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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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

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

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债券市场的发展日益成熟。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企业融资和投资者配置资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制定了《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中,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共分为下述十个部分: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债券发行人、承销商、法律顾问、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

二、定义本部分主要对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便于在后续章节中的理解和适用。

三、原则指引对于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强调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合规等方面。

四、一般规定本部分主要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一般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审核的程序、要求、时间安排等方面。

五、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指引对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六、发行人条件本部分规定了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七、承销商条件承销商作为债券发行的重要参与方,其资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部分明确规定了承销商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八、法律顾问条件法律顾问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法律监督和意见提供作用,本部分对法律顾问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九、信用评级机构条件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选择,本部分详细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十、其他规定本部分对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明确,以确保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通过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各个部分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该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通常⼜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以下是店铺⼩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条件和要求 企业债券发⾏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关于进⼀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作的通知》(发改财⾦[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作⼿册》、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全⾯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

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于12亿元,不⾜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

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

3、关于发⾏规模(1)拟发债企业⾃⾝发⾏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发⾏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计⼊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途⽤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累计发⾏余额不超过项⽬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不超过项⽬总投资的70%);⽤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60%执⾏;⽤于偿还银⾏贷款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募投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篇一:ppp相关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中央ppp政策法规汇编20xx-07-09(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xx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意见征求稿20xx)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修订)(二)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xx〕28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0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xx〕6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xx)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xx)37号)1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3号)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3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0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5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三)部委联合发布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xx〕127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xx〕2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xx〕55号)4、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xx〕96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xx〕105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xx〕151号)7、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8、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091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组织申报(财办建[20xx]4号)20xx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1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29号)12、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33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445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xx〕488号)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xx〕25号令)1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90号)1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11号)18、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1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15号)2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01号)(四)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04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xx)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xx)5、《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xx)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xx〕981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xx〕2724号)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指南》(20xx)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5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6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7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8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327号)(五)财政部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351号)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xx]10号)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76号)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112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xx〕113号)7、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xx〕156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14号》9、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1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11、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篇二: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力量对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下放后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梳理完善,形成了规范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和申报工作的系列配套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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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附录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期债券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另外,评级机构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信”)单独出具了自查报告。

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专项自查工作安排1、自查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公司组织项目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实施了全面的自查工作。

2、自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文件要求,本次自查工作主要针对如下事项进行自查说明:二、专项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针对文件要求的11项重点自查事项,公司负责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直接证据,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程序:(1)针对公司领导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自我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实施;(2)确定公司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实施,在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实施情况及相关整改情况。

自查过程: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根据自查内容,自查小组整理了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的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对于没有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及时进行整改。

获取证据: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出具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出具的发行人年- 年《审计报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构成情况的说明》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专项说明》、《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书、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募投项目政府审批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2日颁布)

2-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2日颁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通知(957号文)的解读

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通知(957号文)的解读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二、按债券风险程度分类改进审核方式
(三)从严审核类(较高风险)
1、发行主体信用级别为AA-的债券;
2、资产负债率较高(65%以上)的债券。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2013年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初步考虑
(发改财经〔2013〕742号)
分析解读
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6、全信用纪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6、资产负债率低于50%(看不清,可能是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11.20•【文号】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二、部委联合行文: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三、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四、银监会发布: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六、其他部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来源:高杉LEGA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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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企业债券发⾏条件企业公开发⾏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附件2:企业债券发⾏条件企业公开发⾏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发⾏主体资格1、发⾏⼈应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

3、发⾏⼈成⽴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般不得使⽤模拟报表)。

4、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权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6、前⼀次公开发⾏的债券已募⾜。

7、未擅⾃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的⽤途。

8、企业债券连续发⾏间隔原则不应少于1年。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例的关系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净资产以申报的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最近⼀年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1)拟发债企业⾃⾝发⾏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发⾏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40%。

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计⼊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三、发债规模与盈利能⼒的关系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盈利能⼒。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以⽀付发⾏⼈⾃⾝发⾏本期债券⼀年的利息。

四、募投项⽬1、募投项⽬范围筹集资⾦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7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标题: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引言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是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其审核规则的适用指引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融资进程和市场行为。

规范企业债券发行

规范企业债券发行

规范企业债券发行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企业在发行债券时未能遵守规范要求,导致投资者出现了财务损失。

因此,规范企业债券发行显得十分重要。

一、加强监管,建立专属机构为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企业债券的发行。

由于债券市场的发展日益成熟,因此需要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其合规和透明。

二、建立资质审核机制在债券发行前,需要对发行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可以有效杜绝一些“三无”企业的存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建立合理的资质审核机制可以保证发行企业的质量和合法性,减少投资风险。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债券的情况,发行企业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披露企业财务状况和债券使用情况,严禁虚假宣传和出现披露不实情况。

另外,信用评级机构也需要加强评级监管,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四、规范债券发行流程和要求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发行流程和要求,如审核发行方案、签署合同、银行承销、清算结算等步骤。

为了规范债券发行流程和要求,监管机构需要出台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规范和标准,引导市场发挥健康发展。

五、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投资者在参与企业债券市场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

尽管发行企业都有一定的审核和监管,但是投资者仍然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发债用途、还款期限等情况,切忌盲目跟风。

总之,规范企业债券发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监管机构需要提高监管力度和服务质量,发行企业需要遵守规范要求和诚信经营,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

只有这样,企业债券市场才能成为良性发展的市场,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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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
(初稿)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

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
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

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

(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2010-2012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问题
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
件。

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
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
期限超过5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

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

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
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

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财金司
(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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