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加权资产(RWA)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x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三条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和管理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
及时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优化资产风险结构,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提高风险回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单笔资产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
(二)统一性原则。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管理和披露要采用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系统,保证集团内部计算结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
要及时发现风险总量、结构、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资产风险回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审计、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政策、制度、参数和规则。
(二)定期评估资产风险水平,确保全行承担的风险与持有的资本相匹配。
(三)审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以及风险资产总量、结构调整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
(二)组织实施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的定期测算和结果发布工作。
(三)汇总分析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出风险结构优化计划和措施,报高管层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动态监控、分析、评价全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调整风险结构。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权重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对与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计量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资本要求,其中,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包括非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范围见本办法附件9第一部分(四)。
商业银行无需计量证券融资交易的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其中,证券融资交易的范围见本办法附件9第一部分(五)。
对于证券融资交易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有权要求其额外计提该类业务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
(二)商业银行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金额合计小于或等于8000亿元的,可采用简化方法,即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本要求作为其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在此情况下,不认可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影响。
(三)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工具可以是与其他交易对手开展的外部工具,也可以是与商业银行某一交易台开展的内部工具。
如果外部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属于本部分(一)规定的范围,应对该对冲交易计算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合格的外部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工具无需计量市场风险资本,不合格的外部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工具视为交易账簿工具,并纳入市场风险资本框架。
如果内部信用估值调整为合格对冲,信用估值调整交易台的头寸应纳入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计算框架,其对应头寸作为交易账簿头寸纳入市场风险资本框架计算资本要求。
(四)合格对冲交易应符合以下特征:1.交易目的为缓释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中的交易对手信用利差;.交易品种为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或指数信用违约互换。
(五)合格的单名信用工具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2.基于与交易对手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实体,其中法律相关性是指和交易对手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共同一个母公司的关系;.基于与交易对手同在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实体。
(六)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的计算分为简化版和完整版。
存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合格对冲的商业银行可适用完整版。
二、信用估值调整简化版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一)商业银行应采用以下公式计算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 CW风险加权资产=12.5 x 0.65 x K,- J K-二,(夕• Z『+(1 /) .其中:史已是单独考虑交易对手c的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2. 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三)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四)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二、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一)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1.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3.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4. 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EAD),计算规则如下:EAD = MTM + Add-on其中:(1)MTM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2)Add-on为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3)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等于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
5.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1。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本办法附件10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流程
衡量风险加权资产抵押银行就像在寻宝银行必须挖出它们所藏的资产,如贷款、证券和其他金融商品。
这些宝物中的每一件随后都根据掌权
者下达的规则书,根据如何大胆地坚守这些宝物而获得特殊的"风险权重"。
风险的重心是放大每个资产的风险,真正危险的资产被重磅打
耳光。
这就像给一个金星贷款去一个顶尖的杂货,而贷款给一个摇
摇欲坠的小企业得到一个大红旗。
这是所有关于排序通过银行的宝
藏和确保他们不承担任何不必要的风险!
一旦你了解了所有资产的风险权重,下一步就是把它们加起来,看看
整个投资组合中的风险有多大。
这意味着将每项资产的金额乘以风险
权重,然后将其全部加在一起。
如果一家银行有1000万美元的贷款,其风险权重为1亿元,有500万美元的证券,其风险权重为50,你就会这样计算:(10,000,000 × 100) + (5,000,000 × 50)
= 10,500,000。
这一总额告诉银行它需要手头多少钱来弥补其资
产的任何潜在损失。
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是确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步骤,是评估金融稳
定性和吸收潜在损失能力的关键衡量标准。
这一比率反映了银行相对
于其风险加权资产持有的监管资本,是衡量该机构健全性的重要指标。
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银行必须筹集更多的资本,以
加强其财务状况。
通过遵守这一业务程序,商业银行可以确保维持审
慎资本水平,以加强其资产组合并防范潜在损失。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计量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计量标准
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计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根据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2.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根据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3.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4. 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5. 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6. 资管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7.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此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需明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最新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计量标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 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 50% ,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权重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与管理76页
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100%
20% 50% 0% 50%
20% 100% 50%
v 承诺主要包括贷款承诺函、银行信贷证明、已签订合同未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未发 放部分。
9
权重法RWA计算举例
例1:对公司的一笔信用贷款100亿,银行计提减值10亿,RWA有多少? ✓ 第一步:确定资产分类。假定为其他对公司和个人的债权,其风险权重为100%; ✓ 第二步:计算风险暴露。风险暴露为贷款余额-减值=100-10=90; ✓ 第三步:考虑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这里没有缓释; ✓ 第四步:计算RWA。RWA=(100-10)*100=90亿。 例2:对公司的一笔贷款100亿,银行计提减值10亿,10亿国债质押,50由中央政
50%; 最后考虑无缓释部分的风险暴露,等于风险暴露-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90-
10-50=30,该部分权重为100%; ✓ 第四步:计算RWA。 RWA=10*0+50*50%+30*100%=55亿。
10
内评法风险暴露分类
v 内部评级法下,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 公司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暴露。
7.对个人的债权
7.1用于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7.2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7.3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 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7.4对个人其他债权 8.租赁资产余值
9.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未扣除部分) 10.2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因政策性原 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
6
权重法与现行法风险权重主要变化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导言1.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概念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贷款、抵押品和其他资产转化为证券,然后出售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这种金融行为可以帮助银行优化资产负债表,降低风险集中度,提高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2.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2.1 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2.2 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可能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流动性,从而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2.3 市场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波动可能使得商业银行面临市场风险,特别是在金融市场波动较大时。
2.4 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合同纠纷等法律风险。
3. 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控制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通过对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旨在控制其面临的风险。
其中包括:3.1 风险敞口监管要求通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暴露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3.2 资本充足监管要求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的损失。
3.3 披露与信息披露要求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高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4. 个人观点和总结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多的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然而,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风险不可忽视,需要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以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
结语通过本篇文章的深度解析,相信您已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今后的投资和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可更加谨慎地评估相关风险,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需求迅速增长,而传统的银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举例说明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来融资的金融工具。
在这个过程中,经常需要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因素权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控制风险。
本文将就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进行深度分析,并举例说明其重要性和实际运用。
一、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的概念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是指根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通过权重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各个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
这样的评估机制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发行人更好地把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从而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的要素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评估机制中,需要考虑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整体风险水平的变化,以确定各种风险因素的权重。
举例说明:以信用风险为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或违约的风险。
在评估机制中,可以通过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信用风险的权重。
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较差或者缺乏有效担保,那么信用风险的权重将相对较高。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的实际应用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因素评估和权重确定,以便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风险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
在投资者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决策时,也需要根据权重评估结果来全面考量各种风险因素,从而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四、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权重评估机制对于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准确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风险因素的权重,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把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从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
也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和控制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提高其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三)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
(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六)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穿透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一)实施条件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二)计量规则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计算基础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但股权风险暴露除外。