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防规定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立”及易地“建立”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南京市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说明
南京市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说明根据《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民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苏防规[2010]1号)、《市人防办关于设置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的通知》(宁防办[2011]11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施工图要求将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到位。
现将标识牌、指示牌制作、安装要求说明如下:一、标识牌和指示牌制作样式、规格尺寸及质量要求(一)、标识的样式“标识牌”由标识主图案、“民防工程” 文字说明、“南京市民防局监制”组成,;“指示牌”由标识主图案、“民防工程”文字说明和方向指示标记组成。
标识主图案由蓝三角、白拱门和跑动人员图案配“应急掩蔽场所”文字说明组成(详见附件1)。
图案主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背景颜色采用橙色。
文字均采用文鼎CS大黑体,“应急掩蔽场所”和“南京市民防局监制”字体大小和间距均相同。
(二)、标识的规格尺寸规格见下表,详细尺寸见附件2。
(三)质量要求1、标识牌采取四孔固定,孔径大小6mm。
2、标识底板采用国家标准平板铝合金。
面层采用工程级反光材料作面层,正表面以橙色为底色,文字、图徽及边框以凸出反光白为视觉效果;反光膜逆反射性能好,耐久时间7年以上。
4、柱式标杆、预埋件、紧固件、自攻螺丝和装饰帽耐久时间10年以上;柱式标杆与底端固定方铁板先焊接再整体镀锌。
5、标识牌单面贴膜制作,指示牌应双面贴膜制作。
二、标识牌和指示牌安装要求(一)标识牌1、标识牌应安装在人防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必须明显、醒目、便于识别。
2、标识牌安装位置与高度必须与口部其他已安装好的标牌相协调,不能影响本标识牌的指示与观测效果。
3、标识牌下缘至路面的垂直距离为标识牌的安装高度。
4、标识牌安装在单柱或以附着形式安装时,安装高度为2000-2500,但当安装在隔离带、绿化带等非人通行的地点时,安装高度应降低为1000-1500mm。
5、标识牌安装在地下车库出入口上访时,安装高度应按该车库通行车辆净高要求来确定。
民防法
【法规名称】民防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5-0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民防法第1 条为有效运用民力,发挥民间自卫自救功能,共同防护人民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以达平时防灾救护,战时有效支援军事任务,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 条民防工作范围如下:一空袭之情报传递、警报发放、防空疏散避难及空袭灾害防护。
二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三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或担任民间自卫。
四支援军事勤务。
五民防人力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
六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导。
九其他有关民防整备事项。
第3 条本法所谓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民防工作与军事勤务相关者,平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督导执行,战时由国防部协调中央主管机关运用民防团队,支援军事勤务。
第4 条民防团队采任务编组,其编组方式如下:一直辖市、县(市) 政府应编组民防总队,下设各种直属任务(总、大) 队、院(站) 、总站;乡(镇、市、区) 公所应编组民防团,下设各种直属任务中、分队、院、站;村(里) 应编组民防分团,下设勤务组。
二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站、电信、电力、炼油及自来水公民营事业机构应编组特种防护团。
三前二款编组以外之机关(构) 、学校、团体、公司、厂场工作人数达一百人以上者,应编组防护团。
但其人数未达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筑物或工业区内者,应编组联合防护团。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二条第六款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定之。
第5 条中华民国人民依下列规定参加民防团队编组,接受民防训练、演习及服勤:一、直辖市、县(市) 政府、乡(镇、市、区) 公所所辖民政、消防、社政、卫生、建设(工务) 单位员工与村、里、邻长,依其职责、性别、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民防总队、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宁防办〔2008〕109号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界定: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小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指每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均大于(含等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各设区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65-6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2号
2.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1号
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
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药监规〔2021〕1号4.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5号)5.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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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人防指挥中心制度模板
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防指挥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人防办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组织管理、工作运行、人员行为等方面,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2.1 中心组织结构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2.2 岗位职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中心重大活动的策划和实施,组织中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中心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
2.3 会议制度中心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中心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
2.4 人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南京市人防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运行3.1 防空警报器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器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3.2 市人防指挥所通信保障和管理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市人防指挥所的通信保障和管理。
3.3 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信保障和大楼管理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信保障和大楼管理。
3.4 全市人防通信战备值勤和保障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人防通信战备值勤和保障。
3.5 其他工作南京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承办市人防办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行为规范4.1 政治纪律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从事有损中心形象的活动。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
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59号令)作出修改1.删去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办理按照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88号令)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2.删去第九条、三十四条。
3.删去第十条中的“、施工”。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
”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公园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3-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928/njzw/dis20051001.asp?articleid=1032•【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1985年2月13日)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防委字[1984]9号文件通知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耗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市各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在不能建的情况下,按应建面积交纳经费、材料,由市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济南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
在报批民用建筑的设计任务书时,要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用途。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民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民防安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民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四)严格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民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民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民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民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民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民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监督检查民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五)协调处理民防安全突发事件;(六)组织开展民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各级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设立民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民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民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民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民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民防法律法规知识;(二)民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知识;(三)民防器材使用和维护知识;(四)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知识;(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防范知识。
