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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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科试题

执行科试题

执行科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C)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A送达人 B受托人 C签收人 D见证人2.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B)日,即视为送达。

A.15B.30C. 10D.603.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D)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A、1B、3C、5D、74、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应填制(B)A、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B、强制执行申请书C、执行报告D、强制执行通知书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B)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面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A、设区的市、州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C、县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局长D、税务所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C)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三万元B、五万元C、十万元D、十五万元7、税务机关对单价(B)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3000元B、5000元C、8000元D、10000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C)的具体体现。

A、固定性B、无偿性C、强制性D、法定性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B)。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税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年月日前送到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税务⽂书送达的主要⽅式基本案情:王某系个体⼯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1⽇开业,⾄2001年9⽉⼀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1年9⽉20⽇,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

次⽇,稽查分局两名税务⼈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

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拒绝在见证⼈栏签字,税务⼈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学的⼉⼦。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判决: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当事⼈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的证据不⾜,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持。

评析:本案案情实际上⼗分简单,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书时,未交给当事⼈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在场见证⼈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

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实体、轻程序”。

本案还表明,对于税务⽂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书送达⽅式应灵活运⽤。

现⾏税务⽂书送达⽅式主要有5种:1.直接送达。

即⾏政机关指派专⼈将税务⽂书直接送交受送达⼈,受送达⼈是公民的,应由本⼈直接签收,本⼈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是法⼈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负责⼈签收。

2.留置送达。

即由于该接受税务⽂书的当事⼈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书,送达⼈应当将送达的税务⽂书置于送达场所。

论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与重构

论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改革与重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aeId s y d r ui s T
论税务文书 送达制 度的改革 与重构
温 源
( 京 东城 国税 局 , 京 1 0 1 ) 北 北 0 0 O
摘 要 : 了保 障 税 务 机 关 工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终 实现 执 法 公 正 高 效 、 序 合 法 , 对 涉 税 案 件 审 理 实 践 中所 遇 到 的 为 最 程 针
关 键 词 : 务 文 书 送 达 制 度 ; 革 ; 构 税 改 重 中图分类 号 :29 F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0 0 — 0 lO 1 7 — 1 8 2 1 ) 60 6 — 2
2 税 务 文 书 送 达 制 度 的 运 作 现 状 及 问 题 1 税 务 文 书 送 达 制 度 的 基 本 情 况
间 里 , 别 对 我 局 征 收 、 理 、 查 三 个 系 列 进 行 了 实 地 调 分 管 稽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法 律 都 从 送 达 主 体 、 达 方 式 、 达 时 研 , 过 调 研 分 析 , 现 目前 在 税 务 文 书 送 达 回证 执 行 过 程 等 送 送 通 发
限 等 方 面 对 税 务 文 书 的 送 达 程 序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华 人 中 仍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 归 纳 如 下 : 中 现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1 1条 至 1 7条 规 定 2 1 资 源 配 置 比 较 有 限 第 0 0 . 了 送 达 的 五 种 方 式 , 直 接 送 达 、 置 送 达 、 托 送 达 、 寄 即 留 委 邮
根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第 2 2 人 员 理 念 相 对 滞 后 .

税务文书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

小议税务文书的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机关履行税收执法工作一个重要程序。

在税收执法实务中,对于送达程序的瑕疵以及由于送达方式的适用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给复议和诉讼程序埋下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章文书送达用八条(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阐述了文书送达的问题,看似很全面很详细了,但是在税收执法实务中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明确。

下面就每一种送达方式从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及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做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及存在问题(一)送达方式的选用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共有四条对送达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这是留置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在税收执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直接送达时,出现受送达人和其他具有签收权的人不在单位的情况,有的税务人员就将税务文书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二是跳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路程远、人数多为理由就选择邮寄送达。

三是理应公告送达不送达、不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而选用公告送达。

如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税务稽查试题(二)

税务稽查试题(二)

2011年运城市地税局业务能手考试试题(二)(税务稽查)一、单项选择题(10分共20题,每题0.5分)1.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来源于()。

A.上级行政机关B.国务院C.行政机关固有的D.法律2、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每案计发的奖金最高不超过()。

A.1万元B.5万元C.10万元D.15万元3.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的税务机关负责。

A.级别最高B.最先查处C.级别最低D.共同的上一级4.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A《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B《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C《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和《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D发票5.下列属税收保全措施的是()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6.稽查人员对手头的案件在未下户前,利用手头收集的资料,使用分析工具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合理性所采用的稽查方法是( )。

