基础为父母的共同财产、收入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
)2.2 计算方式(此处填写抚养费用的计算方式,如:抚养费用按照父母的收入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全套SA8000-2022版社会责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完整版)
全套SA8000-2022版社会责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完整版)4.2公司实施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以约束管理人员不可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或身体接触、精神胁迫及言语凌辱。
不应有任何威胁性行为。
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4.2.1令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让人感到受辱和受欺侮的行为,粗暴言辞、身体接触等。
4.2.2暴力、威胁、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或以其它手段限制员工自由来强迫劳动。
4.行政部采取纪律措施通过《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管理措施来执行,不使用保安人员来对员工执行纪律。
4.公司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司管理制度》文件来管理员工,员工违纪以批评教育为主。
如果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进行适当的赔偿,每月的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
若遇有员工故意破坏或违法犯罪行为应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4.2公司实施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以约束管理人员不可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或身体接触、精神胁迫及言语凌辱。
不应有任何威胁性行为。
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4.2.1令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让人感到受辱和受欺侮的行为,粗暴言辞、身体接触等。
4.2.2暴力、威胁、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或以其它手段限制员工自由来强迫劳动。
4.行政部采取纪律措施通过《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管理措施来执行,不使用保安人员来对员工执行纪律。
4.公司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司管理制度》文件来管理员工,员工违纪以批评教育为主。
如果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进行适当的赔偿,每月的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
若遇有员工故意破坏或违法犯罪行为应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目录发布令............................................................. ............................................................... .. (12)总经理:........................................................... ............................................................... ...................................12日期:年12月29日............................................................. ............................................................... .........121.0前言............................................................. ............................................................... (13)1.1概述............................................................. ............................................................... ................................131.2范围............................................................. ............................................................... ................................131.3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131.4适时内部稽核与管理评审............................................................. ...........................................................132. 0企业简介............................................................. ............................................................... ....................................143.0公司组织架构............................................................................................................................ ............................144.0社会责任政策............................................................. ............................................................... . (14)4.1社会责任方针............................................................. ............................................................... .. (14)担当社会责任创造社会价值............................................................. ...................................................144.2公司政策............................................................. ............................................................... ..........................144.3持续改进体系............................................................. ............................................................... ..................155.0社会责任体系手册管理............................................................. ............................................................... ............166.0名词定义............................................................. ............................................................... ....................................167.0管理职责............................................................. ............................................................... ....................................188.0法律法规收集............................................................. ............................................................... ............................219.0目标及相关的管理方案............................................................. ...........................................................................2110.0童工与未成年工............................................................. ............................................................... ....................2211.0强迫和强制劳动............................................................. ............................................................... ......................2312.0健康与安全............................................................. ............................................................... ..............................2313.0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 ............................................................... ..........2514.0禁止歧视............................................................. ............................................................... ..................................2515.0惩戒性措施............................................................. ............................................................... ..............................2616.0工作时间............................................................. ............................................................... ..................................2717.0工资报酬............................................................. ............................................................... . (27)17.3.1工资分配原则:........................................................... ............................................................... ..........2817.3.2工资支付制度:........................................................... ............................................................... ..........2817.3.3工资计算:.......................................................................................................................... ..................2818.0政策、程序和记录............................................................. ............................................................... (28)18.1政策............................................................. ............................................................... ................................2818.2程序及记录............................................................. ............................................................... ....................2918.3控制要点............................................................. ............................................................... (29)a.文件的更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批准;............................................................ ................................30b.当文件经过修改后,应重新确定版本或版次。
2024年抚养费协议:前配偶间关于孩子养育费用安排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抚养费协议:前配偶间关于孩子养育费用安排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抚养费的定义与金额1.1 定义1.2 金额计算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2.1 支付渠道2.2 支付周期3. 抚养费的调整机制3.1 调整条件3.2 调整方式4. 支付方的义务与责任4.1 按时支付抚养费4.2 提供子女生活所需5. 收款方的义务与责任5.1 合理使用抚养费5.2 保证子女的生活质量6. 特殊情况处理6.1 支付方经济困难6.2 收款方再婚或重新组建家庭7. 子女教育问题7.1 教育费用的承担7.2 教育事项的决策权8. 医疗费用问题8.1 医疗费用的承担8.2 医疗保险的购买与使用9. 子女的探视权9.1 探视时间的安排9.2 探视地点的选择10. 违约责任10.1 支付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10.2 收款方不合理使用抚养费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程序11.3 法律诉讼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终止条件1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条件13.2 补充内容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内容14.2 约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抚养费的定义与金额1.1 定义:抚养费是指支付方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满足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支付给收款方的费用。
1.2 金额计算:抚养费的金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具体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自【】年【】月【】日起计算。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2.1 支付渠道:支付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抚养费支付给收款方。
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银行:【】账号:【】2.2 支付周期:支付方每月【】日前向上述账户支付抚养费。
3. 抚养费的调整机制a. 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收入明显减少;b. 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重大变化,如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c. 物价水平发生显著变化,影响子女的生活质量。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政纪处分及其表述的历史沿革
政纪处分及其表述的历史沿革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由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确立了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
由于处分种类繁多,有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军纪处分、校纪处分等,脱离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语境后,处分一词指代不明。
因此,本文称之为政纪处分,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称之为行政处分。
一、政纪处分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并非历史渊源,而是授权渊源。
政纪处分的渊源,即法律授权作出政纪处分的规定。
首先,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权来源于宪法。
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其中之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其次,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权来源于有关法律。
目前,在法律中能检索到行政处分一词的共计388件(法律)。
例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江苏省⼈⼝和计划⽣育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出⽣前⼀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为计征标准,店铺⼩编整理了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供⼤家阅读。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育⼀个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育⼆个以上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倍缴纳社会抚养费;3、⾮婚⽣育⼀个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4、⾮婚⽣育⼆个以上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倍缴纳社会抚养费;5、重婚⽣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江苏省社会抚养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为他⼈施⾏计划⽣育⼿术的;(⼆)利⽤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段为他⼈进⾏⾮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终⽌妊娠的。
第四⼗三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中有虐待婴幼⼉⾏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终⾝不得从事婴幼⼉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四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与计划⽣育⼯作职责的,由县级⼈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五条国家机关⼯作⼈员在计划⽣育⼯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作⼈员依法执⾏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公务的计划⽣育⼯作⼈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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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13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征收社)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
(三)事实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
对情节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征收较高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