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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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拨制度 ,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 目资金。(省财政 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 目研究 中承担的工作任
厅 、省科技厅 、项 目承担单位 、项 目主管部门负责)
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 目列支。(项 目
(二 )提 高 间接 费用 比 重 ,取 消绩 效 支 出比例 限 承担单位 、项 目主管部门负责)
询 、技术服务等方式 ,从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个 和变更政府 采购方 式审批流 程 。高校 、科研 院所应 当
人等获得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 目经费。项 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使用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
目承担单位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 的横向经费 ,纳人 网络共享平台资源。高校 、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
同意 ,省政府办公厅近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 的 部 分按 15%核 定 ,1000万 元 以上 的部 分 按 13%核
省级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 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 出不受比例限制。项 目承担
下简称 意见 ),要求各地各部 门认真贯彻执行 。
单位要制定科研项 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 ,依法
承担单位、项 目主管部门负责)
理。高校 、科研 院所可 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行
(五 )自主规 范管理横 向经 费。支持 高校 、科研 院 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组织开展新购仪器设备
所通过签订合作研究 、委托研究 、技术开发 、技术咨 查重 评议 。省 财政厅 要 简化政 府采 购项 目预算调 剂


· 歧 策 规 ·
(四 )改进 项 目结转 结余 资金 留用处理 方式 。项 费 ,原则 上按 差旅 费管 理规定 由所 在单 位报 销 ;邀 请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社政处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中,高教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社政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1、拟定省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2、组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3、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直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贵是:1、参与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

所分类别为:(1)省级重点学科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由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省直高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木职务的申请者,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硕士、博十学位点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该学位点、该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黔府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如需调剂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

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四章失信调查第五章激励与惩戒第六章失信修复第七章附则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

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作者: 发布日期:2011—03-16 14:24:24 来源:贵阳市科学技术局查看次数:1239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设立适应贵阳市科技发展的科技计划体系,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市本级财政支持,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由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贵阳市财政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科技计划体系第五条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现实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第六条计划由三个基本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一个科技重大专项构成(即3+1的科技计划体系。

科技支撑计划: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支撑。

政策引导计划:运用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示范推广,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等。

管理制度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政府支持且组织实施,旨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及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通过资源整合,集成攻关而设立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资源,创新机制;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注重成效”的原则和“系统规划,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高标准高起点,成熟壹项,启动壹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重大专项壹般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多部门多单位协同攻关的形式组织实施,且按照项目的技术路线要求,科学设计,对创新链上所需的技术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产业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问题凝炼、实施方案制订、咨询论证立项、综合协调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成果推广应用;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联计划和重大专项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共同推进技术和产业承接,促进产业链延伸及产业群聚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主要组织形式:1、省科技厅协调组织重大项目或(和)组织招标;2、产业部门和(或)市州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3、产学研联合自行组织申报等。

第七条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和管理团队;2、于关联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基础和设备条件;3、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信誉;4、为境内注册独立法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黔国资规划[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规划[2006]31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资金以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省国资委的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国资委对监管(托管)企业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审批单位、资金来源和结构以及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列入国债资金规模的资料等,上报时间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第三条省国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后,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会同办公室在48小时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入省国资委财务专户。

第四条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指定的内容(企业及项目、资金性质),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发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同时送省国资委领导及委有关处室。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产出效益。

本文将介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基本原则1. 专门管理:科研项目的资金应该单独设立管理账户,与其他经费分开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得到清晰记录和监督。

2. 依法合规: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3. 有计划性: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应该按照科研任务的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规划和分配科研经费。

4. 严格审批: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 透明公开: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该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向项目参与人员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管理措施1. 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编制,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2. 资金发放:科研项目的经费发放应该按照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实际需求,在经费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 经费使用: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该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科研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应该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确保科研项目的财务数据准确可靠。

5. 经费监督: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该有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经费不足: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资金来源、调整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等方式解决。

2. 经费滞留:科研项目的经费可能会滞留在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中,导致无法及时使用,可以通过加强与资金发放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经费滞留问题。

3. 资金使用不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可以通过明确经费使用计划、加强与项目参与人员的沟通和培训等方式解决。

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及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通过资源整合,集成攻关而设立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资源,创新机制;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注重成效”的原则和“系统规划,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高标准高起点,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重大专项一般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多部门多单位协同攻关的形式组织实施,并按照项目的技术路线要求,科学设计,对创新链上所需的技术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产业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问题凝炼、实施方案制订、咨询论证立项、综合协调管理、实施绩效评价与考核、成果推广应用;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计划与重大专项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共同推进技术与产业承接,促进产业链延伸及产业群聚集等工作.第二章组织第六条主要组织形式:1、省科技厅协调组织重大项目或(和)组织招标;2、产业部门和(或)市州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3、产学研联合自行组织申报等。

第七条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和管理团队;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基础和设备条件;3、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信誉;4、为境内注册独立法人。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黔财教〔2019〕152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9〕1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协,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全面提升贵州省公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2019年8月27日附件贵州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全面提升我省公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贵州省科协”)统一安排全省科普活动以及贵州省科协机关履行科普职责。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科普经费使用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坚持择优确定项目、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影响面广、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作用的科普项目或活动;优先支助贫困地区科普事业发展。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x〕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策依据充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

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

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严格控制新设专项。

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一)申报。

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1),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9月2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三章决策评估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五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黔府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备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产出绩效,无需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时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给项目参与单位的,对参与单位的承担任务和预期绩效等进行重点说明。

非定额补助项目,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核定项目预算。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1.04
•【字号】黔教科研发〔2018〕226号
•【施行日期】2018.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流学科建
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科研发〔2018〕226号
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拟定了《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

在征求了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及11所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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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

强化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六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七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立项检索制度,通过项目库查重、科技查新、专利检索以及市场分析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查,避免重复或指向不明立项。

第八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改进专家遴选制度。

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比例应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

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

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九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机制,全面推行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网上公示制度,积极引入招投标机制,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十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

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并于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科技报告。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严把验收审查质量关,项目验收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用户测评方式进行,探索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替代部分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省科技厅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第四章科研资金管理第十三条科研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

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项目和年度预算。

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预拨部分预算资金。

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八条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放宽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限。

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

严格控制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该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九条完善间接费用支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原渠道退回。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

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章后补助第二十三条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或科技服务,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通过审查或认定后,可享受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后补助分为先备案后补助、后审查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

(一)企事业单位围绕我省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向省科技厅备案后,可根据成果转化活动所处阶段申请后补助。

(二)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标准,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可申请后补助。

(三)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可申请后补助。

第二十五条后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科技厅从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后,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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