第九条民防安全宣传教育形式:(一)举办培训班、讲座;(二)印发宣传资料;(三)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四)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民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第十条民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民防工程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民防工程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应急疏散和救援第十三条各级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制定应急疏散和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疏散路线、集结点、救援措施等。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 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
苏防规[ 2013]1号
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 2013]1号各省辖市民防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防局:为进一步加强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民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江苏省民防局2013年7月11日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民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销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护设备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当为本省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并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
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负责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的审查;(三)负责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四)负责定点企业的年检;(五)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和发布;(六)完成国家人防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的初审;(三)负责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检查;(四)负责防护设备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销售合同的备案检查;(五)负责防护设备维护保养的监管;(六)完成省民防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
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时间:2009-10-22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三节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1、建设指标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防局,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权下放给省辖市民防主管部门。
(三)加强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省民防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全省年度民防工作计划。
负责制定全省民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
(三)拟订省民防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
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
组织进行民防、人民防空演习。
保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组织指挥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动。
浅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沈勇明
浅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沈勇明发布时间:2021-07-05T11:15:54.300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作者:沈勇明[导读] 摘要:本文就社会关注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问题,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提出了完善立法与执法的建议。
沈勇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210019)摘要:本文就社会关注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问题,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提出了完善立法与执法的建议。
关键词: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一、引言随着城市“停车难”矛盾的加剧,涉及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的争议和纠纷频繁发生。
无论是2003年号称“全国首例”的南京星汉城市花园业委会状告开发商归还车库案,还是近日新闻媒体纷纷报道的南京市栖霞区金尧华府“两家物业公司管理”事件,不仅让业主闹心,其社会影响更是波及全国。
二、人防工程的法律规定为何人防车位平时使用权之争,至今没有停止呢?正本清源,笔者还是从人防工程的法律规定谈起。
人防工程是为战时防空袭而修建的建筑物,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大多数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后者。
人防工程在战争中是生命工程,在平时则可用于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和商业、生活用途,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
我国现行《人民防空法》(简称“人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简称“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也作了同样规定。
按照以上条款理解,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亦由开发商平时使用、管理并享有收益权。
与此相对照的是,《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简称“第129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为业委会或物管会,即由业委会或物管会享有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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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三)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县均按4%)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四)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其建设经费由市、区、县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拔或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其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的经费解决。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第八条城市地下铁路必须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其车站必须与周边人防工程相连通。
城市其它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须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
第九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
普通地下室、矿井的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建设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
如未同步建设,按人防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三)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现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县均按4%)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四)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第十四条易地建设费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确保人防工程能够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应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不占地面建筑面积计划指标,在规划中不计算容积率。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免征土地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环保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水电气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各项规费。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经费,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用于平战结合的人防设施,不征收房产税;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用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工商管理费统一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营业额的1%收取;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的,公安交警部门免收停车场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
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登记、维护保养、大修报告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其管理规定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具体拟订,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标准配建的易地集中修建的公用防空地下室,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和使用;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单体人防(地下空间开发设防),平时由投资者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含商品房开发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