A.案头审计B.询问C.调账稽查D.账外调查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清单B.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C.纳税担保清单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D.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8.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1000 B.3000 C.5000 D.100009.税务稽查审理期限为()A、5天B、7天C、10天D、15天10.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主持。

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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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

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

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判决:
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日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着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2005年我局执法检查种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拖延,《处理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

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

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

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

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

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

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

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一是文字要严谨。

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税务稽查过程的完整性。

一、选案《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并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检查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即进入实施检查阶段,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所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法定权限,有步骤地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告知被查对象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工作准备。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二)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的过程,主要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稽查试题及答案

稽查试题及答案

稽查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2、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稽查局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民举报的受理和相关管理工作。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可以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

受理举报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3、稽查机关对已登记的案源进行分析和处理,填写《案源线索处理表》,《案源线索处理表》经税务稽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案源管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对案源进行分配处理,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向具体的稽查实施部门下达稽查任务。

4、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其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和检查中享有的合法权利。

5、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应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7、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税务稽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充立案。

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9、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文书送达需做到“七个明确”

税务文书送达需做到“七个明确”
行 中仍 有 许 多 问题 有待 于进 一 步 明
确 。根 据 相 关 法律 的 规 定 , 者 认 为 对 笔
张贴公告 , 也可 以在 报刊上 刊登公告 。
第八十九条 还对公 告 中必须注 明的事 项作 了详细 规定 。税务部 门在 实际工 作 中应参 照 、 引用 此条 规定 , 将税 务文 书的公告地 点和方 式规定 为 :在 税务
开始 的 当天 不算 入 , 从下 一 天开 始计 算 。 《 管 法 》虽然 不属 于 民法 的范 征
畴 ,但 税务 部 门在 计算 公 告期 间时 ,
二 、 告 时 间计 算 问 题 的 明 确 公
限。 于以什 么方式公告 、 对 在什 么地 方
公 告才具有 法律 效力 等 问题 没有进 行 具体 的规定。 国 “ 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签 字证 明文书 的送达, 有许 多 隐患 : 则

实 际操作 。《民事诉讼法 》 第八十条将
民事诉 讼 中可以委托送 达的机 关仅 限
定 为 : 他 人 民法 院 。 “ 高 人 民法 院 其 最
是 见证 人 签 字是 否 是真 实姓 名, 二
也应 借 鉴此 条 的规定 , 公 告 的下 一 从 天 开 始 计算 3 0天 的 时 间较 为 合 理 ,
《 征管 法实施 细 则 》 一 百零 六 第 条规定 : 税务 文书之公 告之 日起 满 3 0
有 利 于 体 现 税 法 充 分 维 护 纳 税 人 权
益 的原则。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对 民事诉讼
中 的 公 告 送 达 的 地 点 和 方 式 的 规 定
含公 告 的 当 日没有 明确 , 附则 关 于 在 期 间的 计 算 问题 中也 没 有对 应 的条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概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指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后,由纳税人签收并返回给税务机关的一种凭证。

它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用以证明纳税人已经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文件,并对内容进行了确认。

二、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通过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发送给纳税人。

2. 送达方式:税务机关通过工作人员或特派员亲自送达给纳税人,直接将税务文书交到纳税人手中。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文书后应当尽快进行签收,并填写相关回证内容。

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内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等。

2. 文书送达的日期和方式:明确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和采取的方式。

3. 文书的名称和内容摘要:简要描述被送达的税务文书的名称以及主要内容。

4. 纳税人的签字:纳税人需要在回证上签字确认已经收到税务文书,并对文书内容进行了解。

5. 验证人的签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特派员应当在纳税人签字后,在回证上签字确认税务文书的送达。

四、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注意事项在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 确认税务文书的准确性:纳税人在签收税务文书并填写回证前应认真核对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签字的正确性:纳税人在回证上签字时应确保签字的完整、清晰,并与纳税人的真实签字相符。

3. 保留回证副本:纳税人在填写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后,应将其中一份副本妥善保管,以备后续需要。

四、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重要性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1. 纳税人的权益保障:纳税人在签收税务文书并填写回证后,税务机关即可确认纳税人已经收到文书并对内容表示认可。

这有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了解到相关税务事项。

2. 税务机关的依据和证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成为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和证明,一旦纳税人对文书内容产生异议或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可使用回证作为判断与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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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并加盖受送达人公章。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附: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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